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关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规定
执行疑难问题解答

执行疑难复杂问题解答一、关于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问题。
1、案件在审理时诉讼保全某公司的到期债权,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在诉讼笔录中认可欠被执行人工程款。
但在执行中收到法院的履行债务通知书后提出异议,认为与被执行人没有经济往来即不差钱。
请问执行法院可以审查吗?2、诉讼中已保全某公司在某开发区的债权(工程款),并已签收,手续完备。
执行中要求某开发区协助划款,某开发区提出异议,认为不欠该公司任何工程款,法院能否继续要求其协助?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规定第63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由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数额多少,这都是实体问题,必须经过审判确认,因此,如果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到期债权的实体争议,执行法院是不能执行并进行实体审查。
但最高法院对第三人在诉讼期间承认欠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而在执行期间否认欠被执行人债权,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这类问题在执行实务中普遍存在,必须作出统一规定。
在诉讼期间,第三人承认欠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有的在庭审笔录中签字确认,有的单独向法院书面确认,这种确认对第三人具有拘束力,类似于诉讼中的自认,不能随意反悔,除非在执行期间向执行法院提出了足以推翻确认债权的证据,否则视为第三人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没有异议。
第三人先行承认后在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反悔是规避执行的行为,应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角度,驳回第三人的异议。
关于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
它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诉讼中的自己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诉讼外的自认是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
诉讼中的自认有约束当事人的效力,对方当事人就自认的事实不再需要举证,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也不得在诉讼中提出与自认事实相矛盾的主张;其次,诉讼中的自认有约束法院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12.23•【文号】法发[2006]3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为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10•【分类】问答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1.如何区分收入和到期债权?答:从民法理论上看,收入也是到期债权的一种。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被执行人收入有其特定的含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中指出,收入是指自然人的金钱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报酬、咨询费、存款利息、房屋租金等。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黄金龙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实用解析》一书中认为,收入的范围限于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在这些单位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费、咨询费、利息、股利(股息或红利)、房屋租金等。
实践中,应从下述五个方面区分收入和到期债权:(1)收入的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不含法人和其他组织。
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因此,收入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而到期债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自然人。
(2)收入一般具有经常性、连续性,而到期债权大多表现为一次性。
(3)收入的给付人和被执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定,一般为劳动、储蓄、投资、租赁等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了。
到期债权可能是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产生的债权,基础法律关系十分宽泛,也较为复杂。
(4)收入的给付人负有单向、确定、稳定的给付义务,一般以现金方式给付,给付的时间、地点、金额及给付的方式确定,一般没有争议。
而到期债权人一般附有对待给付义务,给付的时间、地点、内容、给付金额、给付方式只能依具体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
(5)收入的给付人一般为单位,通常有健全的会计账目,容易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
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包括一切民事义务主体。
规范指引:《民事诉讼法》第243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最高院规定严格执行案件办理期限来源:作者:日期:2011-03-23我来说两句 (0条)复制链接字号: 小中大推荐栏目:执行法规执行文书执行常识律师在线律师法律咨询自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作出严格规定。
《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同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规定》还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规定》明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规范、完善债权执行制度

、
行制度 , 其在适用 上除要符合执行的一般 条件外 , 还必须符合其 特殊条件 。从 《 意 见》 和 睨定 》 关于 对 债 权 执 行 制度 的 规 定 看, 对于被执行人债权执行应具有 以下特 殊适用条件 : ( 必须是 已经进入一般执行程序 一) 法 院 行 使 对 被 执 行 人 债 权 执 行 执 行 程 序 的启 动 , 必须 依 赖 于 一 般 执 行程 序 , 以一 般 执 行 程 序 作 为对 债 权 执 行 制 度 执
规 范 完 善 债 权 执 行 制 度
、
口 郭 枫
对 被 执 行 人 到 期 债 权 的执 行 也 称 代 位执 行 权 ,是 指被 执 行 人 不 能清 偿 债 务 , 但对 本 案 以外 的第 三 人 享 有 到 期债 权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依 申 请执 行 人 或 被 执 行 人 的 申请 , 对 该 第 三 人 的 财 产 进 行 强 制 执 行 。 了缓 解 执 行难 的 问题 , 高人 民法 院 为 最 《 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民事诉讼 法) 若 干 问题 的意见》 以下简称 《 ( 意见》 第 3 0 ) 0 条 规 定“ 执行 人 不能 清偿 债 务 , 对 第三 人 被 但 享有 到期 债权 的, 民法 院可依 申请执 行人 人 的 申请 ,通 知第 三人 向申请 执行 人 履行 债 务, 该第 三人 对债 务 没有 异议 , 又在 通 知 但 指定 的期 限 内不履 行 的, 民法 院可 以强制 人 执行 。, , 为了增 强这 一制度 的可操 作性 , 高 最 人 民法 院 于人 民法院执 行工作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 ) 以~ 试行 》( F简称 定》 第 6 至 ) 1 6 条 又对债 权执行制 度 的具体 程序 作 了补 9 充规定 。 对债权执行制度从此越来越多地 被执 行 人 员 在执 行 工 作 中 应用 , 开 了 不 解 少 债 权 债 务 的锁 链 ,受 到 当事 人 的欢 迎 。 但 由于 《 见》 《 定》 于 代 位 执 行 的 意 和 规 关 的 困难 , 导致 各 地 因 理 解不 同产 生 操 作 上 的混 乱 不 一 , 坏 了法 律 的统 一 性 , 而 破 从 直 接 影 响 了该 法 律 规 定 的 适 用 效 果 。为 此 , 文 拟 就 该 制 度程 序 适 用 中的 问题 作 本 分 析 和探 讨 。 对债权执行制度 的适用条件 对债权执 行制度是有别 于一般执 行 的 一 项特 殊 执 行 制 度 。 为 一 种 特 殊 的 执 作
关于执行的相关法条
一、法院执行:(一)执行法院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二)法院执行的相关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解读】《异议复议规定》从三个方面确保相关利益在执行程序中达到合理的优化平衡状态:一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当事人、案外人与执行标的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解读】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当事人等利益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最初环节,《异议复议规定》严格贯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精神,对执行异议的立案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都能够立案受理。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异议范文
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异议应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和第300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的规定,申请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冻结第三人到期债权申请书怎么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已经对建设公司在置业公司的到期债权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置业公司未提出异议,诉讼中的查封、冻结裁定的效力当然延伸到执行程序中,故应视为置业公司已认可该债权。
在执行中置业公司提出不存在到期债权,又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违反了民诉法禁止反言规则,其异议不能成立。
故裁定驳回置业公司的执行异议,继续执行。
二审法院也支持一审法院这一观点,驳回了置业公司的复议。
最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希望能帮到你!。
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异议期限的规定是什么的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是说第三人对于自己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务有异议,“欠被执行人钱,不欠执行人钱”,换个说法就是对债务无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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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关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规定
《适用意见》第300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
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
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执行规定》第61条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
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
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
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
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执行规定》第62条 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执行规定》第63条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
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执行规定》第64条 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
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执行规定》第65条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
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执行规定》第66条 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
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
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规定》第67条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告后,
擅自向被执行的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田的,除在已履行
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执行规定》第68条 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
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执行规定》第69条 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
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