集团公司内部退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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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劳动用工及人事制度,妥善安置部分年龄大、身体病残员工,维护内部退养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正式职工
二、内部退养条件
1、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2、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生产(管理及服务)工作;
3、经省内定点参保医院证明确不适合继续工作。
三、内部退养审批程序
1.要求办理内部退养的员工,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填写《申请内部退养审批单》;
2.人力资源部初审,分管领导审核,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
3.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四、内部退养待遇
1.基本生活费:以其退岗前12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80%计发(低于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内部退养员工不参与公司增资,不参与绩效工资分配,不享受各类生产性奖励及生产性劳动保护用品;
3.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内部退养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代缴员工个人缴纳部分;
4.内部退养员工连续计算工龄。
五、内部退养员工管理
1.内部退养员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2.内部退养员工,若在外单位从事其他工作,发生劳动争议或纠纷、人身伤害等其它情况责任自负,集团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3.内部退养员工,不得重返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从事任何工作;
4.内部退养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六、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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