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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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及资料准备

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及资料准备

教育机构运营管理包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及资料准备目录一、办学资质申办前二、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三、办学许可证相关问题四、消防问题五、消防备案的材料六、办学许可证书面材料办学资质申办前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所在城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及所在区域教育行政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办法文化类培训学校申请前置条件:①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②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③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④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⑤校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⑥有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⑦所在区域教育行政主管单位其他具体规定。

3. 许多地区教育局只审批文化类培训学校资质了,艺术类资质由工商局或其他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4. 业务主管关联单位:所在区域教育局、民政局。

5. 培训学校的名字格式:xx市+xx区+学校名字+培训学校(见当地具体名称办法)。

6.相关资质: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办学许可证参考图)办学许可证相关问题问题1:公司或者学校怎么注册申请答:公司去工商口申请即可,如果批不了教育咨询公司后缀,可以尝试艺术(文化)工作室后缀(本地如果暂时管的不是很严,这个证前期还是可以用用的)问题2:正在办班的培训学校,如果要补办办学许可证,是不是要关门停止招生再办呢?答:以注册地址,注册名称为准的法定主体停止任何办学相关活动。

意思有两点:①停止办学,取得办学许可再营业;②可以去外边借个场地继续,前提是借的那家最好有资质,正式证书下来之前游击战也是可以的,但会影响家长对学校信用度。

问题3:验资是指?还有我们是托管班校长证和教师证两个证都要提供还是提供一个即可?答:我们本地验资是100万,可以拿回来的,各地区应该都有具体规定,校长证和教师资格证都需要的。

在大连私人办学需要什么资格和手续

在大连私人办学需要什么资格和手续

在大连私人办学需要什么资格和手续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提高社会力量办学质量,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国家教育部、辽宁省教委有关社会力量办学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户口的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为本市本地区经济和文化建设培养人才,提高市民素质。

第四条教育机构要服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市本地区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认真执行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五条设置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法定代表人1、限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或具有本市户口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担任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相当的政策水平;有大专以上文凭,五年以上教龄和与教育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

教育机构行政负责人须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私立教育机构的董事或校长。

在职人员不得申请私人办学。

3、担任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员,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4、普通、成人高等院校系、部等举办社会力量办学活动实行院校归口申请。

5、凡在其它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的教育机构申办与本地区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应出具公证部门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6、任何教育机构都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理程序(非营利性)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理程序(非营利性)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办理程序《江西省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选择法人属性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明确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审批机关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决定文书。

申请材料清单如下:1.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书;2.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董(理)事会决议、方案;3.现有民办学校章程;4.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6.现有民办学校教代会通过选登记的决定;7.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非营利性的事项告知师生的公示材料。

二、修改学校章程民办学校就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修改后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并向社会公示:1.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明确学校的法人属性为非营利性法人;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明确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3.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1—4.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5.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6.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7.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8.学校的法定代表人;9.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明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10.章程修改程序;11.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申领新的办学许可证现有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申领新的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

审批机关审查后,颁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申请材料清单如下:1.审批机关同意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行政决定文书;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3.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5.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6.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一届董(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7.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2—8.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开设情况9.授权委托书(非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需要提供);四、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新的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局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内教监管〔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7〕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自治区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对2018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和分类登记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指导未进行分类选择的现有民办学校及举办者务必于2023年8月31日前作出学校办学属性选择,提交分类登记申请;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务清算和预先核准名称并修改章程,申领过渡期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证书管理规定最新

民办学校证书管理规定最新

民办学校证书管理规定最新一、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技术标准,按照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分别组织印制。

各省级有关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办学许可证的印制(含样本、数量、编号等)和发放(含民办学校名称、编号、办学许可证相关信息等)情况,按照业务指导关系分别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

三、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审批机关依据填写规范,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四、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

其中,独立学院的办学许可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

五、民办学校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民办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

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七、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八、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

九、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学校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

办学许可证毁损的,可凭毁损的原办学许可证到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十、各地要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着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因地制宜开展“电子证照”试点。

要进一步精简流程,强化办学许可证的规范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同时废止。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1.服务对象:拟在南山区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中心(培训学校)的单位或个人。

2.办理条件:(1)名称须经南山区民政局预先核准通过(名称格式:深圳市南山区+字号+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

(2)场地条件:(3)培训中心教学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400平方米;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4)租赁合同须经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租赁期不少于3年;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楼层不高于5层,培训对象全为小学生的不高于4层。

(5)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6)须取得用于成人(青少年)培训用途的消防合格证明材料。

3.人员条件:(1)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形式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理事长或董事长一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理事会、董事会成员。

(2)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3)校长:校长只能在一所民办学校任职;要求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专任教师: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少于5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培训机构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不低于50%。

(5)财会人员:要求具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4.开办资金条件:培训中心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培训学校流动资金不低于20万元;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10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30万元;培训学校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

5.教育培训机构的分教点,按不低于培训中心设置标准设置。

关于印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厅对《黑龙江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对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并在民政部门进行非企业登记的,由审批机关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组织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规范名称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合法证件。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学校应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一)名称: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二)地址: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三)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

(四)办学类型: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开办的培训专业(工种)名称和培训层次(例如中级烹调师)。

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办学类型后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六)有效期:审批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七)发证机关:即审批机关。

(八)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6位数为黑龙江行政区域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23),3?4位数为地级代码(见附件),5?6位数为县级代码(由各市地确定)。

(2019-0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

杭州钱塘新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管理办法一、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和对象:经我区教卫局批准设立的各类民办培训学校。

二、办理换证手续需上交的材料:(一)杭州钱塘新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登记表(见附件);(二)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原件);(三)提供“四证”(交复印件、验原件):1.办学场所《房屋租赁协议书》、《房屋租赁备案证》或房屋产权证明;2.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或校舍房屋安全证明;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登记表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4.食堂卫生许可证(有食堂需提供)。

(四)教职工人员资质:1.校长:⑴身份证;⑵学历证书;⑶职称证书;⑷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相关证明;(5)任命文件;2.教师:⑴身份证;⑵教师资格证;⑶学历证书;⑷职称证书;(5)劳动合同;3.财务人员:⑴身份证;⑵资格证;三、换证工作程序1.换证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到期前15天到市民中心教育窗口提交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2.教卫局在接到换证申请后,组织人员对换证学校进行审核、评估;3.经评估合格者,重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存在问题较大的学校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4.办学许可证到期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换证申请的,视为自愿终止办学,办学许可证作废。

附件:杭州钱塘新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申请表杭州钱塘新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学校名称(公章)申请日期年月日杭州钱塘新区教育与卫生健康局一、换发办学许可证书面申请杭州钱塘新区民办学校换发办学许可证登记表填表说明1.学校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办学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4.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

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参照执行)一、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核发(含变更)(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参照执行)二、受理部门: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事项类别:行政许可四、办事对象:法人单位、个人五、办事依据:1、《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发日期:20021228;施行日期:20030901;修改日期:20161107)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2、《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颁发主体:国务院;颁发文号:令399/2004;颁发日期:20040318;施行日期:20040401)第六条、第十一条;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颁发主体:穗府;颁发文号:穗府令第38号/2010;颁发日期:20100915;施行日期:20100915)附件3第3点序号9、序号10。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穗人社【2015】2026号)(发文日期:2015年10月27日)六、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 14:30-17:30时七、办理期限:批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八、受理地点:市桥万丰路8号二楼206室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十、联系方式:020-********十一、办理流程、申办标准及相关表格:见附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流程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标准及资料目录广东省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申请单位(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盖章)申请日期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填表说明1、本表采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

2、拟办机构名称统一使用“广东省**职业培训学校(院)”、“广州市**职业培训学校(院)”、“广州市**区**职业培训学校”。

3、办学经费来源:①应明确是否属于财政拔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料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鲁教职字[2008]12号_1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鲁教职字〔2008〕12号)各市教育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教育部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和样式进行了修订。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进行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民办高职除外)。

各市教育局请接此通知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这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

二、各市在换发办学许可证之前,要按照管理权限,重点围绕学校校产、安全、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对本地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检查。

同时,要依法委托会计事务所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在教育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通过评估检查,进一步督促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健全组织机构,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

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审批机关责令缓发办学许可证、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连续两年未招生或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额的;(二)人民来信和投诉较多,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三)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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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
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
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
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明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办学许可证的式样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容由
审批发证机关填写。
第四条 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
限核发。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
收缴和吊销。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经办学资格核查、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
校,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办学许可证需向审批机关提交
下列材料:
(一)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批复文件
的原件、复印件;
2

(二)学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学校理事会、
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学校固定办学地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其校
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
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
产权;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的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
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 发放或换发
第六条 发放办学许可证,指审批机关给新批准正式设
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换发办学许可证,指已取得
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因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或
因学校举办者、办学者及办学内容有重大调整经审核同意变
更许可事项,需要更换办学许可证等情况。
第七条 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对象是,由教育行政
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法审查、批准正式设立的实施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各类学历教育以及实施自学考试助学
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的民办学校。
第八条 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条件:
3

(一)举办者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到相应的学校设置标准;
(三)办学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学校在办学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学校产权明晰,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健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六)符合发放或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九条 换发办学许可证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延续办学许可的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同意正式设立的批准文件、许可项目变
更决定书;
(三)学历教育学校连续三年年度检查合格情况的证明
材料;非学历教育机构连续两年年度检查合格情况的证明材
料;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资产和财务情况
审计报告;
(五)自有或租用土地、校舍等办学设施的有效证明材
料;
(六)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换发)登记表。
第十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需要延续办学许可证的,应当
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发证机关书面提
4

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办学许可证
办理。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学校名称、办学者和校
(院、园)长等事项的,举办者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变
更审批程序后,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办学地点改变的,应
重新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二条 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举办者持有。民办学
校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
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
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
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不得持伪
造或过期的办学许可证从事办学活动。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将办学许可证的正本放置
在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便受教育者识别和审批
机关及其他机关监督检查。副本在学校开展具体办学活动时
使用.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办学者在开展招生宣传、刊登广

告、组织招生等有关办学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办学许可证
副本。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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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妥善保管办学许可证。办
学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抵押、买卖、出租和出借,
否则办学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在许可的办学内容范围之
内从事办学活动。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要依法开展办
学活动,自觉规范办学行为;要不断增加投入,积极改善办学
条件;要强化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
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的办学活动属非法行为,应立即停
止办学活动,并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办理有关合法办学手续。
第十九条 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其他普通学历教
育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按土地所有权和校舍产权
情况分别设定为三年或五年。自有土地、校舍,新办学许可
证有效期为五年;租用土地、园舍,新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
三年。实施非学历教育和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
证,有效期均为三年。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换发新证的有效
期限,视其之前的办学情况设定。因第十一条规定的学校变
更事项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新证沿用原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条 同一举办者在不同地点或场所举办民办教育
活动的,原则上应当分别办理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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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办学许可证实行一年一审。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检查结论,加
盖年检标记。对存在问题的民办学校,要要求限期予以整改。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按以
下情况办理:
(一) 一年不接受年检的,当年暂停招生,限期整改.
整改完成后再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检。补检合格的,允许
招生,办学许可证到期的正常换发;补检不合格的,停止招
生,办学许可证到期的由发证机关收回,不再换发新的办学
许可证.
(二) 两年以上(含二年)不接受年检的,视为自动终
止办学,原办学许可证注销,不再换发新办学许可证。
(三)有特殊情况的,经举办者申请、审批部门审核确
认后,可视具体情况延长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长时限不超
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办学许可证遗失的,举办者应当在遗失后
60日内公开声明原办学许可证遗失,并向原审批发证机关申
请补发。办学许可证毁损的,举办者凭毁损的原证向审批发
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遗失或毁损申请补发
的,原办学许可证编号继续沿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被注
销的,办学许可证编号作废,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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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办
学许可证:
(一)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
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终止的;
(三)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四)民办学校因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违规、违法
办学,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办学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办学许可证被注销后即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民
办学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指经由我省县级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面向社会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级
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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