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电器代销采购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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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原则条款

第1条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适用范围

第2条本合同的甲方代表甲方及其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及甲方指定的代理商。乙方代表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甲乙双方分别代表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向甲乙双方出具认可并履行本合同的确认函,该确认函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3条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具体是指:品类品牌的产品。

第4条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进入乙方门店进行销售双方需签定《供货商上(撤)店协议书》。

名词定义

第5条产品:指由甲方生产或经销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合格产品。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本身、附件、配件、促销礼品、赠品。

第6条销售支持:指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甲方给予乙方的优惠条件、资金、物质支持。

第7条供货价格:指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的价格,该价格为甲方向市场提供该产品的最低价格。第8条残次品:指产品在售前、售中及售后过程中,本身固有的或发生的外观、性能、质量等任

何一项不符合中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售后服务三包标准及合同约定标准等任一标准的产品。

第9条滞销产品: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自进入乙方库房之日起(以乙方入库单日期为准)超过_____天未销售的剩余正常产品。

第10条商业折扣:指乙方销售甲方产品后,甲方以乙方回款额为依据,依照双方约定的比率给予乙方的商业回报。

第11条利润补偿款:指按合同约定,因乙方销售的甲方产品的销售价格降低,使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账面毛利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水平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用于补足乙方利润损失部分的款项。

第12条包销机型:指性能、外观与其它型号有明显区别的,性能价格比有明显优势的,由乙方独家销售的产品(具排他性)。

第13条定制机:指乙方根据市场需求,向甲方提出产品外观、性能、价格、利润及数量要求,甲方根据乙方要求进行生产和供货的产品。甲方保证只向乙方提供该产品,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生产与其相似或相同的产品自行销售或提供给任何第三方进行销售。

第14条独家型号专供机:指在一定期间内由甲方专门提供给乙方进行独家销售(具排他性)的产品,该产品在市场上应具有较高的销量、性价比,其综合利润不得低于正常机型的利润。第15条价格优惠特供机:指在一定期间内,在不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按低于原有供价标准向乙方提供的畅销产品。在不高于市场实际销售价的前提下,双方共同制定和维护乙方的销售价。甲方保证乙方按该销售价进行销售的综合利润不低于原利润(型号不具有排他性)。付款条件及滞销残次产品的退换货按本合同相应的条款约定履行。

第16条特价机:甲方根据乙方的促销需要,以具有市场冲击力的价格向乙方提供的产品。甲方保证不向乙方提供返修机及非正品机器。该产品入乙方库后30日内未售出的为滞销产品。滞销残次产品无条件退换。

第17条工程机:是指乙方针对社会购买单位、团体以招标方式或一次性购买的金额或数量较大且价格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该产品由甲方以特殊优惠的供货价格向乙方提供。

第18条新品首销权:指对于甲方最新生产或产品生产厂家最新生产由甲方进行代理销售的尚未在市场流通的产品,乙方享有优先销售的权利(型号具有排他性)

第19条合同年度:指合同有效期。

第20条回款额:指乙方实际支付给甲方的货款加上乙方从应支付的货款中扣抵的甲方在乙方处欠款的金额(降价款、退货款除外)。

第21条货款结算周期:指乙方销售甲方产品,每隔一定期间,乙方向甲方就该期间内乙方所售出的产品进行结算,该期间即为结算周期。

第22条给乙方造成名誉损失的情况:是指给乙方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负面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因甲方产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或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或其它甲方原因被媒体(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曝光的;2、因甲方产品问题或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有关部门、机构、消协、质量监督部门等公告的;3、虽未被曝光,但因甲方产品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造成相当多人员认为或知悉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4、甲方产品不合格、退货、返修率合计超过 2 %,致使乙方名誉或商誉受到负面影响的; 5、甲方及甲方工作人员对乙方进行言论诋毁及其它甲方给乙方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等负面影响的情况。

产品订购

第23条乙方从甲方处进货时需提前向甲方书面提交代销计划或订单,甲方在接到代销计划或订单后二日内书面答复乙方(书面答复上应加盖甲方的公章),并于乙方要求的送货时间按代销计划或订单送达乙方指定地点。甲方在书面答复中所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均应经乙方书面认可,乙方不予认可的,该修改或变更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乙方未提交代销计划或订单,甲方擅自送货的,乙方有权拒收。对于甲方未按照乙方提交的代销计划或订单数量送货的,数量少于定单确认的数量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就此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数量多于定单确认的数量,乙方对于多出的部分有权拒收。

第24条乙方在要求的送货时间前日有权撤消或变更代销计划,乙方撤销或变更代销计划的,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产品运输、交货及验收

第25条甲方负责所有产品到乙方指定地点的运输,其间的一切费用(含装卸费)由甲方负担。

第26条甲方送货时,应至少于到货前一天通知乙方验货。乙方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12小时内按照代销计划或订单对产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以乙方入库单为准);如产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或代销计划)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

第27条甲方产品在乙方验收完毕(验收以乙方入库单为准)前,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货款结算

第28条货款结算周期为30日,结算日为结算周期届满的7日后。甲方与乙方帐目未对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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