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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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2017草案)

人民警察法(2017草案)

为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2014年以来,公安部将修改《人民警察法》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点项目,着力推动修法工作。

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加强对人民警察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人民警察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概念)本法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公安工作及其人民警察的行政机关。

本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中依法履行治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职能且被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安机关任务)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查处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公安事权划分)公安机关事权划分为中央公安事权、地方公安事权以及中央和地方共同公安事权。

国家建立与事权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和人民警察保障制度。

第五条(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基本原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应当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

人民警察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第六条(专群结合原则)公安机关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实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ppt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ppt

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装备建设,提高其执勤能力和水平,推 进警务科技创新,提高警务工作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
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推广智能化警务,提高警务工作的效 率和准确性,提高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强化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各项纪律规定,强化监督检 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人民警察的任务和范围ppt
contents
目录
• 人民警察概述 • 人民警察的任务 • 人民警察的范围 • 人民警察的职责 • 人民警察的作用 • 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
01
人民警察概述
人民警察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员
人民警察是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力的公务员,是国家法律的重要执行者。
服务人民的属性
03
人民警察的范围
治安管理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01
通过巡逻、监控、搜查等手段,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
会稳定。
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
02
应对各种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
全事件等,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实施消防监督
03
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共安全。
刑事执法
侦查犯罪案件
加强廉政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建立完善的教育、制 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障人民警察队伍 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和公共安全工作
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 护等领域的监管工作。
组织和协调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的应 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05
人民警察的作用
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第三章 警察的任务与职责

第三章  警察的任务与职责
坐以待毙。”
二、公众的期望与警察职责设置的合理性

《人民警察法》第6条,即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 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 秩序的行为;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组织、实施消防工作, 实行消防监督等。

《人民警察法》第19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 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这一条为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如何履行职责提供了 法律依据。

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就是,西安警方出警时
一般都是两个人,在碰到突发的群体袭警事件时,
在人数上总是处于劣势,等到后援到来时,先来的
警察可能早就受伤了。记者在桃园路派出所了解到,
平日处警车只有两辆小面包,该所曾经一天接到20
多个警,两个车根本就顾不过来。但报警的老百姓
根本就不知道这个情况,只嫌警察来得慢。

采访当中,部分市民对警察队伍当中的这些违法犯罪的败类恨之入骨,这些 害群之马的所做所为成为别有用心者攻击警察的“口实”,使得警察在办案时, 总是担心“不明真相的群众发难”。还有就是,一些袭警的犯罪嫌疑人素质太低, 几乎就没有法律观念可言。在5月26日发生的袭击交警案中,其中一罪犯竟然不 知自己妨碍了公务,犯了伤害罪,以为撞伤警察后跑了就万事大吉。

到底是谁说了谎呢?
相关法规:


110报警市区必须5分钟内到达现场
公安部颁布《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对接警处警做出了具
体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群众报警、求助后,应立即
下达处警指令。处警人员在接到处警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要 做到快速反应,凡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紧急报 警,在市区必须5分钟内到达现场,在郊区10分钟内到达指 定现场处警。

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之法理辨析

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之法理辨析

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之法理辨析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是警察法学上的两个基本概念,二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

警察义务包括警察组织的义务和警察人员的义务,警察职责属于警察组织的义务。

我国《人民警察法》没有区分警察组织的义务与警察人员的义务,实践中经常发生警察角色冲突问题。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需要适用警察公共原则和紧急性原则来区分警察组织的义务与警察人员的义务。

为此,要修改《人民警察法》的相关内容,删除该法第21条的规定,明确规定警察的服务职责包括危难救助、保管遗失物和无人认领的财物、在紧急情况下辅助解决民事争执等。

标签:警察职责;警察义务;人民警察法“青岛大虾”事件①的热度还没褪去,“哈尔滨天价鱼”事件②又一次把警察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引发了社会公众关于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的讨论。

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是警察法学上的两个基本概念,在不同时期的具体内容不同。

我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颁布实施,2012年修订)作为警察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其中并没有对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进行区别规定。

正在征求意见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安部2016年12月公布)将“调解民间纠纷”规定在警察职责的范围内,而将“危难救助”作为一项义务规定在警察职责的范围之外。

笔者认为,不论是《人民警察法》还是《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都存在对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这两个概念的基本内涵认识不清的问题。

在《人民警察法》修订之际,应从法理上澄清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的联系与区别,以规范警察权行使,保护私权。

需要说明的是,“警察”一词在不同语境下的含义不同,本文中的“警察”特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一、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的概念厘清我国《人民警察法》第3章规定了警察的义务和纪律,其中第21条规定了“四个应当”③。

有人认为,该条更加明确了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服务职责”。

④笔者认为,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警察义务包括警察组织的义务和警察人员的义务,“警察义务就是警察职责”的观点混淆了作为组织意义的警察和作为个体意义的警察,以致对警察职责与警察义务的内涵产生了错误理解。

警察自我鉴定范文三篇

警察自我鉴定范文三篇

警察自我鉴定三篇篇一一、政治思想方面一年来,我始终把自身的学习放在突出位置,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学习*理论、和党的十九大以来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高举伟大旗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进取。

特别是在此次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他能够处处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来衡量自身工作,对照自身言行,用正确的理论来武装自己的头脑,时刻以党员的标准来衡量和要求自己,处处起先锋模范作用。

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公安业务工作方面一年来,不断向先进典型学习,以他们为榜样,做到廉洁奉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而且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时刻约束自己。

在实际工作中,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严谨、细致、尽职尽则,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团结同志,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在大队中队领导及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十名,调解纠纷300余起。

抢险救灾十余起为人民群众挽回财产损失数万元。

同时在自己上班期间加强巡逻摸索一套防“两抢”的工作方式,做到少发“两抢”严防恶性案件发生,在一年上班期间无恶性案件发生,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巡逻辖区的治安秩序稳固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有力的净化了巡逻辖区社会风气。

三、廉政建设方面在廉政建设中,我坚持做到廉洁自律,严格按照上级的要求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

在工作学习生活中,牢记自己是一名人民警察,不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的老百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自觉维护人民警察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一年来,保证了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四、群众关系方面一年来,我热心服务群众,树立巡警的良好形象。

工作中,我始终坚持巡逻控制与服务群众相结合,积极为危难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月/日,我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名流浪在街头的少年,经询问得知,他因为在家中挨打以后离家出走,直到情况后,我立即与大队取得联系,下班后,详细询问了男孩的情况,迅速与他的家人取得联系,最终将男孩送回到其父母的手中。

中国人民警察节个人心得体会12篇

中国人民警察节个人心得体会12篇

中国人民警察节个人心得体会12篇中国人民警察节个人心得体会1寂静的乡村.繁华的城市……春夏秋冬.随处都能见到人民警察的身影。

虽然他们不是高山,却有着比山还豪迈的雄心;不是江河,却有着比江涛更澎湃的激情;不是诗人,却挥洒出无数壮丽的诗篇;不是哲人,却用自己的行动向人们讲述着一个浅显易懂的道理--奉献。

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去广场上玩,只见广场上人山人海:有的唱歌、有的跳舞、有的舞龙、有的舞狮……可是在热闹的人群中,有一个孤单的背影,原来是一个3岁不到的小朋友,她非常着急,嘴里不停的念叨着:“我的妈妈呢?我的妈妈不见了!”她仿佛看到了什么,向我这边走来,哦,原来离我们不远处,有一位警察。

她跑过去,拉着警察叔叔的手说:“叔叔,我和妈妈走丢了.”在警察叔叔耐心的帮助下,和妈妈走失的小朋友终于找到了自己的妈妈。

可见警察在小朋友心中的地位是多么的重要,这份信任是根深蒂固啊!没有任何一种职业能比警察更酷,很多的人民警察都是献身在没有硝烟的战场上。

我为这些人民警察感到骄傲和自豪,但是人民警察不一定都是战斗的。

他们的职位不同。

如:交通警察、刑侦警察等等,但他们同样是为人民服务,同样伟大。

我发现无论是炎热的夏天,还是寒冷的冬天,还是夕阳西下,人们匆匆往家赶的时候,交通警察依然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

因为有他们无私的奉献,我们的生命安全才得到保障。

因为有他们的无私付出,多少家庭才得以团聚,因为有他们,我们的城市才更平安……我想对所有的人民警察说:神圣的人民警察,你们是寒风中送来的炭,你们是灾难中迎风的旗帜,风雨中撑起的伞,你们是困难中扬帆的希望,你们是阴霾中明媚的阳光……这就是我心目中最可敬的人——人民警察!中国人民警察节个人心得体会2说到警察,大家一定会想到,警察很严肃,很厉害,是专门抓坏人的。

这个星期,我们学校的小记者和警察叔叔面对面的交流,让我对警察有了更深的了解。

星期五下午,我们到潘家派出所去参观。

一到门口,我觉得派出所很大,很威风。

公安法第七条第十三款

公安法第七条第十三款

公安法第七条第十三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五章警务保障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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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探析 危难救助作为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人民警察履行危难救助义务的实际过程中,存在着危难救助性质不明确、主体不清晰、条件不明确、救济制度不完善和法律责任模糊等突出问题,不利于人民警察合法、合理地履行职责和义务,严重制约和影响了危难救助的实际效果。对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界定、主体、条件、救济制度和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探析,以期对完善人民警察危难救助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 人民警察; 危难救助; 法律责任。 一、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界定。 ( 一)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定义。 《人民警察法》第三章第 21 条规定: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该章规定的是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因此,追究立法本意来看,对公民的危难救助是全体人民警察的义务,该义务也符合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但这种义务的性质应该定性为全体人民警察主体参与法定职责之外的义务性非警务活动。同时,该法第二章对人民警察的职权进行了规定。其中,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责的具体规定同样“隐含”着危难救助的内容。 例如,根据第 6 条第 2 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规定,治安警察需要对因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处于危难情形的公民进行危难救助; 根据第 3 项“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的规定,交通警察需要对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进行危难救助; 根据第 4 项“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的规定,消防警察需要对火灾现场的遇险人员和财产进行危难救助; 根据第14 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防洪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也都有关于人民警察危难救助职责的规定。除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外,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需要履行危难救助的职权。《人民警察法》第 19 条规定: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因此,即使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到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危难救助情形,也应该履行危难救助的职责。因此,根据不同警种的不同职权,危难救助同样是特定人民警察主体依法履行职责的警察职务活动。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危难救助是特定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和全体人民警察的身份性义务。因此,笔者认为,人民警察危难救助应被定义为: “我国人民警察基于其法定职责和身份义务,对生命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严重损害或者威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救援和帮助行为。” ( 二)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性质。 当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危难救助职责时,危难救助是一种紧急行政救助行为。首先,危难救助是一种行政行为,与普通的职业危难救助即专业救助公司提供的救助和普通公民进行的慈善救助存在着显着区别。对依法履行危难救助职责的人民警察而言,他们的危难救助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畴; 而职业救助和慈善救助对于救助公司和普通公民来说只是一种职业、市场行为或者见义勇为、无因管理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畴。两者存在着根本不同。其次,危难救助属于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救助行为。所谓行政救助,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职权对需要救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救援和帮助行为,其形式主要有安置、抚恤、补助、收留、优待、危难救助等。 最后,危难救助是一

种紧急行政救助行为。根据紧迫情形的不同,行政救助行为又可分为平时行政帮助行为和紧急行政救助行为。前者是指行政主体对依法需要救助的特定对象给予常规性的物质帮助,如优待金、抚恤金、困难生活补助等; 而后者是指行政主体对在紧急情况下需要救助的对象,依法给予的物质帮助和行为救援。人民警察危难救助,应该属于后者。因此,只有当需要救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时,人民警察的救援和帮助行为才是危难救助行为。人民警察职责范围内的平时救助行为和一般性帮助行为,不宜划入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范畴。 当人民警察遇到其职责范围外的危难救助情形时,危难救助是一种义务性非警务活动行为。所谓义务性非警务活动行为,是指人民警察基于其警察身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范围外的义务而实施的行为。因此,根据《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的规定,危难救助是全体人民警察的一项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而必须履行的,不能因为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而免除。《法国国家警察职业道德准则法令》第一编“国家警察的义务”第 8 条也规定: “即使不在执行任务,国家警察仍有义务主动救助身陷险境的任何人员,制止任何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保护公民个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的财产免受侵害。”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外的危难救助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警察力量的非警务运用,不同于平时的警察职务活动。例如,交通警察执勤过程中遇到火灾时对公民进行危难救助,司法警察在下班途中遇到公民溺水时进行危难救助。这类行为都不是相关警种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而是基于其特殊身份而必须履行的身份性义务,这种身份性义务的履行不受地域、警种、时间的限制。 ( 三)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特征。 1. 危难救助既是人民警察的职责性义务,又是人民警察的身份性义务。 当特定人民警察主体根据法定职责履行危难救助义务时,危难救助是人民警察的一种职责性义务。 而在法定职责之外时,危难救助又是全体人民警察的一种身份性义务。 2. 危难救助的客体既包括人身安全,又包括财产安全。 当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危难情形时,人民警察都应该依法履行危难救助的法定职责和身份义务。但是,当救助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发生冲突时,人民警察应当首先救助公民的人身安全,在确保公民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财产的救助。 3. 危难救助的程序简便、灵活。 人民警察的危难救助是当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处于现实紧迫的危险时的一种紧急救助行为,如果对救助程序进行过于严格和繁琐的要求,必然会延误救助时间,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应当赋予进行危难救助的人民警察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允许他们采用简便、灵活的方式实施危难救助。 4. 危难救助中可以综合实施其他行政行为。 当人民警察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紧急行政救助行为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综合实施如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为,保证危难救助的效果。例如,消防警察在灭火救援的危难救助中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消防法》 第 45 条第 2 款规定: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又如,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 25条和《防洪法》第 45 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根据救灾指挥部和指挥机构的指挥,在地震、洪水救援等危难救助中可以采取行政征用、行政征收等措施,临时征用、征收交通工具或其他物资、设备。 二、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主体。 根据法治原理,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众所周知,组织只是一种拟人化实体,不具有自然生命力。其享有的权力要转化为具体行为,就必须依赖于组织中的成员即自然人,而其成员以组织的名义行使权力,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则由组织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因此,当危难救助作为人民警察的一项法定职责依法履行时,此时危难救助的性质是一种紧急行政救助行为,这是一种职权行为、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所以,危难救助的主体应该是特定的警察机关。此时,特定警种的人民警察代表警察机关依法履行危难救助职责,存在着职责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只有当遇到警察机关职责和地域管辖范围内的危难情形时,这些特定警种的人民警察才需要依法履行危难救助的职责。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于超出职责和地域管辖范围的危难情形,人民警察就没有救助的义务。《人民警察法》第 21 条已经明确把危难救助规定为人民警察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即使超出职责和地域管辖范围,此时作为一项身份性义务和一种义务性非警务活动行为,危难救助的主体应该是在编的所有人民警察个人,不存在职责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时间和警种的限制,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三、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条件。 ( 一)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实施应以存在义务为前提。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义务既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性义务,也包括基于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身份性义务。 1.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职责性义务。 随着人民警察服务职能的不断扩展,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职责也在不断加强,除了《人民警察法》 第 6 条列举的部分危难救助职责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又赋予了人民警察一些新的危难救助职责。 笔者参阅《人民警察法》《消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将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职责性义务概括如下: 公安交警对交通事故中受伤公民的危难救助;公安消防警察对在火险中的公民和财产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进行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公民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的危难救助( 如,对在山林、荒漠中迷路公民的危难救助)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水、电、气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生活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进行的人身和财产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对在看守所、监狱、劳教所中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难情形的被监管人员的危难救助( 如,被监管人突发重病、自杀、自伤或相互殴打等,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警察,要立即采取措施积极救助和制止)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中遇险公民和财产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因家庭暴力遭受危难的公民进行的危难救助;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其他因犯罪行为和危害社会秩序行为遭遇危险的公民和财产的危难救助; 人民警察对因其他紧急情况遭遇危险的公民和财产的危难救助。 2. 人民警察危难救助的身份性义务。 当危难救助情形不属于人民警察法定职责性义务时,所有人民警察基于身份性义务,需要救助的范围应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面临现实紧迫危险的所有情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危险必须达到现实紧迫的程度才属于人民警察基于身份性义务需要救助的范围,任何危险情形都苛求人民警察进行救助是不现实、不合理的。 ( 二) 能够履行危难救助的义务。 能够履行危难救助的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具有履行危难救助义务的可能性。人民警察危难救助义务的履行需要人民警察在一定的人力、物力、技能等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得以履行。对于人民警察救助的条件,相关的法规和规章作了明确的规定。《110 接处警工作规则》第 23 条规定: 处警民警应当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携带必要的警械、通讯工具等处警装备; 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灾及医疗救护技能。第 52 条规定: 110 处警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枪支、警械、防弹背心及绳索、急救包等警用装备和救援器材。110 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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