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案例分析
导游带团经典案例分析:饮食卫生安全

1998年,天津某旅⾏社接待了⼀个从⼭西来的30个⼈的旅游团。
在游览天津蓟县的过程中,导游告诉游客⼭上有很多野果可以⾷⽤,如果游客愿意,可以随便摘着吃。
有⼀位游客吃了⼀种野果后,便觉得不舒服,回来途中即发⾼烧,经诊断是轻度中毒,和他在⼀起的其他游客也吃了这种果⼦却都安然⽆恙。
后来,该游客投诉了旅游社,并要求赔偿。
经交涉,旅⾏社赔偿其医药费三千元。
分析、总结:
游客在异地他乡或异国旅游,⼤多情况下是⼈地两⽣,所以导游对客⼈的提醒、告诫、警⽰与导游讲解同样⾮常重要: 关于导游讲解,⼀般说来,应该有趣、潇洒、和幽默,能吸引客⼈的注意⼒,但在涉及到游客的安全和切⾝利益的关键时候,⽤词⼀定要严谨、认真和庄重。
对安全隐患应该多提醒,以避免事故的发⽣。
此案例属于饮⾷卫⽣安全⽅⾯的案例,游客的中毒事实上未必就是因为误⾷野果,但由于该导游没有做相关的提醒,反⽽⿎动在先,发⽣纠纷当然难逃其责。
火灾的事故案例及原因简短总结

火灾的事故案例及原因简短总结火灾是一种常见而严重的事故,对人类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为了更好地理解火灾发生的原因,我们需要学习一些有关火灾事故案例并进行分析。
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可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来降低未来火灾事故的风险。
1. 山东济南卧龙山景区火灾这起事故发生于2017年5月28日,九天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次名为“醉美卧龙山”的活动。
然而,由于游客数量过多、监管不力和防范措施不足等原因,该山爆发了毁灭性的森林大火。
此次火灾导致18人死亡25人受伤,并损毁了大面积的自然资源。
林业部门在调查中发现,除超负荷承载外还存在以下问题:缺乏消防设备、隐患排查不彻底、管理混乱以及员工培训欠缺等。
2. 上海葛洲坝市区住宅火灾这是一起在2020年1月26日发生的重大火灾。
这起事故发生在一栋名为葛洲坝雅苑的高层住宅楼内,共造成了五人死亡、八人受伤。
经过初步调查,火灾的原因是由于电线短路引发的。
该次事件揭示出高层建筑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包括不合格施工、电器设备维护不当以及紧急疏散通道不畅等。
这些问题严重威胁着公众的生命安全。
3. 复旦大学实验楼化学品爆炸事故此次事件发生在2013年12月2日,在复旦大学附近一所实验室中。
爆炸造成了至少六人死亡并导致多人受伤。
在调查中,引爆点被确定为1,3-二硝基苯(DNB)和三硝基甲苯(TNT)混合物。
调查表明,此次悲剧与化学品存放不当、处置措施不正确以及缺乏足够的培训和指导有关。
缺少对危险化学品正确处理的知识和技能,不仅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构成威胁,还可能危及整个校园的安全。
火灾事故的原因分析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火灾事故往往是由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因:1.疏忽大意:许多火灾事故都是由于人们在使用电器或操作火源时疏忽大意引起的。
此类情况下,当人们不注意离开电器等触发点时,火灾就有可能发生。
例如,在上海住宅楼火灾中,短路电线引发了悲剧。
2023年旅游安全事故案例

2023年旅游安全事故案例
本文将报道2023年发生的一些旅游安全事故案例,以提醒大
家在旅行过程中注意安全。
以下是几起案例的简要描述:
案例一:山区徒步旅行意外
地点:某山区国家公园
日期:2023年5月15日
事件描述:一群徒步旅行者在山区迷失,导致多人受伤和失踪。
事后发现,他们未携带足够的食物、水源和导航设备。
由于山区地
形复杂,无法及时救援,造成了这起悲剧。
教训:徒步旅行前要提前了解路线,带足必要装备和食物水源。
如果不熟悉山区环境,最好请导游或专业人士陪同。
案例二:水上旅游事故
地点:某海滨度假胜地
日期:2023年7月8日
事件描述:一艘游船在进行游览时,突遇狂风和大浪,导致船
只倾覆。
多名旅客被困在水中,其中一人不幸遇难。
调查发现,游
船运营方未对天气变化进行充分评估和告知旅客风险。
教训:参加水上旅游活动时,要注意天气预报和相关安全告知。
如遇恶劣天气情况,应及时停止活动或更换安全设施。
案例三:酒店火灾
地点:某城市中心一家豪华酒店
日期:2023年10月21日
事件描述:一场严重的火灾在酒店内发生,造成多人伤亡和财
产损失。
初步调查显示,火灾起因是电线老化引发的短路,但酒店
管理方未进行定期设备检查和火灾演练。
教训:选择住宿时要了解酒店的安全措施和设施情况。
在火灾
发生时,要冷静逃生,并向相关人员求助。
以上案例提醒我们,旅游安全至关重要。
大家在旅行过程中,务必提前了解目的地的风险和安全情况,并遵循相关安全规定和提示,确保自身安全。
景区管理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风景名胜区位于我国某省,以其独特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闻名遐迩。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景区游客数量逐年攀升,景区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以XX风景名胜区一起游客违规行为处理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景区管理中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案例介绍2022年8月,XX风景名胜区发生了一起游客违规行为的案例。
一名游客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景区内禁止进入的区域,导致景区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同时也威胁到了其他游客的安全。
景区管理部门发现后,立即采取了以下措施:1. 现场制止:景区安保人员发现违规游客后,立即对其进行制止,并要求其离开违规区域。
2. 调查取证:景区管理部门对违规游客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3. 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景区管理部门对违规游客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和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景区。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法规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该法规定,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本案中,违规游客擅自进入禁止区域,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2. 《风景名胜区条例》:该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游客应当遵守景区规定,不得损坏景物、设施,不得擅自进入非开放区域。
本案中,违规游客的行为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
(二)景区管理问题1. 宣传引导不足:景区在游客进入前未能充分进行宣传引导,未能提醒游客注意景区规定,导致游客对违规行为认识不足。
2. 监管力度不够:景区安保人员监管力度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3. 处罚措施不力:景区对违规游客的处罚力度不够,未能起到警示作用。
四、改进建议1. 加强宣传引导:景区应在游客进入前进行充分的宣传引导,通过公告、广播、指示牌等多种形式,提醒游客遵守景区规定。
2. 提高监管力度:景区应加强安保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监管能力,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企业旅游骗局案例分析报告

企业旅游骗局案例分析报告1. 案例背景企业旅游作为一种常见的员工福利活动,被许多企业用来增强员工凝聚力和团队合作意识。
然而,有时候企业旅游也会成为一种骗局的手段,从而损害员工权益和企业形象。
本报告将分析一起企业旅游骗局案例,以期加强企业对于旅游活动的风险防范和合理安排。
2. 案例分析2.1 案例描述某公司为了奖励社内绩优的员工,决定组织一次奖励旅游活动。
该公司在旅游前宣称,此次旅游将前往著名的度假胜地,并且提供五星级住宿和奢华设施。
报名时,员工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用于旅行费用的预付款。
然而,在旅游到达目的地后,员工们发现住宿条件远不如宣传所说的五星级标准。
酒店设施旧旧的,服务品质不佳,且企业工作人员对此情况不作任何解释或补偿。
同时,旅行过程中也没有提供其他奖励项目,员工感到被欺骗和忽视。
2.2 问题分析根据上述描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问题:1. 公司宣称提供五星级住宿和奢华设施,但实际住宿条件远不如所说,造成了虚假宣传;2. 公司没有提供预期的奖励项目,没有按照原定计划执行旅游活动;3. 公司工作人员对于住宿条件的差异没有解释和补偿,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2.3 影响分析企业旅游骗局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包括:1. 公司形象受损:通过虚假宣传和不履行旅游计划,公司失去员工和外界对于其诚信和信任;2. 员工士气下降:员工对于公司的不公平对待和忽视感到失望和愤怒,对公司的投入程度降低,可能影响工作效率和团队合作;3. 法律风险:如果员工对公司进行维权或寻求法律救济,公司可能面临法律诉讼风险和赔偿责任。
3. 预防与应对策略为了预防企业旅游骗局案例的发生,并避免以上所述的负面影响,以下是一些建议的预防与应对策略:1. 诚信宣传:公司在旅游活动宣传中应真实、准确地描述旅游目的地、住宿条件和奖励项目,避免虚假宣传引起员工误解;2. 合同保障:公司和旅行社应签订明确的合同,约定旅游活动的具体内容、住宿条件和费用,保证员工权益和企业利益;3. 事前调查:公司在确定旅游目的地和住宿场所时应进行实地调查和勘查,确保其符合预期标准;4. 及时解释和补偿:如果公司发现旅游活动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员工解释原因并提供合理补偿,以保护员工权益和维护公司形象;5. 监管与督查: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旅游活动的监管和督查,确保旅游活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近期旅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以近期发生的几起旅游法律案件为例,分析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案例一: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导致游客权益受损案件背景:某旅行社在宣传一款旅游产品时,承诺游客将游览A、B、C三个景点。
然而,在实际行程中,旅行社却擅自将C景点改为D景点。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提供旅游服务。
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属于违约行为。
在本案中,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未提前告知游客,也未取得游客的同意,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建议:1. 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行程安排,并确保行程安排的合理性。
2. 旅行社在改变行程前,应提前告知游客,并取得游客的同意。
3. 游客在发现旅行社擅自改变行程时,应立即与旅行社沟通,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二:导游强制购物导致游客经济损失案件背景:某游客参加了一款旅游团,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强制游客在一家购物店消费,游客因不满导游的行为,拒绝购物,导游便对其进行辱骂和威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导游应当尊重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游客购物。
导游强制游客购物,属于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侵犯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造成了游客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强制交易,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建议:1.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应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游客在遇到导游强制购物时,应坚决拒绝,并及时向旅行社或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活动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旅行社与乙旅游者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旅游者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五国之旅。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乙旅游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旅游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者、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乙旅游者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旅游安全事故【案情简介】丙旅游者在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因景区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丙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旅游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
2.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3. 侵权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丙旅游者遭受意外事故,构成侵权。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案例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案例篇一:景区安全事故处理景区安全事故处理技巧安全:旅游的生命线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
任何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造成重大的人身财产损失,而且会影响旅游目的地的整体形象,甚至会演化为较为严重的旅游危机,阻碍旅游业的正常发展。
随着旅游活动规模的急剧扩大,以及散客自助旅游、探险旅游等旅游形式的蓬勃发展,影响旅游安全的因素日趋复杂化,传统的旅游安全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旅游安全事故呈现出高发态势。
尤其是在黄金周期间,由于旅游设施、从业人员均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旅游安全事故更是频繁发生,使得旅游安全成为影响旅游业持续发展的一个核心因素。
旅游业的特点决定了安全问题贯穿于旅游活动的始终。
旅游活动的综合性,使得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需要频繁使用交通、游乐等各类服务设施,存在着广泛而复杂的设施安全问题。
如,205年海南发生的游艇倾覆事件和近期河南商丘境内发生的特大旅游交通事故等。
旅游活动的异地性,使得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需要付出高于日常生活的体力消耗,存在着一定的健康安全问题。
如,重庆某旅游团在湖北赤壁发生的老人猝死事件等。
旅游活动的野外性,使得游客脱离了原来熟悉的生存环境而进入较为陌生的环境,存在着一定的环境安全问题。
如,20年“五一”黄金周期间,42名北京游客被困内蒙古库布奇沙漠而导致一名游客死亡事件等。
旅游活动的外部性,使得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容易与当地居民、旅游从业人员发生利益冲突,存在着一定的治安安全问题。
如,前不久发生的三亚景区商贩围殴四川游客和丽江导游伤人事件等。
此外,旅游活动中还广泛存在着食品卫生安全、消费安全等一系列安全问题,使得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错综而复杂。
总体而言,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分为主动安全和被动安全两个方面。
二者在旅游安全管理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主动安全,主要是指通过各种预防措施来主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患于未然,包括旅游安全教育、旅游安全设施与制度的完善、旅游安全检查与监管等;被动安全,主要是指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就要通过各种有效而及时的补救措施来使安全事故损失最小化,包括旅游保险、紧急救援、危机处置等。
关于旅游法律案例的例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女,30岁,北京市民。
2019年6月,张某通过某在线旅游平台预订了某旅行社推出的“海南五日游”套餐。
该套餐包含往返机票、住宿、导游服务、门票等。
在支付了旅游费用后,张某收到了旅行社发送的旅游行程安排。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导游服务质量低下,且行程安排与承诺存在较大出入。
具体如下:1. 宣传材料中显示的酒店为五星级酒店,实际入住的酒店为三星级;2. 导游在行程中多次擅自更改行程,导致张某未能按照原计划游览景点;3. 导游在游览过程中态度恶劣,对游客的询问和需求不予理睬;4. 行程安排中承诺的景点游览时间不足,导致张某未能充分游览。
张某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以下争议焦点展开:1. 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2. 旅行社是否应当退还旅游费用?3. 旅行社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1. 旅行社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其承诺的质量、性能、用途、安全标准等要求。
”旅行社在宣传材料中明确承诺提供五星级酒店住宿,实际却提供三星级酒店,构成欺诈。
2. 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退还旅游费用。
3. 旅行社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消费者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导游态度恶劣,对游客的询问和需求不予理睬,给张某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在宣传材料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
大学生旅游失踪案例及其案例分析
大学生旅游失踪案例及其案例分析2021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
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21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
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
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
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
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
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
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
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
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
旅游者向110报案。
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
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
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
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
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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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
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7.13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
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
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
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
问题:1、导致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哪些?2、采取哪些措施以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
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7.13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
主要表现在: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
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
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
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
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
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
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
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
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28人受伤。
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
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
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
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
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对旅游产品要素的安全评估。
旅行社是组织旅游产品的龙头,要对所采购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备案上报,严禁采购不合格、没有资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素产品。
二是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
以零团费、负团费的危害为主题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案例教育,使旅游者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将给自身造成的风险与伤害,扫除零团费、负团费存在的土壤。
三是加大旅游保险投保力度。
以宣传贯彻《旅行社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保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
四是在旅游旺季进行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在我国,旅游运营车辆管理不规范、司机疲劳驾驶、不规范操作、危险路段等是造成旅游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隐患,应该向欧洲学习,对旅游车、旅游司机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同时对旅游司机的单次行车时长、特定旅游线路的行车资质等进行限定,并积极鼓励游客对旅游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投诉。
五是严厉打击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经营行为.对零团费、负团费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关的旅游资质,强化旅行社之间的连带监管。
六是加强旅游合同管理。
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组团单位将旅游要素,尤其是旅游购物点、购物次数、发生额外行程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明确列入合同,以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七是建立旅游暗访制度。
通过暗访调查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旅游相关法规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旅游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与处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规范和调整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安全意识淡漠导致游客溺水死亡--广东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游客溺水死亡事故的案例分析案例背景: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
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
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
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
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
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旅游者向110报案。
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
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
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
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死者家属随后返回原籍,事故善后处理结束。
(此案例由广东省旅游局提供)答案: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
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安全意识淡漠。
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漠,或只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
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滥;加之旅游者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显然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游者。
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
第二、盲目销价竞争。
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
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第三、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
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自然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
诸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
在组团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即是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更是旅游要素的组合者。
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其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
第四,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
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