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与法官员额问题研究
法官员额制的困境和出路

法官员额制的困境和出路作者:王超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摘要:随着司法改革的序幕拉开,各项具体措施逐步铺开,其中的法官员额制引发司法人员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究其原因不难发现既有普通民众对案件裁判质量的担心,也有年轻法官对自己前途的忧虑,基于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必须重视法官员额制在实践中的阻碍因素,着力解决面对的困境,从而使法官员额制更好的落地生根。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案件质量;法官遴选;法官责任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213-01作者简介:王超(1992-),安徽马鞍山人,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法学)硕士。
一、法官员额制的内涵法官员额制内涵指在法院的既有编制内,根据本法院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法院案件数量等实际情况,改变现有的法院人员结构,让真正有能力的人成为审判法官,从而划定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比例。
二、法官员额制的困境(一)审判法官缺乏审判能力和经验。
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法院的组织结构发生变化,法官在此占据一定的比例,法院的行政领导也会竞争法官的名额,而往往普通一线年轻法官是无法保住自己的审判岗位,这样疏于审判工作的行政领导进入审判领域能否保住案件裁判的质量会让人担忧。
(二)法官助理继续完成审判工作。
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确定一定名额的法官和法官助理,可是民众会担忧是否会出现“换汤不换药”的局面,案件的审理工作还是落在法官助理的肩上,这样改革的初衷就无法实现,是需要有能力的法官进行审判从而提高案件裁判水准。
(三)年轻法官离开法院的浪潮。
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在法院出现的结局则是年轻有能力的法官变成司法辅助人员而无法担任审判法官,易言之,年轻法官处于人生的上升期,也是人生最需要丰厚经济实力的阶段,而无法担任审判法官会让年轻法官人生理想暂时无法实现,诸多因素都会让年轻法官选择离开法院。
(四)案件裁判质量有所下降。
论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实践路径

论我国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实践路径摘要:法官作为代表国家司法审判权的行使者,是一个国家司法权形象的代表。
在我国现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背景下,我国的法官员额制改革也是这次改革的重点内容。
这次研究将侧重关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所面临的社会困境以及应对的措施,而法官队伍编制改革的问题是近年来突出的问题。
随着社会纠纷的急剧加大,中国法制体系下法官队伍的建设面临的问题,迫使法官员额制改革不得不提上日程。
而法官员额制度在推广实施时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困境与难题,这些问题如何处理是我写这篇文章研究法官员额制改革实践路径的主要目的。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司法审判权;员额法官;实践路径;司法改革一、实施法官员额制面临的主要难题和困境(一)中国原有司法体制的制约在原法院内部工作人员庞杂而不精,真正判案一线的法官数有限。
中国国土面积广,东部较为发达的地区人口密集,国家优质的法官集中在此。
西部偏远地区由于离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较远这些地区法制化进程缓慢,法制建设水平落后,很多优秀、法律素质较高的法官不愿前往。
如何把具有扎实法律素质功底和创造力的青年法官吸引到西部有诉讼需求的地区,是我国法制化建设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法官数量减少后,如何处理“案多人少”的矛盾法院实施法官员额制势必会导致一些法官无法进入。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内容显示,进入员额体制的法官实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将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司法辅助人员一起组成审判团队完成案件审理工作。
这种明确的法院内部人员划分,使得法院工作分工更为明确,也使得审判一线法官处理案件的任务难度加大,伴随着沉重的审案压力。
法官终身责任制,使法官在判案时慎之又慎,不利于提高判案效率,“案多人少”的矛盾也就无法得到解决。
如何安抚法官断案时的心理,落实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解决“案多人少”的纠纷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也将是法官员额制要面对的难题。
(三)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落后,法官人口流失严重近年来我国法官流失严重,制约了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行。
法官员额制:现状、困境及出路

法官员额制:现状、困境及出路夏菲【期刊名称】《《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8(000)012【总页数】2页(P161-162)【关键词】法官员额制; 司法辅助人员; 遴选机制【作者】夏菲【作者单位】[1]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2一、法官员额制研究之现状(一)制度沿革在中国司法改革的语境中,法官员额制并不是一个全新的提法,早在1999年,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中就明确提出研究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计划“选择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部分法院进行法官定编工作的试点”,并且在此后的不同时期分别制定了一系列的员额制改革的文件,2001年《法官法》第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法官员额制。
2004年至今的颁布的《五年改革纲要》中逐步明确改革的思路,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了法官员额比例方案的影响因素,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从政法编制角度提出了建立法官员额制的改革方向,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则做出更加权威的改革部署。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官员额制作为其中一个环节,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以及其他诉讼制度改革的落实与完善都有重要的意义。
(二)试点观察法官员额制改革遴选采用的是“层级细化”的顶层设计政策模式,其落实还需充分发挥地方的主观能动性才能稳步推进。
但各省份现实情况不一,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对政策的理解不同,许多地区改革方式不甚相同。
据相关报道,在遴选上,某试点省份的做法是将全省法官集中在一起考试,根据考试结果,再结合其他考核标准,完成遴选工作。
但根据事后统计,未参加考试的该省各级法院的院长和副院长却直接进入到官方公布的入额法官名单中。
员额制的利弊及完善措施

法官员额制的利弊和完善措施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让法官能够独立办案,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而确定员额制的初衷就在于让更多司法人员投入办案,实现司法的去行政化。
该制度是否合理,司法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员额制度不合理。
首先,员额制度没有统一标准。
推行司法员额,只单纯规定法官比例,至于如何确定“员额”?“党组成员”或“审委会委员”是否当然被认定为主审法官?这在实践中都是缺乏标准且操作困难的事情。
其次,法官员额比例未能考虑客观情况。
应综合考量各地经济发展、案件数量级难度、人口密度等情况来确定法官比例,不能实行“一刀切”的做法。
最后,员额制带给法官更大压力,但并没有使之享受相应的权利,难以调动积极性。
同时,员额制易导致“论资排辈”现象,年轻法官少有机会参与竞争,他们只能在主审法官团队中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或是辞职、跳槽,不利于法官队伍的真正建立和法院人才的培养。
二是员额制具有高度优越性。
第一,实行法官员额可以优化法官队伍,挑选并培养一大批法官精英,促进队伍业务化。
第二,它可以增强法官的责任心。
根据“谁审判谁负责”“错案追究”“案件终身负责”等原则,法官必须在处理过程中尽心尽责、严谨细致,才能够保证案件的质量。
第三,它是司法去行政化的表现,通过实行员额,对法官人员根据职责进行分工,真正形成审判、行政、司法辅助的有机统一、相互独立的局面。
笔者认为,员额制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它是一项具有生命力和发展力的制度。
它能够保证法官团队的高效运行,确保案件审理的高质量和法官的高素养。
针对不足之处,笔者建议,在实施过程中要细化主审法官的选任标准,加强对法官物质、职务等方面的保障,开创适合青年干警发展的第三条道路,这对法院人才的培养及法官积极性的调动具有深远影响。
○张海霞。
当前中国法院法官员额制度若干实践问题探析

在副省级计划单列市的法院 2 , 个 设在地级市 的法院 5 , 个 设在县级市的法院 1 。 个 总体上看 , 这些试点法院, 涉及高、 基层三级法 院, 、 西部地区 , 中、 东 中、 沿海与内地都有 , 应该说在 中
国法院系统 比较具有代表性 , 这是面上的一般认识 , 细加分析这些试点法 院的分布, 可发现以下几个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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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4卷第 4期 20 0 6年 7月
贵州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U N LO UZ U U I E ST ( oi c n e) O R A FG IHO N V R I Y S c lSi cs a e
Vo . 4 N . 12 o 4
特殊 的现 象 :
其一, 试点法 院中高级、 中级法院合计 7 含相当于 中级法 院建制的广州海事法 院)而基层法院有 个( ,
1 个之多。似乎说明最高法 院更为重视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问题。一般来说 , O 中高级法院往往所在区
位条件较好 、 经济文化发达程度较高、 法院自身财力基本建设状况较强 、 人员素质较高 , 学者们通常认为推
收 稿 日期 :0 6 0 2 鹏 (9 0一) 男 , 胡 17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 岗区人 民法院副院长, 法律硕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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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法官员额定编 , 法官助理设置等改革阻力较小 , 条件较好 , 应是法官职业化精英化 的重点, 而基层法院由 于所在区位条件普遍较差, 经济文化比较落后 , 法院物质保障较差 , 人员待遇菲薄 , 工作环境恶劣等因素影 响, 学者们 多对基层法院法官 的职业化前景较为悲观, 主张将基层法 院改为简易审判法院, 有 实行广场化 审判者 , 有主张在包括基层法院在 内的基层司法机构设立非职业法官者 , l 总之 , l 学者们对基层法院法官 职业化、 精英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多持怀疑态度 , 而最高法院似乎将法官职业化的重点放在基层法院。笔 者认为, 倒不是因为最高法院对基层法院法官的认识比学者们乐观 , 而是因为基层法院办理了超过全国法 院系统案件总数 8% 以上的案件, 0 现有法官人数 占全国法院系统法官人数的一半以上。在现行法院设置
对员额制的研究

对员额制的研究作者:姚孝楠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1期摘要:作为司法改革核心的司法审判员额制是改革最大的绊脚石、拦路虎是毋庸置疑的。
本文通过查找有关资料,系统的分析了员额制的来源、员额制的内涵、目前司法改革中的员额制实施的现状,以及如何进一步改进员额制。
力求通过对员额制的准确分析,为员额制的推进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促进司法改革更加有效的进行。
关键词:司法改革;员额制;司法审判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080-03作者简介:姚孝楠(1990-),女,汉族,辽宁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理。
一、员额制的来源(一)《法官法》关于员额制的规定及释义《法官法》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第50条)①本条规定的“法官员额比例”,指在各级法院的在编人员中,该法规定的法官所占的人数比例。
该条法规有下列三层含意:第一,各级法院的员额比例确定方法由最高院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各级法院和军事法院等都要遵照执行,不能自行确定法官员额比例。
这里指的“会同有关部门”,是说法官员额比例的确定方法以最高院为主,会同中央编制、人事等有关职能部门拟定,共同发文下达;不允许最高院独自拟定各级法院法官员额比例的确定方法;各级编制职能部门在拟定各级法院的人员编制时,不设定法官员额比例。
第二,法官员额比例应当在各级法院人员体系内确定。
各级机关的人员编制由中央编制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编制职能部门负责拟定,最高院没有权力自行拟定各级法院的人员编制。
该条指的“人员编制内”,是说最高院和有关部门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方法时,应该以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为根据,不得超过人员编制的限制。
第三,法官员额比例的办法应当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制定。
从该条的内容来看,最高院拟定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方法,并未限制法官员额比例的增长或削减,可依据审判工作需要确定②。
48_关于加强员额制法官队伍建设的提案

关于加强员额制法官队伍建设的提案
自推行法官“员额制”以来,取得的效果是有目共睹的,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1、法官人均办案量数额太大,在我省的一些基层法院,例如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很多员额法官年结案1000件以上。
导致案件审判质量不高,许多案件为了结案而结案,势必对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造成伤害。
2、案多人少导致法官身体过度操劳,近年来法官累死在审判岗位的事情屡屡发生;3、庭审形式化,导致案件事实不能很好地查清。
为此,民盟XXX市委会建议:
一是能够增加员额法官数量,让法官精办案,办精案,让手里的每一件案子都经得起考验,而不是让法官在海量的案件中喘不过气。
二是在公务员招录岗位设置方面,对基层法院尤其是对法官助理岗位适当倾斜,让更多有志于法治建设的法学专业有志青年,获得一展抱负的机会,为员额制法官提供后备人才,也能够大大减轻员额制法官的工作压力。
三是多措并举,守护员额制法官的身心健康安全。
一方面定期举行心理健康培训,定期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健康知识专题讲座。
另一方面要严格贯彻执行2019年6月新规定的《公务员法》,确保休假制度能
够进一步落实,尤其是在基层法院落实。
员额制 官方解读

员额制官方解读问:法官员额制改革建立的配置模式是什么?答:实行法官员额制,就是要实现人员分类管理,让优秀审判资源集中到审判一线,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人员配置模式。
问:法官员额比例是多少?法官入额有什么标准?答:法官员额比例严格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
39%的员额比例是针对全省(区、市)法院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可以在不同审级、地域进行调剂,不是要求每个法院的法官员额都必须是39%。
首次遴选要为优秀青年人才预留空间。
科学设置法官入额标准和程序,在确保政治素质基础上,突出对业务素质、司法能力、办案业绩、从业经历、职业操守的考核,不搞论资排辈或迁就照顾。
问:非一线办案部门占不占法官员额?答:法官员额严格限定在依法直接行使审判权的岗位,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直接办案,非一线办案部门原则上不占法官员额。
问: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怎样进入员额?答: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进入员额,必须依照统一标准和程序参加遴选。
入额后必须亲自办案,具体办案数量可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
问:在过渡期内,未入额法官是否可以协助员额内法官办案?答:未入额法官在过渡期内保留法官制度和待遇不变,可协助员额内法官办案。
目前,过渡期内协助员额内法官办案有如下方式:担任法官助理,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作为承办人独任审理简易程序案件,但所审理案件需要审核把关;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案件审理,但不得作为审判长等等。
各地可根据实际进行探索。
问: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模式是什么?答: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在内的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改革,是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通过改革,努力为各类人员设计相应的职业发展通道,并相应提高职业保障水平。
探索采取不同模式的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模式,鼓励有条件的法院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配备法官助理、书记员。
建立体现审判辅助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规范政法专项编制外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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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改革!参见周道鸾主编:《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第#!页。
"同!,第$"页。
内容提要为树立法官的威严,建立精英型的法官群体,走法官职业化建设这条路早已为学者们所倡导,但法官员额如何确定及法官助理的推出,则是近几年人们才开始思考的问题。为此,笔者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分别从法官助理的设置、法官员额的具体确定、定额后法官的选任要求、法官定额后的若干问题、定额后的法官保障等五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证,以求对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提出些许建议。
法官助理的设置法官助理的定位。法官助理,即法官助手,是直接协助法官审理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其设置的目的是使法官从千头万绪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于核心的审判工作。在我国,无论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还是法官法,均没有法官助理设置的规定,但在国外,法官助理或类似职位的设置却较为普遍。法官助理不同于我们现在设置的助理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是法官,有审判案件的权力;而法官助理只是法官的助手,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没有任何决定权。国外对法官助理的配备。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身边都有助理、秘书、书记员、报告员等一批人员听其使唤,以便法官能集中精力做好审判工作。其中,与法官审判案件联系最为紧密,直接协助法官做好审判辅助性工作的职位是法官助理或类似职位。在德国,承担法官助理职责的是各级法院的司法公务员,如柏林三级法院有司法公务员%""名;慕尼黑高级法院有司法公务员!#&名;联邦最高法院有司法公务员%’名。!在美国,依照法律规定,联邦最高法院每个大法官可以有’名法律助理、!名秘书;上诉法院可以有(至’名法律助理、!名秘书;地区法院法官可以有!名法律助理、(名秘书,此外还有法庭助理;上诉法院还有法律顾问。"当然,不同国家的法官
助理基于国情和历史传统的差异,其工作内容会各有所异,但主要职责均是协助法官做好审判工作。国内设置法官助理的改革情况。由于法官助理的配备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国内一些法院在这方面的做法只能是一种摸索性的探讨,也由此造成了各地法院的做法不统一。从笔者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类似的改革分为两种:一是助理法官,二是法官助理。前者如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者如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青岛市中级法院将法官分为主审法官(包括执行官)和助理法官(包括助理执行官)。主审法官的职责:一是阅卷、开庭、裁判,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质量负责。二是变更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执行标的和对执行异议的裁决,执行官合议后,由庭长审批。三是指导助理法官、书记官完成其他诉讼任务。助理法官的职责:一是在主审法官的指导下,完成开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法律文书的送达、调查、勘验、鉴定、调解等);资料的搜集、查阅;提出参考性法律意见;完成主审法官委托的其他事项。二是向主审法官负责。三是庭前结案或迳行裁判的案件,助理法官可以与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评议,
编者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决定实行法官员额制度。这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与此相适应,法官助理制度也将在全国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早在()))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提出了要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
究,对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目前,全国实行法官助理改革的法院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广州海事法院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担了上级法院部署的“确定法官员额和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的意见及对策”的调研任务。他们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及分析比较,撰写了“法官助理与法官员额问题研究”一文,对法官员额的确定、法官定额后的若干问题、法官助理的设置等问题提出了设想。本刊特予发表,希望能对我国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提供一些参考和启迪。
!佛法研
法官助理与法官员额问题研究
人民司法!""!*#
’+司法制度改革作出裁判。无论是主审法官还是助理法官,均从现有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中选任。北京房山区法院将法官助理定位为法官助手,其职责具体包括:一是初步审查与送达。审判业务庭内勤在确定某个案件的承办法官后,将案件移交给法官助理,该案件即进入庭前准备阶段。法官助理收案后,首先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立即报告法官,由法官决定是否裁定移送管辖。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法官助理应对起诉书中的内容进行审查,了解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初步认定案件的难易程度。然后,法官助理应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等,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名单以及诉讼权利和义务。二是指导当事人举证。这是法官助理行使释明权的具体体现。法官助理根据案件的类型和不同的特点,告知当事人举证的范围、时限,指导当事人正确、及时举证。三是采取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措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助理经法官同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措施。四是组织证据交换。法官助理对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或者提交的证据较多的案件,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在法官助理的主持下,当事人可以就证据发表意见,但法官助理不能对此作出采信与否的决定;证据交换完成后,法官助理应当列出无争议证据清单和有争议证据清单,由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助理签名。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法官助理要简单列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并决定是否有必要组织第二次证据交换。五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法官助理的这一职责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内。六是以法官名义进行调解。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要求调解或自行和解后要求撤诉的,法官助理可以法官名义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撤诉后,法官助理应当请法官到庭核实、确认,由法官签发法律文书。七是排定开庭时间。法官助理完成一系列庭前准备工作后,应当尽可能早地安排开庭时间,张贴开庭公告,然后向法官简要报告庭前准备工作情况,并在开庭!日前将
案卷移交法官。广州海事法院规定,法官助理在法官的具体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以下职责:一是以法官名义组织庭前准备工作,主持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主持调解;二是草拟和校对裁判文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三是参与接待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四是指导书记员工作;五是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任务;六是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主审法官的法官助理办理审判事务,必要时其他法官助理应提供协助。上海浦东法院将法官助理定位为法官的助手,是书记员向助理审判员过渡的一个岗位。其职责一是承担庭前、庭后程序中的部分工作,如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等。二是在诉讼法允许的范围内承担部分审判实务工作,如调查、代拟法律文书、协助法官审结案件。对于法
律关系相对简单的案件,由法官助理起草判决书;对于少数相对复杂的案件,法官可在庭审结束后草拟包括争议焦点、质证情况、判决依据、判决主文等简要内容的裁判纲要,该纲要交法官助理,由其起草法律文书,法官审核后签发。三是配合法官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探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四是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如为法官查阅有关审判业务资料、经典判例,提供学术观点或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动态和成果等。法官助理从书记员中选拔产生。对法官助理设置的若干建议。在讨论法官助理设置以前,首先要确定审判流程的模式,因为不同的审判流程模式直接影响到法官助理的具体配备。从目前各地法院所推行的改革措施来看,主要是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为源头的“大立案”机制,另一种是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为源头的“三二一”机制。“大立案”机制的基本做法是:由立案庭承担庭前准备工作,并进行合议庭、开庭时间、开庭地点、跟案书记员等“四排定”;“三二一”机制的基本做法是:在审判庭内部明确庭前准备阶段,设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并排定法官的开庭时间。两种机制的共同点都是把庭前准备等审判辅助性工作从法官手中分离了出来,其差别在于审判辅助性工作前者是由审判庭以外的专职人员来做,后者是由审判庭内部的专职人员来做。从两种机制的实施情况来看,应该说是各有利弊。“大立案”注重的是通过环节之间的制约以达到公正,但对效率的提高却不明显;“三二一”注重了效率,但对法官的制约不如“大立案”。考虑到“大立案”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已大面积铺开,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三二一”也受到了领导重视,笔者认为,应将二者融合起来,在大立案的基础上配备法官助理。这里的法官助理不是某一法官的助理,而是法官工作的助理。法官助理跟案不跟人。移交审判庭前的审判辅助性工作,由立案庭的法官助理来承担;移交审判庭后的所有辅助性工作,由审判庭的法官助理承担。具体设想如下:"#法官助理的定位。应明确规定法官助理不是法官,
是与法官相对应协助法官完成审判任务、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院工作人员。$#法官助理的职责。法官助理的职责取决于对法官
助理的定位,也直接影响到法官助理的选任要求。在大立案的基础上配备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的职责应分为两块,一是立案阶段的法官助理职责,一是审判阶段的法官助理职责。立案阶段法官助理的职责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诉讼参与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指导当事人举证;对被告、第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后交法官裁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和证据保全申请以及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后交法官裁定;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而审查是否先予执行后交法官裁定;根据案情需要或当事人申请,办理委托鉴定、审计、评估等工作;办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工作;调查收集应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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