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二节.ppt

谢 谢!
其中,甲建筑队报价87万元,乙建筑公司报价88万元。 甲建筑队以为自己一定中标,在未定标前便开始了工程准 备工作。
但是,开发公司开标后,会同有关单位对这两个投标 单位的投标进行了严格的评查。评标时发现,甲建筑队报 价虽低,但施工方案不太合理,技术力量也比较薄弱。如 果将工程交由甲建筑队承揽,工程质量和工期很难保证。 所以定标时将乙建筑公司选为中标人,并依法与乙建筑公 司签订了基建承揽合同,此时,甲建筑队方知自己并未中 标。但是,他们已为完成该工程预订了相当数量的物资, 如果退货,势必造成损失。为此,甲建筑队以自己报价最 低,工程应由它承揽为理由起诉到法院。
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违约责任是因为当事人 违反了某些合同义务。
(三)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情况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
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思考题
1、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 2、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哪些条件? 3、推销商品的商业广告、拍卖广告、招股说明书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 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 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 出承诺之前,消灭要约的效力。
《联合国国家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要约 原则上是可撤销的,但有两中例外情况:
1)要约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 是不可撤销的;
法院认为,甲建筑队与开发公司之间并无经济合同关 系,因此对甲建筑队的要求不予支持。
债法-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立法理由:效率取向。
3. 在承诺期间作出 合同法第23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
解决什么问题?
缔约接触,但契约未成立或无效,因而
(1)不能主张契约违反的责任; (2)未必能主张侵权,责任(因为不能满足侵权行为
的构成要件--一般注意义务与特别注意义务)
责任基础:行为人违反了契约前义务(基 于缔约接触而产生的保护、告知、忠实等 义务——保护性义务)
二、构成要件
(二)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 撤回:要约人对于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阻止其生
效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 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 时到达受要约人。
2.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得否撤销? 撤销的时点——针对已生效的要约 立法例:
2.单独行为说:广告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承诺。 单独行为说似较为合理。如采契约说,将产生问题:
若完成行为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可能因 能力缺陷而影响合同的效力,从而使其丧失报酬请求权;
不知有广告而完成特定行为之人,将无法取得报酬;
契约说在理论上也具有一定合理性
所谓“契约原则”:除法律直接规定外,原则上债务 产生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如赠与的合同属性)
三、承诺的迟到与迟延
承诺的迟到:迟发迟到——新要约 特殊的承诺迟到:未迟发但迟到的承诺
合同法第29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 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 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 有效。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to become a bigger company.(页眉可删)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1、要约人需要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发出的要约内容要求具体同时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一、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要约的成立应当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二、要约消灭的情形所谓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产生拘束。
要约消灭以后,受要约人也丧失了其承诺的能力,即使其向要约人表示了承诺,也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
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要约有效期限的经过,凡是在要约中明确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则承诺必须在该期内作出,超过了该期限,则要约自动失效,不可再接受承诺。
第二,受要约人拒绝要约。
拒绝要约是指受要约人没有接受要约所规定的条件。
拒绝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是明确表示拒绝要约的条件,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而拒绝,还可以表现为对要约的实质内容作也限制、更改或扩张大而形成反要约,不过在后一种情况下,既表明受要约人已拒绝了要约,同时也向要约人提出了一项反要约。
受要约人在拒绝要约以后,也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必须在撤回拒绝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处,撤回拒绝才能产生效力。
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通知中,并没有更改要约的实质内容,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但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容都不得改变,则受要约人更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也会产生拒绝要约的效果。
合同法复习材料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书面形式: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立合同内容的形式。
其他形式: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
一般包括推定和默认。
要约:又称为发价、报价、出价、发盘等,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期限:只受要约人做出有效承诺的期限,也是要约人表示愿意受要约约束并愿意等待受要约人答复的期限。
逾期承诺: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做出承诺,《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出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预期到达: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本可以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却因为其他原因而致使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
承诺生效的时间: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后,在承诺正事生效之前撤回承诺,其实质是受要约人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而宣告取消承诺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后,在承诺正事生效之前撤回承诺,其实质是受要约人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而宣告取消承诺的意思表示。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未能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保证:只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自己特定财产的战友,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流动产或者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电子商务法名词解释总结

1.电子商务: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主要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所进进行各类商务活动。
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2.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电子交易形式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功能等同原则:是一种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纸面形式的功能进行类比的方法。
其目的是要摆脱传统书面这一单一媒介条件下产生的束缚,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富于弹性的、开放的规范体系,以利于多媒体、多元化技术方案的应用。
4.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5.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6.直接侵权责任:就是由于直接从事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这种责任的承担是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前提的。
7.间接侵权责任: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是其他侵权行为的继续或是为其他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的,如书店、报摊,是否承担责任以行为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
8.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反映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9.电子合同:狭义上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电子数据交换:简称EDI,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
11.格式合同:是不需要别一方意思表示的参与,而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制的合同。
12.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以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13.电子代理:是指不需要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1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和承诺有什么区别

要约和承诺有什么区别如果说对⽅想要和⾃⼰做⽣意,然后对⾃⼰发出了⼀些邀约的话,⾃⼰可以同意,然后和对⽅签订要约合同就可以了,那么对于这个邀约和⼀般的承诺有什么区别?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要约和承诺有什么区别⼀、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订⽴合同的意思表⽰。
承诺是要约⼈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意思表⽰要件不同:a.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致:(1)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b.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及时表⽰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三、⽣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时⽣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时⽣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为作出承诺除外。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为时⽣效。
四、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a.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
b.承诺没有撤销制度;承诺⼀旦到达即⽣效,合同成⽴。
撤销要约通知应当在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①要约⼈明确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明⽰⽅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②受要约⼈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合同作了准备⼯作的,要约不得撤销。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承诺这个是⼀⽅对另⼀⽅的⼀个⾏为,要约的话,它也是属于⼀个⼈对另外⼀⽅的⾏为,但是如果⾃⼰接受了的话,这个才会正式⽣效,但是承诺不管⾃⼰有没有接受,已经⽣效,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合同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题:1.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2. 诚实信用原则3. 合法原则4. 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名词解释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1. 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 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 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可以撤回,是否能撤销?
(七)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 (1)迟发的承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 约。” 以新要约为原则,以承诺为例外。
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的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
4.承诺应当是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 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 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 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 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要约的失效。 《合同法》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思考: 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要约的效 力应如何认定?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 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 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 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 约同时行。而要约邀请的对象 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 其五,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信 息传达方式:即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 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传播。
最根本的区别: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 没有承诺权。
在要约生效后、承诺生效前对要约的修改,其效果 等于旧要约撤销,新要约产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一对非常重要的概念。其中,要约作为订立一项合同的
发起,应分清其撤回与撤销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这两个不同的动作很可能会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要约理论,要约在送达受约人时生效。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即
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将该要约收回,称为要约的撤回,此时要约不发生效力。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
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我认为,应注意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区
分两者:
(1)作出时间不同。撤回应在要约生效前,即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作出;而撤销,是在要约送
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承诺或作出反要约之前取消要约,简而言之,是在要约生效之后作出的。这是
从实践中区分撤回与撤销两个不同行为的重要标准。例如,中国A公司于某年9月2日致函美国B公司,
提出以每公吨1800美元CIF纽约的价格向B公司出售400吨咖啡豆,之后A公司获悉国际市场上咖啡价
格上涨了30%,遂立刻致电B公司表示欲取消9月2日发出之要约。如果A公司是在B公司收到信函前或
同时收回要约的,是对要约的撤回,由此A公司向B公司提出的要约自始无效;如果致电时,B公司已经
收到信函且未作出承诺,A公司的行为则应定性为对要约的撤销。
(2)法律效果不同。撤回由于是在要约生效前收回,所以要约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撤销由于是在要约
已经送达受要约人后,再取消要约,即是使已经生效的了要约,效力归于消灭。
(3)对受要约人利益的影响不同。由于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有效的要约会直接影响到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并影响到了交易的
安全,所以撤销要约将会对受要约人的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
(4)法律对两者的规定有所不同。基于撤回要约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皆规定要约
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15条第2款“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被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
时,送达被发价人。”然而,关于要约的撤销,国际上有不同的解释:英、美法律认为,即使是在有效期之
内的要约,对要约人原则上是无约束力的,在受要约人未承诺前,可以随时撤销或修改其要约内容。但有
例外。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法律则采用信赖保护原则,认为:一项要约在生效后对要约人和受要人
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的,不能任意撤销。如无有效期的要约则按通常情况在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能撤销,
如果撤销,由于被要约人善意信赖要约,并为履约作出某些准备,则要约人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和了国际分歧,在第16条规定:“(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
得予撤销,如果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
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
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个人认为这是区分撤回与撤销的重要标准,
也是最重大的意义。
又如上述A公司向B公司提出的要约,若附规定了承诺期限为14天,又或者并未规定承诺期限,但B
公司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则我的理解是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A
公司如果将该批咖啡豆销售给了另一家公司,则已涉嫌违约,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过,
只需A公司在B公司收到要约之前将撤回要约的通知以更快的方式于要约到达B公司之前或同时送达,要
约仍可撤回。
另外,国际市场情势瞬息万变,中国的外贸公司在保持诚信、依国际法律办事的同时,应充分利用国
际经济法律,对出口商品国际市场变动的趋势有充分的预测,并采取缩短要约的承诺期限,或要约邀请(指
注明“须以我公司最后确认为准”等字样)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