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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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信银行报班诈骗案例

如信银行报班诈骗案例

如信银行报班诈骗案例信银行报班诈骗案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金融业务的数字化,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

其中,报班诈骗案件成为了一种新型的网络诈骗手段。

在报班诈骗中,犯罪分子通过冒充银行工作人员或公安机关人员等身份,以“您的账户存在异常”、“涉嫌洗钱”等理由,引导受害人前往ATM 机或网银平台进行操作,从而盗取受害人的资金。

下面我们就以一起发生在某信用卡银行的报班诈骗案件为例,详细介绍该案件的经过和教训。

一、案发经过2019年7月某日上午10点左右,某信用卡银行的客服部门接到了一个来自李女士(化名)的电话。

李女士称自己收到了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显示:“您所持有卡号为****的信用卡存在异常,请尽快联系客服处理。

”李女士担心自己的资金安全,便拨打了该银行客服电话询问情况。

接到电话后,该银行的客服人员向李女士确认了卡号和身份信息,并告知李女士需要进行一次报班操作,以确保账户的安全。

客服人员告诉李女士:“您的信用卡存在异常交易,涉嫌洗钱,请您前往ATM机按照提示进行操作。

”随后,客服人员将一个ATM机编号和一个密码告知给了李女士。

李女士按照客服人员的指示前往了指定的ATM机,并输入了密码。

此时,ATM机上出现了一条提示:“请您输入验证码。

”随后,李女士收到了一条短信,短信内容显示:“您正在进行报班操作,请输入验证码:****。

”李女士根据短信上的提示,在ATM机上输入了验证码。

然而,当李女士回到家中后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里已经少了5万元资金。

她立刻拨打银行电话查询情况,才发现自己遭遇了诈骗。

二、案件调查经过调查发现,该起报班诈骗案件是由一名男子通过冒充银行客服人员实施的。

该男子通过技术手段伪造出与该银行相似的电话号码和短信内容,以此引诱受害人前往ATM机进行操作。

在李女士被骗后,该男子通过多次转账将5万元资金转入了自己的账户中,并迅速离开了现场。

经过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该男子已经实施了多起类似的报班诈骗案件,并成功盗取了大量资金。

成功破获信用卡欺诈办卡案的案例

成功破获信用卡欺诈办卡案的案例

成功破获信用卡欺诈办卡案的案例
一、案例回放
银行卡中心收到一起非本人办卡投诉事件,客户谢某某,投诉有人以其名义申办了一张信用卡。

经调查,该卡仍在使用中,并通过客服热线进行挂失补办卡,留下了犯罪嫌疑人新的联系电话,同时要求将卡片配送到单位签收。

接此投诉后,该中心迅速展开相关调查,经过调查分析后,确认这是一起欺诈办卡案件。

“一波三折,成功抓获”。

方案确定由该分行银行卡中心客服人员主动与犯罪嫌疑人联系,称新的信用卡已办好,请对方速与快递公司联系,引蛇出洞,在犯罪嫌疑人领取信用卡时,由化妆成便衣公安干警迅速将其一举擒获。

该行动方案在准备实施时,突然接到犯罪嫌疑人来电,声称自己人在外地,不能前来取卡,需要更改取卡的时间及地点。

面对狡猾的嫌疑人,三方重新梳理一下整个行动方案,认为该方案谨慎严密,并无疏漏之处,判断这极有可能是对方的疑兵之计,后经商议耐心等待,方案按原计划执行。

X月X日疑犯经过反复侦察后,决定按原约定的地点取卡时,被埋伏在周围的便衣干警一举将犯罪嫌疑人擒获。

二、案例分析
此案件发生后,引起了银行卡中心领导的高度重视,在中心总经理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下,将案件上报分行保卫部,决定联合公安采取行动。

在分行保卫部、银行卡中心主要领导及经侦大队干警共同商议下,制订了一个精确布控,智擒欺诈办卡犯罪嫌疑人的行动方案。

三、案例启示
此案件的侦破也充分体现了分行相关部门和公安干警的紧密配合、周密部署,群策群力的结果。

也警示了我们在办理信用卡业务必须坚持亲访、亲核、亲签“三亲”制度的重要性,只有严格遵守银行的规章制度和内控要求,才能更有效的遏制欺诈案件的发生。

银行卡法律案例分析(3篇)

银行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银行卡作为一种便捷的支付工具,已经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然而,银行卡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以一起银行卡盗刷案为例,分析银行卡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3月,王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

同年6月,王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人在网上消费了3万元。

王某立即报警,经调查发现,盗刷者通过获取王某的银行卡信息,在网络上办理了分期付款业务。

随后,王某与银行协商解决此事,但双方对赔偿问题产生分歧。

三、案例分析(一)盗刷者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盗刷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王某的银行卡信息,进行网上消费,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盗刷者在使用王某的银行卡进行消费时,已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盗刷者应承担王某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

(二)银行法律责任1. 保管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作为发卡行,有义务妥善保管客户的银行卡信息,确保客户账户安全。

在本案中,银行未能妥善保管王某的银行卡信息,导致王某的财产遭受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应赔偿王某因盗刷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行金融诈骗案件详细分析

银行金融诈骗案件详细分析

银行金融诈骗案件详细分析银行金融诈骗案件详细分析事件一:李某的密码被盗用时间:2008年3月10日事件描述:李某是一家国有银行的客户,他在2008年3月10日收到一条短信,短信称他的银行账户存在风险,并需要其提供账户和密码进行核实。

由于李某没有经验,他相信了这条短信,并回复了短信中要求的信息。

几天后,当他查看银行账户时,吃惊地发现账户中的大部分资金都被转移到了陌生的账户中。

调查分析:经过调查和取证,警方发现短信并不是银行发送的,而是一位诈骗犯所为。

诈骗犯通过钓鱼网站获取了李某的个人信息,包括账户和密码,然后使用这些信息将资金转移到了其他账户中。

通过追踪资金流向,警方成功锁定了诈骗犯的身份,并展开了进一步的追捕行动。

事件二:王某的信用卡被盗刷时间:2009年9月5日事件描述:王某是一位白领,他在2009年9月5日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

当天,王某去一家购物中心购买商品时,发现自己的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

事后,他联系银行,得知自己的信用卡在当天被盗刷了一大笔金额,而且盗刷地点是在他从未去过的地方。

调查分析:警方调取了购物中心的监控录像,并发现在盗刷时间段内,有一名男子使用了王某的信用卡进行消费。

通过追踪该男子的行踪,警方最终在几天后将其抓获。

经审讯,该男子交代了自己通过偷窃王某的信用卡信息进行盗刷的犯罪事实。

律师点评:以上两个案例都是银行金融诈骗的典型案例,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从这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诈骗手段的多样性和犯罪分子的狡猾程度。

在第一个案例中,诈骗犯通过伪造银行的短信,诱使受害人提供账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

为了防范此类诈骗,银行需要加强用户教育和安全提示,告知客户银行绝不会通过短信等渠道索要账户信息,引导客户保持警惕。

第二个案例则是一例信用卡盗刷。

信用卡盗刷往往是通过窃取信用卡信息,然后冒用信用卡进行消费。

银行应加强对信用卡的安全防范措施,如短信验证码、实时监控等。

同时,用户也需要更加注重信用卡的安全,定期对账,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及时报警。

亚马逊信用卡盗刷案例

亚马逊信用卡盗刷案例

亚马逊信用卡盗刷案例
亚马逊信用卡盗刷案例近年来频频发生,给信用卡持有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
失和心理压力。

盗刷者利用各种手段窃取信用卡信息,然后通过亚马逊进行非法消费,给持卡人带来了诸多麻烦。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亚马逊信用卡盗刷案例的特点及防范措施。

首先,亚马逊信用卡盗刷案例的特点是盗刷者往往通过网络渠道获取持卡人的
信用卡信息,然后在亚马逊上进行非法消费。

这些盗刷行为往往发生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持卡人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同时,亚马逊作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平台,其支付系统相对较为复杂,盗刷者往往能够利用系统漏洞进行盗刷,增加了案件的难度和损失的幅度。

其次,针对亚马逊信用卡盗刷案例,持卡人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来保护
自己的信用卡信息安全。

首先,定期检查信用卡账单,及时发现异常消费情况并及时报警。

其次,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轻易泄露信用卡信息,尤其是在公共网络环境下。

再次,及时更新个人电脑和手机的防病毒软件,避免个人信息被黑客窃取。

最后,选择安全可靠的支付渠道进行消费,避免使用不明来源的支付平台。

总的来说,亚马逊信用卡盗刷案例的发生给持卡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困扰,
但是通过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选择安全支付渠道,可以有效地减少盗刷风险。

同时,亚马逊作为网络零售平台也应加强支付系统的安全性,及时发现和阻止盗刷行为的发生,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持卡人和亚马逊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地减少亚马逊信用卡盗刷案例的发生,保障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和消费权益。

套现返还案例

套现返还案例

套现返还案例案例一:信用卡持卡人刘梦(化名),将自己的信用卡套现后转借他人,那么她借给他人的钱能要回来吗?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90后刘梦在石家庄某公司上班期间,公司股东李毅(化名)以资金周转为由,让刘梦将信用卡套现再借给自己,碍于情面,刘梦多次用自己的信用卡刷POS机套现后,将所得款项分多次向李毅转账共计12.8万余元。

后李毅在拆东墙补西墙还过2万余元后,就无力偿还,刘梦多次催要无果将李毅诉至法院,要求李毅返还借款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梦、李毅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李毅尚欠刘梦借款金额10万余元。

因借款来源系刘梦用自己的信用卡刷POS机套现所得,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转贷”行为,借贷合同应为无效,但是,应当将所借款项返还。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李毅偿还刘梦借款10万余元。

法官说法:通过信用卡套现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仅违背了持卡人与银行约定的信用卡资金使用用途,也使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情节轻微的需要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严重的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信用卡持卡人一定要合法合规使用信用卡。

案例二:据“信检刑不诉〔2021〕4号”的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李某某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5日,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信丰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解除取保候,经信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对李某某监视居住,指定居所为李某某户籍所在地。

后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对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信丰县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信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4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重报。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5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重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五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五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五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1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五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2016年11月11日)典型案例一:王瑞讯等32人诈骗案【基本案情】2011年8月底,被告人戴春波、王瑞讯、周娟受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位于万象市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

该团伙冒充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信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地区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语音群呼,虚构被害人信用卡被恶意透支、身份信息可能被犯罪分子盗用、需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调查等事由,诱导被害人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

戴春波、王瑞讯和周娟等三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

同年9月26日,戴春波、王瑞讯、周娼等三人在上述地点被老抛国家警察局抓获,同年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201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黄辉云等29人相继受同一雇主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有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位于万象市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

该团伙冒充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信技术手段对中国大陆地区不特定多数人进行语音群呼,虚构被害人信用卡被恶意透支、身份信息可能被犯罪分子盗用、需要对其银行账户进行调查等事由,诱导被害人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

黄辉云等29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

同年9月16日,该团伙从被害人马某某处成功骗取人民币41万元。

同年9月26曰,黄辉云等29人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同年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王瑞讯等32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戴春波、王瑞讯、周娟等3人的诈骗行为情节严重,被告人黄辉云等29人的诈骗数额巨大,上述3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案例分析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案例分析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案例分析很久以前,我的脑袋里装满了童话故事里的王子公主,偷偷的想着谁是我的谁谁谁。

很久以后,我依旧期觉得童话故事的王子公主很美好,却不会再幻几时出现的那个人。

于是,我知道,我所期待的这些,会在时间的流逝下,慢慢变淡,变没。

很久以前,我是一个什么都不懂的屁大点儿的小孩子需要人保护,为读书考试而发愁。

很久以后,我或许已经不是一个孩子,我有独立思考辨别是非的能力,我开始忙于工作。

于是,我知道,这就是小时候一直羡慕的大人的生活,被“束缚”的自由。

很久以前,我听陈奕迅的《十年》,想着他怎么这么倒霉,不是失恋就是被抛弃。

很久以后,我还是听他的《十年》,想的却不再是陈奕迅,而是我自己的心情。

于是,我知道,有些事情必须自己经历了,才能体会到他的心酸。

很久以前,我从不会在乎自己的身体,想吃什么吃什么,也不懂得什么是保护牙齿。

很久以后,我去了杭州牙科矫正牙齿,专家告诉我如何保护自己的牙齿。

于是,我知道,一副洁白整齐的牙齿,能为自己的第一印象添加不少的分数。

很久以前,我会天真的把所有认识的人都当做朋友,以为能天天说话,就能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很久以后,看到这些人一个个的离开我的生活,才发现距离是那么让人无奈。

于是,我知道,世界上没有永远不改变的东西,唯一的没变就是改变。

很久以前,发生了太多的太多,就像冬天的雪经过彻骨的寒冷刺心的疼痛,什么也不再。

甚至连伤疤,都只是一种奢侈。

很久以后,我发现我不再拼命寻找那些所谓的过去了或是想看到自己的未来。

真的不想在参与那些刻苦铭心。

于是,我发现,那些过了太久的事情,慢慢的,就被沉淀了。

我会告诉自己还太年轻,还没遇到能让自己坚持一辈子的东西。

我不想期待在希望和绝望中。

我不想沉浸在得到和失去中。

更不想挣扎哪些从前以后中。

所以,我告诉自己,即使世界曾经荒芜如沙漠,即使那些从前曾经让我湿了眼眶红了眼圈,即使岁月的雕刻让我的心棱角不再分明不再清澈,即使年华老去,也要走出过往。

一直认为最好的心境,不是避开车水马龙,而是在心中修篱种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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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对一起盗用他人信用卡信息非法获利案作出判决,这是自今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五,对6种形式信用卡犯罪作出规定后办理的又一起相关案件。据悉,修正案发布后三个月,全国法院就受理信用卡犯罪案件164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31%;结案150件,结案率提高194%;123人被判刑,比去年同期增长了146%。

如今,修正案发布已半年之久,本报记者会同中国银联走访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法律、金融界专家,他们对打击信用卡犯罪的未来充满信心。

“到中国刷卡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高级法官裴显鼎回忆,在我国,信用卡犯罪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没有信用卡犯罪这个罪名,只好使用诈骗罪。

谈起第一例银行卡犯罪案,裴法官印象特别深。他说,这是从上海报上来的案件。一个外国人到中国使用国外的VISA卡犯罪,试图逃跑,被我们截住。当时请示到最高人民法院来,问如何定罪。

裴法官曾经参与这起案件的讨论,“当时定的罪名是诈骗罪而不是信用卡诈骗罪”。 随着中国信用卡事业发展突飞猛进,信用卡犯罪也日益猖獗。从2002年开始至2004年这三年内全国法院一共审结了信用卡诈骗案件923件,判处的犯罪分子人数915人。2004年分别比2003年上升了22.14%、13.95%。2004年上半年的发案数就超过2003年全年。今年1月至5月,法院受案的数量就已经达到了2004年全年受案的66%。

目前,信用卡犯罪每年金额在1亿元左右。裴法官说,在广东一个案子缴获1万张以上伪造信用卡的情况很多,有的一个案子缴获的伪造信用卡超过4万张。

更为让人警惕的是,周边国家和地区纷纷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犯罪分子把目光瞄准中国大陆。一些犯罪分子甚至狂喊“到中国刷卡去”。以前集中在较发达地区的银行卡犯罪开始向全国扩散,西南、西北、东北等偏远省份都未能幸免。

2003年,辽宁警方成功破获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5月22日晚,嫌疑人金某在大连市一涉外酒店KTV包房,用信用卡付费,并划账套取了万余元人民币现金。这一情况引起中行大连分行的注意。报案后,警方将金某抓获,并在其身上和酒店内搜出100多张国际信用卡。

金某为境外人士,由青岛入境。在青岛、沈阳,金某已用这些信用卡消费、提现7000余元人民币。金某还在大连市内、开发区多家酒店,提取人民币现金2.1万余元,购物消费将近4万元人民币。

让人不寒而栗的是,金某所持国际信用卡并非假卡,而是“出身”正规银行的真卡。不法分子将犯罪网络延伸至中国境内。据金某交代,他身上的卡都是其“上线”某邻国人崔某提供的。

6月初,警方将刚刚来到沈阳的崔某、郭某抓获,当即搜出VISA国际信用卡131张。经中国银行鉴定,共计246张国际信用卡均为“真卡”,每张卡的透支额度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崔、郭交代,卡的来源十分简单。在该邻国,不法分子给不良持卡人一些好处费,持卡人就将真卡交给不法分子在中国和其他邻国消费和套现,恶意透支后逃逸,境外持卡人以未出境为由拒绝付款,将损失转嫁给他国银行。据估计,本案中查缴的境外真实信用卡就达1000多张,经济损失预计高达6000多万元。 在上海市法院最近判决的一起跨国信用卡犯罪案件中,7名境内外人员互相勾结,从境外携带、运输伪卡到大陆地区,半年内利用这些伪卡在上海市港汇、盈思、二百永新等多家大型商户,累计消费100余笔,诈骗所得人民币38万余元。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犯罪也是如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郎胜说,新的犯罪一方面往利润高的地方发展,一方面又会往管理薄弱的地方走。为什么犯罪分子狂喊着“到中国刷卡去”,就是因为他们认为有机可乘。

中国不是信用卡犯罪的天堂 “台湾地区曾经因为在法律上对信用卡犯罪处罚过轻,一度成为信用卡犯罪的天堂。中国大陆决不能重蹈覆辙。”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是一位立法打击银行卡犯罪的积极推动者。

“2004年3月2日,在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我提交了《呼吁完善信用卡立法》的提案,建议对伪卡,骗领信用卡等犯罪行为进行严惩。”

2005年2月,刑法修正案(五)获得通过。裴法官介绍说,刑法修改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去年12月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立法解释,即“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就明确了《刑法》中信用卡,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信用卡,外延要广得多,一方面这种规定符合我国银行卡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今后可能出现的新业务品种。

第二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将目前出现的一些犯罪新形式、新手法确定为犯罪。比如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同时,加大了惩罚的力度,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修正案实施后,各地开始适用新的规定打击信用卡犯罪。裴显鼎法官介绍了两个典型案例:今年4月,北京,孙某拿假身份证到某银行申领信用卡,因身份证号码与姓名不符,被当场抓获。29岁的孙某自2003年起,在北京多家银行申办了多张信用卡,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公司收支证明均为虚假资料。两年内,孙某累计透支已达近万元,至今分文未还。目前,孙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此前,像这类情况多是采取劝告、监督的方式,督促透支人还款。

来自香港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黎某和黄某,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在海口大肆刷卡消费进行诈骗活动,此案提起公诉后,海口中院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对黎某、黄某定罪处罚。

裴法官说,新的修正案出台后,从公安部门到检察院到法院,加大了打击力度,审理的信用卡犯罪案件大量上升。

遏制信用卡犯罪,光有打击可不够 遏制信用卡犯罪,司法界、金融界、广大持卡人任重而道远。 一是继续推进刑法的修改和完善。由于法律的修订和完善需要一系列前期准备,并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方能实施,因此,本次修正案对有些危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没有作出规定,例如日益增多的商户欺诈行为。为此,赵宇梓总经理建议,对不断出现的新型信用卡犯罪行为应加强法律研究,加快立法的步伐。

二是除了修改《刑法》打击信用卡犯罪外,还应制定有关信用卡业务管理的相关行政法规,合理规范信用卡各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有效措施。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陈小云介绍说,人民银行已经代国务院起草了《银行卡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对《银行卡条例(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目前,人民银行正根据国务院法制办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该草案。

三是在立法层面上完善法律规定的同时,还应在执法层面上加大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力度。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银行卡案件虽然对金融秩序、支付环境及持卡人利益的影响很大,但往往具有标的小、案件数量多、犯罪对象确认难、调查取证难等特点,增加了公安机关的侦破难度。因此,要从执法层面上真正有效地打击银行卡犯罪,还需要司法机关、发卡机构、银行卡联合组织等多方加强协作和沟通,建立高效的协作网络。

四是“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裴显鼎法官说,现在看起来,打击信用卡犯罪,我国的刑事立法在法定刑上比很多国家都更为严厉,这也表明了我国惩治信用卡犯罪的决心和态度。但是,从打击的效果来看,仅仅寄希望于严刑峻法还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有效性在于其不可逃避性,而不在于其严酷性。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个人银行总部汤森培副总经理认为,防范信用卡犯罪,银行和持卡人提高防范意识非常必要。在持卡人触手可及之处,增加提示服务,将防范信用卡犯罪的服务做到细节上,这都是金融机构应该加强的。他同时还提醒消费者,在使用信用卡时,应首先向发卡银行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安全使用知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比如妥善保管好自己信用卡密码和卡号,切不可让别人代为操作取款;进入自助银行时,只须刷卡进入,无需输入密码。在使用自助设备时,要注意周围的环境和人员,不要轻信他人;在通过网上转款时,尽量通过正规的金融机构网站,弄清网银的真实域名,最好直接手工输入,不要使用链接,并保管好数字证书。

法规链接: 刑法修改案(五)关于打击信用卡犯罪的有关规定: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金融票证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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