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李某某抵押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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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评析范文(3篇)

法律案例评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案由):合同纠纷(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李某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某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李某某。

然而,张某某在合同履行期间未能按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李某某无法按时入住。

李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焦点1. 张某某是否构成违约?2. 李某某是否可以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张某某未能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某向李某某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评析1. 张某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基本特征,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约定张某某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张某某未能履行该义务,已构成违约。

2. 李某某是否可以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未能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有权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张某某向李某某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五、启示1.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项义务,避免因理解不同导致纠纷。

2.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徇私枉法歪曲法律罪案例(3篇)

徇私枉法歪曲法律罪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某,男,1960年出生于某省某市,大学文化,曾任某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2012年至2015年期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枉法,对多起案件进行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5年7月,李某某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立案侦查,同年12月被依法逮捕。

二、案件经过1. 案件一:张某某与王某某合同纠纷案张某某与王某某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李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某某与王某某均为其亲戚,便在判决中故意降低王某某的赔偿金额,使张某某获利。

该判决生效后,王某某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上一级法院认为李某某存在徇私枉法行为,撤销了原判决,并要求重新审理。

2. 案件二:赵某某与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赵某某与钱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

李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钱某某与自己的朋友关系较好,便在判决中故意降低钱某某的还款金额,使赵某某遭受损失。

该判决生效后,赵某某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上一级法院认为李某某存在徇私枉法行为,撤销了原判决,并要求重新审理。

3. 案件三:孙某某与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孙某某与周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至法院。

李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周某某与自己的亲戚关系较好,便在判决中故意扩大孙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周某某遭受损失。

该判决生效后,周某某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上一级法院认为李某某存在徇私枉法行为,撤销了原判决,并要求重新审理。

三、案件审理1. 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李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2. 庭审阶段在庭审阶段,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李某某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理。

李某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否认,声称自己没有徇私枉法的行为。

然而,在法庭调查和质证过程中,大量证据证实了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乘人之危法律案例(3篇)

乘人之危法律案例(3篇)

第1篇 一、案件背景 张某某与李某某系同村村民,原本关系较好。2018年,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某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然而,由于市场波动,张某某的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借款。

2019年5月,李某某得知张某某经营状况不佳,便多次上门催讨借款。在了解到张某某的困境后,李某某提出要求张某某将手中的房产过户给自己,作为偿还借款的担保。张某某在无奈之下,同意了李某某的要求。2019年6月,双方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张某某将房产过户给了李某某。

然而,房产过户后不久,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反而利用张某某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要求其偿还借款并解除房产抵押,但李某某始终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张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房产抵押,并要求李某某返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 李某某是否构成乘人之危? 2. 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3. 法院应如何处理房产抵押及借款纠纷?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关于乘人之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李某某在张某某资金链断裂、经营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利用张某某的困境,迫使张某某将房产过户给自己,符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因此,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

2. 关于借款合同的有效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合法,形式要件完备,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借款合同有效。 3. 关于房产抵押及借款纠纷的处理。鉴于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法院判决解除房产抵押,并要求李某某返还借款及相应的利息。

案件法律检索报告(3篇)

案件法律检索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件涉及原告甲与被告乙之间的合同纠纷。

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乙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原告甲,成交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甲依约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但被告乙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甲多次与被告乙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法律检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本案件具有直接的法律适用性。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规范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于本案件具有间接的法律适用性。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规范房地产交易的基本法律,对于本案件具有间接的法律适用性。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房屋所有权清晰;(二)房地产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三)房地产转让手续齐全;(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该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

宅基地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宅基地法律纠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男,40岁,汉族,农民。

李某,男,45岁,汉族,农民。

两人同属某村村民,居住在相邻的两处宅基地上。

2000年,王某与李某的宅基地相邻地界发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引发诉讼。

二、案件经过1.纠纷起因王某与李某的宅基地相邻,地界为一条水沟。

2000年,王某在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需要拓宽地基。

王某认为,拓宽地基后,自家房屋将更加美观,居住条件也将得到改善。

于是,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拓宽了地基,将水沟填埋,使自家房屋地基扩大了1米。

2.双方协商王某拓宽地基后,李某认为自家宅基地受到了影响,且自家房屋的安全也受到威胁。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恢复原状,但王某不予理睬。

李某无奈之下,向村委会寻求帮助,希望村委会协调解决纠纷。

3.村委会调解村委会得知情况后,立即组织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决定将此事提交至人民法院。

4.诉讼过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恢复原状,拆除拓宽的地基。

王某答辩称,拓宽地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且拓宽后对自家房屋有利,不同意拆除。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判决1.法院认为(1)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拓宽地基,侵犯了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王某拓宽地基后,对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造成了影响,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恢复原状。

2.法院判决(1)王某拆除拓宽的地基,恢复原状。

(2)王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王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拓宽地基,侵犯了李某的宅基地使用权。

2.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拆除拓宽的地基,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3.对于宅基地纠纷,当事人应主动协商解决,避免矛盾升级。

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纠纷发生后,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引发诉讼。

2024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4篇)

2024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4篇)

2024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4篇)2024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精选4篇)2024经济纠纷上诉状范文篇1上诉人:家具厂(被告)。

法定代表人:王,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男,42岁,家具厂业务员,住市区街里号。

被上诉人:铁路局直属集体企业办公室(原告)。

法定代表人:吕,主任。

案由: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民字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改判。

上诉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第一款:将5_套沙发床及4_张板式写字台退回被告。

上诉人不同意退货,并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

因为上述家具已经被上诉人验收达半年之久,只是由于被上诉人保管不善而造成了破损。

经查,在5_套沙发床中,已有2_余套床帮变形,4_张板式写字台中,已使用过l_台,其中_台的抽屉已经损坏严重。

对于上述用过而且破损的这部分沙发床和写字台不应退还,如果被上诉人一定要退还,应付给上诉人家具折旧费和破损费。

二、原判决第二款:付给被告2_个床头柜和3套沙发床的价款2_5_元。

上诉人不同意被上诉人付给上列款项。

因为被上诉人如果提出产品质量不合格,理应全部退货,不应只留部分家具。

三、原判决第四款:赔偿经济损失15_元。

上诉人认为,法院将被上诉人延期开业_l天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都由上诉人承担是不公平的。

因为,被上诉人延期开业有多种原因:当时该旅社基本建设施工尚未竣工,锅炉房没有修完,楼梯扶手没有安装完,室内灯具及油漆活等也没有完工,银行开业账号也没有批下来。

上诉人的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的11月3日是往后推迟了3日,但距被上诉人开业时间还有一个半月,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开业。

因此,被上诉人延期开业有其内部原因,上诉人不负直接责任,更不应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四、原判决还说:以稻草代替树棕、桦木代替硬杂木延期3天交货。

按合同规定,上诉人延期3天交货是事实。

但延期的原因是当时市内供电不足,而且对这一情况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单位作了说明,并得到了负责人王的允许。

基于人情世故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和李某某系同乡,两人关系甚好。

2010年,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某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一次性还清。

2011年,借款到期,张某某未能如约还款。

李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张某某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张某某和李某某均为当地知名企业家,且在商界有一定的影响力。

双方曾共同投资多个项目,彼此间关系密切。

此次借款,张某某并未提供任何担保。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然而,本案中,双方均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凭口头约定,存在一定风险。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2. 若张某某无力偿还,李某某能否主张抵押权?三、法理分析1. 关于张某某是否应当归还借款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张某某和李某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认可借款事实,且李某某提供了相关证据。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借款合同,张某某应当归还借款。

2. 关于抵押权的问题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本案中,张某某和李某某并未签订抵押合同,且未提供抵押物。

因此,法院认为,李某某不能主张抵押权。

四、人情世故对法律判决的影响1. 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张某某和李某某的深厚友谊,以及双方在商界的良好声誉。

在考虑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法官可能会在判决中适当考虑双方的人情世故,以维护双方的关系,避免因诉讼而影响彼此的商业往来。

2. 影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本案中,李某某在起诉张某某之前,曾多次尝试通过人情世故解决问题,但均未果。

最终,李某某才选择诉诸法律。

这说明,人情世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3. 影响社会风气在司法实践中,人情世故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文库(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经典案例分析文库旨在通过对法律领域经典案例的分析,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法律爱好者提供学习、研究和借鉴的素材。

本文库将选取具有代表性、影响深远的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剖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以期提高法律实践水平,促进法治建设。

二、案例一:辛普森谋杀案(一)案例背景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好友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被残忍杀害。

辛普森被控谋杀,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具争议的刑事案件之一。

(二)案例分析1. 证据问题:辛普森案中最引人注目的争议在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在辛普森的家中找到了血迹,但未能找到直接证据证明辛普森是凶手。

此外,陪审团对证据的解读也存在分歧。

2. 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辛普森案引发了关于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讨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媒体对辛普森的报道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了影响。

3. 陪审团制度:辛普森案暴露了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陪审团成员可能受到媒体舆论和公众观点的影响,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偏离事实。

(三)案例启示1.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必须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的平衡: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明确法律责任,防止舆论干预司法。

3. 陪审团制度的改革:完善陪审团制度,提高陪审员素质,确保陪审团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

三、案例二:刘涌案(一)案例背景2000年,中国辽宁黑帮头目刘涌因涉黑犯罪被判处死刑。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案例。

(二)案例分析1. 司法公正与效率:刘涌案暴露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效率问题。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未能及时作出判决,导致刘涌在狱中死亡。

2. 黑恶势力犯罪打击:刘涌案凸显了我国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

通过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3. 司法改革:刘涌案促使我国司法改革,加强司法独立性,提高司法公正。

中国法律十大民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王某某诉张某财产分割案案情简介:王某某与张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0年,张某因工作调动,将家庭住所地从北京迁至上海。

2012年,张某因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王某某主张张某有婚外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某存在婚外情,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某离婚赔偿金50万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进行了分割。

案例点评: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贡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状况等因素,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案例二:张某某诉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居,李某某在装修房屋时,将装修垃圾堆放在张某某的住宅门前。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要求其清理垃圾,但李某某置之不理。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某某清理垃圾,并向张某某支付赔偿金1000元。

案例点评:本案涉及侵权责任纠纷,法院在判决时明确指出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案例三:赵某某诉周某某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赵某某与周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周某某将房屋出租给赵某某。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期为两年。

租赁期满后,周某某未与赵某某续签合同,但继续收取租金。

赵某某以周某某违约为由,将周某某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周某某返还赵某某租金差额及违约金,共计1.5万元。

案例点评:本案涉及合同纠纷,法院在判决时强调了合同的法律效力,保护了赵某某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四:孙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孙某某与陈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15年,陈某因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孙某某主张陈某有家庭暴力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陈某支付孙某某离婚赔偿金20万元,并对女儿的抚养权进行了判决。

案件法律检索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三诉李四合同纠纷案原告:张三被告:李四案号:(2021)XX民初XX号法院:XX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约定的款项人民币XX万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案件起因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展某项目。

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XX万元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然而,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原告多次催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律检索目的本次法律检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为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依据,提高诉讼胜诉率。

三、法律检索范围1.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

3. 相关案例: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平台检索相关案例。

四、法律检索结果(一)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司法解释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违反公序良俗;(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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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李某某抵押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抵押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6.10.25裁判规则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

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正文王某某诉李某某抵押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某某,女,69岁,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李某某,男,35岁,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发生抵押合同纠纷,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8月12日,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用王某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因款项实为案外人兰广清向李某某所借,王某某仅是应兰广清要求提供房本,所有的款项均由兰广清本人偿还,与王某某无关。

至于李某某如何与兰广清进行协商,王某某并不清楚。

王某某并未收到李某某给付的借款50万元。

因实际借款人为兰广清,且李某某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故抵押权不予保护。

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协助王某某办理注销通州区A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8月11日,案外人兰广清找到李某某,称王某某因之前从姜苏处借款并以自己名下的房屋进行抵押,借款到期后,王某某需要借款还债。

故王某某向李某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万元,故王某某收到李某某给付的借款50万元后,向李某某出具了收条。

双方约定用王某某名下的位于通州区的A房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及抵押合同关系,李某某是抵押权人。

借款后,都是兰广清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某还款,但李某某也一直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向王某某主张债权。

2014年,李某某找不到兰广清后,找到王某某催要借款,王某某本人表示同意还款。

2015年8月3日,王某某向李某某偿还借款0.7万元,故涉诉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9年8月11日,王某某(甲方)与李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甲方从乙方处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期限自2009年8月11日至2009年9月10日。

期满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

二、若借款期限届满甲方未能偿还全部债务,自期满之日起至甲方实际偿还乙方全部债务之日止按日向乙方支付借款额的3‰作为逾期还款的利息。

三、为保证乙方的权益,甲方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房屋抵押于乙方处。

同时,甲方将该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主身份证等证件交乙方保存。

四、若借款期限届满甲方未能偿还全部债务。

甲方除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逾期还款利息,还应当协助乙方处分抵押物。

处分所得偿还乙方债务,不足部分由甲方负责偿还。

因处分抵押物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分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至甲方偿还乙方全部债务之日止。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不成,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王某某在甲方处签字确认,李某某在乙方处签字确认。

同日,从李某某的银行卡号向另一账户转款49.72万元。

王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李某某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009年8月12日,王某某和李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委员会办理了关于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2009年9月2日,李某某被登记为上述房屋的他项权利人,取得A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其上记载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某,债权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某陈述2009年8月兰广清找到自己,称原告王某某向姜苏借款50万元,用王某某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进行抵押,现还款期限将至,王某某没有能力还款,故想从李某某处借款还债,并同意以王某某名下的房产抵押担保。

李某某考虑到王某某的情况,就同意王某某的要求,当时李某某按王某某的要求将49.72万元转入了王某某指定的账户,并给付王某某0.28万元现金。

转款后在房产管理部门,王某某和李某某签订上述协议书,王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收条。

因王某某所借款项均是用于偿还姜苏的借款,还款后,姜苏同意注销抵押登记。

王某某和李某某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2009年9月2日,李某某被登记为上述房屋的他项权利人,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

借款时,王某某表示每个月给李某某借款利息,但具体没有说什么时候还款。

其后,李某某都是打电话向王某某催要还款,王某某都表示和兰广清联系让兰广清还款。

当时约定月利息为1.5万元,借款后,都是兰广清向李某某还款,但也不是按期支付。

一直到2014年9月,李某某无法联系兰广清,就直接找到王某某要求王某某还款。

王某某当时同意还款。

2015年6月,李某某找到王某某协商还款,王某某带李某某一同找到李连霞,李连霞同意向李某某还款20万元,解除抵押登记。

2015年8月3日,王某某向李某某偿还借款0.7万元。

原告王某某对被告李某某陈述的借款经过不予认可,其表示李连霞是王某某的学生,兰广清是李连霞的朋友。

当时李连霞和兰广清一起找到王某某,兰广清表示因在台湖建大棚需要向担保公司借款,但因兰广清名下没有大产权的房屋做抵押,想借用王某某的房本做抵押。

兰广清向姜苏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其后兰广清因没有钱还姜苏需要再借款,所以就向王某某称再从李某某借款,办理房屋抵押手续。

当时兰广清和王某某说借款与王某某没有任何关系,借款无需由王某某偿还,仅是需要王某某提供房本。

借款后,李某某一直都没有找过王某某。

一直到2015年4月左右,李某某找到王某某要兰广清的联系方式,并没有向王某某催要还款。

直到2015年9月份,李某某要求王某某偿还借款,王某某明确表示此借款与王某某无关,不同意还款。

自己从未向李某某还款0.7万元。

经法庭询问,被告李某某表示自己与兰广清之间另外存在其他借款事实,兰广清都是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李某某转款,但兰广清并未向李某某明确表示还款系针对原告王某某的借款,所以李某某也无法说清楚兰广清的还款是否针对王某某的借款。

另查,北京市通州区A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王某某。

2009年5月14日,王某某与案外人姜苏签订抵押合同,王某某将上述房屋抵押给姜苏。

并于2009年5月27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共贷款35万元整。

2009年8月11日,王某某与姜苏向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委员会提交解除抵押登记协议,表示35万元贷款于2009年8月11日全部还清,要求注销该笔抵押登记手续。

当日,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委员会注销该抵押登记。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收条、房产证、北京市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房屋他项权利证、房屋产权登记档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卷佐证。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借款协议书和房产抵押担保合同书,王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收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王某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

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的还款期限为2009年9月10日,故李某某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09年9月11日至2011年9月10日。

李某某作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庭审中,被告李某某称借款后,都是兰广清通过转账方式向李某某偿还借款,但是由于李某某与兰广清之间另外存在其他借款事实,兰广清在还款时并未明确说明是否是针对原告王某某所借款项的还款。

现李某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兰广清还款时明确作出替王某某还款的意思表示,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李某某自行承担。

故李某某陈述的兰广清的还款情况不能作为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李某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上述期间内向王某某主张权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某向李某某偿还借款。

故上述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

因李某某作为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故抵押权已消灭。

现王某某要求李某某办理解除王某某名下的位于通州区A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王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借款协议书和房产抵押担保合同书,即便是出现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也不影响借款合同的相对性和有效性。

故收款的户名是否为王某某不影响本案的认定,关于王某某称自己并非实际借款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李某某辩称自借款后自己一直向王某某主张还款。

2015年8月3日,王某某向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0.7万元,因李某某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上述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6月13日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解除原告王某某名下的位于通州区A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王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抵押借款合同真实存在且王某某并没有还清欠款,我不同意解除房屋的抵押,在诉讼时效期间我多次进行催要,王某某曾归还了7000元,所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借款是兰广清借上诉人李某某的钱,我只是担保人,用我的房本来抵押,我没有向李某某借款,还款应当是兰广清还款,而且即使李某某向我主张债权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李某某也并没有证据证明我还过钱,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综上,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

其一,被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李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其二,如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李某某享有的该主债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三,如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则为担保主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权是否消灭,即抵押人王某某主张解除抵押登记的请求应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某某与上诉人李某某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

理由阐述如下:首先,2009年8月11日涉及借款内容的协议书显示其签订主体为王某某和李某某,同日,王某某向李某某出具50万元的收条,其内容亦显示收款方为王某某;其次,2009年8月12日,王某某以上述借款协议书为基础,用自己的房屋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将抵押权人明确为上述款项的出借人李某某;再次,出借人李某某于庭审中明确借款人为王某某,王某某虽称本案涉及的款项非其所借,而只是以房屋作担保为案外人兰广清借用,然王某某对此并未提供反证且于法院庭审中又明确表示认可一审法院确定的法律关系,故综合法律关系的表现形式和当事人的自认,应当认定借贷法律关系发生在王某某和李某某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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