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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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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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

下面看下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二、动物类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
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
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4日财税字〔199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者按照有关协议规定的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包括初加工制品),视同国内产品,属于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范围。

二、为了鼓励发展我国远洋渔业,“九五”期间,对远洋渔业企业在上述海域内自捕水产品,给予免征农业特产税照顾。

三、远洋渔业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4号)规定,办理自捕水产品验放手续的,凭海关验放凭证,向当地农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征农业特产税有关手续。

四、享受免征农业特产税的远洋渔业企业必须是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

抄送:海关总署、农业部、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结束——。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营业税
【发文字号】川财税[2011]8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11.22
【实施日期】2011.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
征点的通知
(川财税〔2011〕85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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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25•【字号】京地税农[2001]327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其他税种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1]32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规范农业税收征纳行为,提高征管水平,依据我市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制定本市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制定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是规范征纳双方征纳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这些文书的格式内容,具体使用和填制报送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执行。

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税务干部及农业税收代征单位认真学习,理解每一种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做到会填写会使用,充分认识使用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同时,还应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三、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自2001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使用。

四、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保管期暂定五年。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对贯彻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农业税处反映。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2001年6月25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使用说明一、《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一)《农业税纳税通知书》是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农业税法律、法规通知农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法律文书。

《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一式三份,凡由农业税收代征单位代征农业税的,由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填写,经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使用,其余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填写。

其中:一份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据以缴纳税款,一份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存查,一份由农业税收代征单位存查。

谈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几个问题

谈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几个问题
维普资讯
观念只征收农业税 ,未征收农业特 产税
0 业产征管 特 收 农 税 理

的影响下 ,许多纳税人 的纳税 意识显然
还 不到位 , 这也是在一些地 区, 农业税征
收任务完成得较好 ,农业特产税征 收任
务 完成 得 较 差 的原 因之 一 。
栏 目协办: 福建省对政厅 表税 赴
按规定 应得 的征 收经 费拨 付给代 征单 产税 比较而言,纳税人大多较能 接受缴 对于缴纳农业特产税 , 统 在传 位。 了支付征管工作中发生 的费用 , 为 有 纳农业税。

显高 于农业特 产 品税 源 的实际增 长速 遍。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没有得到严格 效益得到充分有救的发挥。 纳税人 由此产生怨言 , 税收征收的 度。 违规计征带来的浮夸指标 , 削弱了征 执行 , 第四 . 制定一套更灵活 、 更切实可行
税人和纳税人征纳税款的积极性 。( ) 阻力也就 因此而增大。 2 此外 , 农业特产税 的农业税 收稽查工作规定 ,适当扩大稽

些镇村没有将上级财政部 门批准下拨 税赋不公平现象 .同时也发生在同县不 查人员的检查和处理权限 ,完善对偷漏
或同乡镇不同行政村 ) 由于上 农业特产税行为的举报 和奖励制度。 。 的农业特产税减免款落 实到村到户 . 相 同乡镇 (
对增加 了有关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 ( ) 级政府层层加码下达农业特产税征收任 3 第五 , 在镇村两级 , 推行农业特产税 或者由于历史原因, 造成 的上解 任务数 、 收数 、 征 上解数 、 减免数和农业 根据规定 ,县级财政部门每年都从国库 务指标 ,
农业特产税是我省许多地区农业税 瞒税款等手段 , 得征收经 费. 取 蛤农税征 姓名也很难掌握。 因此 , 机械地套用税收 收人增长的主要因素。 但近年来 , 多征 管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许 收单位特产税 收人呈下降趋势。究其原

(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成文日期:失效日期:字体:【大】 【中】 【小】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营业税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条例第6条)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4]财税字第2号)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国税函[1998]82号)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对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应按《国际农业发展基金适用于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通则》规定,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5]108号)4.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5.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对供销社保管国家储备棉所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6.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从1999年12月31日起,对承储企业取得的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7.储备棉财政补贴免税。

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2003]115号)8.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税。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财税字[1998]87号)9、农村信用社减税。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含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第九章农业税


(二)征税范围
• 1.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收入 1.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收入 • 2.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 2.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 桑等经济作物收入。 • 3.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 3.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批准 征收农业税的其他作物收入。
(三)计税标准
• 1.种植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按 1.种植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按 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 2.种植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 2.种植棉花、油料、烟叶、糖料、麻类、 桑等经济作物收入,按照经济作物的常 桑等经济作物收入,按照经济作物的常 年产量计算。 年产量计算。 • 1、 2项所列的各项收入,一律折合为主 项所列的各项收入,一律折合为主 粮,具体折合比例按国家有不 农业税实行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税率最高不 超过6% 超过6%。 6%。 • 随同农业税征收应纳税额40%的附加。 随同农业税征收应纳税额40%的附加。 40%的附加 • 国有农场以及由农业收入的机关、 团体、部队、企业、学校等,比照 同等土地常年产量的3% 同等土地常年产量的3%征收农业税, 3%征收农业税, 并且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五)应纳税额计算
• 1.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应纳税额按照农 1.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应纳税额按照农 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 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 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 计算征收。 • 2.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应纳税额,按照 2.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应纳税额,按照 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 税率计算征收。 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六)减免税优惠
• 1.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 1.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实验所 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实验期间准予免 税; • 2.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 2.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 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 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1至3年 内准予免税; • 3.对贫困地区和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 3.对贫困地区和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 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减免; • 4.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根 4.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根 据歉收情况,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标 签】农业税,条例【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发文日期】1958-06-03【实施时间】1958-06-03【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农业税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农业税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建设,并有利于巩固农业合作化制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

第三条 下列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农业税: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 (二)有自留地的合作社社员; (三)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公民; (四)国营农场、地方国营农场和公私合营农场; (五)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

第四条 下列的农业收入征收农业税: (一)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 (二)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 (三)园艺作物的收入; (四)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兼营农业的其他合作社,以社为单位缴纳农业税;其他纳税人,按照他们的经营单位缴纳农业税。

第二章 农业收入的计算 第六条 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三)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四)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计算标准。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3.24•【文号】[94]财农税字第7号•【施行日期】1994.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94〕财农税字第7号1994年3月24日)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农业特产税征收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税款缴纳《规定》第二条所称“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是指所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经营承包户、其他个人。

不含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仍依法缴纳农业税和牧业税。

《规定》第十一条所称“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和税率”缴纳税款,是指收购烟叶、毛茶、银耳、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对收购前款以外的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农业特产税。

二、征税范围对《规定》列举的应税产品,各地都要依法征税。

《规定》第三条所称农业特产品收入是指初级产品,包括为保鲜、防腐进行初级加工、简单加工的产品收入。

毛茶包括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等毛茶和边销茶原料,精制茶不在其列。

果用瓜包括西瓜、香甜瓜。

蚕茧包括桑蚕茧、柞蚕茧。

水产品包括:鱼、虾、蟹、贝、海蛰、龟、鳖、乌贼、墨鱼、鱿鱼等;芦苇、席草、蒲草、莲藕、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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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工作的紧急通知【标 签】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工作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明电﹝1999﹞44号
【发文日期】1999-10-25
【实施时间】1999-10-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农业税
农业税收工作是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它对于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组织收入与深化改革、组织收入与促进发展、组织收入与稳定大局的关系至关重要,各地必须高度重视。

目前,由于农业税计税价格下调和农业特产税源明显不足,直接影响今年税收计划的完成。

不少地方已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重收入轻政策,不顾农产品市价下滑和农民增收困难、农业税计税价格下调的客观实际,仍按去年的农业税计税价格或高于当地中等稻谷定购价,向农民多折征农业税粮食,或多征税款,或平摊农业特产税的严重问题。

最近,农民来信、来访、举报急剧增加,已引起有关方面的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严格农业税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不折不扣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农业税必须以今年当地中等稻谷定购价为计税价格,不得按去年地税价格结算而增加农民的农业税任务。

二、各级地税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政策的宣传,特别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商,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税收政策性减少因素,把加码的和政策性减收的税收计划调下来。

三、农民负担问题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开展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大检查工作,对全省农业税收负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并纠正增加农业负担、平摊农业特产税的行为,对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并向上级报告。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和举报工作,及时将农村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加重农民农业税负担,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和因税收征管方
法不当发生重大问题的,以及对涉农税收违纪违法行为不反映、不制止、不纠正的,各级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党纪政纪的处分。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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