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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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_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_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汉族,某市某区人。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某市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2020年2月25日晚上,张某某与同乡李某在市区一家烧烤摊饮酒。

酒后,因口角纠纷,张某某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李某头部受伤。

经鉴定,李某头部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二、案件事实2020年2月25日晚上,张某某与李某在市区一家烧烤摊饮酒。

酒后,两人因口角纠纷发生争执。

张某某情绪激动,用拳头殴打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

在冲突过程中,周围有多名群众目睹了这一事件。

事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李某头部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张某某对李某的伤情表示歉意,但拒绝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

三、辩护意见1. 张某某在冲突过程中,情绪激动,但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

2. 张某某愿意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取得李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张某某系初犯,无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

四、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某在冲突过程中,情绪激动,但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张某某愿意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取得李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 张某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用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

从案件事实来看,张某某在冲突过程中,情绪激动,用拳头殴打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李某头部,致李某头部受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咨询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咨询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于2019年购买了一套位于该市某住宅区的房产。

购房时,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该住宅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逾期交付的违约金为每日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五支付。

然而,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房屋实际交付日期被延迟至2021年3月1日。

张先生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张先生无奈之下,寻求法律帮助,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了以下建议。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逾期交付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逾期交付违约金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的,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和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张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具体分析如下:1. 违约事实的认定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

但实际交付日期为2021年3月1日,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构成违约。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作文(3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作文(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能够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律原理、法律规则以及法律适用的过程。

本文将以某企业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旨在提高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以及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背景某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该公司员工人数众多,劳动合同关系复杂。

2018年,该公司与员工李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该公司生产部经理,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019年5月,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在离职前,李某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然而,公司认为李某未提前30天书面提出辞职,也未履行离职手续,因此拒绝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当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某离职补偿金?四、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应当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应当连续工作满一年,每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劳动者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可以请事假、病假或者事假、病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可以调休。

调休不冲抵年休假。

在本案中,李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连续工作满一年,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并支付年休假工资。

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某离职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案例分析的模板范文(3篇)

法律案例分析的模板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基本信息1. 案件名称:XX法律纠纷案2. 案件编号:XX3. 被告人:XX4. 原告:XX5. 案件性质:民事纠纷6. 案件审理法院:XX人民法院(二)案件事实XX年XX月XX日,原告XX与被告人XX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人位于XX市XX区XX路的房屋,租赁期限为XX年,租金为每月XX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间,原告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漏水等。

经多次与被告人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原告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案例分析(一)关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房屋质量问题鉴定报告,证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结合被告提供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法院认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二)关于原告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由于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居住,符合上述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新闻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新闻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其中尤以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为甚。

2023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场由劳动者维权行动引发的争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事件时的职责与权限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员工人数众多,但由于近年来市场竞争加剧,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部分员工工资发放不及时,劳动条件恶化。

2023年4月,科技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裁员100人。

裁员方案公布后,部分员工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且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5月1日,部分员工自发组织起来,在市政府门前进行抗议,要求公司恢复工作,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补偿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裁员程序是否合法:科技公司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

2. 劳动者权益保护:在裁员过程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及时介入,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政府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在处理此类事件时,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与权限是什么,如何平衡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的利益。

四、案例分析1. 裁员程序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进行裁员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员,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此,科技公司的裁员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劳动者权益保护在裁员过程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系邻居,甲、乙二人系夫妻,丙系乙之弟。

甲、乙、丙三人共同拥有一块位于城市郊区的土地,土地面积共计5亩。

2009年,甲、乙二人将该土地出租给丁经营农业。

合同约定,租期10年,租金每年10万元,租金于每年1月1日前支付。

2011年,丁在土地上建设了农业设施,投资约50万元。

2012年,甲、乙因家庭矛盾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甲、乙共同财产中的土地归丙所有。

2013年,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返还土地及地上设施。

二、争议焦点1. 甲、乙离婚协议中关于土地的约定是否有效?2. 甲、乙离婚后,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土地及地上设施?三、案例分析(一)关于甲、乙离婚协议中关于土地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甲、乙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二)关于甲、乙离婚后,甲是否有权要求丙返还土地及地上设施1. 甲、乙离婚后,甲对土地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甲、乙离婚时,土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2. 丙对土地的权益甲、乙离婚协议约定土地归丙所有,该约定对甲、乙、丙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丙取得土地所有权后,甲无权要求返还土地。

3. 地上设施的权益丁在土地上建设了农业设施,投资约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丁在土地上建设的农业设施属于合法建造,自建设完成时即取得所有权。

甲无权要求返还地上设施。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离婚协议中关于土地的约定有效,甲、乙离婚后,甲无权要求丙返还土地及地上设施。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的规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21年5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期限届满后,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无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如果解除合同,甲公司应如何主张赔偿?三、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经构成违约。

(二)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且经甲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三)甲公司应如何主张赔偿1. 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法律案例分析文案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甲乙双方签订的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甲为房屋出租方,乙为房屋承租方。

双方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承租甲的房屋,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019年5月,乙未按时支付租金,甲多次催促未果。

甲遂于2019年6月向乙送达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乙支付欠租及违约金。

乙不服,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支付欠租及违约金?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甲作为合同一方,有权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甲有权解除合同。

2. 甲是否可以要求乙支付欠租及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乙未按时支付租金,甲有权要求乙支付欠租及违约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乙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可以要求乙支付欠租及违约金。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甲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支付欠租及违约金。

乙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六、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具体。

2.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3. 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作文(2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某公司员工被告:某公司案由:劳动合同纠纷张某于201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职务。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

2013年7月,张某在工作中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聘。

张某认为公司的解聘行为违法,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

二、争议焦点1. 公司解聘张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公司解聘张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公司解聘张某是因为其在工作中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并非因为张某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因此,公司解聘张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2. 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故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负责生产加工,并约定了产品的质量标准、交付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提供了原材料,但乙公司未能按期完成产品加工并交付。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导致甲公司损失严重。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合同是否有效?2.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乙公司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二)案件事实1. 合同有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内容明确,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成立并生效。

2. 乙公司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产品加工并交付。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期完成产品加工,导致甲公司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构成违约。

3. 乙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本案中,乙公司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完成产品加工并交付;(2)赔偿甲公司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利润损失等。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乙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完成产品加工并交付给甲公司;2. 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原材料损失、利润损失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纠纷,关键在于判断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以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以下是具体分析:1. 合同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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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法律案例分析范文〕*篇一:法律案例分析范文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案情简介】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

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

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

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

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1、《合同法》(1999年)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第二条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篇二:法律案例分析范文法律案例分析范文案例: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

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

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

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

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

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

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

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

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

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

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

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

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

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

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

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

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

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

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

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篇三:案例分析范文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律类毕业设计(专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毕业作业课题名称教学点名称马鞍山广播电视大学年级名称专业名称法学学生姓名学生学号6666666666指导教师2010年月日朱某诉A区房管局别墅产权纠纷案案情介绍:朱某与林某原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01年购买了一栋别墅,2003年以林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没有标示共有人。

2005年5月,双方感情破裂,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审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朱某与林某的离婚判决,并将别墅判归朱某所有。

林某不服,提出上诉。

同月10日,朱某即向别墅所在地的A区房管局发出《告知书》,声明:“本人与别墅产权人林某是合法夫妻,现法院已将别墅判归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对于该房屋以任何形式办理的手续均属于无效”,并附上了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和身份证明。

同月19日,A区房管局即向朱某《复函》,声称:朱某需提供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否则将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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