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相关司法解释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一部关于海上商务活动的法律。
下面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进行释义,帮助读者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分为六章,首先是总则。
总则部分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海商交通自由原则、国际公约的适用等内容。
海商法的总则为整个法律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指导原则,确保了海商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海上航行和停泊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海上航行和停泊的相关事项,包括各类船舶的船旗制度、航行规则、船舶登记和船舶保险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第三章海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海上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运输合同的规范可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第四章主要对海上货物买卖合同进行了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交付、风险转移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的规范促进了国内外贸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海商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第五章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第五章主要涉及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海商活动的支持力度,促进投资和融资渠道的畅通,推动海商经济的发展。
第六章海上事故赔偿最后一章是关于海上事故赔偿的规定。
海上事故赔偿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海上事故赔偿的程序和责任,并确保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为海商活动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各章节的规定涵盖了海商活动的各个方面,使得海商活动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同时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次释义,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海事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部分

海事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部分海事法律是为了解决海域内发生的问题而涉及的法律,同时也是防止海事纠纷的发生,只要事海域发生的问题或者诉讼,就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也就是说根据海事法律进行处理得到判决结果,但是海事法律的基本内容究竟有哪些,大家可能并不了解,不过没关系,小编这就给大家仔细的说说基本的内容。
海事法律是为了解决海域内发生的问题而涉及的法律,同时也是防止海事纠纷的发生,只要事海域发生的问题或者诉讼,就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也就是说根据海事法律进行处理得到判决结果,但是海事法律的基本内容究竟有哪些,大家可能并不了解,不过没关系,小编这就给大家仔细的说说基本的内容。
▲一、海事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部分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一》,全文附后)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全文附后),分别就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这两个司法解释将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规定一》明确,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等作业的,也适用《规定一》。
根据《规定一》,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一》明确,有关部门对非法进入我国内水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的外国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的,可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规定一》明确,因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管辖该海域的海事法院、事故船舶最先到达地的海事法院、船舶被扣押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商法相关司法解释汇编

九、船上财产损失的计算:
(一)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计算,扣除可节省的费用;
(二)货物损坏的,以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以货物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三)由于船舶碰撞在约定的时间内迟延交付所产生的损失,按迟延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加预期可得利润与到岸时的市价的差价计算,但预期可得利润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10%;
(七)船员个人生活必需品的损失,按实际损失适当予以赔偿;
(八)承运人与旅客书面约定由承运人保管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依海商法的规定处理;船员、旅客、其他人员个人携带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不予认定;
(九)船上其他财产的损失,按其实际价值计算。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不适用我国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立法本意相符。首先,承运人没有凭提单交付货物行为发生在货物卸下船舶后的交付环节,不同于发生在承运人运输责任期间(即舷到舷)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者延迟交付。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承运人和货主共同分担海上风险原则的体现,但承运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发生在陆上的交付环节,并不存在海上风险。本条规定符合国际上比较通用的《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其次,国际上,船东互保协会和各国保险公司对承运人没有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的损失均不予以承保,因为这属于承运人自己选择承担的商业风险,并不属于运输中海上风险造成的。
十、船期损失的计算:
期限:船舶全损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船舶部分损害的修船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渔业船舶,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
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与提单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来自于《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我们先来看看有关承运人责任的规定: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的期间。
我国《海商法》第46条对集装箱货物和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对非集装箱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2、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海商法第47条和48条规定了承运人的两项基本义务。
我们分别将其概括为适航和管货。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承担适航义务。
实践中,“开航时”的认定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人认为应以“动车”时为标志,有的人认为应以“解开最后一根缆绳”时为标志,因此这也是常见的争议焦点。
对于“航次”也有不同的理解,一是指合同航次,即从装货港至卸货港的整个航程;二是指两港之间的航程,理解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差异。
船舶适航并不要求船舶绝对安全,也不要求船舶配备所有最现代化的安全设备。
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以“谨慎处理”作为衡量标准,只要承运人对船舶适航尽了谨慎处理的义务,则无需承担船舶客观上不适航的责任。
船舶适航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使船舶本身适航,如船体设计、结构、性能等须能够抵御预定航线中一般或合理预见的风险;二是妥善配备船员、船长和船员要求是具有相应知识与技能、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航海专业人员。
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是指船舶应保持船上设备齐全及使用可靠,燃料、淡水及食品,应足够在两相邻停靠港间航程中使用;三是船舶货舱适货,货舱一般要做到清洁、干燥、无味、无虫害、无传染病菌,舱盖板边缘没有老化漏水现象,污水井没有积水,排污设施畅通,通风设备正常等。
在具体的航次中,必须针对不同的航次,不同的装载货物,因不同海域或不同季节所致的不同的运输风险等具体情况对船舶是否适航做出判断。
海事法相关名词解释

海事法可能名词解释海事法的含义:制约海商和海上航行、海上人员和财产运输,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海上事务的法律的整体;制约水上商务中产生的合同、侵权和劳工赔偿请求的规则。
1、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3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2、互有责任(both-to-blame)的碰撞: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3、法律推定过失原则:违反法定的航行规章,即视为过失(contributory fault),而不论违反规则与碰撞之间是否有因果联系,除非违反规则的一方证明违反规则不是并且不可能是碰撞的原因。
4、海难救助: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人命以及海洋环境,由外来力量进行的救助。
5、救助款项:救助款项(salvage payment),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
6、救助报酬请求权: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182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7、获救价值: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
8、特别补偿: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180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9、救助费用:救助费用(salvage expenses),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
海商法相关知识简介.pptx

商法学
第七章 海商法
商法学
第一节 海商法概述
一、海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海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海上运输关系
船舶关系
商法学
(二)海商法的特征
1. 国际性 2. 公法性 3. 技术性 4. 责任限制性 5. 特殊风险性
商法学
二、海商法的历史发展和作用
ous sights. If I'd gone alone, I couldn't have seen nearly as much, because I wouldn't have known my way about. 。2020年11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时31分48秒10:31:4820.11.26 15、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2020年11月上午10时31分20.11.2610:31November 26, 2020 16、如果一个人不知道他要驶向哪头,那么任何风都不是顺风。2020年11月26日星期四10时31分48秒10:31:4826 November 2020 17、一个人如果不到最高峰,他就没有片刻的安宁,他也就不会感到生命的恬静和光荣。上午10时31分48秒上午10时31分10:31:4820.11.26
2.船舶抵押权的设定
3.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4.船舶抵押权的消灭
商法学
(五)船舶优先权 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 2.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及顺序 3.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商法学
二、船 员
(一)船员的概念 (二)船员的资格与配备 (三)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商法学
第三节 海上运输合同
一、海上运输合同概述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征1.2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1.3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关系1.4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船舶的种类与法律地位2.2 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2.3 船舶经营管理2.4 船员的职责与权益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征3.2 提单的性质与法律效力3.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3.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四章: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4.1 海难救助的定义与条件4.2 海难救助的合同与法律制度4.3 共同海损的定义与构成要件4.4 共同海损的理算与分摊第五章:海上保险法5.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征5.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5.3 海上保险的赔偿范围与限制5.4 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六章:海上侵权责任6.1 海上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6.2 船舶碰撞事故的法律责任6.3 海上环境污染与损害赔偿6.4 海上人身伤亡与责任归属第七章:海事诉讼与仲裁7.1 海事诉讼的管辖与程序7.2 海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7.3 国际海事仲裁机构与仲裁协议7.4 海事仲裁的程序与裁决执行第八章: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8.1 船舶建造合同的定义与特征8.2 船舶建造合同的主要条款8.3 船舶维修合同的履行与管理8.4 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九章:海上租赁合同9.1 海上租赁合同的种类与特征9.2 光租合同与融资租合同的比较9.3 海上租赁合同的履行与解除9.4 海上租赁合同的风险与管理第十章:国际海事组织与相关法律法规10.1 国际海事组织简介10.2 国际海事条约与协定10.3 我国海商法的制定与实施10.4 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与公约第十一章:船舶融资与抵押11.1 船舶融资的种类与方式11.2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效力11.3 船舶融资合同的履行与管理11.4 船舶融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第十二章:船舶买卖与转让12.1 船舶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征12.2 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解除12.3 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程序12.4 船舶转让中的风险与防范第十三章: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13.1 船舶碰撞的法律定义与类型13.2 船舶碰撞责任的归责原则13.3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限制13.4 船舶碰撞事故的处理程序与责任分配第十四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依据与原则14.2 船舶吨位的计算与限制14.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情况14.4 船舶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与履行第十五章: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5.1 海商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与步骤15.2 典型海商法案例解析15.3 海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与解决策略15.4 海商法案例教学与实践经验的总结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涵盖了海商法的基本概念、船舶与船员的法律地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海上保险法、海上侵权责任、海事诉讼与仲裁、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海上租赁合同、船舶融资与抵押、船舶买卖与转让、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开篇: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 law 较传统些中国主要用:maritime law 应用较广3、海事诉讼:(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
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
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天津、武汉、广州…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4、法律适用与航运实践:(1)建造船舶(经费来源):A、银行:船舶融资B、企业:船舶抵押(船舶物权)(2)使用船舶:A、叶老师理解班轮运输VS租船运输:a、租船:货主的货多,可租一艘船来运。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
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技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制定,所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1、第一条P3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英文:Ship船舶关系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以上所有内容中,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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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相关司法解释汇编海商法相关司法解释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七百三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1995年8月18日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一、请求人可以请求赔偿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船舶碰撞或者触碰后相继发生的有关费用和损失,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和损失,以及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因请求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不予赔偿。
二、赔偿应当尽量达到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
三、船舶损害赔偿分为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害赔偿。
(一)船舶全损的赔偿包括:船舶价值损失;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的船舶上的燃料、物料、备件、供应品,渔船上的捕捞设备、网具、渔具等损失;船员工资、遣返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船舶部分损害的赔偿包括: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但应满足下列条件:船舶应就近修理,除非请求人能证明在其他地方修理更能减少损失和节省费用,或者有其他合理的理由。
如果船舶经临时修理可继续营运,请求人有责任进行临时修理;船舶碰撞部位的修理,同请求人为保证船舶适航,或者因另外事故所进行的修理,或者与船舶例行的检修一起进行时,赔偿仅限于修理本次船舶碰撞的受损部位所需的费用和损失。
(三)船舶损害赔偿还包括:合理的救助费,沉船的勘查、打捞和清除费用,设置沉船标志费用;拖航费用,本航次的租金或者运费损失,共同海损分摊;合理的船期损失;其他合理的费用。
四、船上财产的损害赔偿包括:船上财产的灭失或者部分损坏引起的贬值损失;合理的修复或者处理费用;合理的财产救助、打捞和清除费用,共同海损分摊;其他合理费用。
五、船舶触碰造成设施损害的赔偿包括:设施的全损或者部分损坏修复费用;设施修复前不能正常使用所产生的合理的收益损失。
六、船舶碰撞或者触碰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七、除赔偿本金外,利息损失也应赔偿。
八、船舶价值损失的计算,以船舶碰撞发生地当时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碰撞发生地无类似船舶市价的,以船舶船籍港类似船舶的市价确定,或者以其他地区类似船舶市价的平均价确定;没有市价的,以原船舶的造价或者购置价,扣除折旧(折旧率按年4%—10%)计算;折旧后没有价值的按残值计算。
船舶被打捞后尚有残值的,船舶价值应扣除残值。
九、船上财产损失的计算:(一)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计算,扣除可节省的费用;(二)货物损坏的,以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以货物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和可节省的费用计算;(三)由于船舶碰撞在约定的时间内迟延交付所产生的损失,按迟延交付货物的实际价值加预期可得利润与到岸时的市价的差价计算,但预期可得利润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10%;(四)船上捕捞的鱼货,以实际的鱼货价值计算。
鱼货价值参照海事发生时当地市价,扣除可节省的费用;(五)船上渔具、网具的种类和数量,以本次出海捕捞作业所需量扣减现存量计算,但所需量超过渔政部门规定或者许可的种类和数量的,不予认定;渔具、网具的价值,按原购置价或者原造价扣除折旧费用和残值计算;(六)旅客行李、物品(包括自带行李)的损失,属本船旅客的损失,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处理;属他船旅客的损失,可参照旅客运输合同中有关旅客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规定处理;(七)船员个人生活必需品的损失,按实际损失适当予以赔偿;(八)承运人与旅客书面约定由承运人保管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依海商法的规定处理;船员、旅客、其他人员个人携带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失,不予认定;(九)船上其他财产的损失,按其实际价值计算。
十、船期损失的计算:期限:船舶全损的,以找到替代船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船舶部分损害的修船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渔业船舶,按上述期限扣除休渔期为限,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
船期损失,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各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无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
渔船渔汛损失,以该渔船前三年的同期渔汛平均净收益计算,或者以本年内同期同类渔船的平均净收益计算。
计算渔汛损失时,应当考虑到碰撞渔船在对船捕渔作业或者围网灯光捕渔作业中的作用等因素。
十一、租金或者运费损失的计算:碰撞导致期租合同承租人停租或者不付租金的,以停租或者不付租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导致到付运费损失的,以尚未收取的运费金额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
十二、设施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限:以实际停止使用期间扣除常规检修的期间为限;设施部分损坏或者全损,分别以合理的修复费用或者重新建造的费用,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折旧费计算;设施使用的收益损失,以实际减少的净收益,即按停止使用前三个月的平均净盈利计算;部分使用并有收益的,应当扣减。
十三、利息损失的计算:船舶价值的损失利息,从船期损失停止计算之日起至判决或者调解指定的应付之日止;其他各项损失的利息,从损失发生之日或者费用产生之日起计算至判决或调解指定的应付之日止;利息按本金性质的同期利率计算。
十四、计算损害赔偿的货币,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相关的货币计算:按船舶营运或者生产经营所使用的货币计算;船载进、出口货物的价值,按买卖合同或者提单、运单记明的货币计算;以特别提款权计算损失的,按法院判决或者调解之日的兑换率换算成相应的货币。
十五、本规定不包括对船舶碰撞或者触碰责任的确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或者承运人依法享受免责和责任限制的权利。
十六、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船舶”是指所有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但是用于军事的和政府公务的船舶除外。
“设施”是指人为设置的固定或者可移动的构造物,包括固定平台、浮鼓、码头、堤坝、桥梁、敷设或者架设的电缆、管道等。
“船舶碰撞”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接触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
“船舶全损”是指船舶实际全部损失,或者损坏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以至于救助、打捞、修理费等费用之和达到或者超过碰撞或者触碰发生前的船舶价值。
“辅助费用”是指为进行修理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必要的进坞费、清舱除气费、排放油污水处理费、港口使费、引航费、检验费以及修船期间所产生的住坞费、码头费等费用,不但不限于上述费用。
“维持费用”是指船舶修理期间,船舶和船员日常消耗的费用,包括燃料、物料、淡水及供应品的消耗和船员工资等。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第二条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五条提货人凭伪造的提单向承运人提取了货物,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第七条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承运人主张免除交付货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诉讼时效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为由提起的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承运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共同实施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行为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法条解读】:承运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是否享有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发生在承运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交付环节,损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提单物权,构成了请求权竞合。
正本提单持有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权选择依照海商法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基于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侵害了提单持有人的提单物权,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承运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