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意见书
公诉意见书范文-公诉意见书优秀范例1500字

公诉意见书范文-公诉意见书优秀范例1500字[案号]被告人: [姓名]犯罪嫌疑: [罪名]公诉机关:[机关名称]尊敬的法庭:经过深入调查和审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 [姓名] 的犯罪嫌疑认定如下:一、被告人 [姓名] 的基本情况:被告人 [姓名],男,[年龄]岁,籍贯[籍贯],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经查,被告人教育程度[教育程度],无前科。
二、案件事实及犯罪嫌疑:经查,自[时间]起,被告人 [姓名] 在[地点]从事[职业]工作。
在[时间],被告人以暴力手段,伤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涉嫌犯下[罪名]罪。
具体经过如下:[根据案件相关证据描述案发经过]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 [姓名] 在案发现场具有明显故意和主观恶意,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危害,已构成对于[罪名]罪的犯罪嫌疑。
三、证据及法律依据:在此次案件中,公诉机关围绕犯罪嫌疑人[姓名] 的犯罪行为,成功收集到以下证据:1. [证据一]: 证明被告人 [姓名] 在案发现场的行为;2. [证据二]: 证明被告人 [姓名] 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3. [证据三]: 证明被告人 [姓名] 的主观故意和恶意。
公诉机关将以上证据提供给法庭进行认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被告人 [姓名] 犯下了[罪名]罪,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诉机关的意见:鉴于被告人[姓名] 的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公诉机关认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被告人 [姓名] 提起公诉,并建议法庭作出以下判决:1.依法判处被告人 [姓名] 所犯之罪的刑罚;2.对于被告人 [姓名] 进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期限;3.对于被告人 [姓名] 的赃款赃物进行相应的处理;4.对于被告人 [姓名] 的相关财产予以追缴。
五、补充说明:[在此可以对证据、案件事实等进行补充说明]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提请法庭依法审判,对被告人 [姓名] 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优秀公诉意见书

全国优秀公诉意见书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公诉意见书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欢迎大家的阅读参考。
全国优秀公诉意见书被告人:蔡伟军,男,1963年5月20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浙江省九峰酒厂(以下简称九峰酒厂)厂长,XX年8月13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陈志法,男,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小学文化,原系浙江九峰酒厂副厂长,XX 年8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案由:贪污、行贿、受贿案。
起诉书号:婺检诉(XX)第72号。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蔡伟军、陈志法贪污、行贿、受贿一案,今日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一、本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及第157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合法公正。
公诉人依法讯问了各个被告人,并依此举出了各项犯罪事实的证据。
这些证据,有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在法庭上亦已经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质证,并被法庭记录在案。
从公诉人举出的证据来看,被告人蔡伟军、陈志法贪污、受贿、行贿一案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蔡伟军的任职文件,单位工程的批文,与陈建民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
支付工程款及财务明细帐,私人别墅的各项支付凭证等书证的证实,也有陈建民、陈培明、陈捍卫等证人的证言证实。
更多的证据请阅证据清单。
以上的证据取证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志法在被告人蔡伟军担任九峰酒厂副厂长、厂长期间(1998年8月),以其自有的一辆浙GA2878桑塔纳轿车,经九峰酒厂司机张国平驾驶,在浙江省金华市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要求蔡伟军以公车私用为由,由九峰酒厂承担车祸责任。
公诉意见书优秀范例

公诉意见书优秀范例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所犯罪行,触犯了我国《刑法》第XXX条的规定,并属于XX犯罪范畴,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予以依法处罚。
本院从严格的法律的角度给予被告人XXX的处罚,经调查,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造成了相关刑事责任法律后果,有必要给予其严厉的处罚。
此外,考虑到被告人弱势的地位,以及其本身实施犯罪行为的情节轻微,本院将建议将被告人XXX的处罚以拘役、拘留、缓刑、宣告缓期执行等下一节列示,以严格地执行我国法律下的相关规定,维护我国社会的和谐秩序。
本院不建议从轻处罚,因为如此可能会使被告人XXX失去应有的责任心,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并伤害到更多的无辜者。
同时,从严格认定罪名和处罚的角度,本院认为有必要将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妥善处理,以保证相关的公共安全。
总而言之,本院建议,对于被告人XXX犯下的犯罪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推荐以拘役、拘留或者缓期执行刑罚为主。
邱兴华杀人案公诉意见书范文

邱兴华杀人案公诉意见书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安康市人民检查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并依法对本案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在刚才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通过对被告人的讯问、选图有关被害人的陈述。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出示物证等诉讼活动。
已清楚的证明了本院指控被告人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指控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
纵观全案,邱兴华实施杀人行为就是因为其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对他人无端猜疑、而心胸狭隘、脑羞成怒、无视国法、草菅人命、实施杀人的,其具体表现在杀人具有强烈的报复性;当邱兴华于2006年6月25日第二次到汉阴铁瓦殿时,因移动石碑遭到道观人员宋道成的诉斥,并猜疑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行为而心生愤怒,产生了杀人灭庙的报复念头;作案时间选择夜深人静之机;当其得知农历的六月十九日有庙会,道观上的人员都到齐的时候,可能达到杀人灭庙的目的,同时选择了他人熟睡不知反抗的时候,雇下杀手,为实施杀人而作充分的准备;为实施杀人,邱兴华事前购置了照明用的手电筒,因其在铁瓦殿帮忙砍过柴,知道铁瓦殿上有斧头,弯刀等物,遂在睡觉之前,将杀人工具弯刀提前藏匿在枕头底下,杀人的手段十分残忍;邱兴华在杀人时先选择年富力强的人下手,先用弯刀在十个人的头部猛砍一轮,使他人失去反抗后,有用斧头再向每个人补砍,直至将人砍死,就连十二岁的孩子也不放过,从尸体检验上看,死者罗朝新身上的刀伤多达十六处;面对五个与其毫不相识的香客,其毫不犹豫,决意一起杀掉,当香客罗朝新和其子罗土生还有活动的迹象时,邱兴华又用木棒猛击其二人头部,致罗朝新的头部面目全非。
公诉意见书范本

公诉意见书范本尊敬的法官、陪审员:首先,本案涉及的被告人王某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对于这一犯罪行为,我们公诉机关认为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我们认为王某某犯有以下几点罪证:第一,案发现场的证据显示,王某某在作案时带有明确的主观故意。
根据现场勘验的结果,被害人遭到了多次刺伤,其中有一刀直接刺穿了其心脏,这种伤口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
而王某某在作案现场留下了多处血迹以及作案工具,表明他主观上有杀人的意图,并且采取了多次攻击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杀人的成功。
第二,根据目击证人的证词和相关调查资料,我们可以确定王某某与被害人之间有宿怨。
王某某曾经多次对被害人进行过言语威胁,表明他对被害人存在敌意和动机。
同时,他还曾多次在被害人的住所附近出现,并且在案发前一天进行了详细的侦查。
这些证据都表明,王某某对被害人的仇恨和敌意是存在的,并且他有对被害人进行报复的动机。
第三,与此同时,我们还获取到了相关的技术证据。
通过对案发现场的指纹和DNA的提取分析,我们发现了王某某的指纹和DNA,这进一步证明了他与案发现场之间的密切关系以及其参与作案的事实。
最后,我们还要指出,王某某在被捕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是对上述罪证的重要佐证。
他在供述中承认了自己对被害人进行了多次刺伤,并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了悔过和悲痛之情。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罪证以及王某某的供述,我们公诉机关认为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分析,以为法庭做出正确的判决。
最后,我们呼吁法庭能够依法裁决,严惩凶手,为被害人争取到应有的正义。
谢谢大家!。
公诉意见书拟写

公诉意见书拟写尊敬的法官:本次,我作为公诉方的代表,拟写一份公诉意见书,就被告人涉嫌犯罪行为提出以下观点和建议。
一、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综述被告人被控制犯有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关于被告人的职责和法律义务被告人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财产权益。
然而,根据案发现场勘查、证据调查及证人证言,被告人明知他人财物,却擅自将其据为己有。
被告人对于他人的财产权益漠视,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具体表现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偷窃、骗取等手段,擅自控制他人财物,达到事先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四、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通过实施盗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同时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负面影响。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以起到儆效。
五、建议判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观故意和主体责任,以及被告人对案件的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定的刑罚。
经过评估,考虑到被告人具有初犯情节和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采取以下措施:1. 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刑期不少于十个月;2. 对被告人财产进行追缴,全部返还给被害人;3. 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规范其行为,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六、其他建议除上述判决措施外,建议对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其对法律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同时,建议加强社会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以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减少类似犯罪行为的发生。
七、结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次公诉意见书旨在诉请法庭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判决。
希望法庭能依法公正,严格审理此案,确保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彰显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侵犯商业秘密案公诉意见书
侵犯商业秘密案公诉意见书尊敬的法院:我是公诉机关侦查该案的检察官,依法对被告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审理。
经查,被告人某某在担任公司B部门主管期间,利用自己在公司的职务便利,非法获取了公司A的商业秘密,并将其传给了他人,严重侵害了公司A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被告人某某作为公司B部门主管,享有较高的公司内部权力。
他在职务上掌握了公司A的商业秘密信息,包括产品设计图纸、生产工艺等核心技术,具备了非常独特的获取商业秘密的能力。
而在案发期间,被告人某某通过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了公司A的商业秘密,并通过互联网等手段传给了他人。
这些行为使得公司A的商业秘密遭到泄露,严重损害了公司A的商业利益。
其次,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获取他人的对外保密的商业信息并公开、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某某明知公司A的商业秘密是对外保密的,但他在未经公司A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了该商业秘密,并通过互联网传给了他人。
这明显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非法使用了商业秘密,已经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最后,被告人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A的商业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资源,保护商业秘密不仅涉及企业的利益,也是维护市场经济原则的需要。
被告人某某作为公司B部门主管,明知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却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和使用了公司A的商业秘密,其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也给公司A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对其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公诉意见书量刑意见
公诉意见书量刑意见尊敬的法官:我是公诉机关的检察官,针对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一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我向法庭提交以下量刑建议。
一、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被告人张某在事发当天,趁着夜色降临,故意进入他人住宅并盗取财物。
经证据核实,被告人张某采用撬锁的方式入室,盗窃了被害人一部价值五千元的手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案件,数额较小的,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拘役、管制或者监禁,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明显轻微,应当构成盗窃罪,而并非抢劫罪。
二、被告人的身份、经济状况及其在案发过程中的态度被告人张某年仅18岁,初中毕业后无固定职业。
据被告人交代,他之所以选择盗窃行为,是因为家庭贫困,对财物的渴望促使他采取了错误的手段。
据被告人家属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他们家庭的经济状况确实较为困难。
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了悔过之意,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同时,他也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的事实,表现出了一定的悔罪态度。
三、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考虑到被告人的年幼和家庭经济困难,并且在案件侦查和审理过程中,他的态度表现出一定的悔过之意,公诉机关认为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况,公诉机关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同时,建议法庭责令被告人返还被害人损失的手机,并赔偿其价值五千元。
四、维护社会正义的考量被犯罪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公诉机关认为,在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于被告人有所教育和惩戒的目的,可以采取少年管教与正义的方式,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
公诉意见书优秀范例
公诉意见书优秀范例公诉意见书一、案件基本情况我院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对被告人某某某(男,xx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xxxxx)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案发当日,被告人某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刺死。
案发后,被告人逃离现场,后被警方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证据分析1.书证本案书证是指案件中出现的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现场勘查记录、证据清单、法医鉴定书等。
经过现场勘查记录,可以明确被害人的遇害时间、地点,以及现场的相关情况。
法医鉴定书明确证明被害人是因刺伤致死。
2.物证本案物证是指案件中出现的以物体形式存在的证据,其中最重要的是作案工具——凶器。
经查明,凶器就是被告人持有的一把刀,该刀被警方在被告人逃跑时发现并予以扣押。
检查该刀后,发现上面有被害人的DNA,证明该刀确为凶器。
3.口供被告人某某某在侦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其供述过程中,他详细叙述了与被害人王某某的争执经过以及持刀犯罪的经过。
其供述内容与现场勘查及其他证据相吻合,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三、法律分析被告人某某某身为成年人,在纠纷中采取持刀行凶的行为,且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被告人的行为与该罪名所要求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各项要素相符合,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四、公诉建议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我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某某某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附录根据法院的理据及现有证据,还提醒相关证人、鉴定人等对案件真实情况给予客观和真实的陈述和鉴定,并将最终结论上报法院,以便依法正式裁决。
公诉机关:xxx检察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强奸罪公诉意见书
江西工程学院江西工程学院江西工程学院平面设计系设计人: 李峰应届生: 李峰制作日期:2013年8月23日学年制:四年制科级制:本科指导教授:徐光祐副教授:贾昊天毕业设计说明书设计课题名称平面设计烟灰缸专业班级设计系(1)班学生姓名李峰指导教师徐光祐2015年7月13日第 1 页共 40 页江西工程学院第 2 页共 40 页江西工程学院计算机专业毕业设计说明书的内容和要求毕业设计通常应包含封皮、任务书、评语表、和毕业设计说明书(正文)几个部分。
其中,毕业设计说明书是体现毕业设计质量的主体,也是学生毕业设计的最终成果之一,对毕业设计说明书的撰写内容及格式要求如下:⒈内容要求要求毕业设计说明书项目齐全,概念清楚、语言流畅、文字精炼、内容正确、条理分明、结构严谨;标点符号清楚、准确;对方案的分析与论证,要观点鲜明、结论正确;对资料选用、数据测试、参数计算,应力求准确。
毕业设计说明书应由摘要、目录、前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谢辞和附录等几部分组成。
⑴中、英文摘要(四年制年制本科)——可以没有中文摘要200字左右,包含关键字,并译成英文,中文、英文各一页。
⑵目录建议采用自动生成的目录。
操作方法:文件(菜单上)→插入→引用→索引和目录。
⑶前言引言应说明选择的题目,提出选题的依据,进行课题调查与资料收集过程,研究该题目的背景,选题状况简介,以及协作人员和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⑷正文正文是毕业设计说明书的主体部分,包括所选题目的理论分析、方案论证、实验数据、计算结果、图表分析、资料运用和结论性意见等。
说明书字数要求:大专应在15000字以上(包括标点符号,必要的空行)。
⑸结论结论一般包括研究成果、建议和建议被采纳的可能性。
⑹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应列出撰写论文时参考了哪些主要书刊、资料。
包括书刊名称、作者、出版单位及时间等。
⑺谢辞(结束语)对于毕业设计的指导教师,对于毕业设计提过有益的建议、或给予过指导的同学、同志与集体,都应在结尾部分书面致谢,其言辞应恳切、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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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编辑修改- 青春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杨文 案由:受贿罪、贪污罪罪 起诉书号:青检公一诉[2014] XXX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文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本案刑事诉讼活动就进法律监督。 在本案的法庭调查过程中,针对起诉书指控,公诉人就受贿和贪污事实向被告人杨文进行了核实,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与辩护人逐项进行了质证,被告人杨文亦当庭作出了供述和辩解,从而充分将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真实的还原。 其中《户籍证明》、《青春市监狱管理局党委关于周玉峰等同志晋升职级的通知》、《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常任职[2008]9号》、《干部履历表》等书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和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贾萍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被告人杨文构成犯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了杨文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证人证言、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贾萍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房产估价报告》证明了杨文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 -可编辑修改- 为进一步揭露犯罪的社会危害,尊重并保障人权,弘扬法治和公平正义,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杨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一)杨文具备受贿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特殊主体身份 被告人杨文行为时已满18周岁,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系青春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主任科员,符合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要件,因而符合犯罪的主体条件。 (二)杨文具有收受他人贿赂的主观故意 在受贿罪的构成上,法律并没有区分或排除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的先后顺序,在时间上既可以表现为先收取财物后谋取利益,也可表现为先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后收受他人财物。如果行为人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并没有收人钱财的意图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这一意图,但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明知或者应知他人赠送钱财是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为其谋取利益的酬谢而予以收受的,仍然应当认定其具有受贿的故意,因为行为人事后收受他人财物与事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是相互关联的。认定受贿故意的关键,不是在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时是否具有收受财物的意图,而在于行为人收受财物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所收钱财是作为其对其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回报,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关系和因果关系。 杨文利用职务之便利为宋涛及其经营的河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谋取利益(包括谋取正当利益)时,并没有立即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甚至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收受故意,但在事后,杨文明知宋涛将价值为120元的住房以60万元(实际支付45万元)的不合理低。 -可编辑修改- 价出卖给自己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利益有关而收受,仍然应认定为具有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故意。 (三)杨文实施了利用本人地位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宋涛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的的客观行为 1.行为人利用了本人地位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杨文系时任江南开发区建设委员会主任杨新的弟弟,在说情遭拒后,由杨新将推荐给时任江南开发新区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继良,张继良“不敢怠慢”,“考虑到杨文是杨新的亲弟弟”便“尽力帮忙”,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虽“注册时间并不太长、刚成立不久”、“竞争力不强”,但由于张继良在江南开发区建设委员会评标办公会上极力推荐,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顺利中标江南开发区临江花园小区住宅建设项目。可见杨文利用地位上的便利条件,通过时任江南开发新区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继良为本不可能中标的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谋取顺利中标的不正当利益。 2. 杨文收受宋涛送予的财物,数额巨大。 为感谢杨文的帮忙,在临江花园小区竣工后,宋涛将价值为120元的住房以60万元(实际支付45万元)的不合理低价出卖给杨文。2014年4月19日,杨文在临江花园售楼处支付了45万元的购房款,并向河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欠款15万元的购房欠条,涉案房屋于同年9月2日已办理房地产登记。同时,由于参与赌博而被骗,杨文丧失了本具备的偿还15元欠款的能力,故至案发时, 15万元欠款未清偿。而宋涛声称本来也没想要杨文的钱,所以不会向杨文索要这笔钱,且欠条已经遗失,因而宋涛及河西吉祥房地产开发有。 -可编辑修改- 限责任公司亦未向杨文主张债务。 本案中,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和收受贿赂的行为虽然自时空上相分离,但两者具有因果上的联系。事后,杨文明知宋涛以不合理低价向自己出售房屋的行为与自己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中标利益有关而接受,并于支付价款后办理了过户登记的行为,构成收受贿赂的客观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万元至300万元,无论杨文尚未清偿的15万元欠款是否被认定为收受的贿赂,都构成“数额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四)杨文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玷污和践踏,它不仅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社会风气,因此中央对反腐败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提出:“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清除腐败是党心民心之所向,然而,还是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故犯,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以权谋私,把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抛之脑后。 杨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 二、被告人杨文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一) 关于杨文作为贪污罪主体的身份问题 。 -可编辑修改- 杨文虽不具有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人员的身份,但由于其指使其具有特定身份即时任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科科长的妻子贾萍将单位小金库公款35万元支出用于买房,属于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以杨文虽无特定身份,但以共同犯罪的方式构成了贪污罪要件中的主体。 (二)关于单位“小金库”中财物构成“公共财物”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本案中,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小金库”来自于采购教材的回扣,存在贾萍以个人名义开户的个人账户下,且无正规账而仅记流水账,即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账内,因而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小金库”。 教材的购买属于作为事业单位的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公务行为,其中涉及的财物为公共财物,因而“小金库”在来源上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在用途上,“小金库”被用于发放年终教职工福利,也具有公共财物的性质。在占有的形式上,“小金库”处于账外暗中的状态,且仅为少数人知晓,因而具有私人财产的性质。所以“小金库”是兼具公私财产性质的特殊财物。 而贪污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混合法益,我国之所以在刑法中单列贪污罪,使之与职务侵占罪区别开来,不仅是为了保护公共财产安全,更大层面上是凸显国家工作人员应具备职务行为廉洁性,体现了我国刑法严惩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混合型财产的侵害无疑严重侵害了其职务廉洁性,因此贪污犯罪的打击面应当覆盖到混合经济体中,不能盲目坚持职务犯罪的犯罪对。 -可编辑修改- 象只能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财产”。 在现行刑法中,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也不只是严格意义上所谓的“公共财产”。通过刑法第183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以直观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并不是把贪污罪的对象局限在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公共财产”中,贪污罪的对象是可以并应当包含非公共财产。 三、量刑情节 (一)贪污罪主犯 本案中,用青春市职业技术学院的公款购买房子由杨文首先提出,并在贾萍“坚决不同意”时“再三劝说”。两人一起开车去工商银行取出钱款之后,一起带着钱去售楼处购买房屋。杨文称贾萍的行为皆系其所逼迫。其后,因为杨文参与赌博被骗,杨文和贾萍丧失偿还能力,至案发时,35万元公款未归还。显然被告人杨文对贾萍的犯意产生起着作用;在犯罪预备阶段,杨文应承担主要责任;在犯罪实行阶段,两人共同实施了贪污行为;在犯罪既遂后,因杨文的过错,致使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无法得到有效地填补。因此,被告人杨文在贪污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其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