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贩毒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香港与内地毒品犯罪量刑比较研究

⾹港与内地毒品犯罪量刑⽐较研究⼀、⾹港毒品犯罪量刑的⼀般原则1.《危险药物条例》之规定⾹港属英美法系, ⽬前尚没有统⼀的刑法典, 针对这种情况, ⾹港制订了《危险药物条例》对毒品犯罪进⾏调整, 并在原则上规定了对毒品犯罪的最⾼刑。
在⾹港, 刑事犯罪可分为公诉罪、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简易程序罪。
公诉罪为最严重的犯罪, 只有提起公诉后才能审判。
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可以在⾼等法院、地⽅法院或由裁判官审理。
经公诉程序审理认定的犯罪与经简易程序审理认定的犯罪在最重处罚上通常有所不同。
简易程序罪, 属于最轻微的犯罪, 只能由裁判官审理。
[1] (p7- 9)毒品犯罪通常涉及公诉罪和可循简易程序审判之公诉罪两种模式, 其最⾼刑罚有所不同。
所附表⼀即见差别:2.量刑准则在司法实践中, ⾹港上诉法院为了达到普遍威慑的⽬的, 还对许多犯罪制定了量刑准则。
由于在确定某些同⼀程度的案件中, 它发挥了有益的作⽤, 量刑准则被法院普遍地接受。
对于量刑准则是否意图⽤来剥夺法官的⾃由裁量权问题, ⾹港上诉法院慎重地做出了否定的答复。
上诉法院强调, 量刑准则并⾮是“紧⾝⾐”, 使⼈没有回旋的余地。
如果法官或裁判官认为案件的情节可以对罪犯予以宽恕和判处低于正常幅度的刑罚, 就必定有酌情的余地, 但法官或裁判官必须让⼈明⽩他知道什么是量刑的正确幅度, 并说明为什么他判处的刑罚⽐通常的要低。
[2] (p133)然⽽对既往判决的分析以及上诉法院的意见均认为, 脱离量刑准则的指引⽽做出量刑是罕见的。
在这⽅⾯, 毒品案件中的量刑准则似乎⽐其它类型犯罪中量刑准则的运⽤更为⼴泛, 在其它案件的审判中, 法官并不总是受到量刑准则的拘束, ⽽在对毒品案件的审判中, 法官必须有很好的理由才能违背它。
[3]例如, 初审法官如果在量刑准则范围之外给出起点刑, 通常会在抗诉中被纠正。
在ag- so chin ⼀案中, 被告⼈已经承认贩卖了93.26 千克植物⼤-⿇,并获刑3 年。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一、毒品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法律规定七大罪(3篇)

第1篇在人类社会的法律体系中,犯罪行为被视为对法律、道德和社会秩序的严重违反。
各国法律都有各自对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分类,其中一些罪行因其严重性和普遍性而被特别强调。
以下是对全球范围内普遍认为的七大罪行的概述,这些罪行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定义和惩罚可能有所不同。
一、谋杀罪定义:谋杀罪是指故意非法杀害他人的行为。
在一些法律体系中,谋杀罪还分为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前者通常指的是预谋杀人,后者则可能包括激情杀人或其他非预谋杀人。
法律规定:谋杀罪通常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惩罚往往包括长期监禁甚至死刑。
例如,美国的一些州允许对一级谋杀犯执行死刑。
二、强奸罪定义:强奸罪是指未经他人同意,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迫他人进行性行为的行为。
法律规定:强奸罪是严重侵犯个人尊严和权利的犯罪,惩罚通常包括长期监禁。
在一些国家,如果强奸罪导致受害者重伤或死亡,罪犯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三、抢劫罪定义: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从他人那里夺取财物或财产的行为。
法律规定:抢劫罪通常被视为重罪,惩罚包括长期监禁。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使用致命武器或造成严重伤害,惩罚可能会更加严厉。
四、贩毒罪定义:贩毒罪是指非法制造、运输、销售或持有毒品的行为。
法律规定:贩毒罪因其对公共健康的危害而被严厉打击。
不同国家对于贩毒罪的惩罚差异很大,从长期监禁到死刑都有可能。
五、贪污罪定义:贪污罪是指政府官员或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法律规定:贪污罪是腐败行为的一种,通常被视为严重的犯罪。
惩罚可能包括监禁、罚款,甚至剥夺政治权利。
六、欺诈罪定义:欺诈罪是指通过欺骗、误导或隐瞒事实,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或权益受损的行为。
法律规定:欺诈罪包括各种形式,如金融欺诈、合同欺诈等。
惩罚可能包括监禁、罚款,严重者可能面临长期监禁。
七、恐怖主义罪定义:恐怖主义罪是指为了实现政治、宗教或其他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恐怖手段,造成或意图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恐慌的行为。
四川省72种刑事犯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

四川省72种刑事犯罪的立案与量刑标准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40万)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死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60万元(8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属“其他情节特别恶劣”,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根据2004年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两档数额标准应分别为40万、80万。
)二、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数额巨大”标准为5万元。
三、盗窃罪(刑法第264条)(一)盗窃价值16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三)盗窃价值35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吉林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06种犯罪)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吉林省刑事案件立案与量刑标准(106种犯罪)声明:本文根据近几年最新文件综合整理,内容仅供参考,相关文件已附并标注。
一、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1】【5】(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4.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超载50%以上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上款四种情形之一,又逃逸的;2.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3.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5.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三)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根据《吉林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第十一次联席会议纪要》(2002年11月18日)“关于确定交通肇事案件中因无能力赔偿财产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以40万元、70万元作为我省执行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
二、盗窃罪(刑法第264条)【1】【2】(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贩卖毒品罪若干疑难问题司法认定

司法 实践均 认为 , 对此 种行 为应 当认 定为贩 卖毒 品罪 的未遂犯 。
19 9 4年 l 2月 2 0日颁 布 的最高 人 民法 院 《 关于适 用< 全国人 民代
让 毒品 的行为 。 根据 以上 标准 , 有观 点认 为 以下 四类 贩 毒行 为属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禁毒 的决定> 的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中这 一
结论得 到 了最终确 定 , 并作 了进 一步 拓展 。 解释第十 七 条第一 该
款规定 : … …不知道 是假毒 品而 当作毒 品走私 、 “ 贩卖 、 运输 、 窝藏 的 , 当 以走 私 、 应 贩卖 、 运输 、 窝藏 毒 品犯罪 ( 未遂 ) 定 处罚 。 ” 此外, 对于 在查 获毒 品犯 罪的 过程 中 , 用 “ 采 特情 引诱” 的情 形, 各地 做法并 不统一 , 从刑 法理论 上讲 然是 未遂 , 因为 自始至 终整个犯 罪行为 都处 于公安 机关 的掌控之 下 , 嫌疑 人的犯罪 目的 不可能 得逞 , 而且 该毒 品也 不会 流入 社会 危害他 人身 体健康 。 但 司法实践 中更多 的将此 种情 形认定 为既遂 , 笔者认 为此种认 定有 综上 , 司法 实践 中实 际上 更多地 采纳 了学 者的第 一种观 点 , 买卖双 方意思 达成 一致就 构成 凯遂 , 并不 以毒 品的实 际转 移为
刑 法理论通 说认为 : 判断 贩卖毒 品罪 的 遂 与未遂要 以贩卖 未遂 乃法定量 刑情节 , 而此 处在 于特意 强调在量 刑时可 以因假毒
毒品 的犯罪构成 为依据 , 完全 符合 贩卖毒 品 的犯 构 成要件 品事 实, 在量 刑上予 以适 当考虑 , 乃酌定 量刑情 节, 该批 复实际上 为 贩卖 毒品罪 的既遂 , 反之 为 贩卖 毒品罪 的其 他犯 罪形 态 。 贩卖 说 明了 已经 对 被 告人 的行 为 以既 遂定 性 了。但 刑法理 论通 说与 毒 品行为 是一种有偿 转让毒 品 的行为 , 行为人 构成贩 卖毒 品罪的 既遂 , 在主 观上要 具有 贩卖毒 品 的故 意 , 客观上 实施 了有偿 转 在 于 贩卖毒 品罪的未遂 : 其一 , 贩毒 分子 已购入 毒品 , 未卖 出就被 但
盗窃抢夺毒品行为如何认定
一、盗窃抢夺毒品行为如何认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
其原因是,毒品是违禁品,不允许交易。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可适当参考当地毒品非法交易价格计算数额,并以此作为确定刑罚的重要依据。
但要注意的是,在法律文书的表述中,对盗窃、抢夺毒品的可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表述;对于抢劫毒品犯罪,达到数额巨大的,就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引用刑法第263条第(4)项,建议在10年以上量刑;但无论是盗窃、抢夺还是抢劫毒品,都不宜在法律文书中直接认定具体数额。
同时还要注意的是,毒品非法交易价格往往是一个不确定的价格,不同地域、不同时间往往有不同的非法交易价格,因此在以毒品交易价格确定刑罚时又必须非常慎重,尤其是以此为依据对行为人升格追究刑事责任时,更应慎重。
盗窃抢夺毒品行为如何认定二、运输毒品案件如何处理1、对于运输毒品的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组织、指挥、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主犯或者毒枭、职业毒贩、毒品再犯等人,应当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犯罪分子适用相同的数量标准和死刑标准。
2、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为他人运输毒品,且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了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也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虽然行为人辩称系受他人指使、雇佣运输毒品,但是案件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系受指使、雇佣运输毒品的,可以依法判处重刑直至死刑。
4、涉嫌为贩卖而自行运输毒品,由于认定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而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由于不同于单纯受指使为他人运输毒品的情形,其量刑标准与单纯的运输毒品行为有所区别。
三、毒品犯罪的罪名如何认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规定
⽣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量刑规定⽣产、销售的⾷品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致⼈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量刑规定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量刑规定1、在⽣产、销售的⾷品中掺⼊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品原料的⾷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2、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3、致⼈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处罚。
4、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四条⼆、⽣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的认定1、根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品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品加⼯、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了有毒、有害的⾮⾷品原料,或者使⽤有毒、有害的⾮⾷品原料加⼯⾷品的,依照刑法第⼀百四⼗四条的规定以⽣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定罪处罚。
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禁⽤农药、兽药等禁⽤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品或者其他⾷品中⾮法添加国家禁⽤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第⼀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品安全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产、销售不符合⾷品安全标准的⾷品,有毒、有害⾷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品罪或者⽣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的共犯论处:(1)提供资⾦、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2)提供⽣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3)提供⽣产技术或者⾷品原料、⾷品添加剂、⾷品相关产品的;(4)提供⼴告等宣传的。
新加坡鞭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新加坡作为东南亚的一个岛国,以其严格的法律法规和高效的执法体系闻名于世。
在新加坡,鞭刑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刑罚,用于惩罚某些严重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加坡鞭刑的法律规定,包括鞭刑的适用范围、执行程序、法律依据以及相关的国际和国内争议。
二、鞭刑的适用范围1. 贩毒罪在新加坡,贩卖毒品被视为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新加坡的法律,贩卖毒品的行为可被判处死刑,但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被告的具体情况和犯罪情节,选择执行鞭刑作为刑罚。
2. 强奸罪强奸罪在新加坡同样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新加坡的法律,强奸罪的刑罚包括监禁和鞭刑。
鞭刑的具体执行取决于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
3. 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罪在新加坡也是一项严重的罪行。
根据新加坡的法律,拐卖人口的行为可被判处鞭刑。
4. 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或严重伤害在新加坡,酒后驾车致人死亡或严重伤害的行为也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
根据新加坡的法律,此类行为可被判处鞭刑。
5. 其他罪行除了上述罪行外,新加坡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犯罪行为可适用鞭刑,如盗窃、抢劫、纵火等。
三、鞭刑的执行程序1. 法院判决在新加坡,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是否适用鞭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被告的悔罪表现、社会影响等因素。
2. 鞭刑申请一旦法院判决适用鞭刑,法官将向被告发出鞭刑申请,告知其有权提出上诉。
3. 上诉程序被告在收到鞭刑申请后,有权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被告将进入执行程序。
4. 鞭刑执行在新加坡,鞭刑由专业机构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告将被要求脱去上衣,露出身体部位。
执行者将使用鞭子,对被告的身体进行鞭打。
鞭打过程中,医生和警察现场监督,确保执行过程安全、合规。
四、法律依据1. 新加坡刑法新加坡刑法规定了鞭刑的适用范围和执行程序。
根据刑法,鞭刑是新加坡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刑罚之一。
2. 新加坡法律修正案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国际形势的变化,新加坡政府不时对法律进行修订。
在这些修正案中,有关鞭刑的规定也得到了更新和完善。
辩 护 词1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被告人詹明利的委托和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詹明利涉嫌贩卖毒品案中担任其发回重审程序的辩护人。
辩护人要强调的是,本律师参与了本案的一审、二审,今天又继续参加本案的重审,本律师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本着依法辩护的原则,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原审判决被告人詹明利构成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对原审判决詹明利贩卖冰毒2058.4586克的数额不予认同。
在原审开庭时,被告人詹明利在庭审中已经明确表示2009年12月4日晚确实是接受“老板”吴著明的指示在谢钦福的租住屋将一包毒品(查明系冰毒996.7845克)交给了林川弟和许思温,之后被湘潭禁毒民警截获。
因此,被告人詹明利参与交易毒品属实。
但是原审判决没有认真审查全案证据,仅凭原审被告人谢钦福的部分猜测性供述即认定谢钦福租住屋内另一包数额1061.6741克冰毒应计算为詹明利共同参与贩卖的毒品,这明显违背了刑诉法关于证据应当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综合全案证据,应认定詹明利参与贩卖的冰毒数额应当为996.7845克。
1、被告人詹明利系临时受吴著名指示参与毒品交易。
上诉人开始是给老板吴著明开车,月工资5000元,上诉人并不知道吴是毒枭,吴著明也从不和詹明利这个司机讲做什么生意,詹明利平时就是根据吴著明的用车安排接送他或别人,詹明利开车一个月左右后怀疑吴贩毒是因为在案发前几天曾经看到吴著明在某药店老板那里拿了二包白色粉末东西,当时很神秘,很谨慎,之后放到了谢钦福出租屋内,故才怀疑其做毒品生意,但詹明利当时除了开车并没有帮助其交易。
直到案发当天晚上,詹明利才临时接受吴的指示去谢钦福那里交易案发的一笔毒品。
而收款的环节则是由谢钦福负责,这也是毒枭指挥马仔贩毒各自分工进行的特点,詹明利并非吴著名专门从事毒品交易的马仔。
2、民警在交易现场查获的另一包1061.6741克冰毒系存放于谢钦福的租住屋内,不是詹明利的居住地,詹明利并没有将该包冰毒毒品携带至谢钦福租住屋内,詹明利在交易996.7845克冰毒时虽然看到旁边还存放一包,但原审判决不能就此推定租住屋内查获的冰毒系被告人准备参与贩卖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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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
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
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
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
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
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
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
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
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
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
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
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
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
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
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
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
为准则。
贩毒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贩毒罪也就是我国《刑法》当中规定的贩卖毒品罪,只不过人们习惯
称其为贩毒罪。我国对毒品犯罪的处罚是十分严厉的,无论数量多少
一律追究刑事责任,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对贩毒罪的量刑处罚。那么贩
毒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三年以下: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3、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三年至七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至2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至10克;
3、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4、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5、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6、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七年至十五年: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至1000克;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
3、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2)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
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3)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4)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5)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
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
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
上不满五千片);
(6)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
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7)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8)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四)十五年、无期、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
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
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
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由于贩卖毒品罪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罪这个选择性罪名当中的一个,因此在为大家讲述贩毒罪量刑
标准的时候,是一起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列举出
来的。更多贩毒罪方面的知识,欢迎你到网站进行具体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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