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法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思考

规定不符的问题。再次, 许多专项法规条款简单, 没有涉及到对服务经营活动 的监督管理, 缺乏可操作性。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问 题.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制度与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都有待于进一步完
流通资产”。 ) 认购权证持有人 的会计 处理具体包括 以下 几方面 :() 1
、
新 趋势下我国国际服 务贸易存 在的
问题
国际 服务 贸易是 多哈 回合 的重要 议题 之一 , A S 国际服务 贸易 分为四种类 型 : GT将
第一。 跨境交付; 第二 。 境外消费; 第三。 商业 存在; 第四, 自然人流动。当今国际服务贸易 l l
善。
法,因持股比例增加。需按照投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会计处理; 因持股比例提高而导致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转为权
益法时, 也应按照投资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 发达 国家和发展 中国家 国际服务 贸易发展不平衡 ,发展中国家的服 二) 务贸易发展起 步晚还处 于幼稚 阶段 , 国际竞争力不强 。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 , 我国具有 比较优势和出 口利益的行业不多 ,只有 在一些附加值较低的领域有
成 为国际 贸易 中新 的增长点 , 并呈现 以下新 一 的趋 势: 1 国际服务 贸易发展迅猛 , 长速 () 增
认购权证投资的初始计量: 持有人应当以认购权证的初始取
得成本 ( 按发行人对价模型确定 的权证补偿金额 ) 计量 , 同时
度高于货物贸易。新兴服务行业不断涌现 ,
服务贸易结 构进一步调整 ;( )发达 国家与 。 2 发展中国家服务 贸易发展仍然不平衡 ,但差 距 正在缩小 ;( )在服务贸易 日 自由化的 3 趋 同时,贸易壁垒 日趋隐蔽 化。我国人 世以后
国际贸易(第七版)国际服务贸易

三、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四、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效益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与自由化
二、国际服务贸易壁垒的种类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达2 000多种,可以划分为四大类,即针对产品移动、本移 动、人员移动和商业存在设置的壁垒。 (一)产品移动壁垒
产品移动壁垒包括数量限制、当地成分或本地要求、补贴、政府采购、歧视性技术 标准和税收制度等。
经济转型国家成员 52
发展中国家成员 16
不包括视听服务、邮政、速递和基础电信服务及运 输服务的149种具体服务行业
82 66 19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与自由化
四、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效益
(1)促进竞争机制发挥作用:一方面,通过竞争可以提高服务质量,改进管理, 降低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服务专业水平。 (2)有利于各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服务部门发挥效益,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规模效 益。 (3)有助于服务提供者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需要,提高服务质量,使广大消费者 受益。 (4)促进服务业的发展,以产生更多的就业机会。 (5)增强各国政策法规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有利于提高资本的利用率。 (6)提高贸易过程的便利化,促进整个国际贸易的发展。
国际服务贸易
在国际货物贸易发展的基础上,国际服务贸易兴 起,并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领域。
本章系统分析了国际服务贸易的特点,国际服务 贸易迅速发展的原因、特点与自由化。
通过学习,学生应了解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知 道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和意义,掌握国际服 务贸易自由化的特点。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当代国际服务贸易状况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与自由化
6.环境服务
排污,废物处理,卫生和相似服务。
7.金融(含银行和保险)服务
国际服务贸易方式有哪些

国际服务贸易⽅式有哪些
国际服务贸易⽅式有哪些?接下来,就让店铺⼩编带你详细了解⼀下吧。
国际服务贸易⽅式有哪些
服务贸易可分为国内服务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在国际贸易领域⾥,所谓服务贸易,通常指的是国际服务贸易。
它是⼀种跨越国境的服务⾏为,是服务在国际间的输出和输⼊,实际上是国际间服务的提供与接受。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界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有四种提供⽅式:
第⼀,“跨境提供”⽅式。
“跨境提供”⽅式是指从⼀国境内向另⼀国境内提供服务。
这种服务不构成⼈员、物资或资⾦的流动,⽽是通过邮政、电讯、计算机⽹络实现的服务,如⾦融、信息和视听等。
第⼆,“国外消费”⽅式。
“国外消费”⽅式是指在⼀国境内向另⼀国的服务消费者(⾃然⼈或法⼈)提供服务,如接待外国游客、为国外病⼈提供医疗服务、接受外国留学⽣等。
第三,“商业存在”⽅式。
“商业存在”⽅式是指⼀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国境内的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经营企业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如⼀国的公司到国外开办银⾏、商店,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第四,“⾃然⼈存在”⽅式。
“⾃然⼈存在”⽅式是指⼀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然⼈在另⼀国境内的存在提供服务,如⼀国的医⽣、教授、艺术家到另⼀国办公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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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国际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法律制度

( ) 二 进口增长的确定标准 是不必要 的。 目前, 没有援用保障措施的实例 要求在整体上进口趋势是增长的, 且这种在数
、
足够急剧 并不意味着以后不会有援用的可能, 随着服务 量上和质量上的增加是足够迫切的、 服 务贸易紧急保 障措施谈判进程 回顾 领域 自由化程度 的进一步加深, 各成员方在服 的和足够显著的。不同的服务贸易提供方式 ,
韶
l
构建国际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法律制度
口文 /孙 鑫
提要
不 本文在回 GT规则工作组关 所适用的情况、条件和 程序 是完全不同的, 顾 AS
三、 构建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法律制度
于紧急保 障措 施谈判进程的基础上 , 阐明在服 能因为有 了例外条款就 否认紧急保 障措施存 的思考 因为同例外性条款援用条件 的苛 ( 实体规范应符合的条件 一) 务贸易领域中制定紧急保障措施制度的必要 在的必要性 。 紧急保障措施运用 1服务进口增加。 、 所谓服务进口 增加是指 性, 提出完善国际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措施立法 刻性和程序的复杂性相 比, 起来更方便灵活 , 实施效果也更直接 显著 。 该服务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 进口 的建议。 关键词:ASEM服 务贸易: G T;S : 紧急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7 文献标识码 : F A
3因果关系。 、 对服务贸易实施紧急保障措
动 ,从而 会更放心 地做出更大程 度的减 让承 施 的第三 个条件应 该是服务 进 口增 加与严 重
( 例外条款不能否认紧急保障措施存 诺。因此, 一) 紧急保障措施制度的制定将会对新 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问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在的必要性。G T 所设置的例外性条款与紧 轮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的顺利进行起着促 否则不得做出实施紧急保障措施的决定。 AS 在这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是由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Organization,WTO)于1995年成立的多边贸易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协定。
GATS的目的是为全球服务贸易提供稳定的、透明的和可预测的框架,以促进各国之间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促进经济发展。
背景服务贸易在全球经济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由于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服务贸易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国家之间的服务交流更加频繁。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各国纷纷意识到需要一个更加开放和透明的国际服务贸易框架来引导和规范服务贸易的发展。
目标和原则GATS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开放和非歧视性的服务贸易体制,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增加各国间的服务贸易流动。
GATS的原则包括:1.非歧视性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要求对于来自所有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提供同样的待遇,不得对某一成员给予特殊待遇;国民待遇要求将外国服务供应商与本国供应商一视同仁。
2.透明和预测性原则:成员国应及时向WTO提供与服务贸易有关的信息,并尽力提高监测措施的透明度,以便其他成员国了解相关政策和法规。
3.自由化原则:成员国应逐步减少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管制,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降低市场壁垒,并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贸易争端。
协定内容范围GATS适用于所有的服务贸易,包括从服务供应商提供给服务需求方的服务,以及临时跨境的服务供应。
服务贸易自由化和市场准入GATS对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市场准入进行规范和监管。
成员国应通过在自己的承诺表中列出要开放的服务领域、承诺的市场准入条件和限制等方式,逐步提供市场准入操作,以便其他成员国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卫生和安全措施GATS承认成员国为了公共卫生和安全的原因可能对服务贸易进行一些限制。
然而,这些限制应符合其他GATS原则,如非歧视性和透明性原则。
国际经济法 (六)WTOs

DSU 第11条 专家组的职能 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DSB履行本谅解和适用协定项下 的职责。因此,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 包括对该案件事实及有关适用协定的适用性和与有关适 用协定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并作出可协助DSB提出建 议或提出适用协定所规定的裁决的其他调查结果。专家 组应定期与争端各方磋商,并给予它们充分的机会以形 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国际经济法(六) 一、国际服务贸易协定 GATS 周超
一、服务贸易的定义
1.美国贸易法对“服务”定义:产出非 为有形货物的经济活动。 2.为满足人的某种需要而发生的一种无 形产品,非农业、非制造的无形产品。
服务贸易GATS分类,该11类为:
商业服务 professional service 通讯服务 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 销售服务 教育服务 环境服务 金融服务 健康与社会服务 与旅游有关的服务 文化与体育服务 运输服务 其它服务
(4)争端解决机构管辖的争议案件 ①一成员方政府的行为违反了WTO协定的 具体规则;(违约之诉) ②成员方政府的措施虽然没有直接违反 WTO协定的条款,但实际上背弃了减让原 则并造成了损害;(非违约之诉) ③其他
2、争端解决程序
(1)磋商 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解决争端、达成谅 解而进行的国际交涉。 磋商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如果磋商不 成,则可以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第二部分
一般义务与纪律
最惠国待遇(最惠外国公司待遇) (第2条): ——指协议涵盖的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 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给 予所有WTO成员方,如税收减免、补贴等 WTO 方面之待遇。 ——例外:第2条 ※凡列在附件中的豁免措施除外 ※边境地区服务贸易
第三部分
具体承诺
1、市场准入 (1)对四种服务贸易的方式,依具体承诺及 所设定的限制、条件向所有WTO成员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4月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第九章对外贸易促进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十二章 国际服务贸易
1496
1583 1806 2146 2380 2648 3060
2008
2009 2010
3730
3386 3664
14.4
-9.2 8.2
3470
3212 3511
(二)其他商业项目 是国际服务贸易的最大项目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服务贸易的结构发生 了很大的变化,逐渐向新兴服务贸易部门倾斜, 旅游、运输等传统服务贸易部门保持稳定增长。 1990年至2005年,运输服务占世界服务贸易的 比重从28.6%下降到23.3%,旅游服务占比从 33.9%下降到28.9%,而以通讯、计算机和信息 服务、金融、保险、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为代表的其他服务类型占比则从37.5%逐步增长 到47.8%。
3、商业存在。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 另一成员方境内的商业实体提供服务,它是4 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主要的方式,也是服务贸 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形式。它主要涉及市场准入 和直接投资。例如,外国公司到中国来开酒店、 建零售商店和开办律师事务所等。 4、自然人流动。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 自然人的实体在另一成员方境内的商业现场提 供服务。进口方允许个人入境来本国提供服务。 例如,外国教授、工程师或医生来本国从事个 体服务。
37715 42353 43087
各类服务贸易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的比例
单位(%)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世界服 务贸易 旅游
运输 其他商 业服务
100 29.2
22.2 48.6
100 28.8
23.1 48.2
100 27.9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Internation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项多边贸易协定,于1995年1月1日生效。
GATS旨在鼓励并规范国际服务贸易,为参与国建立一个开放、透明、可预测的服务贸易环境,并保护各成员国在服务领域的利益。
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服务贸易包括金融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咨询服务等多个领域,涉及到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使用者之间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然而,在过去,服务贸易面临着一系列的障碍和限制,如贸易壁垒、不公平竞争等。
为了促进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和解决这些问题,GATS应运而生。
目标与原则GATS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一个透明和可预测的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促进和保护服务贸易的自由与公平。
在实现这一目标过程中,GATS坚持原则:1.非歧视性原则:各成员国应平等对待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不得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采取不合理的差别性待遇。
2.透明度原则:成员国应向GATS提交有关其服务贸易措施的信息,使其他成员国有权了解相关政策和立法,避免不透明性带来的不确定性。
3.最惠国待遇原则:各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与本国服务供应商同等的待遇,不得对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实施歧视性待遇。
4.市场准入原则:成员国应相互开放服务市场、取消或减少限制性措施,以便服务供应商能够自由进入市场并提供服务。
服务贸易规则GATS涵盖了广泛的服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服务、专业服务、电信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等。
针对不同的服务领域,GATS制定了相应的规则,以确保服务贸易的自由与公平。
国内油气开采服务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油气开采服务被视为一项重要的服务领域。
G ATS鼓励各成员国之间加强合作,提供国际油气开采服务。
同时,GATS 规定了在本领域的市场准入、国内管制和规制等方面的具体规则。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
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及具体承诺《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简称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一个多边协议,旨在促进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和规则化。
以下是GATS的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
一般义务:
1. 最惠国待遇: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国家的待遇相同,即不能歧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服务供应商。
2. 国民待遇:成员国应将自己国内的本国服务供应商与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一视同仁,即不能对外国服务供应商提供不平等的待遇。
3. 透明度:成员国应向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国内服务规则和要求的足够信息,并及时公布任何新的或修改的规则。
4. 协商与协调:成员国应对其他成员国提供有关服务贸易的信息,并尽量就服务贸易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和协调。
具体承诺:
1. 准入市场:成员国承诺允许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进入其市场,提供特定的服务。
2. 国内规则:成员国承诺将其国内的规则和要求应用于外国的服务供应商,并不得限制它们提供的服务种类或数量。
3. 国内市场营销:成员国承诺不禁止或限制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在其领土上提供跨境服务或与本国服务供应商进行合作。
4. 优惠措施:成员国可以自愿提供对其他成员国的特殊待遇,例如减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服务供应商的国内规则要求等。
5. 引入限制:成员国可以限制或阻止其他成员国的服务供应商进入其市场,但应符合某些条件,例如公共安全、道德、公共利益等。
这些一般义务和具体承诺旨在鼓励成员国之间相互开放服务市场,建立更加公平和透明的服务贸易规则,促进全球服务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