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严谨的遗嘱见证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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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WORD.
遗嘱见证
一、见证的效力
1.约束效力: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双方当事人
既然自愿申请见证,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也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
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
2.证据效力:律师见证,是律师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较为丰富的法律专
业知识,并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作为见证人,从第三者的角度,客观公
正地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的法律行为,这在客观上使被见证对象具有真实性和
合法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通
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
二、见证要求
1、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
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3、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4、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5、两个以上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并见证。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
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6、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的是遗嘱人的委托,遗嘱人不会签字只摁手印的,
遗嘱在效力上有瑕疵,须在笔录等有关文件中说明,一般需要提取全部指纹存档。
此种情况可制作录音遗嘱。
7、对于遗嘱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应由遗嘱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
和来源。相关文件送达要让遗嘱人签收。
三、见证程序
1、听取遗嘱人基本情况,介绍《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向遗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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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立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律师见
证的容、需要的材料和法律效力;对以上制作收案笔录,律师、遗嘱人签字;告知
了解遗嘱中提及人的准确个人信息及关系。
2、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与遗嘱人签订见证委托合同、委托人须知;
3、接受遗嘱人委托后,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4、请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或出具承诺书;
5、询问遗嘱人并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
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6、审查遗嘱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件的继续见证事项,不符合条件的停止
见证,收取相关工作费用);
7、现场见证人签署符合见证人资格的《声明书》;
8、律师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
9、代书遗嘱的,一名律师起草遗嘱,完成后向遗嘱人宣读,让遗嘱人阅读,
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字;
10、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11、《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两名见证律师签字、事务所盖章;
12、对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刻成DVD光盘留存;
13、见证书交遗嘱人和/或遗嘱执行人并签收《送达回证》;
14、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
室统一保管;
15、如发现遗嘱人有动机或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或撤销见证
书;
四、程序中涉及的具体规定
2、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与遗嘱人签订见证委托合同、委托人须知
合同容应当包括:
(1) 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 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3) 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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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5) 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
(6) 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包括对委托人的声明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的声明);
(7) 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
《委托见证合同》可以约定,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失误导致《律师见证
书》被撤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律师费,若因此给委托人及/或有利
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限定赔偿数额。因委托人提供的
证件不真实、描述不真实、材料不真实造成的后果自负。
委托人须知应当告知委托人见证的效力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事项。
5、在询问遗嘱人后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
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1)审查遗嘱人的法律资格,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遗嘱人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笔录包含:
(1)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
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2)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
基本情况;
(3)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
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
所有权的情况;
(4)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5)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6)见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
人、见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6、审查遗嘱人提供的材料;
(1) 居民或者其他件(户口本、结婚证、军官证等);
(2)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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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委托人不是遗嘱人本人的,还应提供遗嘱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这里的
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围是委托律师对遗嘱进行见证而不是设立遗嘱。(此种情况
所立遗嘱可能存在瑕疵)
(4)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6.1律师负有要求遗嘱人出示与订立遗嘱相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民、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照)的形式审查义务。
6.2 律师负有根据遗嘱人的委托和委托见证事项的需要,至相关工商行政管
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有关登记资料的形式审查义务。
6.3若遗嘱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第
6.1、6.2条项下的工作或其他相关工作的,《律师见证书》应予以披露和说明(但
该等未完成事项不应为委托见证事项)。
8、律师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
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若有必要,可请遗嘱人签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容:
(1) 遗嘱人明材料;
(2) 遗嘱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来源;
(3) 委托见证的函、电、接待谈话记录、询问记录;
(4) 律师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的有关登记资料(若有);
(5) 对见证过程中的疑问所作的说明;
(6) 适用的法律法规。
9、遗嘱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容:
(1)遗嘱人的、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容。遗嘱所涉及
的容或根本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的,见证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情况并建议遗嘱人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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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修改、调整。如果遗嘱人拒绝修改、调整,见证律师应当拒绝见证。
10、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主要容包括:
(1) 遗嘱人的身份信息;
(2) 委托见证事项、围;
(3) 见证过程;
(4) 见证的法律依据;
(5) 见证结论;
(6) 免责声明和保留条款;
(7) 出具见证书的时间、见证书份数
(8) 见证律师签字、事务所盖章
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应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对遗嘱人需要掌握的容进行
告知,防止遗嘱人误解或理解错误。对于无法通过见证来证明的问题应当明确告
知,不得基于主观判断给予肯定的结论。
14、立卷归档
律师见证工作完成后,应立即将下列材料立卷归档:
(1) 委托见证合同文本;
(2) 工作底稿;
(3) 律师事务所对重大/疑难见证进行的讨论、审批材料;
(4) 决定不予见证的,应将不予见证的通知书附卷;
(5) 《律师见证书》原件;
(6) 律师事务所发票附联;
(7) 遗嘱人提供的身份房产等信息复印件;(签字或手印)
(8)委托人须知、遗嘱;
(9) 《律师见证书》的送达回证或签收确认书。
15、拒绝见证或撤销见证
不予见证和律师见证的撤销
15.1 若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 遗嘱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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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遗嘱人在遗嘱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 遗嘱的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遗嘱人不同意
纠正或补救的;
(4) 遗嘱中有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5) 发现遗嘱人有动机或目的。
若律师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律师事务所经讨论后决
定不予见证的,应书面通知遗嘱人并说明理由。
15.2 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撤销《律师见证书》:
(1) 与遗嘱相关的重要事实系遗嘱人的虚假述;
(2) 律师事务所发现因律师工作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重大错误;
(3) 其它情形导致《律师见证书》错误的。
15.3 律师事务所按照上述规定撤销《律师见证书》的,应当书面通知遗嘱
人,并应通知与遗嘱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附:
符合见证人资格《声明书》
声 明
本人某某某(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在见证某某某(性别,民族,出生
年月,)订立遗嘱事项中重承诺:
1、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本人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