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2020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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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三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三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三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11.02
•【字号】冀建节科函〔2020〕173号
•【施行日期】2020.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2020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三批制
(修)订计划》的通知
各编制单位:
现将《2020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三批制(修)订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编制单位高度重视,制定周密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抽调骨干力量,确保按时完成编制任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日2020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三批制(修)订计划。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3.23
•【字号】冀建节科函〔2020〕43号
•【施行日期】2020.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各编制单位:
现将《2020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制(修)订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编制单位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周密计划,抽调骨干力量,确保按时完成编制任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3日2020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制(修)订计划。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考核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考核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考核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吉建消〔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考核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吉建消〔2020〕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工程质量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能力考核工作,现就我省开展检测人员能力考核机构认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为确保考核质量,申报开展检测人员能力考核的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一)具有综合资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项目的基本参数全覆盖,质量体系良好运行五年及以上。

(二)遵纪守法,熟悉国家相关政策,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三)建立完善的各基本参数详细的考核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

(四)具有与考核规模相适应的稳定场所,包括理论能力考核所需30~100人的电教室(可租借)、各基本参数相匹配的设施、设备。

(五)配备开展考核所必须的计算机、网络环境、视频监控等设备,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培训监管。

(六)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所从事考核工作范围内的中级或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连续从事检测工作五年及以上。

(七)符合条件的考核工作人员,每专业不应少于二人。

二、申报流程具备条件的质量检测机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能开展的考核项目(至少申报三项以上),按时提报相关申报材料。

省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机构进行实地核查,进行遴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5.1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电子邮件:***************。

3.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5月10日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消防法进行修改,调整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主管部门,并修改了相关具体规定。

我部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公安部令第119号修改)基础上,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立法思路如下: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主体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评审专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评审专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评审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冀建办函〔2021〕118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局、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交通局、渔业主管局、审计局、林业局、建设局:现将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各司其职,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管理,做好油价补贴工作。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局省建设厅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渔业厅(局)、林业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继续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价补助支持(以下简称油价补贴)。

为进一步完善现行补贴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油价补贴的基本原则(一)程序公开透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建办质函〔2021〕159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办质函〔2021〕15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以信息化手段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力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我部组织开发了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定于近期上线启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构建一体化的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覆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程质量监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等业务,支撑部、省、市、县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履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实现跨层级、跨地区、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政务服务能力,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启用时间自2021年4月15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可登录平台,熟悉系统环境,试用系统功能;自2021年5月15日起,正式启用平台。

三、平台功能平台集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工作门户以及公共服务门户,供各地免费使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7.14•【字号】建标[2013]111号•【施行日期】201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3〕11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推动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发展,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17号),制定《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7月14日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作用,推动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事业发展,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部门,厅标准定额处承办专家库日常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二)熟悉工程建设领域国内外最新标准化发展趋势及研究成果,具备参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调研、分析和评价能力;(三)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8年,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承担和完成委托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入库专家申报、批准程序如下:(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公开征集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的通知;(二)申报专家填写《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库专家推荐表》;(三)申报专家所在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四)经审查合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批准并颁发专家证书。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4.29
•【字号】晋建标字〔2019〕109号
•【施行日期】2019.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9〕10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以标准引领质量提升,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规定,我厅在全省范围内广泛征集了2019年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项目,并经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现将制定的《2019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印发你们,请各主编单位认真组织,制定详细的编制进度计划,尽快开展编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编制任务。

附件:2019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docx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29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晋建标字〔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的通知晋建标字[2017]8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省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流程,建立高效权威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进一步提高标准编制质量和工作效率,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8日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编制的管理,使标准编制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提高标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服务行业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和《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建设工程相关规划、设计、建设、运维、拆除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含标准、规范、规程等)的制订、修订。

第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应从本省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充分体现本省气候、地理、技术和经济等特点,并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四条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组织编制、批准发布等工作;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思路、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建设、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等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做好本行业业务范围内地方标准编制的相关工作。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三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及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工程建设标准:(一)城乡规划的技术与管理要求;(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三)建筑工业产品及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工程建设领域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五)有关建筑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及其信息化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等相关要求。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应当在预算中统筹安排。第五条鼓励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积极培育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国家和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省的具体实施办法;(二)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三)接受委托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四)指导和协调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参与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五)组织制定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六)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七)负责本省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监督;(八)负责本省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建设。第七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出版发行、宣贯培训、信息维护管理等工作。第八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技术支撑组织,承担专业领域标准化的技术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和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实施办法;(二)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问题;(三)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宣贯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四)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完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部署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三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第十条对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具体,且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工程建设技术要点和管理要求,可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第十二条安徽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分为立项、编制、发布三个阶段。第十三条标准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向社会和行业公开征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所有申请项目需经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评审、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项目计划,并抄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四条标准编制。标准编制分为大纲编制、完成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报批五个阶段。(一)大纲编制。主编单位应进行前期调研,落实编制组成员任务分工、进度计划,形成编制工作大纲。(二)完成草案。根据工作大纲,编制组开展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完成标准草案。(三)征求意见。标准草案经编制组内部讨论确认一致形成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四)技术审定。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送审材料。(五)报批。编制组根据审查会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第十五条标准发布阶段。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编号(号段为5000-5999),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写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出版印刷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档案管理执行《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本省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情况,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其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复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第十八条对复审后应予以修订的项目应列入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修订标准的原主编单位不适合继续担任主编时,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落实主编单位。第十九条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制定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鼓励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制定主体承接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第二十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应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的规定,并参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要求进行制定和管理。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起草、批准发布,实行自我声明。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或矛盾。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凡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会员约定采用,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制定标准的企业自行采用,其他企业可以自愿采用工程建设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二十五条外省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经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核并认可后,可在我省等效使用。第二十六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采用的标准设计、技术导则、技术指南、技术手册、计算机软件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与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由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或委托该标准的编制单位负责。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学习、宣贯和培训,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宣贯和培训班;(二)标准的宣贯和培训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三)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应当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相应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第二十九条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强化企业标准化管理,设立工程建设标准员岗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相关工作。第三十条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并按《工程建设标准员职业标准》(试行)要求记录备案。第五章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第三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部门或机构统一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保证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第三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强制性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为重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标准实施情况专项检查,检查计划应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第三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工程建设内容进行检查:(一)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是否设有标准化监督管理专门部门及专、兼职人员,是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二)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三)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四)工程项目的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五)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六)相关报告关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是否完整;(七)其他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内容。第三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可采取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形式。明确详细的检查内容和标准依据,向被检查对象公开监督检查的依据、内容、范围、标准及检查人员名单。按照监督检查方案中程序依法进行检查、取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经反馈、审核后,以适当形式公布检查结果。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平台予以记录,作为评定个人和企业(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信用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应当建立内部执行强制性标准审查制度,并在相关文件、报告、施工现场明示强制性标准,接受社会询问和监督。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投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检举人、投诉人。第三十七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成果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和使用。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建设材料、设备,禁止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建筑工程应责令改正,并不得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八条标准批准实施5年内,标准批准部门应结合标准化工作目的及工作要求,遵循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对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评估包括实施状况、实施效果和科学性三类,应根据标准的特点,结合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需要,选择一类或多个类别进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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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2020年工程建设地
方标准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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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公布日期】2019.12.25
• 【字 号】吉建标〔2019〕3号
• 【施行日期】2019.12.2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集2020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项目的通知
吉建标〔2019〕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公
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0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
省范围内广泛征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围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农房和村镇建设、海绵城市建
设、智慧城市建设等方面,提出相关的标准项目。
(二)围绕城市建设与规划、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城市安
全与防灾减灾、房地产等建设行业各领域的发展,针对需要转化的各类技术要求和
管理要求,提出相应的标准项目。
(三)针对在建设工程应用中出现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提出相关标准
项目。
(四)我省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各专业不能满足设计、施工、使用和
发展要求的,可提出详细的修订或废止项目建议。
二、相关政策
列入编制计划完成的项目中,有技术创新、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社会效益和环
境效益良好的,可推荐参与吉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选。
三、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个人)请于2020年2月15日前填写《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
目立项申请表》,报送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侯慧实
联系电话:*************139****8520
电子邮箱:**************
附件: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立项申请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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