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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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民事责任再审视_兼评最高法院_2007_12号司法解释

独立审计民事责任再审视_兼评最高法院_2007_12号司法解释

・综合2008年第1期AUDITPERSPECTIVE审计观察财会通讯最高法院〔2007〕12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07年6月16日正式实施,新规定在诸多方面实现了新的突破,其颁布和实施必将成为我国会计法制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一、《若干规定》的立法创新(一)明确“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是侵权责任《若干规定》第5条明确审计业务的法律责任性质是侵权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当独立审计存在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和推定有恶意审计的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是例外。

《若干规定》第6条确定过失构成侵权,应承担不实范围内的有限补充责任,对独立审计以补充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以下两点:其一,被审计单位是信息源的控制人,最了解影响投资人投资决定或证券价格的信息。

其二,提供不实的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等其他责任主体并无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可能成立“数个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

(二)承认独立审计准则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并且在第6条中明确其为独立审计是否过失的法律依据之一。

《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1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2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第3款“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以及第42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中可看出,判定会计师事务所过错的依据就是独立审计准则。

因此,《若干规定》中明确了独立审计准则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

2006.2007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06.2007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06-2007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前言在2006年和2007年期间,我国民间借贷领域发生了一系列改革和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为借贷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促进了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2006-2007年间出台的若干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合同违约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合同违约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06年7月1日施行,针对合同违约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提出了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解释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对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在合同违约纠纷中,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且可以不需要履行主债权。

但同时,保证人也要接受债务人所支付的部分款项,避免违约损失的扩大。

2.对多层保证人关系的解释:当合同中存在多层保证人时,债权人可以依次向保证人追偿。

同时,保证人之间应当根据各自的履行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保证人之间还应该对超出各自比例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主要针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解释内容如下:1.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效:借贷的债权往往涉及到起诉时效的问题。

根据本解释,借款人应当在借款收回后的十年内行使起诉权。

而债务人应当在最后一次清偿债务后的十年内行使反诉权。

2.民间借贷合同的证据问题:本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并且,自然人可以通过出示相关证据来证明借贷事实。

3.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利息问题:本解释明确规定,当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率时,借贷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借贷基准利率为准。

结语通过本篇文章,我们了解了2006-2007年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合同违约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及最新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及最新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第二十七章仲裁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5号)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

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序号司法解释名称发文日期或者文号废止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1964年9月18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1965〕法研字第173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1985〕法民字第14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天爵等与新宾镇集体饮食服务店房产纠纷案的批复法(民)复〔1985〕17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1985年4月27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劳动人民之间宅基地租赁契约是否承认和保护问题的批复1985年11月21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房屋被入股后,久不主张权利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5〕法民字第18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案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7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33号已被物权法取代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42号与物权法规定冲突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批复1987年12月10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孙兆骧购置的房产应如何确认产权和继承的批复〔1988〕民他字第27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献产且产权早已转移的房屋,现在要求返还不应支持的复函〔1989〕民他字第5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中地主的房产,已确权部分归地主所有,未确权又未分配的部分应属公产的批复〔1989〕民他字第13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至柔、肖荣沈诉泰和县螺溪乡郭瓦、集丰两村委会房屋产权纠纷案的函1990年6月19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1990年11月7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伯恩与泉州制药厂房产纠纷上诉案的复函〔1991〕民他字第55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1992年3月26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法发〔1992〕22号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1992年7月9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淄博食品厂诉张店区车站办事处财产交换一案请示的函1994年9月6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复函〔1994〕法民字第28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号已被物权法及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法发〔1996〕19号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冲突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已停止适用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法释〔2004〕18号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七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七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七批)(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

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发文日期、文号:1964年9月18日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发文日期、文号:〔1965〕法研字第173号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发文日期、文号:〔1985〕法民字第14号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天爵等与新宾镇集体饮食服务店房产纠纷案的批复发文日期、文号:法(民)复〔1985〕17号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发文日期、文号:1985年4月27日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劳动人民之间宅基地租赁契约是否承认和保护问题的批复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房屋被入股后,久不主张权利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发文日期、文号:〔1985〕法民字第18号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案的批复发文日期、文号:〔1986〕民他字第7号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发文日期、文号:〔1986〕民他字第33号废止理由:已被物权法取代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发文日期、文号:〔1987〕民他字第42号废止理由:与物权法规定冲突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批复发文日期、文号:1987年12月10日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孙兆骧购置的房产应如何确认产权和继承的批复发文日期、文号:〔1988〕民他字第27号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献产且产权早已转移的房屋,现在要求返还不应支持的复函发文日期、文号:〔1989〕民他字第5号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中地主的房产,已确权部分归地主所有,未确权又未分配的部分应属公产的批复发文日期、文号:〔1989〕民他字第13号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至柔、肖荣沈诉泰和县螺溪乡郭瓦、集丰两村委会房屋产权纠纷案的函发文日期、文号:1990年6月19日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伯恩与泉州制药厂房产纠纷上诉案的复函发文日期、文号:〔1991〕民他字第55号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发文日期、文号:1992年3月26日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发文日期、文号:法发〔1992〕22号废止理由: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发文日期、文号:1992年7月9日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淄博食品厂诉张店区车站办事处财产交换一案请示的函发文日期、文号:1994年9月6日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复函发文日期、文号:〔1994〕法民字第28号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发文日期、文号:法释〔1999〕15号废止理由:已被物权法及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发文日期、文号: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废止理由: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发文日期、文号:法发〔1996〕19号废止理由: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冲突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发文日期、文号:法释〔2001〕25号废止理由:已停止适用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发文日期、文号:法释〔2004〕18号废止理由: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7]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7]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7〕12号本院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8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三条司法解释应当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

第八条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

200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0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0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职务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2-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21-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1-19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2-28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3-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4-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2007-4-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6-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6-1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6-1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5-11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6-1513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6-29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8-815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8-21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11-617 关于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2008-1-1。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
第十二条 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高法公报2007第4期(总第126期)
高检公报2007第2号(总第97号)(来源)
司法解释(类别)
(五)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
(一)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对于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强令审核、验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第(一)项行为,或者实施其他阻碍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一)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 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2007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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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序号司法解释名称实施日期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职务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2-1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21-1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
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1-19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2-28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3-1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4-5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2007-4-11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6-1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6-1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
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6-1 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
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5-11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
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6-15 13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6-29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8-8 15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8-21 1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11-6
17关于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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