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权威案例汇编(2014)法客帝国
金融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由于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甲公司迅速扩大业务规模,但由于资金链紧张,导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甲公司于2018年向某银行申请贷款50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某银行在审查甲公司贷款申请材料后,认为甲公司具备还款能力,于是同意向其发放贷款。
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甲公司应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经过1. 贷款发放及使用某银行在2018年6月向甲公司发放了5000万元贷款。
甲公司收到贷款后,按照约定将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贷款期间,甲公司按时支付了部分利息,但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本金。
2. 纠纷产生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甲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未能按期完工,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
2019年,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某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
3. 法院审理某银行与甲公司贷款纠纷案于2019年12月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贷款合同的真实性、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问题存在争议。
某银行提供了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据,证明甲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则辩称,由于房地产市场波动,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力偿还贷款。
此外,甲公司还提出,某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要求法院判决某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审理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某银行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 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金融法律业务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法律业务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金融法律业务案例为切入点,分享案件处理过程及经验,以期为广大金融法律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先生在一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业务,信用卡额度为10万元。
张先生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还款。
随后,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及相应利息。
三、案件处理过程1. 收集证据案件受理后,律师团队迅速介入,首先收集了以下证据:(1)张先生的信用卡合同、透支记录、还款记录等原始凭证;(2)银行催收通知、短信、电话录音等证据;(3)张先生的收入证明、支出证明等证据。
2. 分析案件通过分析案件,律师团队发现以下问题:(1)张先生的信用卡逾期还款是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并非恶意透支;(2)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如未经张先生同意,多次发送短信、电话催收。
3. 制定诉讼策略针对上述问题,律师团队制定了以下诉讼策略:(1)主张张先生的逾期还款行为属于合法债务,要求银行承担举证责任;(2)针对银行违规催收行为,要求银行承担相应责任;(3)请求法院酌情减轻张先生的还款责任。
4. 诉讼过程(1)庭审阶段,律师团队充分展示了张先生的证据,证明了其逾期还款的合理性,并针对银行违规催收行为提出抗辩。
(2)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的逾期还款行为属于合法债务,但银行在催收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1)张先生应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及相应利息;(2)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赔偿金。
四、案例总结1. 金融法律业务的重要性本案例充分说明了金融法律业务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金融法律从业者应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应对各种金融法律风险。
2. 案件处理经验(1)充分收集证据,为案件处理提供有力支持;(2)深入分析案件,找准案件突破口;(3)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争取最大利益;(4)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调整策略。
金融法案例分析

金融法案例分析概述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金融法领域的案例,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一:银行不正当销售案情描述某银行向一位投资者销售了高风险的金融产品,但未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和潜在损失。
投资者随后遭受了巨额损失,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律问题- 银行是否有义务向投资者披露产品的风险?- 银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解决方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有义务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风险披露。
- 如果银行存在欺诈行为,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并可能追加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二:公司内幕交易案情描述某公司高管在了解到公司即将发布利好消息后,私自买入大量公司股票,获取了非息的利益。
当利好消息公布后,股票价格大幅上涨,高管以高价卖出,获得了巨额利润。
法律问题- 公司高管是否违反了内幕交易法规定?- 是否存在其他股东的投资损失?解决方案- 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高管应当遵守内幕交易禁令,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获取私利。
- 其他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要求高管返还非法获利,并请求法院进行赔偿。
案例三:虚假陈述案情描述某公司在上市前的招股书中虚报了业绩数据和财务状况,误导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并要求公司赔偿。
法律问题- 公司是否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 投资者是否有权要求赔偿?解决方案- 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有义务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 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公司赔偿他们的投资损失。
结论金融法案例分析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包括风险披露、内幕交易以及虚假陈述等。
在处理这些案例时,审慎的法律分析和严格的法律遵守是非常关键的,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金融犯罪案例选编

金融犯罪案例选编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领域内,通过欺诈、贪污、洗钱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金融犯罪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下面,我们将选编一些典型的金融犯罪案例,以便深入了解金融犯罪的危害和特点。
案例一,股票操纵。
某公司高管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公司股价,以获取非法利润。
他们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大肆炒作公司业绩等手段,人为操纵股价,诱使投资者盲目跟风,最终导致股价暴涨。
随后,高管以高价抛售手中股票,获取巨额利润。
这种股票操纵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扰乱了股票市场的正常秩序。
案例二,信用卡诈骗。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或者伪造信用卡,进行消费或者提取现金。
他们往往选择在高消费场所或者夜间进行盗刷,以获取非法利润。
有的甚至会与商家勾结,通过虚假交易等手段套取银行资金。
这种信用卡诈骗行为不仅损害了银行和持卡人的利益,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期货操纵。
一些投机者通过操纵期货市场,获取非法利润。
他们会散布虚假信息,炒作期货品种,诱使投资者盲目跟风,从而人为操纵期货价格。
一旦价格达到他们所期望的水平,他们会迅速抛售手中期货,获取高额利润。
这种期货操纵行为不仅扰乱了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甚至可能导致市场的恶性循环。
案例四,虚假理财。
一些金融机构或者个人通过发布虚假的理财产品,吸引投资者投资。
他们往往承诺高额回报,却将投资者的资金挪用到他人或者非法投资项目中,以获取非法利润。
一旦出现兑付危机,他们往往选择潜逃或者以各种借口拖延兑付,导致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这种虚假理财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信誉和稳定。
以上案例仅仅是金融犯罪中的冰山一角,金融犯罪的形式和手法层出不穷,给金融市场和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因此,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刻不容缓,需要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意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法律案例分析与解析

金融法律案例分析与解析在金融领域,法律案例具有重要的分析和解析价值。
通过深入剖析这些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金融法律的运作机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提升金融法律实践能力。
本文将选取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与解析。
首先,来看一个关于金融市场欺诈的案例。
在某市场上,一家公司发布虚假信息,夸大了其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事实是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并不如所宣称的那样强劲。
最终,公司被揭发,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一起明显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被大多数法律系统严厉禁止的,因为它对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威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者可以寻求法律救济,追究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获得经济赔偿。
然而,要保护投资者免受欺诈行为的伤害,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
首先,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以便辨别出虚假信息。
其次,监管机构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规定,加强对公司行为的监督检查。
最后,法律系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将违法者绳之以法。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个关于金融交易合同纠纷的案例。
某公司与一家金融机构签订了一份衍生品交易合同,合同约定双方按照一定的价格和时间进行交易。
然而,在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未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执行交易,导致该公司遭受了巨额损失。
对于这类合同纠纷,法律系统通常采用履行追索权、价格差额返还等方式进行处理。
当然,具体的解决方法还需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同时,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加强沟通,明确交易对象、价格、时间等重要事项,并在合同中约定好相关条款和违约责任。
此外,对于金融法律案例的分析和解析,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金融刑事案件。
金融犯罪行为对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因此,打击金融犯罪是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金融犯罪的预防与打击,提高刑事司法机关办案效率,严惩金融犯罪分子。
2014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典型案例解读

2014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典型案例1.岚林公司等骗取贷款、郑某信用卡诈骗案⋯⋯⋯⋯⋯⋯⋯(1)2.顾某、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3)3.吴某等伪造金融票证案⋯⋯⋯⋯⋯⋯⋯⋯⋯⋯⋯⋯⋯⋯(8)4.艾某、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10)5.钱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11)6.大乾同公司等逃汇案⋯⋯⋯⋯⋯⋯⋯⋯⋯⋯⋯⋯⋯⋯(13)7.张某信用证诈骗、合同诈骗案⋯⋯⋯⋯⋯⋯⋯⋯⋯⋯⋯(16)8.刘某信用卡诈骗案⋯⋯⋯⋯⋯⋯⋯⋯⋯⋯⋯⋯⋯⋯⋯⋯(18)9.薛某、曹某保险诈骗案⋯⋯⋯⋯⋯⋯⋯⋯⋯⋯⋯⋯⋯⋯(20)10.俞某非法经营案⋯⋯⋯⋯⋯⋯⋯⋯⋯⋯⋯⋯⋯⋯⋯⋯(22)岚林公司等骗取贷款、郑某信用卡诈骗案【裁判要旨】以伪造公司财务资料、采购合同,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岚林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郑某、阮某,在上海某钢材市场经营期间,为获取银行贷款,经预谋后于2012年5月,采取伪造公司财务资料、采购合同,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向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贷款发放后全部用于偿还岚林公司原有债务,至贷款期限届满,岚林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造成银行损失500万元。
2007年12月、2008年7月,郑某还分别向交通银行、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
至2013年8月,累计透支信用卡本金296,000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还。
【审判结果】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岚林公司及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郑某、阮某,以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500万元,至今尚有470万元未归还,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属共同犯罪。
金融诈骗行为的法律责任案例

金融诈骗行为的法律责任案例金融领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活动领域,然而,由于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和技术的发展,金融诈骗行为也愈发猖獗。
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和秩序,各国都对金融诈骗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并对犯罪分子进行追究和惩罚。
本文将介绍几个金融诈骗案例,并分析其法律责任。
案例一:信用卡盗刷某甲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盗刷了大量资金,并将其用于个人消费。
该行为构成了信用卡盗刷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盗窃、侵占、抢夺或者诈骗、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某甲应承担充分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等。
案例二:虚假财务报告某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故意发布虚假的财务报告,夸大自身的利润和经营业绩。
该行为构成了虚假陈述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公司法》有关公开募集证券的规定,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其中涉及非金融的公司,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金融公司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款外,并可由金融监管机构责令停止接受各类证券的公开募集。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财务会计资料,骗取出资人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案例三:非法集资某人通过广告宣传自己的理财项目,以获取他人的资金,然而,实际上该项目并不存在或无法正常运作。
这是一种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及到宣传、推销和欺诈等多个方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非法集资行为查处办法》,非法集资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由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因此,某人应被追究其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等责任。
金融法案例分析与解读

中的作用。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本案中体现
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保险公司充分披露产品信 息,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纠纷解决途径
提供多种纠纷解决途径,如协 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确 保消费者有畅通的维权渠道。
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 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合法 权益。
监管机构的监督作用
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 和检查,确保保险公司依法合 规经营,从而间接保护消费者
权益。
05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与案例研 究
银行业监管体系、职责及手段
银行业监管体系
监管职责
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组成,负责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包括制定并发布银 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规章、规则;审批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 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 任职资格管理;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 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开展银行 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
责任追究
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同时,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寻求赔偿。 典型案例中,监管部门对涉事公司和责任人进行了严厉处罚 ,并要求其承担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责任。
证券交易规则在本案中具体应用
要点一
交易规则概述
要点二
交易规则在本案中的具体应用
证券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时间、报价方式、 成交原则等方面的规定。在本案中,交易规则的应用对于 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某银行违规发放贷款案。该银行在未经充分调查和评估的 情况下,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了大量贷款,导 致贷款无法收回,给银行造成了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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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权威案例汇编(2014)法客帝国
金融犯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权威案例汇编(2014)|法客帝国目录第一部分:金融犯罪相关司法解释第二部分: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三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四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第一部分:【金融犯罪的司法解释】一、2014.03.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1.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四、2011.3.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2013.11.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2002.5.22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七、1996.1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八、2009.10.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九、
1995.4.20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1985.07.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
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十一、2012.12.31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二、2007.7.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三、1996.0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四、2008.11.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部分:【刑事审判参考】(第八辑)第056号高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资的行为如何
定性?(第十四辑)第088号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如何把握?(第十五辑)第095号吴晓丽贷款诈骗案——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和贷款纠纷?(第三十九辑)第305号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
(第三十九辑)第306号张福顺贷款诈骗案——贷款诈骗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
骗犯罪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
款的目的。
司法实践中,不能单纯以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实际获取了贷款或者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认定行为人主观上
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对行为人贷款时的履约能力、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的使用去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以准确界定是贷款欺诈行为还是贷款诈骗犯罪。
第308号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第五十九辑)第464号田成志集资诈骗案——亲属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能否认定自首? (第七十六辑)第646号刘恺基合同诈骗案——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第八十一辑)第716号杨永承合同诈骗案——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已有,是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第八十二辑)第726号周敏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第八十二辑)第727号刘溪、聂明湛、原维达非法经营案——以现货投资名义非法代理境外黄金合约买卖的行为,如何定性?(第六十二辑)第488号惠庆祥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如何认定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5期)吴晓丽贷款诈骗案——如何区分贷款诈骗罪和贷款纠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吴晓丽在贷款当时没有采取欺诈手段,只是在还贷的过程中将抵押物卖掉,如果该抵押是合法有效的,银行可随时采取法律手段将抵押物收回,不会造成
贷款不能收回的后果;且吴晓丽在转让抵押物后,确也采取了诉讼的手段欲将抵押物收回,因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才致使本案发生,故对吴晓丽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上诉理由予以支持,原审认定被告人吴晓丽犯贷款诈骗罪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00年11月17日判决上诉人吴晓丽无罪。
第三部分:【最高法院公报】一、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许官成、许冠卿、马茹梅集资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第10期)【裁判摘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骗取集资款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认定标准,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分析行为人无法偿还集资款的原因,若行为人没有进行实体经营或实体经营的比例极小,根本无法通过正常经营偿还前期非法募集的本金及约定利息,将募集的款项隐匿、挥霍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胡祥祯诈骗案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02期)【裁判摘要】被告人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且为应付借款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
其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因对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但其指使他人伪造企业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三、吴联大合同诈骗案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01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联大虽系根据与樱花公司的约定与长城公司洽谈
签订协议,但其在中介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抬高身价,在协议的封面和内容上多处以西门子公司作为主体,给人以代表西门子分公司的印象,待签订协议之后,再予修正;并且在长城公司和樱花公司签订的低压成套项目协议上又私自加进其他内容。
上述欺诈行为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原判也在事实部分作了相应的认定,检察机关抗诉对此部分提出的异议成立。
但综观全案,吴联大在代表樱花公司与长城公司签订和履行技术合作中,一些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其主观上尚不具有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长城公司财产的目的。
吴联大与长城公司签约的直接动机,是希望西门子分公司的有关技术合作项目能够转让成功,使其本人能够从中获取高额技术转让费。
在客观上,吴联大作为樱花公司的商务代理,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动,拒退保证金是事出有因,并不是企图骗取长城公司的财产,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
能力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隐匿合同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情形。
长城公司虽在与吴联大接洽初期,受吴联大某些不当行为的误导,但终究是在经过考察了解后,确认有获得西门子分公司技术合作的可能,同意与吴联大等人签约并支付有关款项,亦不属被骗;且长城公司通过樱花公司及吴联大等人的中介,最终达到了与西门子分公司技术合作的目的,已经成为受益者。
有鉴于此,吴联大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机关要求按合同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的抗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被告人吴联大无罪,二审维持。
第四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的用途不影响该罪的构成——浙江台州中院裁定叶从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7)三刑初字第291号;(2008)台刑二终字第96号】裁判要旨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的用途不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但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案情2005年9月以来,叶从速以经营公司等名义,自己直接或通过他人介绍,以借款的形式、按高于银行利率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利率,向丁明则、郑飞熊、章骏、郑华平、吴春琴等人吸收存款;其吸收来的资金,大量以比借进时更高的利率出借给陈彩标、陈彩军、陈德冯等人。
至案发时止,根据现存的借条统计,叶从速向23人借款48次,合计借款额1999.50万元(其中有担保人的借款为350万元);出借
47人108次,出借款合计1184.6万元(其中有担保人的借款为258.6万元)。
叶从速在向他人借款及借款给他人的同期,曾投资经营汽车租赁公司、保洁公司等,吸收的资金与投资经营活动的资金混杂使用;期间亦曾以投资经营公司名义而于2006年6月与9月向海游信用社贷得98.8万元(尚未归还)。
裁判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在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时,其非法性在于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自然人擅自吸收公众存款从而
扰乱了金融管理制度与秩序,而不在于所吸收款项的用途是否非法,所吸收之款项即便用于经商也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被告人叶从速明知自己不具备吸收存款之资格,仍积极向公众非法吸收了数额巨大的存款,其行为危害了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结合被告人系累犯但有立功表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叶从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以“其借入款项用于投资公司合法经营活动,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提起上诉。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