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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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7.28【实施日期】200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察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所在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劝阻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工作。

第八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湖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主体的质量和安全责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行强制性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当实行科学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技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鼓励建设优质工程。

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有突出的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国家鼓励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省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经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从事交通、水利、铁路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集。

湖南安全管理制度

湖南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2.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科学管理”的原则。

3.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主体、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湖南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2.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 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

五、安全生产投入与设施1. 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合理投入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完善。

2.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3. 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和预警机制,确保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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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湖南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加强对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该条例总共包括八章五十五条内容,主要涉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生产经营单位职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等方面。

首先,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均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承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次,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制度。

对涉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同时,对安全风险较低、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实行备案管理,简化手续、提高行政效率。

再次,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评估,修复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突发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

此外,条例还强调了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并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同时,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后,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的处罚和惩罚,并向社会公布,以起到警示作用。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将更有力地促进了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增强了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推动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形势好转,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也为湖南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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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9.28•【字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4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的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基础设施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408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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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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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旨在保障全省各行业、各企业的安全生产,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该条例为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对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从安全生产的责任、安全生产的组织、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特别是对于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规定了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内容,为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此外,《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对于安全生产中的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信息的报告和发布等方面也做了详细规定,对于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总的来说,湖南省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全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有利于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希望在全省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能够切实落实条例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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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

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现场勘察进行见证,没有条件的应当委托其他勘察单位进行见证。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保证建设工程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垫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建设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分项发包的,必须依法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一)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备案文件;(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文件;(三)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的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个月内,向备案机关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取得档案移交证明。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勘察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并对勘察质量负责;所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采用专有、专利技术的,设计单位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相应的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的建议。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对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对非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认定,并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予以纠正,并按照项目批准权限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章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一)审查施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证措施;(二)查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三)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四)对建设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验收认可,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审核签字;必要时,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过程和钢筋的加工过程进行监理;(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阶段性验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单位必须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并通过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在资质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检验检测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论必须真实、可靠,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对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对检验检测结论有异议的,由提出异议的单位与原检验检测单位共同选定的检验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章施工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二)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依法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五)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行为予以制止,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专项教育培训经费,用于其管理、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该技术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签字确认。

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管理规章制度;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允许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施工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损害的,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围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必须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得在尚未竣工且无安全保障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建筑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提供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

建筑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九条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拟出租的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建立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制度,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的单位在出租施工设备、机具和周转材料时,向承租人提供相应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承租人应当予以查验。

第三十条预拌混凝土、预制构(配)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提供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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