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释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条例修改的框架及其主要内容
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的决定》内容共计37项,这37项都是对原条例做 出重大修改的条款,还有部分条款的文字修改并没有列在决 定当中。 通过对比新旧条例,新条例对03版条例改动之处共计61 条(包括部分文字修改),其中新增加14条,主要是事故报 告处理及节能监管等方面内容;删除3条,即原条例第31条、 62条、63条,这三条是原条例关于特种设备事故规定,新条 例增设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一章,因此将条例这三条予以删 除;修改44条。
(二)依法有效开展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 Leabharlann Baidu的需要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 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按照国务院批复的国家质检总局 “三定”方案规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 监管工作,这就对我们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全新要求, 即由原来的安全监察这单一职责转变为现在的安全监察与节能 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节能监管是这部条例修订的重要原因 之一,同时,又是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新修改的条例的立法 宗旨体现在两个方面:以安全监察为核心,为节能减排作贡献, 从而实现“确保安全、节能降耗”的双重目标。条例的修改为 我们依法有效地开展节能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定依据。
(三)有效开展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
由于生产不规范、监管不严格等原因,生产安全事故在我们国家还是很 严重的。国务院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先后制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 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2007年6月1日, 国务院在总结多年处理事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制度、机制、 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生产安全事故 涉及面、涉及领域很广,在实践中,一些特殊的行业、特殊的领域,如民航、 铁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它的事故调查处理与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差 异较大,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对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事故分类标准等内容 作出专门规定。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些特殊行业、特殊领域的事 故调查处理都已作了明确规定,针对这一特点,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 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国 务院批批复的总局“三定”方案规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质检总 局负责。根据这条规定,新条例中增加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及调查处理一 章,对特种设备事故分级、事故预防、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等制度及内容进行 了明确规定。应该说,明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也是这部条例修改 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的需要
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锅炉、电梯、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 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而且在我们实际工作遇到 了一些安全监管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场内机 动车辆监管问题,移动式压力容器监管问题、锅炉 水处理及清洗监管问题、无损监测机构及人员监管 问题等等,这就要求我们对几年来安全监管工作开 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对条例的内容进 行修改、补充、完善。
下面,简单说一下条例修改过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自03年颁布施行后,我们在安全监察的实践工作当中遇 到了一些新问题,原条例对此尚未规范,因此,总局在05年 未就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修改条例的立项申请,但当时我们 条例修改的内容是很少的。在条例修改稿的起草、调研过程 中,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为适应新的要求,条例修改的 内容也随之逐步增多。因为条例涉及部门很多、部门间职能 交叉多,通过长期的、艰难的部门之间立法协调,到了08年, 这个条例的修改稿基本定稿。但在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的过程中,我们这部条例经历了坎坷历程,5次排上国务院常 务会议议事日程,却因各种紧急情况没能上会审议,5次拿下, 这在国务院审议行政法规工作中也是很少见的。在今年1月14 日第六次上常务会,终获审议并通过。好事多磨来之不易。
(四)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授权,进一步加大 行政处罚力度的需要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权的取得方式有三种:一是通过法律、 法规直接设定,行政机关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定职权;二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许可权;三是接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取 得许可权,但这种许可权的取得是不充分的,被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以委托人 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其法律后果也是由委托人承担。按照许可法的上述规定, 总局要想将其所拥有的行政许可权下放至省级局,只能通过委托许可的方式进 行下放,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省级局无法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许可,而且实施 许可所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都要由总局承担,这与总局下放许可的宗旨、目的 是不符的,基于此原因,这次条例修改,就明确规定了国家质检总局依法有权 将自己的许可权授权给省级局,由省级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许可并自行承担法 律责任,而不是采取委托许可的方式。这是我们条例进行修改的一个很重要的 条款,从而保证了我们行政许可的合法实施。 另外,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加重处罚力度,以及对原条例尚未规范的违法 行为增设处罚,这也是条例修改的一个原因。如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 生产活动,罚款数额从原来的5至20万增加到10至50万;再如擅自转移、动用 被查封、扣押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的,处5至20万罚款,情节严重,撤销其 相应资格。以上就是条例修改的四个方面的主要原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 务会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修改的背景
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三、条例的具体条文规定
一、条例修改的背景(修改的主要原 因及修改过程)
03年6月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 我国第一部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行政法 规。这部条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及 安全监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条例实施的5年多来,对 于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次修改 这部条例主要是由于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