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背景和目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是指企业法人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企业法人变更的需要,向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登记变更的程序。
变更登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法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保障企业法人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适用范围1.私营独资企业的有关变更事项;2.合伙企业的有关变更事项;3.个体工商户的有关变更事项;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变更事项。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的规范1.提交材料的基本要求(1)完整性:提交材料应包含所有必要的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规范性:提交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按照相关行政机关提供的要求进行整理和组织。
(3)复印件与原件:提供的材料一般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4)原件验证:在需要原件验证的情况下,应提供原件供行政机关核验,并提供原件的复印件作为备份。
(5)时效性:提交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以确保变更登记程序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基本材料清单(1)申请表:包括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表格,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填写并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变更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变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等。
(4)变更注册资本的材料:如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应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企业会计报告、出资比例调整的协议等。
(5)其他必要的材料:如变更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其他情况,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程序和时限1.提交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按照相关行政机关要求的规定,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提交给相关行政机关。
2.审查和核准:相关行政机关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核对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审查通过后,核准企业法人的变更事项。
分公司变更登记示范文本提交材料规范(样本)【全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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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应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应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无需保证,即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殊情况只能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4、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并打印。
5、填写申请书或签字时应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应使用蓝墨或黑色墨水。
谢谢您的合作!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分公司名称变更,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免职信息即可)。
3.法律、**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目录 说 明
一、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7】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五)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9】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1】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2】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3】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4】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非公司企业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6】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8】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9】增设/撤销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0】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2】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3】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四、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4】公司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25】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文件清单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文件清单
注:1、上述文件请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签字,字迹应清楚。
2、请将上述文件用A4型纸打印成文,并请按序号排列,报一份原件。
3、所有报送文件必须采用中文文本,若文件是外文文本,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企业也可自行翻译,并加盖公司公章。
4、所有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所有复印件上应由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并标注“与原件一致”加盖公司公章。
5、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2.28•【文号】国市监注发〔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归并了各类市场主体材料规范与申请文书。
《文书规范》《材料规范》整合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申请文书和材料规范,整合了各类分支机构文书材料,整合了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等登记文书,进一步减少文书种类和材料数量,方便申请人办理业务。
(二)补充了部分新增业务规范和申请文书。
按照《条例》要求,《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增加了歇业备案的基础提交材料和文书表格,各地在办理具体歇业登记时,可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增加了统一的《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便利市场主体填写信息、办理迁移登记。
(三)删减了部分材料规范要求和申请文书。
《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经济性质等事项,取消了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主管部门出资证明、银行金融债权保全证明,取消了合伙企业缴付出资确认书,不再要求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时提交全体股东或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进一步简化了业务办理条件,尽可能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合伙经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合伙经营的概念及特征合伙经营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经营方式。
合伙经营具有以下特征:1. 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要求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形式可以多样,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2. 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人共同参与合伙事务的决策、执行和管理,共同承担合伙的经营风险。
3. 合伙人共享收益:合伙经营所得收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4. 合伙人共担风险:合伙经营中,合伙人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包括亏损和债务。
5. 合伙人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合伙经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我国合伙经营的基本法律,对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解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设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2)合伙企业的运营合伙企业的运营包括以下内容:1)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2)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
3)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4)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3)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解散有以下情形:1)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合伙经营中的合同关系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基础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合伙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2)合伙企业的合同行为合伙企业的合同行为包括以下内容:1)合伙企业的合同订立。
2)合伙企业的合同履行。
3)合伙企业的合同变更和解除。
4)合伙企业的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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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与事务管理
明确了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管理方式及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加强 了对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
合伙协议与争议解决
强调了合伙协议的重要性,规定了协议的内容、变更和解除等事项, 同时完善了合伙企业争议解决机制。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03
合伙企业财产与事务管理
财产构成与分配原则
01
02
03
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包括合伙人出资、以合伙 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其 他合法财产。
财产分配原则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分 配,保障各合伙人权益。
禁止性行为
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转移 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确 保财产安全。
事务执行方式及权限划分
合伙企业数量与规模增长
创新驱动与高质量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作为 一种灵活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数量和 规模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合伙企业将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 导下,更加注重技术研发和品牌建设 ,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专业化与规范化程度提升
新法的实施将推动合伙企业向更加专 业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提高企业 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设立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
变更事项及程序
变更事项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的名称改 变;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合伙企业变更的其他事项。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程序,以及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要求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要求规范2015年版修订部分
实用标准文档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2015年版)修订部分目录一、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2】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5】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8】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二、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2】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4】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不需要填写表格中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文号”、“公告报纸名称”。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性质选择填写:国务院、地方人“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主管部门(出资人)2. 民政府、社会团体法人、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
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3.“经济性质”应据实选择下列一项填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
4.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合伙企业法全文
合伙企业法全文合伙企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管理,保护合伙人的权益,促进合伙经营的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伙企业是有限责任或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二章合伙人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以自然人为主,可以包括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共享利益,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额外的权益和责任分配,并可以约定在合伙期间以及合伙终止后对利益的分配方式。
第七条合伙人应当忠实、互助、合作地进行经营活动,共同完成合伙协议规定的目标。
第八条合伙人享有按照约定分配利润的权利,并承担因合伙企业经营所产生的风险与损失。
第三章合伙协议第九条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成立前制定合伙协议,明确各项权益、义务和责任事项。
第十条合伙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二)合伙人名册及其出资额;(三)合伙企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期限;(四)合伙事务的决策方式;(五)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义务的约定;(六)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法;(七)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和职责;(八)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合伙人签署。
合伙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合伙协议的变更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进行登记。
第四章合伙企业的设立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二)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三)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出资额。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登记机关,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结登记,并颁发合伙企业法定登记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变更登记表格及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变更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原件提交工商部门)注:需提交股权所在公司设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3、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需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关于股权出质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提交商务部门)7、其它有关文件(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注:1、提交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2、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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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
提交材料规范
一.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
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商事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商事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具体为: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
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
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没有房屋产权证明,
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
交租赁(借用)合同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
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
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承租人转租
军队房产的,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
撤销原申报的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
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
证机构的公证。
7.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有关
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8.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
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9.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
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为外方的,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
- 2 -
证明和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证明、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资信证明、财产转让协议。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
证明,是指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合伙人
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
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
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
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
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新合伙人为港、澳地区
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
(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合伙人为台湾地区投资者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
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是指合伙人以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
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
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
可证。
资信证明,仅适用于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
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财产转让协议,仅适用于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
部财产份额的情形。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
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
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加入的合
伙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退伙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
资的确认书。
11.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
出资的确认书。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数额、认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的,还应
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还应当向企业
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或证明文件,是指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
取得人民币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
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伙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
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12.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
- 3 -
明文件及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
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是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其合伙人姓名(名
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
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
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
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
馆认证。合伙人为港、澳地区投资者的,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
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合伙人为台湾地区投资者
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
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13.合伙协议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
(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
变动申报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1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申报合伙企业清算组、经营范围变动提交材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合伙协议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
(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
变动申报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属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报经营范围变动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
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
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
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
所填表格附后。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需要变动申报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
记或申报变动情况。
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变动申报
事项的适用本规范。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
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 经办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