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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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精简版)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精简版)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有关具体问——从《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全国首例人事争议案件》看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两个相关问题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2004年1月17日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主页报道《北京法院受理全国首例人事争议案件》该文称:其后,原告就此人事聘用合同纠纷事宜,于2003年7月14日向人事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从《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全国首例人事争议案件》看司法解释中存在的两个相关问题四川成都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2004年1月17日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主页报道《北京法院受理全国首例人事争议案件》该文称:其后,原告就此人事聘用合同纠纷事宜,于2003年7月14日向人事部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

该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8月日以不属受案范围为由向原告送达了一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不服,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复议,结果同样是不予受理。

在原告依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申请仲裁未果后,2003年9月5日,《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这意味着刘某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起案件的原告刘某系某著名学府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1月15日向海淀法院递交诉状。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一起因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而诉至法院的人事争议案件,该案为《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法院受理的首例人事争议纠纷。

从该文看,本案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 1、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什么性质,人民法院对于“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是否可以依法受理? 2、对于法释13号实施前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有没有期限限制? 3、除此之外,本案还有一个值得思考与探讨的程序问题,人民法院如何处置人事仲裁中的程序问题?一、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性质:对于这一问题,法律、规章以及司法解释均未作正面或直接、间接的规定与说明。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03年版本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03年版本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03年版本摘要: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二、2003 年版本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三、2003 年版本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亮点与影响四、2003 年版本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不足与改进正文: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一直是民事法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二、2003 年版本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2003 年版本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性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侵害者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则适用于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情形,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2.被扶养人赔偿权利:被扶养人因受害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时,有权请求侵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3.帮工人承担责任:帮工人因帮工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以向被帮工人追偿。

4.被帮工人拒绝帮工: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则不承担帮工责任。

三、2003 年版本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亮点与影响2003 年版本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立法上有很多亮点,如明确了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强调了被扶养人的赔偿权利等。

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影响。

四、2003 年版本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不足与改进虽然2003 年版本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很多方面有所改进,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帮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未能充分考虑帮工关系的具体情况。

因此,在未来的立法中,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

总之,2003 年版本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2.25•【文号】法释[2003]19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9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200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0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0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0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简介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签订的购房合约,具体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发布了《200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解释内容一、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1.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向买方交付商品房,并提供合法的产权证明。

2.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商品房的购房款项,并接受房屋交付。

3. 卖方应当在交付商品房时,向买方提供商品房的法律法规审查文件,并履行与商品房交付有关的义务。

二、商品房质量问题1. 商品房交付后,买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通知并要求卖方解决。

卖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

2. 如果卖方未在合理期限内解决商品房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退还购房款、解除合同或要求卖方承担维修责任。

3. 卖方应当对商品房的主体和共用部分质量承担维修责任,但非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费用不应由卖方承担。

三、商品房变更和解除合同1. 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变更合同,并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义务。

2. 当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政府采取强制性措施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 买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合理费用:买方逾期未付款项,且经催告后仍不支付;买方故意损坏商品房;买方利用政府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原因,无故拒绝履行合同。

四、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1.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如果合同对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3. 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论《2003年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范,明确了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商品房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内容。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03年版本[001]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03年版本[001]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03年版本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03年版本,是中国司法解释的一项重要文件。

该文件对于维护公民人身权益,平衡社会利益与个体权益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以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方式介绍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是根据我国刑法和民法相关规定而制定的,针对人身损害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解释首先明确了人身损害的定义,将其分为身体损害、精神损害和名誉损害三种类型。

各型人身损害均对个体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有针对性的维权措施。

解释强调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明责任。

被害人在提起赔偿诉讼时,应当充分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之间的因果关系。

此外,解释还对证明精神损害赔偿的特殊证据进行了规定,让相关当事人能够以多种方式证明自己的损失,以便司法机关能够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在人身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方面,解释提供了具体的计算标准。

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包括受伤程度、康复时间、治疗费用等因素,计算出适当的赔偿金额。

解释还提出了损害赔偿金的限额,确保赔偿金额既能满足受害人的需求,又能与社会秩序保持相对平衡。

此外,解释还对人身损害的时效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被害人需要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失去追究赔偿的权利。

这一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受害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赔偿请求权时效已过而无法获得赔偿的尴尬局面。

总体而言,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03年版本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通过明确人身损害的概念、证明责任、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和时效规定,该解释为人身损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这将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了公民的人身权益,保护了个体的合法权益。

总之,人身损害司法解释2003年版本的发布对于完善我国人身损害案件的司法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期待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相关各方能够充分理解和运用该解释的相关规定,确保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公正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人身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相处。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汇编》)的相关情况。

据介绍,该《司法解释汇编》分为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三部分,具有内容全而新、权威性以及实用性三个特点。

据悉,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最高法院21个部门历时两年时间,共同努力完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的工作。

为全面及时总结司法解释清理成果,最高法院研究室历经一年编纂出版《司法解释汇编》。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高度重视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并为《司法解释汇编》作序,在序言中指出了司法解释工作的发展方向,对全国法院适用好司法解释提出了明确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表示,此次清理司法解释工作针对最高法院建院以来60余年(1949-至2011年底)单独制定,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共计335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清理。

通过甄别,确定具有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1600件,司法指导性文件1751件。

针对1600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分类予以废止、修改或者保留,其中:废止715件,确定修改132件,继续保留适用753件。

据悉,本书根据司法解释集中清理结果,共收录了三部分内容:一是继续有效的司法解释,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二是司法指导性文件,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单独以及与其他国家机关联合发布的虽然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具有法律适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3.08.27
•【文号】法释[2003]13号
•【施行日期】2003.09.05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3号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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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2-1
2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劵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2-1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2-1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1-24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2-28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2003-4-18
7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6-1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5-15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6-3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7-1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7-9
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003-8-21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9-5
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10-1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12-1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2003-10-10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2003-11-20
18 最高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 2003-12-13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4-1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 2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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