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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

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

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引言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自己名下的车辆出售给承租人后,再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租回的一种金融融资形式。

由于该交易模式涉及到车辆拥有权和租赁权的转移与归还,因此对于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1. 合同的定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车辆出售给承租人,并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租回作为融资手段。

因此,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合同的要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要素包括意思表示、合同标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不可抗力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1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行为等方式表达达成协议的意愿。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以书面形式将车辆出售给承租人,并约定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租回,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以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

2.2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合同标的即车辆的出售和租赁权利。

出租人将车辆出售给承租人,承租人获得车辆的所有权,并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租回。

2.3 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合同义务的履行方式。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将车辆出售给承租人后,车辆归承租人所有,并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租回。

出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享有车辆的使用权。

2.4 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明确约定车辆的租赁期限,即车辆的租赁开始和结束时间。

2.5 不可抗力和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当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中售后回租的认定标准

融资租赁合同中售后回租的认定标准

融资租赁合同中售后回租的认定标准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交易方式。

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但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售后回租合同,而实际并无租赁物,或者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款、贷款之实,人民法院仍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处理。

售后回租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租赁物的性质、价值、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因素,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建议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前,咨询专业律师或财务顾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流程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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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编号:甲方(出租人):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电话:乙方(承租人):法定代表人:地址:邮编:电话:签订日期:2018年月日签订地:山东省青岛市融资租赁合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解约。

第一条定义与释义1.定义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1)“租赁物”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甲方向乙方购买并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资产(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租赁物清单》)。

(2)“租金”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而应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3)“租金支付日”是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每期租金之日。

(4)“租赁保证金”是指为保证乙方义务的履行而由乙方向甲方交纳的款项。

(5)“租赁服务费”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6)“合同期限”是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7)“租赁期限”是指本合同约定的自起租日起算的期间。

(8)“起租日”是指甲方向乙方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日。

(9)“违约事件”是指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所规定的违约事件或情形。

(10)“全损”是指租赁物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包括导致按全损进行保险赔偿的该项财产的任何损坏。

(11)“保险”是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所办理和持有的有关租赁物的所有保险。

(12)“保险金”是指任何保险项下的保险人赔付的保险款项。

(13)“约定损失赔偿金”是指甲乙双方约定的当出现本合同规定的情况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的款项。

约定损失赔偿金=剩余租赁成本×(1+18%)。

(14)“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贷款年利率。

(15)“工作日”是指在中国的商业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时间,包括中国政府临时规定商业银行应该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时间。

(16)“关联方”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二章的规定与甲方或乙方构成关联方的企业。

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案例

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案例

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案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竞争加剧,企业的资金需求越来越大,而传统的融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已经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仲利融资租赁作为国内领先的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探索各种创新的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服务。

本文将介绍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案例。

一、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基本概念售后回租是指企业先将自己的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通过租赁的方式将这些资产租回企业,从而获得资金。

售后回租的优势在于,企业可以将资产变现,获得流动资金,同时还能继续使用这些资产,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二、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案例某家制造企业是一家以生产机器设备为主的企业,由于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加剧,企业需要更多的资金来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生产效率。

由于企业的资产主要是机器设备,传统的融资方式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因此企业选择了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来获得资金。

仲利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了资产的价值,并向企业提供了相应的融资额度。

企业将机器设备出售给仲利融资租赁公司,并通过租赁的方式将这些资产租回企业,从而获得了资金。

企业通过获得资金,扩大了生产规模和提高了生产效率,同时还能继续使用这些资产,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三、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优势1、获得资金快速、方便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企业可以快速地获得资金,无需等待银行审批,无需提供大量的担保物,从而方便地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

2、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售后回租的方式可以将企业的资产变现,从而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企业可以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和扩大规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继续使用资产售后回租的方式可以让企业继续使用资产,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企业可以通过将资产租回,继续生产和销售,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

四、仲利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适用范围售后回租的方式适用于资产密集型企业,如制造业、运输业、建筑业等。

跨境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业务操作指引

跨境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业务操作指引

跨境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业务操作指引一、售后回租定义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卖方)将一项自制或者外购的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出租人(买方)处租回,俗称\回租\。

在售后融资租赁中,资产的原所有者在保留对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满足了融资需求。

二、跨境融资租赁及售后回租业务定义我行企业客户向我行申请为合作融资租赁公司开立对外融资性保函(一般通过同业代开),境外银行以此保函向合作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跨境融资,合作融资租赁公司向所属地外管部门申请外债额度并结汇用于购买我行企业客户资产的新型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

该业务模式实现了将企业客户的优良信用输送至境外银行,通过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管道在我行(或保函代开行)的监管下将境外资金无缝嫁接至企业客户。

三、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对我行客户的好处1、客户可得到的融资款使用时间长,有利于客户实现融资品种的多样化,优化客户的负债结构;2、无资金使用强制要求,客户可自主灵活安排资金使用方向和性质,并可作为新项目资本金投入;3、资金成本低,为客户节省财务费用;4、不占用客户的原有授信指标,不影响客户的原有融资规模及再融资计划;5、客户可继续使用租赁物件。

四、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对我行的好处1、增加我行企业存款;2、不影响贷款规模;3、增加我行中间业务收益;4、带动其他业务营销;5、开拓重点客户;6、突破业务区域限制;五、具体操作流程(一)筹备阶段:3、由于境外资金最终通过合作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债渠道流入客户账户,客户向我行申请保函,为合作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向境外银行借入相应融资款。

(二)签订合同前的准备阶段:1、客户向各相关部门请示,针对此项目的融资可以取得各相关部门同意出具相应的批文(如有需要),如国资部门批准出售资产的文件(国资委批复),同级财政承诺函(财政通知),将租金支付列入同级人大预算的批复(人大批复)或其他相应的信用文件等(政府通知和政府请示);2、客户与合作融资租赁公司协商将要签订合同及其附件的细节问题;3、客户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上述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初步评估(先不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

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1. 引言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是指车辆所有权人将车辆出售给承租人后,再以租赁方式回租该车辆并以此获得资金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中,需明确各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对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规则进行讨论。

2. 合同成立要件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要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 合同认定原则在认定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时,可参考原则:3.1. 内容主义原则根据内容主义原则,应从合同的实质内涵出发,对合同的性质进行认定。

理解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是认定合同性质的关键。

3.2. 形式主义原则根据形式主义原则,应从合同的形式出发,按照法定的形式要件进行认定。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成立和效力发生的前提条件。

3.3. 相对主义原则根据相对主义原则,应从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意思表示和行为出发,考察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确定合同的性质。

合同的法律效果应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准。

4. 合同认定标准在认定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时,需要考虑标准:4.1. 所有权转移标准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所有权的转移。

如果车辆所有权的转移是合同的核心特征,那么可以认定该合同为出售合同。

4.2. 租赁期限标准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也是认定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标准。

如果租赁期限较长,且租金较低,可能更倾向于将合同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

4.3. 风险和责任承担标准在合同中规定的风险和责任承担方面也需要考虑。

如果合同中规定租赁人承担车辆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则可能更倾向于将合同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

5. 法律适用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参照《合同法》《融资租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应按照约定处理。

6. 结论车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合同的成立要件、认定原则和认定标准。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 实质为抵押借款 (2)

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为抵押借款一、合同背景和目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是指租赁人将其已购买的资产出租给承租人,并在租赁期满后将该资产回购的一种合同。

实质上,这种合同可以被视为一种抵押借款形式,通过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租赁人获得了资金,同时在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将该资产回购,从而偿还借款。

二、合同主体和权利义务1. 租赁人:租赁人是指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的一方,可以是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

租赁人在合同中有权收取租金,并在合同期满后,有权要求承租人回购资产。

2. 承租人:承租人是指租赁人将资产出租给的一方,可以是企业或个人。

承租人在合同中有权使用租赁资产,并在合同期满后,有义务回购资产。

3. 租赁资产:租赁资产是指租赁人将其已购买的资产出租给承租人的物品,可以是设备、机械、车辆等。

租赁资产的具体描述和规格应在合同中明确。

4. 租金:租金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向租赁人支付的费用,一般以月为单位支付。

租金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

三、合同条款和流程1. 租赁期限:合同中应明确租赁期限,即租赁人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的时间段。

租赁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一般为数月至数年。

2. 租金支付:合同中应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租金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根据约定的周期支付。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租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3. 资产回购:合同中应明确资产回购的条件和方式。

一般情况下,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义务回购资产,并支付相应的回购款项。

4. 维修和保养责任:合同中应明确租赁资产的维修和保养责任。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有义务对租赁资产进行维修和保养,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5.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支付方式。

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四、合同风险和注意事项1. 资产评估风险:在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时,租赁人应对租赁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可回购性。

如果资产价值下降或不能回购,租赁人可能面临损失。

售后回租法律规定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售后回租业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租赁需求方(以下简称“承租人”)之间进行的售后回租业务。

第三条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设备、物品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再由出租人将上述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权以支付租金的方式购买回该资产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四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售后回租业务。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出租人、承租人进行售后回租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出租人、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确保交易安全。

第七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业务流程:1. 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售后回租申请;2.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3. 双方协商确定租赁物的价值、租金、租赁期限等事项;4.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5. 承租人将租赁物交付出租人;6. 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7. 承租人支付租金;8. 租赁期满,承租人支付租金后购买回租赁物。

第八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章权利义务第九条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2.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3. 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安全、完整;4. 出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5. 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十条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1. 承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2.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处分;3.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4. 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5. 承租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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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很多企业都能涉及到的业务,“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由原来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变为贷款服务,小编今天来给大家例举说下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

【案例】
Q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于2013年1月购入一台大型塑钢机,该设备不含税价为900万,增值税153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015年1月,为扩大工厂的生产规模,Q公司决定与融资租赁公司K(经批准,有资质的)签订售后回租协议,以获取一笔流动资金。

合同具体约定:
合同成交价:1,000万。

租赁期: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共计4年。

附加保证金条款:K公司收取保证金100万,因此2017年1月Q公司实际收到款项900万。

等到租金全部还清后,K公司会返还保证金100万。

租金支付方式:年利率12%,Q公司每年12月支付租金加利息,共支付4次(保证金不计息)。

承租方会计处理:
(1)结转出售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7,200,000
累计折旧1,800,000
贷:固定资产——塑钢机9,000,000
(2)向K公司出售塑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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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整理版 优质参考资料 融资租赁合同

(售后回租)

合同编号:RLZL XXXXXXXXXXX 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中国杭州

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鉴于: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并同时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2)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 经友好协商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由承租人执一份,出租人执四份。 第1条 租赁物 1. 本合同交易属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设备(即租赁物,详见附件二《租赁物清单》),并与承租人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详见附件五)。 2. 承租人保证租赁物为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自有设备,且租赁物上未设定任何债权、担保物权及其他权利,租赁物所有权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2条 租赁期和起租日 1. 租赁期在《租赁交易明细表》(详见附件一)中予以载明,自起租日开始计算。 2. 各方当事人确认以出租人首次支付货款日(无论部分或全部)(“放款日”)为起租日,具体日期以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样式详见附件三)为准。 3. 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书面约定,承租人不得解除本合同,也不得提前终止租赁期。 第3条 租金 1. 承租人应按《租赁交易明细表》、《起租通知书》及其附件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若《租赁交易明细表》与出租人实际发出的《起租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起租通知书》为准)。 2. 承租人不得主张以其对出租人或出租人继受人的其他权利对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任何债务提出抵销、索赔、留置、其他扣减、仲裁或诉讼等。 3.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出租人有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相应调整租金。出租人将以书面形式(即《租金调整通知书》)通知承租人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承租人承诺认可此种调整,且不论租赁 WORD整理版 优质参考资料 物届时状况,承租人都以出租人发出的《租金调整通知书》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第4条 迟延违约金 若承租人迟延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应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05%向出租人支付迟延违约金,直至承租人实际清偿该迟延支付款项。本条款同样适用于期末处理时,承租人不按时支付期末留购价款的情形。 第5条 保证金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保证金。 2. 保证金用以担保承租人适当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在承租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出租人有权以保证金优先受偿。 3. 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届满,结算完毕所有相关费用后,一次性退还承租人。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提出保证金冲抵最后部分租金的要求,在承租人未发生任何违约的前提下,出租人可以同意承租人前述要求。若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则承租人应与第三方协商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由第三方负责保证金期末处理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4. 承租人同意保证金同时还作为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任何债务的担保,若承租人未能履行该等其他债务,出租人有权以该等保证金优先受偿。 5. 尽管有前述约定承租人无权要求以保证金冲抵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 第6条 手续费 1. 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手续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按《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收到手续费。 2. 手续费为一次性收取,出现任何情况出租人均不予退还。 第7条 交付 1. 鉴于本合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特征,承租人在本合同签订时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故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无实物交付,承租人在租赁物现有设置场所按其现状受领租赁物,本条第1款所述所有权转移的同时视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且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租赁物交付验收合格单》(样式详见附件四)。 2.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租赁物灭失、毁损等的风险仍由承租人承担。 第8条 瑕疵 1. 承租人应自行承担租赁物的瑕疵保证、维护及其他方面义务和/或责任。 2. 除非由于出租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直接导致,因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运输事故、劳动争议、法律法规变更、废除或新设、或其他任何事由,造成租赁物性能或其他任何方面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不符合承租人任何要求,出租人对承租人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同意不会就租赁物任何方面追究出租人的任何责任。 3. 发生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均不受影响,承租人须按时足额支付各期租金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 第9条 所有权 1. 租赁物的全部、完整的所有权自放款日起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 2. 出租人有权在事先通知承租人后,进入承租人营业场所或其他租赁物设置场所,检查租赁物外观、运转和维护状况。 3.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上安置表明出租人为租赁物所有权人的标识(“所有权标识”)。承租人应保证所有权标识的完整性,不得涂抹、删除、修改、添加,否则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立即恢复原标识。若任何第三人侵害租赁物或出租人所有权的,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并负责采取必要措施排除该等侵害。 第10条 保管、使用和维护 1. 承租人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并使租赁物免于遭受灭失或毁损。 2. 承租人应为自身正常经营目的按租赁物设计用途在《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设置场所内以不对任何人产生伤害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并按使用手册、指引和建议的方式使用租赁物。 WORD整理版 优质参考资料 3.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保持租赁物一直处于良好的维护和工作状态。承租人应自负费用确保租赁物是由具备资格的人员进行维护保养及更换所有磨损零部件。因维护保养目的在租赁物上所更换或增加的零部件均自动免费归出租人所有。

第11条 禁止行为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 ①将租赁物迁出设置场所; ②自行或允许租赁物添附在不动产或其他动产上; ③自行或允许其他动产添附在租赁物上; ④对租赁物予以出售、转让、转租、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放弃、或其他可能侵害出租人所有权的处置; ⑤声称自己为租赁物所有权人; ⑥拆除、遮盖、涂改所有权标识; ⑦对租赁物或其任何零件进行任何增加、拆除、替换、改进或其他变更,但必要的维修、维护除外; ⑧改变租赁物外观、性能、品质或其他方面。 第12条 灭失毁损 1. 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 2. 租赁物因任何原因发生灭失或毁损(“事故”),承租人应立即通知出租人。 ①若出租人认为可以修复的,承租人应立即自负费用修复租赁物; ②若出租人认为不可修复(包括经济上不可修复)的,承租人应在事故后第1个租金到期日选择: i)向出租人支付终止金(终止金为到期未付租金及其延迟违约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及期末留购价款的总和);或 ii)自负费用用相同或性能更好的设备替换受事故影响的租赁物并转移所有权给出租人。 3. 发生本条第2款第①项或第②项ii)约定的情形时,本合同履行不受影响,承租人应继续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各期租金;发生本条第2款第②项i)约定的情形时,于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全部终止金后,受影响租赁物的租赁终止,出租人同意将该等租赁物所有权(按届时状况)或对第三人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 4. 即使租赁物被投保任何保险,承租人仍然必须在取得保险理赔前自负费用履行本条义务。 第13条 保险 1. 承租人应自负费用就租赁物可能遭受的灭失或毁损的一切风险投保。承租人投保的险种、形式、保险公司以及保险条款应得到出租人的认可。前述保险应当: ①将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列为保险受益人,且前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方为唯一受益人; ②在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或责任之前保持充分有效; ③不被取消或变更,除非取得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 2.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立即将保险单副本及保费支付凭证提供给出租人。 3. 若本合同另有规定,出租人需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的,出租人按其自主酌定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是出租人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承租人应保证出租人在放款日前足额收到保险费。 4. 租赁物因保险未能覆盖的风险遭受损失的均由承租人承担,无论保险是由承租人或出租人购买。 5. 若发生任何保险事故,承租人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向出租人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一切材料,并配合出租人领取保险金。承租人完全履行本合同有关灭失毁损条款项下义务的情况下,出租人同意将其收到的保险金支付给承租人(但以修复费用或终止金金额为限)。 6. 出租人领取的保险金用于以下用途: ①上述第12条第2款第①项项下修复费用; ②上述第12条第2款第②项项下终止金或替换费用; ③保险事故引致的第三方索赔。 若保险金不足支付修复费用、终止金、替换费用或第三方索赔的,承租人仍有义务予以支付。 WORD整理版 优质参考资料 第14条 期末处理 1. 在承租人支付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迟延违约金及其他所有费用)的前提下,承租人方可在租赁期届满后留购租赁物。承租人应在租赁期届满前支付《租赁交易明细表》所载明的期末留购价款,租赁物所有权于租赁期届满且前述所有债务和期末留购价款全额到账后按届时状况转归承租人所有(不附带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保证)。因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承租人承担。 2. 若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发生或正在持续违约的,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有关违约、救济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第15条 软件及知识产权 1. 如果租赁物附带任何软件,承租人应遵从软件所有者或授权人所提供的软件许可条款和条件(“许可条款”),软件许可条款项下出租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此外,承租人同意: ①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支付义务不受软件或其所涉任何事项的影响,即使租金中包括承租人使用软件所涉的费用; ②承租人本合同项下出现任何违约情形,出租人可以要求授权人终止其对承租人的软件授权,并要求承租人停止使用软件。 2.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合同并不授予承租人任何与租赁物相关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涉知识产权被侵犯或侵犯他人权益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租赁物因与第三者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存在抵触而导致的任何纠纷均应由承租人负责解决并承担解决纠纷的费用及法律后果,因前述情形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16条 报废 本合同因租赁期满、解除、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时,出租人认为租赁物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租赁物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废弃或报废标准,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自负费用处理租赁物废弃或报废的所有相关手续。承租人同意以安全、适当并且符合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办理租赁物废弃或报废的所有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出租人要求的处理期限内将租赁物送交由中国政府或主管部门所认可的具有废弃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单位”),委托其在处理期限内回收并处理租赁物,且将该处理单位所出具的租赁物回收证明(或有关废弃处理的合同及处理单位的收据)的原件交付给出租人。如承租人在出租人所要求的处理期限内未能向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回收证明(或有关废弃处理的合同及处理单位的收据)的,承租人同意每超过处理期限1天均按租赁期内每日租金金额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此外,承租人应补偿并使出租人免于租赁物件废弃或报废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处罚、费用或损失。 第17条 转让 1. 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 出租人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有权: ①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或 ②转让、质押或对租赁物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处置。 承租人应在收到出租人出具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时,向出租人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确认回执。但出租人的上述处分不得影响承租人依本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 第18条 报告 若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报告承租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租赁物状况,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要求的相应的书面说明材料。 第19条 违约 承租人发生下列一种或数种情形,即属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①迟延或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②向出租人所作陈述(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等)被证明为错误或误导; ③未能遵守本合同任何条款的约定,或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声明或保证; ④无力偿债(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未能清偿任何到期债务,或停止生产、歇业、提出破产、解散清算或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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