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关于安全生产文件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湘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2009年9月14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全省安全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1.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跨越、富民强省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实施“一化三基”战略中,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推进,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逐年下降。
但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呈易发、多发、高发态势;经济结构还没有明显优化,资源型产业比重大,技术含量低、规模小、危险性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大量存在,历史积累形成的尾矿库、采空区等安全隐患十分突出;部分地方、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战略及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2.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隐患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科学跨越、富民强省提供安全保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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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所有企业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凡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部门应责令立即停产,并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存在重大隐患无法治理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应一律予以关闭。
2、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和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风险较小的项目编制安全专篇),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审查或备案。
建筑施工企业、危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异地开展业务之前,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各类工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都必须自觉依法接受安全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特区”、“重点工程”、“招商引资”等理由允许上述企业和工程项目逃避安全监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湘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7日湖南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为切实提升我省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矿山安全保障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令第774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以下措施。
一、坚持系统化治理(一)严格矿山和尾矿库准入。
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年。
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各地应严格实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参与新建非煤矿山联合选址制度。
新设采矿权的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
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
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湘政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2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5月16日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按照《条例》规定划分事故等级。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间内客观公正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交叉互检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交叉互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交叉互检的通知湘应急函〔2023〕226号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企业总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三查一曝光”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现将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交叉互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交叉互检,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成效,促进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巩固专项排查整治质效;推动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行业互查机制,推行“互学、互查、互促”工作模式;进一步畅通企业交流沟通渠道,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能动性,学习借鉴安全生产先进工作经验,提升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全省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检查时间2024年1月起至12月底,时间持续一年。
三、检查重点本次交叉互检重点突出“三同时”履行情况、金属冶炼、机械铸造、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检维修和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安全管理等其他安全风险较大的环节和部位。
(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实施竣工验收和资料备查的情况;(二)金属冶炼重点检查铁冶炼、钢冶炼、铁水预处理、炉外精炼和连铸,有色金属火法冶炼,铁合金生产,黑色、有色金属铸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企业中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高压的工艺设备;(三)机械铸造重点检查机械设备传动部位的防护罩、盖、栏和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连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自动保护装置的完备可靠性,机械手活动区域的防护、屏护装置及与动力回路的联锁情况;(四)粉尘防爆重点检查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措施、粉尘清扫四个方面设施设备;(五)涉氨制冷企业重点检查人员较多生产场所和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六)涉煤气企业的生产设备装置及生产场所;(七)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区域;(八)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情况;(九)危险化学品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情况;(十)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安全管理情况;(十一)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十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袖章(袖标)佩戴、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示牌设置情况;(十三)企业搅拌机等人员可进入设备上和启动装置附近设置“不挂牌不检修,不摘牌不启动”等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落实检维修作业、外包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八条硬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八条硬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湘安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八条硬措施》的通知湘安发〔2023〕7号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刻吸取醴陵“7·11”事故教训,严管严查严打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八条硬措施》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执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2023年7月28日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八条硬措施一、切实强化打非责任。
依法依规压实县乡人民政府“打非”主体责任,由县乡人民政府明确政府负责人具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检查。
二、从严把控源头关口。
危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严禁向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者提供原材料,违者一律依法停产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坚决斩断销售链条。
全省所有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储存)、零售、运输单位不得为非法产品流入市场提供任何帮助,违者一律依法从严处理。
引导相关单位签订“打非”承诺书,明确凡查实从非法渠道进货的,自愿退出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经营领域。
四、严格管控重点人员。
县级专班要梳理属地五年内因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受到司法、行政处理的相关人员,建立“重点人员管理名单”,与相关县区实行联动,落实管控责任,严格动态管理。
五、严查贴牌冒牌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销售非法贴牌、冒牌等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会同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进行溯源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六、重拳打击、治乱追责。
对违法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从重处理,涉及刑事犯罪的一律行刑衔接;对因不负责任、工作不力导致非法生产和伤亡事故的,一律依法倒查从严追究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胡忠雄2019年11月19日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职工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负责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07•【字号】湘安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醇基燃料安全监管的通知湘安发〔2022〕9号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加强我省醇基燃料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督促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等各环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醇基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一)醇基燃料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要将醇基燃料原材料储存在满足安全条件、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仓库或储存场所内,严禁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充装醇基燃料,严禁委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运输企业配送醇基燃料。
(二)醇基燃料经营(储存)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经营活动地具备合法的醇基燃料储存装置,并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具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醇基燃料,严禁非法储存醇基燃料。
要与燃料使用单位签订供用燃料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禁向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经营场所企业单位供应醇基燃料。
要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燃料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
要加强对配送燃料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管理,遵守燃料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非法充装或使用报废、超期未检和其他不合格的容器。
(三)醇基燃料运输企业要依照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
应当使用具备安全条件的车辆运输;装卸时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措施,遵守安全作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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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安全生产文件
湖南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
为加强对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湖南省政府特制定本文件,规范安全生产工作。
一、总体要求
湖南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的监管责任。
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
二、主要措施
1.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确保责任到人。
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管,强化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加大对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宣传教
育力度,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讲座、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等形式,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
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
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对企
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强化对事故隐患企业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煤矿等高风险行业的监管,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4.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
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
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管理。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数字化、网络化,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科技含量。
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5.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加强与其他省份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通过参与国际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在全球范围内的共享与合作。
三、预期目标
通过上述措施的落实,预计在未来三年内,湖南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取得显著进展。
预计事故发生率将下降30%以上,人
员伤亡率将下降20%以上。
湖南省将成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的示范窗口,为全国其他省份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四、实施机制
湖南省政府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落实方案,确保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激励和约束相关部门和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综上所述,湖南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旨在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监管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预计在未来三年内,湖南省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取得显著进展。
湖南将成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示范窗口,为其他省份提供经验和做法。
湖南省政府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