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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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十章 犯罪形态

10 第十章 犯罪形态

第四节 犯罪未遂
•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 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 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准。 •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 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 为,即已经开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
• 二、故意犯罪形态的特征 • (一)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 • (二)故意犯罪形态具有局限性。 •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具有局 限性。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以及部分直接故 意犯罪,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形态。 • (三)故意犯罪形态具有结局性和排他性。 • 故意犯罪形态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具有结局 性和排他性。 • 三、故意犯罪阶段
• 犯罪既遂具有以下特征: • 1.行为人必须具有犯罪的故意; • 2.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 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 3.已经具备了刑法总则和分则规定的某种犯 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 犯罪既遂主要有四种不同的类型: • 1.结果犯 • 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 而且必须发生某种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 犯罪。
•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 根据刑法第24条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 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 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 • 犯罪中止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 (一)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 就是说犯罪中止必须具有时空性,这是犯罪中 止成立的客观前提条件。
•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这是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 作的划分。 •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 这是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所作的划分。 •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作为主客观要件统一体的犯罪构成是所有犯罪的成立规格与认定标准,是判断某种行为 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根据。
第八章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刑法学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实行直接故意犯罪之后具备了完备犯罪构成要件之全部要素的故意犯罪形态。 学说争议:“法定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齐备说”(通说)
第八章
刑法学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理解
第一,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较犯罪既遂要轻一些,因而在处罚 时要充分考虑两者的区别,对未遂犯适当从宽掌握。 第二,对犯罪未遂在处罚时是“可以”从宽而不是必须从宽。 第三,未遂犯的从宽幅度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对未遂犯,在把握从宽的尺度时应比预备犯严。
第八章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刑法学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中止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
(一)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1.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所谓“犯罪过程中”,是指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开始,到犯罪既遂状态以前这段时间内,犯 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止下来而呈现出预备或未遂形态。 2.客观上存在放弃犯罪的中止行为。 所谓放弃犯罪,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停止实施犯罪,因而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会发生 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2.0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2.0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犯罪中止的特征
*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
定性
*时空性——必须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
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 弃犯罪
*自动性——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 *彻底性——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

*除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外,还
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
*典型的结果犯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
害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诈 骗罪等
*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
标志的犯罪
*典型的行为犯有强奸罪、传播性病罪、
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投敌叛 变罪等
*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
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 所谓既遂标志的犯罪 *典型的危险犯有放火罪、决水罪、爆 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
*为实施犯罪行为事先调查犯罪的场所、
时机和被害人的行踪;
*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练习犯罪技能; *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追踪被害人,守侯被害人的到来或进行
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对象物品的 行为;
*前往犯罪场所守侯或诱骗被害人赶
赴犯罪预定地点; *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 预谋; *拟订实施犯罪和犯罪后逃避侦查追 踪的计划,等等。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完全具备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 要件,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应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 *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关于既遂概念的学说
结果说 目的说 构成要件说

2012刑法总论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2012刑法总论第10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犯罪预备的表现。★★ • (1)准备工具: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 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 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等。 • (2)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 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排除犯罪障碍, 勾结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等等;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 如想报复某人,纠集了十几个人准备殴打其,骗被害人到某地 “商量解决矛盾”;如甲在被害人下班的必经之路挖坑,坑内 埋设锋利的竹签,结果被害人还没到甲就被警察抓获。 • (3)制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如 打算晚上抢银行,在网上发帖子邀请他人入伙等等。
•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 由于既遂犯符合的是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基 本构成,因此,各国刑法一般均未专门规定既遂 犯的特殊处罚原则,而是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量 刑原则和刑法分则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其适用。
犯罪预备
•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 预备。” • 据此,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 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 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犯罪预备行为虽有密切联系,但不是等同概 念。 • 预备阶段与预备行为概念,不以预备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 实行为前提,即使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乃至犯罪既遂,也存在预备阶段与 预备行为,只是该预备行为对定罪一般没有独立意义(预备行为构成另 一既遂犯罪的情况除外)。 • 但犯罪预备作为一种形态,只能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没有预备行为就 没有犯罪预备,在成立犯罪预备的情况下,预备行为是定罪的客观事实 根据。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源自故意犯罪的既遂标准故意犯罪的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或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不同犯罪状态。

(二)类型按照其停止下来时是否已经完成犯罪为标准,可分为:1、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通常认为刑法分则是以一人犯一个既遂犯罪为标本的。

从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来看,刑法分则规定的是既遂形态的犯罪。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停止下来时,行为人未完成犯罪的情形。

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它们是犯罪的特殊形态。

本章是犯罪构成理论的补充,也可以说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尽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表面上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因其行为本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与此相反,排除犯罪性的行为表面上符合犯罪构成,但因其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故不认为是犯罪。

对同一犯罪而言,其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应当是一致的,其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别主要在于:(1)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之实现程度不同。

犯罪既遂是实现了犯罪故意的内容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2)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是否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

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的,是犯罪既遂;未造成法定的侵害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四)与相关概念的异同故意犯罪的过程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

故意犯罪的阶段是指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客观方面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在故意犯罪过程中,有两个犯罪发展阶段:一是犯罪预备阶段;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

联系: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在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中产生,各种犯罪形态的产生及其界定,依赖犯罪过程和阶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发展程度。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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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甲欲行奸淫而于深夜从楼房 的下水管道爬上三楼,推开窗户,跳入 一女职工宿舍。正蹑手蹑脚摸向床边时, 一不小心踢翻一脸盆,惊醒正在熟睡的 妇女某乙。某乙顺手拉开电灯,某甲发 现该女是自己初中的老同学,很不好意 思,于是拉门而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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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㈠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 A 发生错误认识以为实行完毕 B 犯罪实行终了但距犯罪既遂还有一段 距离
A.担心当场被发现或抓捕而停止是未遂; B.担心当场被发现名誉受损而停止是中止; C.担心日后被发现或抓捕而停止是中止。
(3)不可一概排斥行为人在遇到一定客观不利因素情 况下的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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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彻底性——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 其一,彻底放弃而非暂时撤退; 其二,彻底放弃某个或某次犯罪即可构成 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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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侵犯财产犯罪中,针对特定财物的,特定财物不 在但有其他财物的,即使没有侵犯其他财物,也不成 立中止犯,针对非特定财物的,如果因为嫌财物较少 而放弃,属于犯罪中止,如果嫌财物太少而放弃,成 立犯罪未遂;(张明楷观点) 2、针对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的犯罪中,对象没有出 现而放弃的,属于犯罪未遂,如甲要杀乙,砍了两刀 之后发现不是乙,因为放弃的是犯罪未遂; 3、基于嫌恶之情或熟人而放弃,如强奸中发现是熟 人或嫌弃对方太丑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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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 所谓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实际有可能
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
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止下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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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犯未遂 所谓不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对有关犯罪事实的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所谓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

2)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犯罪完成的距离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2.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共同特征,即它们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所要经过的程序、阶段的总和与整体,它是故意犯罪运动、发展和变化的连续性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

故意犯罪的阶段,亦称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因主客观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而划分的段落。

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以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为其起点,以行为人完成犯罪为其终点。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发展阶段有二:一是犯罪的预备阶段,其时空范围从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之时为起点,至行为人完成犯罪预备行为而尚未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时为终点。

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其时空范围从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时为起点,至行为人完成犯罪即达到犯罪既遂为终点。

故意犯罪的形态与故意犯罪的过程和阶段之间主要区别在于: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的结局和形态,属于相对静止范畴的概念;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进程与进程中划分的段落,属于相继运动发展的概念。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概念。实施了结果防止行为,但该防止行为与结果 的不发生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虽然实施中 止行为,但由于中止行为以外的原因结果没有发生时, 能否认定为中止犯,便是准中止犯的问题。其在理论 上是个争议问题。比如,被害人服下毒药后,改变主 意,呼叫救护车抢救被害人。但是,毒药实际上并未 达到致死量,因而并未发生结果。 (2)情形: 第一,被害人行为介入而准中止的情形; 第二,第三人行为的介入而中止的情形; 第三,不能未遂的准中止犯的情形。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三,自动性成立不以行为出于善良的动机。 例如,A在野外遇到美貌B 女,欲行强奸,强B按到在地。B女急中生智,告诉A,此种好事,需要 在有情调之处进行,并约定次日在某宾馆进行。A是中止犯罪。 第四,自动性是中止犯与未遂犯区分的关键。弗兰克公式:“能完成不欲 完成者”,是中止未遂;“欲完成不能完成者”。 3. 彻底性:必须是彻底停止本次犯罪的实行。 理解: 第一,在具体犯罪(本次犯罪)中,行为人完全而终究的舍弃其整个犯罪 的故意。如行为人并未舍弃其犯罪故意,而是为了便于行为的实施,将 犯罪行为延至另一个更佳的实际,这种“暂时中止犯罪的意思”,不成 立“中止犯”。 第二,彻底不是指彻底放弃一切犯罪,更不是要求行为人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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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中止(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的条件 1.一般条件。 2.有效性。 (1)含义:即行为人的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2)条件 A.行为人实施了结果防止行为。 B .构成要件的结果没有发生。 C .结果没发生和防止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 (3)准中止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一)犯意表示的概念 1.犯意表示: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 部的行为。 2.单纯的犯意表示不是犯罪 (二)二者的联系和区别 共同点:都存在犯罪意图,在客观上都有一定表现。 不同点: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是实现犯意的行为,对犯罪的实施起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威 胁。 犯意表示仅仅是单纯流露犯意,没有去实现犯意,不对法 益构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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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种类
1.犯罪的完成形态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形式
①犯罪未遂形态 ②犯罪预备形态 ③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一旦形成预备状态,就不可能发 展到未遂状态;一旦形成未遂状态,也不 可能发展为既遂状态;犯罪已经既遂,就 不可能逆转到未遂抑或预备状态。
三、犯罪停止形态形态的范围
未遂犯-指行为符合犯罪未遂全部特征 的犯罪人。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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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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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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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实施 犯罪预备行为。
1.为犯罪准备工具。 2.为犯罪创造条件。
为制造犯罪条件的几种形式
(1)准备犯罪的手段。 (2)为实施犯罪而事先进行调查。 (3)清除实施犯罪的障碍,即排除实施犯罪
的不利因素。 (4)拟定犯罪计划。 (5)拉拢共同犯罪人。 (6)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等等。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本章要点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第二节 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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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 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 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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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对该种犯罪的定罪 标准和所确定的法定刑适用即可。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事先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预备形态-是指已经进行犯罪预备,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犯 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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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1.犯意表示,仅仅是犯罪思想的流露,它不可 能对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犯罪预备已经为犯罪 准备了工具和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际的威胁。
2.犯意表示一般用言词的方式完成;而犯罪 预备大都表现为身体的动作,很少单纯用言词的 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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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预备犯-是指其行为符合犯罪预备 全部特征的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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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分子 实施的犯罪没有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 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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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1.犯罪人自身以外的客观原因。 2.行为人自身存在的客观原因。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分类
(一)以犯罪行为实行的程度为标准 1.实行终了的未遂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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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实施 完毕自认为完成犯罪的全部行为,由于其意志以 外的原因,而使行为未达到既遂状态。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着手实施 犯罪行为以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尚未 将自己认为完成犯罪所必须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 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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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行为实际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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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 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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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的特征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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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完成形态在犯罪
构成的模式上有所不同,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建立在具备修正的犯罪构成基础上,完成了主 观犯罪故意与客观危害行为的有机结合,这就 是我国刑法认定犯罪未完成形态具有应罚性的 主要立法精神所在。
五、研究犯罪形态的意义
(一)有助于正确地定罪量刑。 (二)有助于科学把握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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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的预备活动是 “为了犯罪”。
(三)犯罪预备行为发生了停顿,因而未能 着手实行犯罪。
(四)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停顿,是由犯罪人 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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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形态
犯意表示,是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 一定的形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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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意表示的特征
并不是任何犯罪都存在犯罪的未完 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一 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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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间接故意犯罪也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3.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
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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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行为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 是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1.能犯未遂 2.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某一 犯罪行为以后,这一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 成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使犯罪未达到犯罪的既遂状态。
不能犯未遂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
罪行为在客观上不可能达到既遂。
(1)工具不能犯未遂。 (2)对象不能犯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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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是指不仅要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要发生 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二)行为犯
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 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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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犯
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 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虽然尚未造 成严重结果,仍然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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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举动犯
举动犯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刑法分则 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 的犯罪。
(1)行为人表示的是真实的犯罪意思。 (2)行为人将犯罪意思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
表达出来。 (3)只是单纯的犯罪意图的流露,对社会没有
实际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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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相似之处
(1)二者都发生在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 犯罪之前;
(2)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3)都还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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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 已经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 全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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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既遂的两种错误观点
(1)目的达到说 (2)危害结果发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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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1.结果犯 2.行为犯 3.危险犯 4.举动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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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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