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详细)

贷款未到期;本金 或利息逾期90天 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
息逾期91-180
天
贷款本金或利
息逾期181天—
270天
贷款本金或利 息逾期271天以 上
质押
贷款未到期;本金 或利息逾期90天 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
息逾期91-180
天
贷款本金或利
息逾期181天—
360天
贷款本金或利 息逾期361天以 上
(二)信用评定等级为二级的,按照以下矩阵分类
连续违约期
数4-6次,本 或息逾期
91-180天以 内
连续违约期数7次以上,本 或息逾期181
天以上
说明:关于分类模型中利率逾期天数的计算方式采用欠息余额倒推法,本金 或利息逾期天数取其最大值。
三级或等外级
贷款未到期
贷款本金或利 息逾期90天 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
息逾期91天-
120天
贷款本金或利 息逾期121天以 上
信用卡透支
逾期天数
60天以下
61-90天
91-180天
181-360天
分类结果
正常款
贷款档次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分类标准
期限内能正常 还本付息
连续违约期 数3次,本 或息逾期90天以内
贷款档次
担保方式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信用
贷款未到期;本金 或利息逾期60天 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 息逾期61天
—90天
贷款本金或利
息逾期91天-
180天
贷款本金或利 息逾期181天以 上
保证
贷款未到期;本金 或利息逾期60天 以内
贷款本金或利 息逾期61天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第一篇: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贷款五级分类制度中国1998年之前的贷款分类1998年以前,中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办法基本上是沿袭财政部1998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四种类型,后三种合称为不良贷款,在我国简称“一逾两呆”。
逾期贷款是指逾期未还的贷款,只要超过一天即为逾期;呆滞是指逾期两年或虽未满两年但经营停止、项目下马的贷款;呆账是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确定已无法收回,需要冲销呆帐准备金的贷款。
中国商业银行的呆帐贷款大部分已形成应该注销而未能注销的历史遗留问题。
这种分类方法简单易行,在当时的企业制度和财务制度下,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这种办法的弊端逐渐显露,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了。
比如未到期的贷款,无论是否事实上有问题,都视为正常,显然标准不明,再比如,把逾期一天的贷款即归为不良贷款似乎又太严格了。
另外这种方法是一种事后管理方式,只有超过贷款期限,才会在银行的帐上表现为不良贷款。
因此,它对于改善银行贷款质量。
提前对问题贷款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常常是无能为力的。
所以随着不良贷款问题的突出,这蛾类分类方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中国1998年的贷款五级分类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一、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
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二、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三、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
贷款高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研究细则

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部门及职责权限第三章五级分类的标准和主要特征第四章贷款五级分类的原则及特别规定第五章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流程第六章贷款五级分类的操作方法第七章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第八章贷款五级分类考核与评价第九章贷款五级分类后期管理第十章罚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行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化解信贷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所称“贷款”包括: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银行卡透支、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应收账款等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及类似性质的或有负债。
第三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评价贷款风险状况的一种方法。
严格按照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揭示,并及时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是防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指按贷款本金利息收回的可能性,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类合并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必须严格按照分类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初分和认定,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并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第六条通过贷款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可以使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及时发现其管理的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动态、真实、全面地把握信贷资产的质量状况;(二)可以使贷款管理人员及时发现贷款评估、审批、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基础管理;(三)为分析和预警信贷风险、制定信贷政策及收贷收息和开拓业务提供依据;(四)正确评价各级支行信贷经营管理工作绩效,为信贷业务授权提供依据;(五)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修改后)(2006 年9 月20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以及财政部《信用社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信用社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
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信用社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公司类客户五级分类

第五条贷款风险分类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评估银行贷款质量。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六条正类贷款
标准: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主要表现为以下特征:
(一)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银行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第十八条新发放贷款的分类程序。对于新发放的贷款,原则上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按季实施分类,如果信贷经营部门在贷款发放时认为不能列入正常贷款的,必须在新发放贷款的审批材料中注明,并由贷款评审委员会确认该笔贷款的具体形态,信贷经营部门在贷款发放当日根据确认的结果,登记信贷台帐。
第十九条在贷款五级分类中,可根据需要对一笔贷款拆分形成不同的档次。此法一般用于担保贷款以及面临清算的信用贷款。也可以将同一企业的逐笔贷款按照不同的抵押担保方式进行拆分。
(十)预计贷款损失率在90%以上。
第十一条上列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的基本特征,是各类贷款的风险表现形式,除特别规定外,它们是贷款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而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分类时关键是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贷款的损失程度,对照标准,确定分类结果。
第四章贷款五级分类的基本资料
第十二条为保证本行贷款五级分类准确无误,在进行分类之前,应广泛收集信息,逐步建立信贷资料信息库。信息库由信贷档案和综合经济信息两部分组成。
(四)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
(五)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六)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七)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妨碍债务的清偿;
(八)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于还款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贷款五级分类法

贷款五级分类法
贷款五级分类法是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分类是指银行的信贷分析和管理人员,或监管当局的检查人员、综合能获得的全部信息并运用最佳判断,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对贷款质量做出坪价。
贷款五级分类法就是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
(1)正常类,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2)关注类,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经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
(4)可疑类,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5)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贷款五级分类是根据贷款偿还的可能性确认的。
贷款五级分类相关规定
贷款五级分类相关规定贷款五级分类相关规定1.基础分类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20072.几种直接分类的贷款:重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借新还旧就贷款:具有重组特征的分为次级,不具备的分为关注,30天内的收回再贷应不优于收回前级次。
违规贷款:至少归为关注。
借款人逃废债:未逾期的至少归为关注,逾期的至少归为次级。
非应计贷款:不能高于次级。
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1)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不得优于关注。
(2)进行诉讼执行程序的,不优于次级。
(3)在裁定的还款期内未能清偿的,不得优于可疑。
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按照具体文件分类。
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具体标准如下: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正常类参考特征: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修改后)(2006年9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以及财政部《信用社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
信用社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
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信用社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
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会计经验:贷款四级与五级分类标准
会计经验:贷款四级与五级分类标准
贷款四级与五级分类标准
贷款四级与五级分类标准
贷款四级分类:
一、正常
二、逾期。
指借款合同到期未能归还的贷款。
三、呆滞。
逾期超过一年期限仍未归还的贷款。
四、呆账。
呆账贷款则指不能收回的贷款。
贷款五级分类:
一、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DOC)
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DOC)西宁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操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部门及职责权限第三章五级分类的标准和主要特征第四章贷款五级分类的原则及特别规定第五章贷款五级分类工作流程第六章贷款五级分类的操作方法第七章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第八章贷款五级分类考核与评价第九章贷款五级分类后期管理第十章罚责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行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信贷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2--3--4-第七条分类范围和时限要求(一)分类范围:凡由我行提供信用、承担风险的信贷资产,包括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证业务、以及表内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等(对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只认定其损失金额)均要求逐笔进行分类。
(二)分类时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对承兑、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进行统计,并单独汇总报告,表外业务一旦出现垫款或违约行为,计入资产负债表时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划分,并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上报分类结果;新发放贷款在贷款发放月内进行分类,发现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调整信贷资产的认定等级。
对非信贷资产及类似的或有负债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全面进行五级分类。
第二章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部门及职责权限第八条贷款质量风险分类由总行统一组织,并遵循“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分级管理、连续监控、分管统一”的原则进行规范管理,各部门及支行依据总行要求实施对分类工作的分级管理,并按职责分工承担各阶段工作。
第九条总行不良资产监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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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溪市明山区伟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信贷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预警能力,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贷款风险分类。 第三条 贷款风险分类(以下简称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公司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的: (一)促进公司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理念; (二)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三)及时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充分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风险分类要坚持风险、真实、审慎、灵活及动态管理的原则。 (一)风险原则。五级分类应以贷款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应当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贷款质量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出贷款的风险状况。 (三)审慎原则。要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本实施细则要求,通过对影响债务人偿还债务可能性的诸多因素的定性与定量分析、评估,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贷款原则上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贷款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借款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政策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范围内有多笔贷款的,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公司贷款多为短期(不超过1年),原则上1—2个月必须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在此基础上进行贷款分类,及时、动态地掌握影响贷款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定。 第五条 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应按户分析,根据借款人的整体还款可能性揭 2
示贷款风险,并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二章 核心定义 第六条 评估公司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按照按时、足额收回的可能性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一)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四)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三章 风险分类方法 第七条 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不同的借款对象将贷款分为企业贷款(主指中小企业、“三农”)和自然人贷款(含个体工商户)。不同借款对象的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企业贷款在运用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非财务分析、担保分析工具,综合评估借款人最终偿还能力的基础上进行分类。 (二)自然人贷款可简化手续,根据其信用等级、还本付息情况、工作情况、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担保条件等因素进行分类。
第四章 风险分类依据 第八条 公司风险分类人员(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要通过各种现场、非现 3
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非财务和担保各方面的真实信息,运用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非财务分析、担保分析等工具进行评估,将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分类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第十条 现金流量分析是指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现金流量分析的方法和要旨同样适用于对个人债权在其个人及家庭在收入、支出和借款方面产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能力的分析。 第十一条 担保分析是指对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影响。对抵押品的评估,有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定值;没有市场的参照同类抵押品的市场价格定值。 第十二条 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和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其在银行的偿还记录)、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情况、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等。
第五章 风险分类标准 第十三条 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一、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合同,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 4
能按时还本付息,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在某些方面即使存在一定的消极因素,但是不影响贷款本息按期全额偿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资产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以及所有者权益、现金流量)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效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性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划为次级类; 9、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0、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公司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为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5
4、还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是实质性影响; 7、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为可疑类: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公司贷款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被划为损失类。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损失类: 1、属于公司贷款业务类型且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第二章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贷款; 2、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第十四条 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贷款分类标准: 1、正常类:借款人家庭稳定、身体状况及收入状况等良好,在贷款期间能够正常还本付息。 2、关注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2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5天(含)以内,或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下岗失业等明显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形。 3、次级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3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含)以内,出现举家外迁、较大债务纠纷等情况。 4、可疑类:借款人连续违约期数达4次;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以上, 6
经认定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公司损失较大。 5、损失类:借款人出现重大变故,采取所有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无法收回贷款本息,或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90%。
第六章 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重组贷款的分类。重组贷款是指公司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此处主要包括:贷款展期、减免或全减利息罚息、重新规定还款方式等。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最终被其他关联或非关联企业接收,如果新借款人经过审计显示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可疑调升至正常或关注类,否则,至少应划为次级类。 第十七条 逃废债贷款的分类。对逃废公司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债务能力进行分类。 第十八条 同一自然人有多种情形的贷款,只能选择一种分类方法;自然人用于其所办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可并入企业贷款一并分类。 第十九条 借款人新增贷款的风险分类结果,原则上不得高于该借款人原有贷款的分类级别。
第七章 分类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企业贷款分类操作规程:收集整理贷款分类基础信息→初步分析贷款基本情况→评估贷款偿还的可能性→组织信贷讨论提出初分意见→上报复审并认定分类结果→登录风险监测台账及监管报表等相关管理系统。 (一)收集整理贷款分类基础信息。按照风险分类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整理和贷款风险分类准备工作;认真阅读贷款档案资料,并通过现场查阅及非现场调查等手段,补充收集完善分类信息资料,获取借款人财务和非财务信息的真实信息。在收集信息过程中,注意收集有利于分析、判断借款人偿还可能性的重要信息,对有疑问的信息应有针对性地向借款人及其关联客户、有关管理部门调查或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