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智慧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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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

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目录释义 (2)声明 (3)正文 (6)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二、项目参与主体 (6)(一)行业主管部门 (6)(二)项目单位 (7)三、项目基本情况 (7)(一)项目概况 (7)(二)项目资金筹措 (8)(三)项目批复文件 (9)四、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评估 (10)五、相关中介机构 (10)(一)会计师事务所 (10)(二)律师事务所 (10)六、结论意见 (11)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2020年某地某地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专项债券法律意见书声明敬启者: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本项目,就本项目所涉及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国发〔2014〕43号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以下简称“财库〔2015〕83号文”)、《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以下简称“财预〔2015〕225号文”),《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以下简称“财预〔2016〕155号文”),《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以下简称“财预〔2017〕89号文”)、《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以下简称“财预〔2018〕34号文”)、《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8〕61号,以下简称“财库〔2018〕61号文”)、《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以下简称“财库〔2019〕23号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以下简称“厅字〔2019〕33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本法律意见。

法 律 意 见 书 -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 律 意 见 书 -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0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编号:TCYJS2015H0056号致: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龙盛”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张声律师参加浙江龙盛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浙江龙盛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江龙盛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浙江龙盛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浙江龙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5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并于1月28日发出相应补充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1、《关于更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15年2月9日下午14:40;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2月9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非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

非公开发行股票法律意见书

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致: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三峡水利”)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 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通过出席发行现场、审验相关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的选择、发行价格的确认及配售缴款、验资过程进行了必要的核查见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资料一同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

本所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按照《承销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文件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三峡水利(600116)非公开发行实施法律意见书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第 2 页共 8 页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国家能源集团辽宁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_企业报告(业主版)

国家能源集团辽宁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_企业报告(业主版)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4 日 生成
1/28
近 3 年(2020-09~2023-08):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国家能源集团辽宁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的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10-100 万区间,占项目总 数的 26.7%。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4 个。 近 1 年(2022-09~2023-08):
TOP9
辽宁公司沈西厂 2023 年配件类 辽 宁 麦 朗 环 保 科 技 B 修导轴承等 17 条询价采购结果 有限公司
\
公告
TOP10
辽宁公司沈西厂中压闸阀(见技 术附件)询价采购结果公告
沈阳展华流体设备 制造厂
\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023-08-21 2022-08-30
1.4.1 重点项目
(1)电力工业专用设备(36)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辽宁公司沈西厂 1、2 号炉空预器 密封改造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
秦皇岛华宇通电力 科技有限公司
618.5
2023-05-25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4 日 生成
3/28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目标单位: 国家能源集团辽宁电力有限公司沈西热电厂
报告时间:
2023-08-24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二零二四年度新能源项目评估咨询合同3篇

二零二四年度新能源项目评估咨询合同3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二零二四年度新能源项目评估咨询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项目定义1.2 评估咨询定义1.3 合同当事人定义2. 项目背景2.1 项目背景概述2.2 项目目的2.3 项目范围3. 服务内容3.1 评估咨询服务3.2 报告编制3.3 数据收集与分析3.4 意见与建议4. 服务期限4.1 项目开始日期4.2 项目结束日期4.3 服务期限调整5. 服务费用5.1 费用构成5.2 付款方式5.3 付款时间5.4 逾期付款6. 保密条款6.1 保密信息定义6.2 保密义务6.3 保密期限6.4 保密责任7. 交付成果7.1 交付时间7.2 交付方式7.3 交付成果质量要求7.4 交付成果验收8. 权利与义务8.1 当事人权利8.2 当事人义务8.3 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程序9.3 争议解决地点10. 合同生效与解除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解除条件10.3 合同解除程序11. 合同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变更程序11.2 合同终止条件11.3 合同终止程序12. 法律适用与管辖12.1 法律适用12.2 管辖法院13. 合同附件13.1 附件一:服务内容清单13.2 附件二:费用明细表13.3 附件三:保密协议14. 其他约定14.1 通知方式14.2 合同签署14.3 合同份数14.4 合同解释权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解释1.1 项目定义本合同所指项目系指2024年度新能源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

1.2 评估咨询定义本合同所指评估咨询系指对上述新能源项目进行市场调研、技术评估、经济效益分析、风险评估等咨询服务。

1.3 合同当事人定义甲方:[甲方全称]乙方:[乙方全称]2. 项目背景2.1 项目背景概述甲方拟开发建设新能源项目,为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特委托乙方提供评估咨询服务。

国网能源控制器(专变)技术规范2022年版

国网能源控制器(专变)技术规范2022年版

能源控制器(专变)通用技术规范2022二〇二二年三月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目次1总则 (1)2软硬件架构 (1)2.1 硬件架构 (1)2.2 软件架构 (1)3技术要求 (2)3.1 环境条件 (2)3.2 规格要求 (3)3.3 工作电源 (4)3.4 机械影响 (5)3.5 主控单元主要性能指标 (5)3.6 数据传输信道 (5)3.7 系统及软件要求 (6)3.8 功能要求 (7)3.9 互换性要求 (31)3.10 绝缘性能要求 (31)3.11 温升 (32)3.12 电磁兼容性要求 (32)3.13 连续通电稳定性 (33)3.14 可靠性指标 (33)3.15 包装要求 (33)3.16 贮存要求 (33)4检验规则 (33)4.1 检验分类 (33)4.2 检验方法 (33)4.3 验收检验 (33)4.4 型式试验 (34)4.5 全性能试验 (34)4.6 项目和顺序 (34)附录A(规范性附录)终端外观型式要求 (36)附录B(规范性附录)终端显示要求 (49)I1 总则1.1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能源控制器(专变)的招标采购,它包括技术指标、机械性能、适应环境、功能要求、电气性能、抗干扰及可靠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验收要求以及供货、质保、售后服务等要求。

1.2 本技术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

凡本技术规范中未规定,但在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或IEC 标准中有规定的规范条文,投标人应按相应标准的条文进行设备设计、制造、试验和安装。

1.3 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技术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技术规范。

如有异议,都应在投标书中以“投标人技术偏差表”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4 本技术规范所建议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投标人应按更严格标准的条文执行或按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

物流公路公司债务融资工具(PPN)非公开定向发行法律意见书模版

物流公路公司债务融资工具(PPN)非公开定向发行法律意见书模版XX]X号中国XX市X区X大街X号XX楼X室X(XXXXXX)传真:(XXXXXX)目录释义。

3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4第二节:正文。

5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XXX是一家专注于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成立于XXXX年。

公司总部位于中国XX省XX市。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和物业管理等方面。

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具备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和市场营销经验。

二)发行人设立及股本沿革XXX成立于XXXX年,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

公司股东包括XXXX、XXXX、XXXX等。

公司已经完成了多轮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等。

三)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XXX是XXX的会员,已经通过了协会的审核,并且遵守了协会的规定和要求。

四)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XXX是一家非金融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

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

二、本次发行程序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是XXX的内部决策,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和批准。

公司已经与认购人签订了认购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二、本次发行的外部注册手续本次发行的外部注册手续已经完成,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及有关机构一)定向发行协议为了规范本次发行行为,发行人与受让人签署了定向发行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信用评级情况本次发行的债券已经获得了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

三)承销协议及承销机构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署了承销协议,明确了承销机构的承销义务和报酬等相关事项。

四)审计情况及审计机构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已经经过审计机构的审计,审计报告已经公布,符合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律师及法律意见书发行人聘请了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意见书,明确了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一)本期定向工具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业务拓展和项目投资等方面,用途明确。

大连智成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智成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06【案件字号】(2022)辽13民终2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树立郭兴利袁源【审理法官】孙树立郭兴利袁源【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大连智成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廷斌;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韩建勋;中电(朝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金志峰【当事人】大连智成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廷斌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韩建勋中电(朝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金志峰【当事人-个人】孙廷斌韩建勋金志峰【当事人-公司】大连智成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中电(朝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翟永芝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孙华琛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庄丽丽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宫丽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李业军辽宁颂鑫律师事务所;赵鸿翔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翟永芝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孙华琛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庄丽丽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宫丽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李业军辽宁颂鑫律师事务所赵鸿翔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翟永芝孙华琛庄丽丽宫丽李业军赵鸿翔【代理律所】辽宁帅旗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辽宁颂鑫律师事务所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大连智成嘉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孙廷斌;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辽宁天昊电力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韩建勋;中电(朝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金【本院观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关于可再生能源补贴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思考

电力交易中心是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统一部署袁 为适应电力 市场化改革需要袁所成立的职能部门遥电力交易中心规范电力市 场交易管理袁建立公开透明尧开放有序尧服务优质尧利于监管的电 力市场交易平台袁更好的服务电力事业和发电企业袁推动电力市 场建设袁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遥
参考文献院 [1]张钦宇.企业集团财务共享中心 构 建 与运 用要 要要以 北 京 汽车集团为例[J].财会通讯,2018(17):86-90. [2]洪霞.企业集团财务共享中心的构建与实施要要 要以 KR 集 团公司为例[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06):58-59. [3]陈静.探究企业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体系的构建[J].财会学 习,2018(05):39-40. [4]张 涛 .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共 享 中 心 的 构 建 探 究 [J]. 当 代 会 计 ,
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曳等要求袁积极发展和完善支持制造强国建设 的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袁充分发挥各类银行机构的差异化优势袁 形成金融服务协同效应遥 稳步推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延伸 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工作袁大力发展产业链金融产品和服务袁通 过野一头在外冶的票据贴现业务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袁促进降低 产业链整体融资成本袁更好的支持集团主业发展遥
经 <<<财务金融
营版
2018.11
关于可再生能源补贴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思考 — ——背景、路径、方案及建议
商冠男 应铮 渊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新疆业务部 新疆乌鲁木齐 830063冤
摘 要院伴随着叶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曳渊银发[2017]58 号袁以下简称叶意见曳冤的出台袁标志着我国加强和改进 对制造强国建设的金融支持和服务进入了新的阶段遥 财务公司需稳步推进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工作袁降低产业链整体融资成本袁更 好支持集团主业发展遥 财务公司要想开展关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袁在紧跟行业发展步伐的同时袁还应主动融入电 力体制改革袁强化与电力交易中心的互动尧合作遥 本文因此探讨了新形势下袁财务公司进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背 景尧路径尧方案及建议遥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邵裘德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2000年3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邵裘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驱逐出境。

一审判决宣告后,邵裘德提起上诉,2000年6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邵裘德提出申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 12月21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

2002年1月28日,邵裘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为理由,请求重新审判。

为使该案能够得到公正、正确的处理,受托承担邵裘德案申诉事务的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特委托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于2003年4月23日组织几位全国著名的刑事法专家就邵裘德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一案进行了咨询和论证。

一、咨询论证所依据的材料如下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沪检一分诉(1998)38号];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9)沪一中刑初字第61号];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0)沪高刑终字第63号];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01)沪高刑监字第30号];5.邵裘德申诉信(2000年12月28日);6.邵裘德致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状(2001年4月20日);7.邵裘德致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状(2001年5月30日);8.邵裘德致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状(2002年1月28日);9.邵裘德“关于希比威公司向上海申愚进出口公司支付代理进口‘车载式医学影像仪’的进口费用和向陈思诺个人支付人民币12万元的补充说明”(2001年10月31日);10.希比威公司付出凭证(1996年5月31日);11.希比威公司汇款申请书(1996年5月9日);12.张臻关于希比威公司公司付出凭证(1996年5月31日)、汇款申请书(1996年5月9日)的说明(2002年1月10日);13.希比威公司付上海申愚进出口公司135336.80元的贷记凭证(1997年9月16日);14.方文清出具的情况证明(2001年10月23日);15.希比威公司付上海申愚进出口公司18万元货款支票(BG733947);16.方文清证明(2001年1月9日);17.张臻关于库存报表的说明(2002年8月16日);18.向为民关于库存报表的说明(2002年8月9日);19.方文清关于库存报表的说明(2002年8月8日);20.侦查机关询问周伟中笔录(1998年6月8日);21.侦查机关询问林继红笔录(1998年4月30日);22.侦查机关询问谢光生笔录(1998年8月9日);23.侦查机关询问孙民生笔录(1998年7月14日);24.侦查机关询问韩鑫笔录(1998年9月16日);25.侦查机关询问方文清笔录(1998年4月5日);26.侦查机关询问周祝安笔录(1998年6月9日);27.侦查机关询问郭明笔录(1998年10月14日);28.侦查机关询问蒋超笔录(1998年4月14日);29.侦查机关询问邵静伟笔录(1998年7月29日);30.侦查机关讯问邵裘德笔录(第9次,1998年4月25日);31.侦查机关讯问陈思诺笔录(1998年9月17日);32.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关于邵裘德、陈思诺、韩鑫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希比威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案的司法会计鉴定书”[沪司会字(1999)第35号];33.万纳公司为希比威公司开具的四张增值税专用发票;34.万纳公司开具的45份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35.“关于万纳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陈思诺费用的查证”;36.“关于陈思诺支付希比威贸易有限公司款项的查证”;37.申愚进出口公司开具的该公司的4份增值税发票;38.希比威公司与申愚公司的供货合同;39.“关于希比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陈思诺费用的查证”;40.球管进口的44份空运提单和4页库存报表;41.车载式医学影像仪的海运提单、发票、代理合同、海关报关记录;42.上海嘉华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1995年4月21日、1996年3月18日、1997年3月5日);二、论证依据的基本案情和主要争议问题(一)一审刑事判决书、二审刑事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9)沪一中刑初字第61号] 认定:被告人邵裘德作为希比威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希比威公司的名义,为该公司利益,指使他人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02.8万余元,已被抵扣税额合计人民币116.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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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某某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xx智慧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补充法律意见书xx京证字[2017]第0236号致:某某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xx律师(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xx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下称“xx智慧能源”)的委托,就某某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计划管理人”)申请设立xx智慧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称“专项计划”)事宜,已出具了编号为“xx京证字[2017]2 / 8第0163号”的《xx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某某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设立xx智慧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部于2017年6月1日出具的编号为“固收部反馈函(资)[2017]第[34]号”的《关于对“xx智慧能源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条件确认申请材料的反馈意见函》(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现就计划管理人申请设立专项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简称与《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一致。

《法律意见书》中所列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各项声明、承诺与保证以及本所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计划管理人申请设立专项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计划管理人申请设立专项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反馈意见》2:关于《购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请管理人和律师就以下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1)核查原始权益人与付款方的合同是否有限制债权转让和进行债务通知的相关约定,如存在相关约定,请管理人说明落实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2)核查是否存在,如果用电量不满足需求,付款人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已完成部分的款项,核查合同是否存在类似抗辩条款,说明如何缓释相关风险;(3)提供相关的合同文件。

答复如下:一、《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中有关限制债权转让和进行债务通知的约定根据原始权益人分别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该等协议中有关限制债权转让和进行债务通知的具体约定如下:3 / 8(一)《购售电合同》原始权益人分别与江苏省电力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均约定:“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任何一方转让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征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转让方必须保证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不得强加给合同另一方任何更多的法律义务或本合同以外的义务。

”(二)《并网调度协议》如东热电与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签订的《南通电网并网调度协议》、东台热电与江苏省电力公司盐城供电公司签订的《江苏东台苏中环保热电并网调度协议》、连云港生物质与江苏省电力公司连云港供电公司签订的《连云港电网并网调度协议》及连云港鑫能与江苏省电力公司连云港供电公司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均约定:“双方明确表示,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无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虽然上述协议约定了原始权益人转让其在该等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应征得合同对方同意。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1以及《资产买卖协议》、《标准条款》的约定2,本所律师认为,首先,原始权益人对其生产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该权益属于一种物权,且原始权益人基于对电力的所有权而享有收益的权能。

其次,《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仅为原始权益人实现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的方式和途径,通过向合同对方收取电力上网电费从而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三条:“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基础资产为自【】至【】期间,原始权益人因从事发电业务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购售电合同等合同约定(包括目前已签署及未来合同期满将要续签的合同),对宝应协鑫、如东热电、东台热电、连云港生物质以及连云港鑫能享有的全部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

4 / 8实现收益权。

因此,专项计划中原始权益人转让的基础资产系特定期间内的电力上网收费收益权而非合同债权,并不涉及《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让,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亦未强制要求原始权益人就转让基础资产事宜事先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或通知相关债务人,故,原始权益人转让基础资产无需征得上述协议项下的合同对方的同意或事先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或通知相关债务人。

二、《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中有关抗辩条款的约定根据原始权益人分别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该等协议中不存在如果用电量不满足需求,付款人可以拒绝支付已完成部分的款项及其他类似抗辩条款。

原始权益人分别与江苏省电力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均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江苏省电力公司应按月向原始权益人预结付电费,次月26日或之前支付100%上月预结付电费。

支付日为节假日时,支付日顺延;江苏省电力公司延期支付时,每天按迟交款项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协议中不存在如果用电量不满足需求,付款人可以拒绝支付已完成部分的款项及其他类似抗辩条款,且江苏省电力公司应按照上述约定向原始权益人结付电费,否则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反馈意见》4:xx智慧能源目前尚有未还本到期的短融、中期票据和贷款,请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证是否需就担任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人征得债权人同意,请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如下:根据xx智慧能源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智慧能源目前尚有未还本到期的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16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公开发行的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及总金额合计约为23.24亿元的贷款合同。

5 / 8一、融资工具及贷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一)中期票据根据xx智慧能源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2016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xx智慧能源在该等中期票据存续期间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的,应及时向市场披露,但无需就担任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人征得债权人同意。

(二)公司债券根据xx智慧能源公开发行的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募集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xx智慧能源在上述公司债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但无需就担任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人征得债权人同意。

(三)贷款合同根据xx智慧能源目前正在履行的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xx智慧能源发生可能对其偿债能力或贷款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需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和/或通知贷款人或就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作出令其满意的安排。

二、xx智慧能源的偿债能力及履约情况根据xx智慧能源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xx智慧能源的净资产合计约为41.30亿元,足以覆盖总金额合计约为23.24亿元的银行贷款。

此外,根据xx智慧能源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智慧能源按照上述贷款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其在该等合同项下的义务,相关债权人未向其主张过任何违约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智慧能源具备偿债能力且能够按照上述贷款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其在该等合同项下的义务,其担任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人不会对其偿债能力或相关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xx智慧能源担任专项计划差额支付承诺人应及时向市场披露,但无需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和/或通知贷款人或就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作出令其满意的安排。

6 / 8《反馈意见》9:根据项目文件,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各原始权益人的现金流出主要是和母公司xx智慧能源的现金池调拨,净流出规模由xx智慧能源每年对公司的资金规划导致。

(1)请律师针对调拨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决策程序的正当性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2)请管理人详细披露相关现金池调拨情况、调拨原则和资金规划,说明存续期间该安排对于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的影响,并进行充分的披露和风险揭示。

答复如下:根据xx智慧能源现行有效的《资金管理标准》及其说明,为满足xx智慧能源和其下属公司及机构(含原始权益人,下称“下属公司”)之间的资金融通需要,下属公司每日定时将其资金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划入以xx智慧能源的名义设立的现金池账户,并在对外付款时以归还委托贷款的方式由银行系统自动将相应资金从现金池账户中划拨至该下属公司账户。

如下属公司拟向xx智慧能源和其他下属公司进行资金拆借的,由该下属公司向xx智慧能源提出申请,并由xx智慧能源审批后,将相应资金以委托贷款的方式从现金池账户中划拨至该下属公司账户。

xx智慧能源和下属公司在事先约定的期间内结算委托贷款利息,并通过银行进行利息划拨。

根据xx智慧能源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资金管理标准》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资金管理标准》的内容及上述资金调拨流程、决策程序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反馈意见》13:原始权益人二如东热电以全部净资产2亿元为母公司xx智慧能源进行担保债务,母公司xx智慧能源同时为原始权益人二如东热电做本次发行的差额支付方,请管理人及律师分析这类循环担保的信用风险,并在计划说明书中进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并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

答复如下:根据xx智慧能源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如东热电、7 / 8宝应xx等与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如东热电、宝应xx分别为xx智慧能源向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总额度为50,000,000美元的非承诺性循环贷款安排提供保证限额为480万美元、180万美元的连带共同保证。

根据xx智慧能源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智慧能源尚未清偿的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借款为5,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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