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实施细则-
大连取暖费补贴标准

大连取暖费补贴标准气温已经降了,供暖的话题也热了。
而大连市采暖补贴标准也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单位有没有发放取暖费”也成了大家见面谈论的话题。
下面是XX整理的大连市采暖补贴标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深化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通知》(大政发(2006)85号)精神,进一步保障城市困难居民家庭冬季采暖,市政府对现行的《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大政发(2005)76号文件印发)进行了适当调整。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补贴范围(一)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其他困难居民家庭。
包括:大龄夫妻(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下同)双失业家庭,大龄丧偶、未婚独身在企业就业后失业的人员,丧偶且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子女虽成年但仍在全日制学校(本科以下)读书的失业人员家庭。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具备上述条件的困难居民家庭,可申请采暖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以家庭为单位予以补贴。
(一)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采暖费补贴标准:居住暖气房的,按60平方米住房标准予以补贴,住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予以补贴;居住无暖气房的,给予600元采暖补贴。
(二)市内四区具有常住户口的其他困难居民家庭采暖费补贴标准:居住暖气房的,按42平方米住房标准予以补贴,住房面积不足42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面积予以补贴;居住无暖气房的,给予400元采暖补贴。
三、认定程序(一)居住暖气房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采暖费补贴认定程序:1.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到街道办事处低保科,申请并领取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章的《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采暖费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持《申请表》到居住地供热单位登记并签章,供热单位对已登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采暖费暂不收缴。
3.申请人将供热单位签章的《申请表》及相关证件送交街道办事处。
大连市内四区土地级别及标准

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土地级别
及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2000]4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为促进市内四区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进一步美化城市,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市内四区土地的级别和土地出让金的标准重新调整和完善。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内四区土地共分九个级别,各级别的土地又按其不同区位条件分成若干类区(详见附表一)。
二、按对土地的不同用途分商服金融、办公及写字楼、住宅和工业仓储等四类用地,分别实行不同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商服金融类用地是指用于商业、餐饮娱乐、金融、旅游等项目的用地;办公及写字楼类用地是指用于办公楼、写字楼、批发交易市场、会展、综合楼等项目的用地;住宅类用地是指用于住宅(含底层公建)、公寓、别墅等项目的用地;工业仓储类用地是指用于工业、仓储等项目的用地。
其他项目用地可按相关或相近原则归入上述四类用地之中。
对一二级地的写字楼项目参照商服金融类用地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对一二级地的工业项目参照住宅类用地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三、土地出让金按楼面地价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二、三、四、五)。
四、本通知由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大政[1994]42号、大政发[1996]6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O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表二商服金融类用地出让金标准
附表三办公及写字楼类用地出让金标准
附表四住宅类用地出让金标准
附表五工业仓储类用地出让金标准
注:当规划容积率≥1时,其数值为楼面价;当规划容积率<1时为地面价。
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01•【字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999年6月1日大连市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住户口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不含乡、镇)所辖区域内(简称市内四区)的城市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保障办),负责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内四区保障办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财政、劳动、人事、粮食、教育、房地产、卫生、公安、工会等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生活保障金、城市困难职工帮困卡、特殊困难户由政府部门专门帮扶和一次性临时救济等制度。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对象第五条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收入190元。
市保障办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出高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下列人员属于保障对象:(一)家族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城市待业青年中入伍的退役士兵(仅限待安置的8个月内);社会救济对象;原享受国家40%定期救济的人员;因公致残的原知识青年以及保障对象家族中已成年但无劳动能力、无收入的残疾人。
(三)按应得的职工工资、失业职工失业救济金、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退(离)人员退(离)休金、职工遗属生活费等收入计算,虽然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已连续4个月以上未能领到且近期无望领到上述收入,使家庭实际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30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和《大连市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的规定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的通知》(辽建发〔2005〕42号)精神,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将实行“暗补变明补”,单独列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个人。
具体补贴办法如下一、采暖费补贴的目的和原则补贴的目的:按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谁用热谁交费,单位将采暖费以补贴的形式随职工工资发放给个人,由个人直接向供热企业缴纳采暖费,明确供用热双方权利与义务。
补贴的原则: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二是按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承担的采暖费计发采暖补贴的标准;三是采暖费由单位全部承担改为由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四是现住房面积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的采暖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采暖费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包括:市内四区(含大连高新园区市内部分)机关、社会团体、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按照《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省房委字〔2000〕9号)文件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计发职工采暖费补贴。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1•【字号】大政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2]2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大连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保障对象的权益,确保保障性住房有效、公平分配,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或给予政策性支持,由政府或其他主体投资建设、购买(含回购)或承租等方式筹集的住房,以及保障对象通过政府补贴、补助购买或承租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是指经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和个人。
第四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是本市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受市国土房屋局的委托,设立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行使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职能,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健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形成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7•【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施行日期】2000.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业经2000年6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2000年7月7日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我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定期救助为主,辅之以临时救助、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和家庭保障的救济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依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简称保障对象,下同),均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前款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及其变动,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条件,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标准版)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xx〕53号),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20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4、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2、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
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3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cd844443a3567ec102de2bd960590c69ec3d8fa.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 13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救助的对象、范围和原则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面临各种临时困难,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对象,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
凡居住在我市辖区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在280元至35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在200元至250元,大连开发区在290元至360元之间的居民,均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并享受相应的救助政策。
城市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要坚持针对突出困难、有效实施救助的原则;坚持实效性、公平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低标准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坚持与低保救助政策合理衔接的原则。
二、专项救助的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经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成员,享受以下救助待遇:1.就业救助。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提供就业救助,优先推荐就业,对参加职业培训后就业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培训经费由政府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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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实施细则
正文:
---------------------------------------------------------------------------------------------------------------------------------------------------- 大连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实施细则
(1995年2月8日)
为了贯彻执行《大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规定》(大政发[1995]1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凡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居住并具有大连市城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月人均生活费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障线的,均属于保障对象。
二、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确定范围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他收入;
2、无业人员通过劳动获得的所有收入;
3、家庭成员在技校、大(中)专院校读书或学徒的,其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接受亲属的赡养费、抚养费;
5、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救济金;
6、优待抚恤对象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者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费不计人家庭收入之内。
三、社会保障金发放办法
1、凡符合社会保障的对象,均由户主向所在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发给社会保障金申请表,经居委会与街道核实,报区民政局批准,发给大连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大连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每月由街道
办事处负责发放社会保障金。
2、凡领取社会保障金者,月人均生活费高于社会保障线时,户主应主动向所在居委会提出停发社会保障金的申请,并上交《大连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
四、管理与监督
1、各区民政局和街道及居委会,对申请领取社会保障金的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金发放到真正生活困难的对象手中。
2、发放社会保障金要坚持公开金额、公开对象的原则,张榜公布,健全手续,接受群众监督。
居委会每月、街道每月、区民政局半年要对保障对象审核一次,对遗漏或高出保障线的要及时调整。
3、申领社会保障金和已经领取社会保障金的家庭,应接受民政局和区、街道、居委会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的所有收入,不得隐瞒、虚报冒领社会保障金。
违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补助,追回多领的保障金,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