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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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刑法犯罪未遂理论比较研究

中意刑法犯罪未遂理论比较研究
罪 未遂理 论 , 同之 处 则表现 的更 为 明显 , 不 且意 大利 刑法对 于犯 的规定 , 构成 犯罪 未遂必须 具 备三个 条件 : . 罪未遂 仅指 重罪 1犯
罪未 遂的规 定与 其他 大陆法 系 国家相 比 , 有其 自身 的特 点 。 也
的未遂 , 轻罪 则没有 未遂状 态 ;. 了“ 而 2实施 相称 地 、 以明确方 式”
犯罪形态。 可见,犯罪未得逞” “ 是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相区别的 未遂 , 它并不 存在一个 不 同于 犯罪既遂 四个方面 的犯罪 构成要件
基本 标志 。 之 外的独 立 的犯罪 构成 ,犯罪 未遂 与犯罪 既遂 在客 观方 面 的区
所谓“ 罪未 得逞” 我 国刑法 理论通 说主 张构 成要件 说 。 犯 , 除 别 , 在于它 未完成犯 罪行为或 者未造 成法律所 要求特 定犯罪 结 仅 通说 外, 有观 点认为 , 犯罪 未得逞 , 就是 指没有 发生法 律所规定 的 果 ( 不是绝 对没有造 成任何 具体危 害后果 )这 只是犯 罪客体要 而 , 而不 是整个 客观要件 或基本 客观要件 犯罪 结果 。另有观 点认 为 , 犯罪 未得 逞 , 就是 指没 有达到 犯罪 人 件 中非基本要件 的不齐 备 ,
全取 决于犯罪人 的主观认 识 , 同一行 为可能 是由不 同的人基于 立还须 具备 以下三个 要件 , 而 即犯罪 行 为的相称性 、 行为指 向的 明
不 同的犯罪 目的而 实施 , 犯罪 目的作为标 准 , 能导致 主观 归 确性 以及犯罪 未遂 的罪过形 式( 将 可 只能 是故意 ) 。其 中 , 前两 个要件 罪 。 果将 犯罪结 果是否 实现 作 为犯罪 既未遂 标准 , 如 与我 国刑法 是犯罪未遂 客观 方面的要件 , 而第 三个要件则是 主观 方面的要件 。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摘要]盗窃罪是目前为止我国高发财产犯罪之一,如何正确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对于能否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能否有效打击盗窃财产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如何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失控说加控制说能够真正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失控说加控制说来真正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盗窃的行为时间、地点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关键词]盗窃未遂;失控说;控制说。

一、盗窃罪未遂既遂标准的学说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一般意义上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历来是我国高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如何全面透析盗窃罪的内涵对于能否正确认定和适用刑法内涵,能否有效打击盗窃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无论学术界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从我国的通说来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等手段有效地控制了他人财物的盗窃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状态。

而盗窃犯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犯罪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某些外在原因,而使行为人的主观上盗窃他人财物的意图未能如愿实现,客观上的盗窃犯罪行为未能完成或犯罪结果等未能发生,从而使盗窃犯罪进行不下去的情形。

因此可以精确地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区别的关键之处就是是否同时实现盗窃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

在长期的盗窃理论研究中,中外学者们都坚持自己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和观点。

1.接触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实际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根本标准,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实际物理接触到财物就已经实现了盗窃既遂,物理空间上没有能够实际接触到财物的就是盗窃未遂。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浅析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浅析

中 , 何判 断犯 罪未遂 与犯罪 中止 的问题 具体 到案 件 中则极 易混 如

所谓 实行犯 罪 , 是实 施符 合刑法 分 则所 规定 的某种 具 体犯 就
后根 据两 人供 述 , 方 顺藤 摸瓜将 刘 世敏 抓获 。然 而 , 警 出人
罪构 成要 件 的行为 , 谓着 手 , 是 开始 实行 刑法 分 则所 规定 的 意料 的是, 所 就 警方 当场并没 有从他们 身上搜 出真正 的“ 品海 洛 因” 毒 。 某 一 犯罪 构 成要 件 的行 为。犯 罪 构 成要 件 的 行为 是 由刑 法分 则 经 鉴 定 , 世敏 、 启店 、 家 学合伙 运输 、 卖 的 毒品可 疑物 其 刘 黄 吴 贩 规定的, 因此确 定某 种行 为是 否属 于某 一 犯 罪构 成要 件 的行 为 , 应 当 以刑 法 分则 为依 据 。但 由于刑 法 的规 定只 是 抽象 的 、原 则 实并 不是“ 品海洛 因 ”而 是威 力 巨大 的 毒 , 炸药。 后 人 民法 院对此案 作 出 了一 审判 决: 刘世 敏等 三人 有裁判 比多次 不平 的举 动 为祸 尤烈 。 “
坏 了。 ”
1 行为 人本 身 以外 的实 际障碍 , . 如被 害人 的 反抗 、 三人 的 第
2 行为 人本 身缺 乏完 成犯 罪 的能 力 , 体力 不济 、 验不 足 . 如 经
因为这 些 不平 的举动 不过 弄脏 了水流 , 不公 的裁 判则把 水源 败 阻止 、 而 自然 力 的阻碍 等 。 目前 , 无论 是在 司法实 践 中还是在 法 律职 业准 入 的司法考 试 等 。 3 行 为人对 客观 事 实 的认识 错误 。如 果认 为危 害结 果 已经 . 淆, 因而如 何 正确 区分 犯罪 未遂 与犯 罪 中止 , 对行 为 进行 正确 地 发 生 而离 开现 场 , 际 上危 害结 果并 未发 生等 。 实 定性和 量 刑 , 司法 实 践 中具有 十分 重 要 的意义 。 在 例 如 : 0 6 3 , 池 人刘世 敏 在云 南省 购买 20克 “ 20 年 月 河 0 毒 犯 罪 未遂 浅析 品海洛 因” , 同吴 家 学于 5月底 送 到都 安瑶族 自治县 澄江 乡 后 伙 我 国刑法 中的犯 罪未遂 , 指 已经 着 手具 体犯 罪构 成 的实行 百地村 , 以每 克 2 0 的价格 交给黄 启店 寻 找买 家 , 黄启 店 是 并 6元 而 约定 以每 克 2 0 的价 格交 易 。 9元 行为, 由于 犯罪分 子意 志 以外 的原因而 未 能完 成犯 罪的 一种犯 罪 通 过 中 间人 联 系到 买主 梁老 板 , 停 止 形态 。刑 法第 2 3条规 定 : 已经 着 手实 行犯 罪 , “ 由于 犯罪 分 在 约定 的交 易 日, 吴家 学与黄 启店 带毒 品前往 金城 江区某 宾馆 一 两人 正在 门 口敲 门时 , 已暗 中布 控 的公安 人员冲 上来 , 早 当 子意志 以外 的原因而未得 逞 的, 是犯罪 未遂 ”必 须具 备如下 条件 : 房 间, , 场 从 吴家 学的夹 克 口袋 里 查获 一块 20克 的毒 品海洛 因可疑 物 。 0 ( ) 一 已经着手 实行 犯 罪

未遂犯法律规定(3篇)

未遂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种犯罪形态。

在我国刑法中,未遂犯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未遂犯的法律地位、处罚原则以及未遂犯的认定标准。

本文将从未遂犯的概念、法律规定、认定标准、处罚原则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未遂犯的概念未遂犯,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遂犯包括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两种情况。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犯罪目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三、未遂犯的法律规定(一)刑法总则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刑法分则规定1.关于故意犯罪的未遂犯,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未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关于过失犯罪的未遂犯,刑法分则对具体过失犯罪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也作了明确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未遂犯的认定标准(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1.犯罪分子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如实施了暴力、胁迫、欺诈等行为。

2.犯罪分子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如准备犯罪工具、寻找犯罪对象等。

(二)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1.犯罪分子未能达到犯罪目的,如未能杀害被害人、未能骗取财物等。

[未遂犯]试论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别

[未遂犯]试论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别

试论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别【摘要】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犯罪未遂与不能犯的区别有着重要意义。

现实中对未遂犯与不能犯的认识存在很大出入,更涉及传统刑法理论与新兴刑法理论的冲突,新兴刑法理论与现实司法实践的对接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分析一具体案例来阐述对未遂犯的适用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思考和借鉴。

【关键词】未遂犯;不能犯;区别该案之所以如此大的分歧,就在于现实中对未遂犯与不能犯的认识存在很大出入,而且更涉及传统刑法理论与新兴刑法理论的冲突,新兴刑法理论与现实司法实践的对接问题,笔者试图通过分析本案来阐述对未遂犯的适用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思考和借鉴。

一、未遂犯的定义及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条第2款明确规定处罚未遂犯。

关于未遂犯处罚根据,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客观的未遂论认为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既遂犯因为出现了危害后果所以处罚行为人,而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因为发生了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①,所以即使存在犯罪主观意图,但是如果客观行为没有对法益造成威胁,也不应当受到处罚。

(二)主观的未遂论认为处罚未遂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显现出了与法敌对的意思,彰显了行为人的危险性格,如果某种行为已将这种犯罪意思表现在外部,则未遂犯与既遂犯的主观恶性没有差别,就应当受到同等处罚,刑法的目的是防卫社会,具有危险性格的人必然危害社会,必须处罚②。

这种观点有重走主观主义道路的意思,有惩罚思想犯之嫌。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处罚未遂犯的根据就是因为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威胁。

按照第二种观点理解,只要客观行为表现出主观上有犯罪意图就应当受到处罚,这更多惩罚的是行为人的危险性格而非危害行为,不但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违背了刑法应当谦抑的原则,更与保护人权的现代刑法理念背道而驰。

二、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关系我国刑法中的不能犯理论,来自于苏俄刑法学,是以不能犯未遂形式出现的。

常识-犯罪预备和未遂巧区别

常识-犯罪预备和未遂巧区别

犯罪预备和未遂巧区别山西华图教育姜泽锋法律常识是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部分,其题型涉及较广,通常包括了法律中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一些理论和法律规定,其中刑法学就其出现过的题型和考查的只是点来说,最主要是集中在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的判断上,而其中犯罪形态的判断稍有些难度,在广大的考生的“成公路上”成为阻碍,其实只要把握住其特征,完全可以很有技巧性地对该知识点进行掌握。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都是犯罪过程中的形态,接下了我们从知识点的考查角度对其进行区别分析。

一、什么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犯罪预备。

它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如下:(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比如,甲想杀乙,于是甲在乙下班的路上守候摸索乙下班的规律就是为了杀害乙准备条件,甲花钱买菜刀用来杀乙就是准备工具。

二、什么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点是和犯罪预备行为的重要区别。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例如甲想杀害乙,甲已经用枪射击乙。

如果没有外力的阻碍,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得逞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一点是和犯罪即遂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只是说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

例如,甲开枪射杀乙虽然没有打死乙,但是将乙打成重伤,只是没有到达死亡的结果。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

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

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或者是意外事件,例如,某夜甲看到一个身材曼妙的“女人”并尾随之,到某一偏僻处,欲实施强奸,结果甲用手机一照脸,发现是个男人,这种情况就是未遂。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未遂形式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未遂形式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未遂形式作者:郑佳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7期摘要不作为犯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其中又以不纯正不作为犯为中心课题;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也是刑法学中十分重要而复杂的研究课题之一。

本文从不纯正不作为犯和犯罪未遂的基本理论入手,着重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着手和未遂条件。

关键词不纯正不作为犯未遂着手作者简介:郑佳敏,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25-02一、不纯正不作为犯基本理论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一般认为,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

而另一方面,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界,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定义,一般存在三种不同的学说。

第一种是德国和意大利的通说,只要不实施法律上期待的一定行为,不论该不作为是否导致一定的结果都构成犯罪的是真正不作为犯,而把不实施期待的一定行为并因此导致一定的结果方构成犯罪的叫不真正不作为犯。

第二种是当前日本学界所采用的通说,即从法律规定的形式出发来界定,认为由不作为形式而实现以作为形式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场合即为不纯正不作为犯。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形式而犯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该学说在我国基本占通说地位。

综上所述,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定义可以表述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之义务的行为人因不履行该义务而构成的通常以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二、不纯正不作为犯未遂形态的构成要件(一)不纯正不作为犯未遂之实行行为着手不作为犯罪大多没有明确的预备阶段而往往是直接开始不履行特定作为义务的不作为行为,由于不作为犯罪的着手往往表现为什么都没有的形式,不同于作为犯罪的着手有明确的标志外现,通常很难加以认定。

故对实行着手的判定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实行行为的核心问题。

未遂是什么意思

未遂是什么意思

未遂是什么意思一、既遂和未遂是什么意思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准确界定犯罪未遂形态中“犯罪未得逞”的具体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根据我国的刑法立法和刑法理论,“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显著标志。

但是,对于“犯罪未得逞”的含义或标准,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犯罪结果未发生说。

有人认为,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发生物质性危害结果的犯罪中,“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

犯罪结果未发生的为犯罪未遂,犯罪结果发生的为犯罪既遂。

也有人认为,犯罪结果是所有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有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之分,“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人所追求的、受法律制约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2.犯罪目的未达到说。

有人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没有达到,即犯罪人希望发生的结果没有发生。

也有人对此表述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希望发生物质性犯罪结果的目的没有实现。

3.犯罪构成要件未齐备说。

有人认为,犯罪既遂是指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因此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全部具备是区分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标志。

“犯罪未得逞”就是指犯罪行为没有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既遂和未遂是什么意思二、犯罪未遂和既遂的区别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具体来说,两者有以下的一些区别: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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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摘要 (1)一、犯罪未遂概述 (2)(一)犯罪未遂的界定 (2)(二)犯罪未遂的特征 (2)二、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依据及其立法缺陷 (3)(一)我国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依据 (3)(二)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立法缺陷 (4)三、我国犯罪未遂未来发展路径及建议 (5)(一)犯罪未遂立法的完善 (5)(二)犯罪未遂司法的完善 (6)四、结束语 (8)参考文献 (9)摘要到目前为止,在世界各国的刑法学领域中,犯罪未遂始终都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也是一个具有极大实践和探索意义的实践问题。

犯罪未遂是故意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我国真对犯罪未遂相关问题的规定于1979年创立,多年以来,犯罪未遂已经在我国的刑法学领域和司法实践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也提出了众多的关于犯罪未遂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

本文立足于我国自身的刑法发展实际,从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入手,进一步总结分析了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及其在刑法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最后依据上述论述提出我国犯罪未遂的发展到了和完善对策。

关键词:刑法学;犯罪未遂;缺陷和不足;对策在刑法学研究中,犯罪未遂一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犯罪未遂理论主要是针对那些既具有表露于外的犯罪意图,却并没有危害后果的人是否与以惩罚以及该如何处罚的问题进行研究与探索。

而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第23条中有明确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但是,因为我国刑法领域中对犯罪未遂并没有界定明确的存在模式,外加犯罪未遂本身就是一个比较难攻坚的课题,因此,我国刑法学忠对犯罪未遂的研究和探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并逐渐完善犯罪未遂的相关理论与实践。

一、犯罪未遂概述(一)犯罪未遂的界定多余犯罪未遂的含义如何予以理解,当前的主流观点主要由以下两中:第一种观点主张,犯罪未遂就是指犯罪行为人已开始实行具体的犯罪活动但没有达到既遂的情况①。

这种观点是从广义的角度作出界定的,但这种观点却没有将犯罪未遂同犯罪中止进行必要的区分,很明显是客观主义未遂理论的代表性主张;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犯罪未遂则是指犯罪行为人已着手实行具体的犯罪活动,但却因为其主观意志之外的原因或者阻碍,而没有达到犯罪既遂的情况。

②显然,这种观点就自然地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加以区分,明确二者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第23条有具体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根据该规定和我国的具体实情,笔者认为第二种对犯罪未遂的定义更加具体和科学,该定义在将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综合于一体,并融入到该定义之中,不仅使犯罪未遂明显却别与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也使得合理地确定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和出阿发规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犯罪未遂的特征对于犯罪未遂有什么样的特征,我们可以从《刑法》第23条的规定中归纳总结出来以下三点:1、已经发生“着手实行犯罪”的事实行为。

这项特征首次出现在《法国刑法典》中,在该《法典》的第2条有具体规定③。

在此之后,世界上其他很多国家都开始在涉及到犯罪未遂的规定时,都会采用“着手”一词。

然而,往往因为①转引自张明楷:《未遂犯论》,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第l页。

②陈明华:《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0页。

③参加《法国刑法典》:“凡未遂之重罪,以表现于外部并继之以着手实施,仅因偶然或非出于犯人本意之情况而中止,或未发生结果者,以重罪论。

”对犯罪预备行为有各种各样的处罚规定,这就导致了“着手”的含义和界定也不尽相同,关于此的观点可以分为三种,即客观主义、主观主义与折中主义。

就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规定与相关的刑法理论来看,“着手”这个词我们应当这样认定:是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行为的开始实行实行,此外,也是区分犯罪未遂同犯罪预备异同的主要标准。

2、结果的“犯罪未得逞”性。

对于此项规定,国外其他国家也各有规定:第一种主张是“未完成犯罪说”,该种主张是国外各国的主流观点,就是指犯罪未遂等同于未完成犯罪,其中,在德国刑法典与匈牙利刑法典中表现的最为突出;第二种主张是“未发生犯罪结果说”,指的是规定犯罪未遂就等同于犯罪行为没有带来任何犯罪结果;第三种主张是“行为与结果并列说”,指出犯罪未遂等同于犯罪行为的未完成或没有发生犯罪结果。

而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一致将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完备与否用作评判犯罪行为得逞与否。

3、影响因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该特征的主要作用在于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前者是完全由犯罪行为人的本人意志遭到违背而被迫进行的,而后者是出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志。

同时,还要求“意志以外原因”必须满足“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这样的条件下才可以。

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体现:第一,“犯罪以外的原因”就是指犯罪行为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第二,主观上表现为:“意志以外的原因”作用于由犯罪行为人“犯罪意志”和其控制下的犯罪行为;第三,性质上则表现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影响甚至阻碍了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意志;第四,程度上表现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能够足以阻止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意志①。

二、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依据及其立法缺陷(一)我国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依据对于犯罪未遂的刑事依据,各个国家也会有不同的学说和观点。

而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方向的学者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和观点,主要由以下几种:1、主观意义上的未遂论。

这种主张的主要内容是未遂犯的惩治和处罚是立足于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对法的敌对性。

若某个犯罪行为把上述的意思完全表露与外部,那么此刻未遂犯的意思同既遂犯是没有差别的,应当受到同等程度的处罚;2、客观意义上的未遂论。

这种主张表明未遂犯的处罚必须以发生构成要件结果的客观危险性或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 就是指在认定存在犯罪意思的前提下,如果①王海均:《犯罪未遂处罚问题的研究》,载于《经济研究导刊》,2013(6)。

发生的结果没有客观危险性, 就不能以未遂犯给以处罚①。

而这种观点又可以分成以下两种:形式客观说和实质客观说,后者主张未遂犯的处罚依据是犯罪行为给法益带来侵害的客观危险性;3、折衷主义的未遂论。

这种观点主张未遂犯的处罚必须具有实现犯罪行为的现实危险性且充分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的情况下才可作出,亦即犯罪行为的客观的危险性在只对客观情况给予判断的情况下,还必须对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开展必要的考察,即行为人的主观内容也成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②。

就我国的刑法体系和司法实践请款来看,笔者认为实质的客观说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主要是因为这种观点不仅仅重视法益的保护,还充分兼顾了刑法的谦抑性和对公民自由与利益的保障与保护。

刑法的根本性任务就是对法益进行保护,在某个行为没有对法益带来威胁或造成亲还是,是不能够将该行为作为犯罪进行处理的。

此外,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自由和相关权益,就必须适当的规定刑法一定范围内的谦抑性,在任何能够通过其他方式或措施实现法益保护的目的时,不得用刑法对其进行保护。

如果我们在就未遂处罚的问题上采用主观主义理论的话,那就会造成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没有任何差别,都要受到一样的处罚,主要是因为犯罪行为有没有发生一定的结果,与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没有任何参考意义。

相反,采用客观主义犯罪论的情况下,对那些没有发生任何结果的未遂就可以不做任何处罚。

(二)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立法缺陷在对我国刑法基本理论有了一定程度上的了解与掌握后,我们可以从比较法学的视角发现,我国刑法中对于未遂的立法与规定有着很大的不足和缺陷。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阐释:1、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过车和落实通常意义上,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该原则,即要对犯罪行为人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只有在主客观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可以进行,亦即只有在犯罪行为人在其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控制下,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威胁或者造成了严重的现实侵害。

③按照上述标准来看待犯罪未遂的规定,其关键问题在于怎样对客观方面做出正确合理的界定,也就是我们所讨论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种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一般来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指的是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实际中这种行为已经使得刑法所保护①张明楷:《未遂犯论》,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年版,第219页。

②陈兴良:《刑法哲学( 修订二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44页。

③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上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的具体权益收到了初步的侵害或者面临着实际存在的威胁。

①依照上述的规定一般会这样处理具体案例: 犯罪行为人误将白糖或面粉等类似物质认定为砒霜等毒药并用来杀人,但却没有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

此时,犯罪行为人已经具备了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实际效能的误解而导致犯罪行为未发生犯罪既遂的结果, 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②2、“未遂犯”同“不能犯”不能够合理的加以区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做到准确的认定未遂犯,其中一个较为关键的环节就是怎么做到合理区分“未遂犯”和“不能犯”。

一般来讲,“不能犯”指的就是犯罪行为人可以意识到结果的发生,而其真正实施的是不会有危险性结果发生的行为,不能犯是不可罚的行为。

③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在其国内刑法中都主张把不能犯和未遂犯区分开来,并对二者给予不同的对待。

目前,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是没有任何关于不能犯的规定的,尽管近来有以下学者开始关注到不能犯,并对其加以研究,但我国才去的是无论是在刑法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不能犯都不予以承认,更不主张对未遂犯与不能犯做以区分,自然地也就不存在未遂犯与不能犯是否享受同等对待的问题。

就想我国一些学者主张的观点:所谓的“不能犯”,实质上就是未遂的一种。

对于这种行为,除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以外,都应当以未遂犯论处。

④3、现有规定与刑法中的法益制约原理存在冲突在刑法理论中,法益制约原理是一个相当重要理念,并且国外很多国家的刑法学者也开始对其给予一定的重视和调查研究,我国众多相关学者也给与其很大的关注与开展了深入的探讨。

⑤简要来讲,刑法理论中所指的“制约”就是以在实现犯罪概念、犯罪本质、犯罪构成、违法性以及有责性等先关理论原则的前提上,将国家的刑罚权加以必要的约束与限制,而这种制约的根本性决定因素就是存在于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思想。

在现代,刑法理论中的制约是由多种途径的,而法益制约则是最为重要和最为根本的一种。

三、我国犯罪未遂未来发展路径及建议(一)犯罪未遂立法角度上的发展建议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第23条明确规定了犯罪未遂的一般概念与总括行的①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上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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