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支持企业发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支持企

业发展的通知

【标 签】税收优惠,企业发展

【颁布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陕国税发﹝2013﹞59号

【发文日期】2013-04-02

【实施时间】2013-04-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机构:

为实现我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全面发展,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不断增强大局意识,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新的起点上支持我省全面建设西部强省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了全面建设“三强一富一美”西部强省的发展战略,即:经济强、科教强、文化强,百姓富,生态美,这五个方面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涵盖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相辅相成、互为依托,共同构成有机整体。2013年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就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部署。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支持区域协调发展、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政策导向作用。要把握好组织收入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辩证关系,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着力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加快推进全面建设西部强省发展战略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大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相关政策规定,省局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汇总梳理,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贯彻落实好以下九个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综合性税收优惠政策

1.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实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设立在我省区域内,符合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产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第一,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经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第二,出口企业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经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第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视同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经所在地国税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的货物;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出口企业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4.实行缓缴税款制度。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实行延期申报制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6.实行个体简并征期制度。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7.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免收工本费。

8.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领用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二)促进农业发展与扶贫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9.支持强农惠农富农。第一,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第二,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第三,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0.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第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第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第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应根据《》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1.推动农业产业化生产。第一,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降低农业生产资料成本。第一,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第二,对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以及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第三,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鼓励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13.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转让。第一,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