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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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大地税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09〕2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和我局2009年度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效率和水平,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夯实税基,强化征管,努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一)强化税收户籍管理。

税收户籍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是组织税收收入的首要环节。

各基层局要认真贯彻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充分依托协税护税网络,继续强化税收户籍静态管理和动态巡查,使户籍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清理漏征漏管户。

各基层局要把清理漏征漏管户作为户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要务,定期开展巡查,实施长效管理。

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积极与同级国税、工商、民政、质检、统计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充分利用各部门的户籍管理信息和全市经济普查工作成果,有效减少漏征漏管户,增加税源基数。

市局将于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历时三个月的税务登记专项检查,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

二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各基层局要着眼发挥征管部门的监控作用,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提高税收户籍管理质量。

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将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新设立纳税人纳入正常税务管理;要形成对纳税人合并、分立、改制、增加资本、变更法人和股东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有效监管机制,加强税源控管,防范税款流失;要加强对非正常户的实地查找力度,加强与同级国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互换,提高非正常户认定的真实性和及时性,防止出现错误认定或应认未认等情况;要按照“宽进严出”的工作原则,认真履行注销登记环节的纳税检查、发票清理和证件收缴等工作,适当调整现有注销审批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征管部门对注销登记的监督管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问题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问题的公告

1 / 1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资源税
【发文字号】大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8.15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问题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6〕年第2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1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总局公告”),加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现将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缴纳方法总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纳税人,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统一由总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缴纳。

在大连市和外省市均设有分支机构的大连总机构纳税人,按照“总局公告”规定的办法计算和分配税款,其中分配给大连市辖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税款,全部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

除以上特殊规定外,各类型总分机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管理均按照“总局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二、总分机构预缴申报表的填报要求(一)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1行至第24行、第34行的累计金额列。

总分机构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是指总机构纳税人与其所有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地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

(二)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的总机构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1行至第32行的累计金额列。

第31行“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填写由总机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含视同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

第32行“分支机构-分配所得税额”填写由总机构统一缴纳的分支机构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第32行=第28行×第31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17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17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1998]第173号1998年12月1日)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为了加强核定征收税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工作程序,统一核定征收报表,公平核定征收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特制定《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地税发[1997]51号文,即《大连市服务业娱乐业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仅适用于个体经济。

其他有关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地方税收核定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核定税额是对纳税人当期或以前纳税期应纳税额的确定。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并组织征收:㈠依照《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㈡依照《征管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㈢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纳税申报不准确的;㈣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㈤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或试营业的;㈥个人承包承租(包括转包转租)经营的或只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盈亏自负且难以实行查帐征收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地方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大政发[2013]4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地方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大政发[2013]4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地方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正文: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地方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大政发[2013]4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地方税收征管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对省属以上(含省属)或市财政15户企业新投资成立的企业,从2014年1月1日起,由按投资比例(达到51%)调整为按控股方(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确定管理级次。

二、对前期应纳入而未纳入市本级税收管理的企业,逐步调整为市本级管理。

三、对市内四区(含高新区)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日期为准),从2013年7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实行属地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制定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开展部分地方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为我市地方税收持续稳定增长提供保障。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日
——结束——。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4.01
•【字号】大国税发[1996]第60号
•【施行日期】1996.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6]第60号1996年4月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1996]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1996]37号文件的规定,不得随意变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请示市局作出处理决定。

二、要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并与地税局协调办理管户和征管资料的交接手续。

三、为防止税收流失,对非增值税纳税人,应进行税务登记,并做必要的管
理,但不作考核(不包括三资企业)。

四、对个体工商户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业户缴纳的地方税可接受地税局的委托实行代征,未接爱委托的应依法分别征收管理。

五、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入库办法,按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文件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师协会关于进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税务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代理工作的通知【标 签】加强和规范税务代理【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1997﹞70号【发文日期】1997-03-06【实施时间】1997-03-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综合类市国税各分局、地税各分局,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各税务代理机构:税务代理是一项新兴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我市的税务代理已初具规模,对税收征管改革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提供了方便。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代理工作,保障其健康发展,根据人发﹝1996﹞116号文件《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结合当前在税务代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一)税务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税务代理管理的有关办法和制度开展代理业务。

税务机关应积极支持代理机构依法开展代理业务,不得行政干预。

(二)各税务代理机构不得向介绍代理户的税务机关、税务干部及代理客户有关人员支付分成、回扣等,不得为税务机关提供各种福利和办公设施(包括办食堂、装修、提供车辆等)。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得为企业指定或变相指定代理机构,或为代理机构代收代理费,不得干预税务代理机构的正常执业。

(四)各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和大价发﹝1996﹞4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不得采取压价方式抢户。

(五)各代理机构未经批准不得设立采取分成或承包方式的代理部、代理所。

(六)任何代理机构不得借用税务机关的名义招揽客户。

(七)各税务代理机构不得聘请在职机关干部或社会闲散人员兼职为其揽户。

设立开发部的其开发人员必须取得税务师协会颁发的上岗证方可从事开发业务。

(八)对一个纳税人来讲,办理综合代理的代理机构应为其代理各税种的业务,不能按税种分别由几个代理机构去开展代理业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资源税扣缴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加强资源税扣缴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等规定,现将资源税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资源税扣缴税目范围问题我市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税目范围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收购的其他粘土、建筑用砂石、石灰石、页岩、花岗石和大理石等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二、关于报验户是否履行资源税扣缴义务问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0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收购未税建筑用砂石的单位和个体户,在收购地代扣代缴资源税,收购地是指收购人的主管地税机关所在地。

”公告所指收购人的主管地税务机关,包括外地来连报验登记户和跨区报验登记户的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报验登记户收购的属于本公告第一条列举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均应履行扣缴义务。

三、关于部分企业资源税扣缴计算问题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资源税未税矿产品收购数量的房屋土木工程建筑企业和混凝土生产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按以下标准计算应当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

对于部分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可以从扣缴税款中抵扣。

(一)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企业从事房屋工程建筑(指房屋主体工程的施工活动)和土木工程建筑(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的企业收购未税建筑用砂石和石灰石应当扣缴的资源税,分别按照其取得的土建收入的0.4‰和1.2‰计算。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1.06
•【字号】大地税函[2009]1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
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1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局应按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规定,对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税务登记受理岗在基础信息预认定环节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由税源管理岗在基础信息核实环节对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情况进行核实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别认定,并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二、各基层局应告知本局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应税所得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缴应扣缴税款。

三、各基层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九年一月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属地征管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属地征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14•【字号】大财预[2003]552号•【施行日期】200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属地征管的实施意见(大财预[2003]552号2003年11月14日)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确保以“属地征税、分税、分享”为主要内容的新的财政管理体制顺利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税收属地征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工商登记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290号) 的要求,按照企业的实际住所(经营场所)核发执照,不允许跨辖区交叉登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二、依法税务登记原则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地或业务发生地实行属地化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业务发生地在同一区市县的,以工商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业务发生地不在同―区市县的、纳税人重新变更或重新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进行税源转移的,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地或业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

(三)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税务登记工作的管理,实现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并建立经常性的核对制度,保证纳税人属地的一致性。

三、特殊问题的处理(一)关于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和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暂由企业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由企业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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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1.16
•【字号】大地税发[1995]6号
•【施行日期】1995.0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地税局关于明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和
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及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大地税发[1995]6号1995年1月16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保证税务机构分设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办发(1993)87号文件和大财预字(1993)349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大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垆分局和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以及税收征管范围,具体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纳税人管辖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属地管理与属人管理相结合,编一征管,分级负责,保证税收。

二、管户分工
(一)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客户分工
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二、三、四分局分别管辖所在地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下列单位:
(1)隶属于中央、辽宁省和大连市(以下简称市属和市以上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
(2)市属和市以上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事业单位;
(3)有纳税义务的军队及军办企业;
(4)外地(含大连市各县、市及旅顺口区、金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在市内四区兴办的企、事业单位衣其所属企、事业单位;
2、市地税高新技术产业园我分局负责管辖所在地在园区范围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所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在园区内经营的属沙河口区举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和园区管委会及其各部门在园区内举办的非高新技术企业。

(二)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管户分工
市内四区地方税务局分别管辖下列单位:
1、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内,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区属和区以下所属各机关、团体、学校及其所办的企业、事业单位下同);
2、所在地在本行政区范围的私营企业;
3、所在地在市内其他行政区,但隶属于本行政区的区属和以下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三)特别规定
1、大连港务局及其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包括设在市内四区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设在金州区、开发区的国有、联营、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统一划归市直二分局管辖,不按属地进行管理。

2、外地企业临时来我市经营的,按其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分别由直属一、
二、三、四分局负责报验管理。

3、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按下列原则划分管户分工:
(1)凡有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军办企业、外地企、事业单位参与投资入股举办的联营或股份制企业,按企业所在地分别由直属一、二、三、四分局负责管辖;
(2)联营、股份制企业投资各方全部是一个行政区的区属和区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所举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由该行政区地方税务局管辖。

(3)市内四区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属(包括区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联合投资举办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管辖。

4、市内四区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凡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应作为一个单独税登记户管理,并按管户分工进行管辖;凡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不作为一个单独的税务登记户管理,由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辖。

5、纳税人所在地应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准;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一律以生产经营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在为准。

三、税收征管范围
(一)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和各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下列税收的征收管理: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2、城市建设维护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城建税);
3、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4、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
6、土地增值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
8、车船使用税;
9、房产税;10、屠宰税;11、资源税;、1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3、印花税;14、筵席税;15、遗产与赠予税;16、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二)特别规定
1、车船使用税市局统一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但各基层局有权进行检查和补征税款。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管户分工,由各垆分局和各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

外省市(包括大连市内四区以外的区、市在连投资项目,按投资项目所在地由各直属分局指定一个科室负责检查和征收管理。

3、大连市内企业在市内四区跨区临时外出经营的,不需办理报验,其应缴纳的各项税收仍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4、市内四区企、事业单位设在市内不同行政区的房产、使用的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仍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5、原大连市税务局规定由市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仍继续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管辖。

6、原大连市税务局规定由市内四区税务局负责管辖的纳税人,在1994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仍由区地方税务局管辖,1995年起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的按本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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