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1.前言2.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
3.应急预案编制(1)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包括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预案编制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预案编制的依据、编制的原则和目标等内容。
(2)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是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3)应急预案应涵盖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测、报告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4)预案编制工作应有组织、有计划、有依据、有措施。
由专门机构组织,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进行统一编制。
(5)应急预案的编制结果应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并通知各相关单位。
4.应急预案的实施(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工作机构,明确预案实施的职责和权限。
(2)各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建设和配备必要的物质设备和人员,确保应急预案的实施。
(3)应急预案的实施应采取有力措施,包括组织力量迅速抵达现场,清除事故隐患,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等。
(4)应急预案的实施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后续的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
(5)应急预案的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互相协作,共同协调,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5.应急预案的评估和修改(1)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改进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评估的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检查。
(3)评估结果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工作。
6.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1)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意识。
(2)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素质和技能,确保能够熟练掌握应急预案的实施要求。
(3)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应与相关机构合作,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
7.责任追究(1)对于未按照本管理办法要求编制应急预案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内容解读
解读一
解读二
新修订的“办法”体现三大亮点:以预防为导向,重在事前的准备工作;解决应急预案形式主义问题,将应 急预案管理镶嵌进入日常管理工作的动态管理;强调预案编制以实际操作为导向。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会带来生命财产的损失、给伤亡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和灾难,亦会给国家造成 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
亮点一 重在事前准备
在凶猛的火势和刺鼻的气味中,4月23日凌晨1时54分,经过千余名消防官兵协同奋战16小时,江苏省泰州市 靖江市危险化学品仓储大火终于被扑灭。由于现场处置及时,没有形成更大范围的连锁爆炸。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报称,事故原因是由于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动火作业导致的安全生产责 任事故。
修改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 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修订情况
2009年3月20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4月1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16年4月15日,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于2016年6月3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方案的管理,完善应急方案体系,增强应急方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方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与省政府有关规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方案(以下简称应急方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与修改与制定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方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承担、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局承担全省应急方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方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方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与督查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方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方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方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安排与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方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方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方案内容与相关应急方案相互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事故应对的效率和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生产活动引发的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可能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组织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各方力量,保障人员安全、有效处置事故、降低事故损失的应急预案。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灾害类型与等级的确定;(二)应急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的定义;(三)预警与报警机制;(四)紧急避险、疏散和转移;(五)事故报告与处置;(六)救援和抢险力量的组织和协调;(七)应急物资与装备的储备和调度;(八)宣传教育和培训;(九)事故调查和报告;(十)事故 aftermath 的处理;(十一)其他需要纳入预案的紧急行动措施。
第二章灾害类型与等级的确定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可能发生的各类灾害类型与等级。
第六条对于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金属冶炼类事故、矿山类事故等常见的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类型,应根据生产环境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灾害等级,并根据等级划分不同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灾害等级的划分应包括临界等级、重大等级和特大等级,其中特大等级的事故应急预案应采取更加严格和细致的措施。
第三章应急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的定义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的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应急组织机构应包括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救援组、后勤保障组等,明确每个组织机构的成员、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责任部门应包括消防部门、安监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等,明确每个责任部门在应急预案中的角色和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编制和完善应急预案管理机制为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机制。
各生产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类型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评估、更新、完善预案内容。
同时根据实践情况不断改进管理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1.1 应急预案管理机制的组成应急预案管理机制通常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综合统筹、组织协调、决策指导等工作;•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管理指挥和调度工作;•应急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的具体实施,如现场处置、路线疏导、物资调配等;•预警系统:提供可靠的信息来源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急设备:满足应急响应所需的专业工具和设备;•应急物资:能够及时调配供应的医疗物资、救援器材、消防器材等;•应急演练:定期进行模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规定预案编制、修改、复查等管理流程,确保预案的及时、有效性。
1.2 应急预案管理机制的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管理机制的运行流程是:•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批准、执行等具体要求;•应急管理部门(或起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编制应急预案,并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并确定实施单位、实施时间和实施办法等;•各实施单位接收文件后,应当尽快将预案具体实施细则下发到位,并明确各自责任、职责、义务、行动及文书的保密等级,以及应急流程、指挥系统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和模拟演练,以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效果,发现问题并及时完善和提高应急预案执行能力。
2.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与报告机制2.1 预警机制建立科学全面的预警机制,及时准确地掌握预警信息,对公众进行预警告知,以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和减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2 报告机制各单位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确保第一时间掌握相关信息,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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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应急预案法律依据
企业编制应急预案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4号):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5〕11号):二、严格落实应急预案管理责任(一)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应急预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各分管负责人要按职责分工落实分管领域的应急预案工作责任。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5、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央在湘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大企业和生产单位不断涌现,与此同时,也面临不同的生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于企业和单位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因此,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成为了每个企业和单位必须加强和严格执行的工作。
1.应急预案的重要性生产安全事故是防范不了的,但是我们能够在生产之前,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来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置和处理,以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应急预案是事故突然发生时,组织人员、设备和资源快速投入及协调的指导性文件,保证事故发生后,单位和企业能够快速高效地应对,减轻痛苦和降低损失,并对事故进行分析,找出原因,促进健康发展。
2.应急预案编制的原则2.1适应实际条件原则应急预案编制不可泛泛而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条件进行编制,不断完善,保证适应实际生产管理需要。
2.2防范先于应对原则应急预案编制的目的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与扩大,从而预先进行处置,避免损失。
在编制预案时,应采取“预先防范、及时响应、强化机制、人人参与”的方针,充分做好应急预案,加强预防措施。
2.3科学技术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急预案编制不仅要结合科学技术,还要有管理的思想,编制人员需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把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相结合,才能更有效地提高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3.应急预案的编制编制应急预案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3.1组织编制工作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由领导组织,并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对宏观和微观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调查情况进行充分了解,进行调研,明确编制目标和科学计划。
3.2定制项目依据性质和特点,对项目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预案,保证应急预案针对性强,随需而变。
3.3明确责任制定具体的责任和任务,并确定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和沟通机制,保证应急预案能够有效地运行。
3.4编库备案编制完成后,应急预案应送审、备案并存档,对照更新和迭代的需求,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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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总29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奖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央在湘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并适时更新;(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有关部门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要求进行编制。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一)总则。
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概念与分级、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包括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组织体系、办事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及相应的工作职责等。
(三)预警机制。
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测预警行动、应急处置等运行机制等,并应针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预警级别,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机制。
(四)应急响应。
包括分级响应、响应程序、指挥与协调、现场紧急处理、信息发布和应急结束的程序和措施等。
(五)后期处置。
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事故调查和总结等。
(六)保障机制。
包括人力资源、财力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宣传、培训和演习、监督检查等。
(七)附则。
包括名词术语、预案管理与更新、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定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时间等。
(八)附件。
包括工作流程图、有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表等。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等情况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事故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适应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九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条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应急预案备案涉及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3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
主要是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要素评审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主要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在具体评审过程中,主要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
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注重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及保障措施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过评审或论证后,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备案。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在湘及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简称省属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属以下企业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所在市州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原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的管理系统和应急预案数据库,便于调阅和使用。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并将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员工熟知应急预案内容,掌握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并经考核合格。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重要岗位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书面评估报告,总结演练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于演练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预案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