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程序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1.15【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1月10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月15日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港口工程建设活动,保证港口工程质量,根据《港口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港口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港口工程建设,是指在港口规划范围内,为实现港口功能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码头工程(含舾装码头工程)及其同时立项的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港口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规、技术标准和港口规划。
第五条港口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
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
港口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
客运码头工程应当按照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建设客运设施,满足旅客安全、便捷出行需要。
第六条鼓励港口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科学组织建设。
第七条港口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信息。
码头建设过程

决策阶段: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审查,到设计计划任务书的编制上报,均应在提出建设总规模的同时,提出分期建设分期投入使用的总部署和最终达到生产能力的时间要求。
设计阶段:在编制和审查设计时要根据设计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在保证总体布置,合理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设施配套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分阶段实施的项目和能力及相应的工程量、投资概算。
九、建设项目在全部完工验收前,在分期投产使用中,如发现水工、土建工程和新增设备存在施工、制造质量问题,使用单位应随时作好记录,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提供建设(施工)单位,并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如属于使用中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坏,则应由使用单位自行处理。部分投产交付使用的机械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养。
1.码头泊位已建成,具备船舶靠离条件;货场或仓库形成一定的储存能力;有一定数量的装卸作业设备(属高效率专用码头则应形成部分装卸作业线)。
2.航道、港池、导航设施能够具备设计船型乘潮进出港口靠离码头。
3.水、电、通讯、道路已通达,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投产能力的需要。
4.新建或已有辅助生产和生活设施能够适应投产能力的基本要求。
招标工作完成后就是施工图设计(或者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监理单位、业主分头开工。
建设施工过程就是szh3027版主在楼上发的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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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单位施工过程szh3027版主已经说的很全。我在补充点细节。
围堤施工前期的主要问题是棱体的施工,在棱体完成一段后要随时注意施工区域水流的变化。然后合理安排龙口合龙的施工准备(包括人员及设备)。
5.生产组织基本就绪,配有必要的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卸作业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中国_港口_管理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港口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国际贸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港口数量众多,分布广泛,港口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以确保港口安全、高效、有序运行。
本文将对中国港口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港口管理体制1. 行政管理体制我国港口管理体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的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地区港口的具体管理和监督。
2. 行业管理体制我国港口行业管理体制实行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规范、标准,开展行业自律;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港口企业进行监管,确保港口安全、环保、高效运行。
三、港口规划与建设1. 规划编制港口规划是港口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我国港口规划编制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规划;(2)适应港口功能定位和市场需求;(3)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4)统筹兼顾,优化港口布局。
2. 建设程序我国港口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项目,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编制项目建议书,报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批;(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批;(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审批;(4)组织实施工程建设。
四、港口运营管理1. 港口作业管理我国港口作业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提高效率,降低成本;(3)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港口作业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装卸作业管理;(2)仓储管理;(3)船舶代理管理;(4)货物运输管理。
2. 港口收费管理我国港口收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2)合理、合法、合规;(3)鼓励竞争,提高效率。
港口收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港口设施使用费;(2)货物装卸费;(3)仓储费;(4)船舶引航费;(5)其他相关费用。
五、港口安全监管1. 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国港口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港口工程项目验收程序

港口工程项目验收程序港口工程从工程完工到项目竣工验收一般需经过如下几个阶段:监理组织工程质量初评预验收阶段,质监站组织质量核验阶段,业主组织交工验收阶段,专项验收阶段,试生产前验收阶段,初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1 监理组织工程质量初评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应分别跟踪进行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工作。
1.1分项工程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参加,完成分项工程的验收。
1.2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重要的结构部位)进行验收。
1.3单位工程验收由总监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中应对有关工程资料进行全面复查,对工程的运用功能进行抽查,参加验收的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打分。
对于验收中发觉的质量问题,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由业主单位向质监站提交质量核验申请。
2 质监站组织质量核验质量核验由质监站组织以会议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
业主单位在向质监站提交质监申请前,施工单位应完成工程资料的编制和初步组卷并业经监理审查,监理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编制质量评估报告。
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各自完成书面工作报告。
进行质量核验前监理应组织进行核验前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现场清理、测量仪器准备等。
3 业主组织交工验收该工作可单独进行,也可支配和工程质量核验工程合并进行,其目的就是支配工程的移交运用。
一般业主、运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加,会议中参建单位各自从不同角度介绍工程的运用要求,运用单位从运用角度提出相关工程要求。
4 专项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需完成5个专项验收工作,包括工程档案验收、劳动平安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职业卫生验收。
4.1专项验收程序各专项验收工作独立进行。
在完成项目质量核定后,由业主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工作分现场验收和会议验收两部分,验收会议一般由各相关主管部门主持;会议中工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分别进行相关工作汇报。
码头泊位施工程序(3篇)

第1篇一、前期准备1. 设计阶段:根据港口规划、航道条件、船舶吨位等因素,进行码头泊位设计,包括结构设计、设备选型、施工方案等。
2. 报批阶段:将设计方案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包括海事、交通、环保等部门。
3. 招标阶段:对施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
4. 合同签订: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施工准备1. 施工现场:根据设计图纸,对施工现场进行平整、排水、围堰等前期准备工作。
2. 施工材料:根据工程需求,采购各种施工材料,如钢筋、混凝土、木材、石料等。
3. 施工设备:租赁或购买施工设备,如打桩机、混凝土搅拌车、吊车等。
4. 人员组织:组建施工队伍,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人员等。
5. 施工方案:根据设计图纸和现场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顺序、施工工艺、质量控制等。
三、施工过程1. 基础工程: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基槽开挖、水下爆破等基础工程。
2. 桩基工程:采用钻孔桩、冲孔桩、沉桩等方法进行桩基施工。
3. 水下结构工程:进行护岸、防波堤、防撞设施等水下结构施工。
4. 上部结构工程:进行码头面板、护舷、系船柱等上部结构施工。
5. 设备安装:安装各种设备,如起重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等。
6. 防腐处理:对码头结构进行防腐处理,延长使用寿命。
四、施工质量控制1. 材料质量控制:确保施工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2. 施工过程控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 验收控制:对施工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五、施工安全1.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3. 施工机械操作:确保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 施工环境监测:对施工现场环境进行监测,确保施工环境安全。
六、施工收尾1. 施工验收:对施工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审批程序图

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审批程序图简介本文档旨在提供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程序图,以便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者了解审批流程和所需步骤。
该审批程序图包含了以下几个关键步骤:步骤一:方案提交1.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申请人将方案文件提交给相关部门(如港口管理机构或港务局)。
2.相关部门将对方案进行初步审查,以确认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步骤二:技术评估1.相关部门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方案进行评估。
2.技术评估包括对方案的可行性、可靠性和可持续性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修改建议。
步骤三:环境评估1.相关部门将安排环境专家对方案进行评估。
2.环境评估包括对方案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必要的环境保护和改善建议。
步骤四:公众参与1.将方案公示于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公告板上,接受公众意见和建议。
2.相关部门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收集和整理,并在必要时进行方案修改。
步骤五:审批决策1.审批机构将综合考虑技术评估、环境评估以及公众意见,对方案进行审批决策。
2.审批决策可能包括批准、拒绝或要求进一步修改方案。
步骤六:方案实施1.一旦方案获得审批通过,相关部门将与申请人签订正式合同,并开始方案的实施。
2.方案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将监督并确保方案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时间计划进行。
结论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程序图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流程图,以指导各方在方案审批过程中的行动。
该审批程序图有助于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环境友好性,并促进公众参与和意见收集。
请按照该程序图的要求进行方案审批,并确保相关程序的严格执行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港口码头工程审批程序

***市港口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程序指引(交通部分)来源: 时间:10.02.11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2007年第5号令)《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公告第5号 2004年)《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岸线管理办事指南的通知》(粤交办字【2005】586号)《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二、项目建设管理权限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项目建设程序(一)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1、开展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岸线使用许可;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二)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按照以下建设程序执行:1、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报岸线使用许可;3、根据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5、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7、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8、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9、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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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备案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港口建设管理程序主要内容一、岸线管理许可二、项目审批或核准三、初步设计审批四、施工图设计审批五、招投标管理六、质量监督七、开工备案八、交工验收九、试运行备案十、竣工验收一、岸线管理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主席令2004年第5号)2、•江苏省港口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5号公告)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4、•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二、岸线标准划分1、非深水岸线标准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以下泊位(不含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千吨级以下泊位(不含千吨级)的内河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2、深水岸线标准沿海港口深水岸线标准:指适宜建设各类型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含水工结构兼顾万吨级)的沿海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内河港口深水岸线的标准:指适宜建设千吨级及以上泊位(含水工结构兼顾千吨级)的内河港口岸线,包括维持其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三、岸线审批程序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
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包括码头、船坞、船台、滑道、锚地、防波堤、单点系泊及水上过驳设施等)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在项目立项前或者申请项目核准前,岸线使用人向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上报前须征求同级港口管理局意见。
1、深水岸线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受理,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市港口管理局初步核查意见、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经省港口管理局审查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向交通运输部转报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
2、非深水岸线(1)申请使用沿海以及内河•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和其它规划四级以上航道内河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受理,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省港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附市港口管理局初步核查意见、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经省港口管理局审查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批复。
(2)申请使用内河规划五级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受理,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批复;并报省港口管理局备案。
(3)申请使用内河其他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县(市、区)港口管理局受理,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批复;并报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备案。
3、临时岸线(1)非港口建设工程现场材料装运需要,确需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向港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临时使用的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
(2)申请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沿海、京杭运河内港口岸线的,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征得省港口管理局同意后批准,许可决定报省港口管理局备案。
(3)申请建设临时港口设施使用其他港口岸线的,由县(市、区)港口管理局征得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同意后批准,许可决定报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备案。
四、申报材料1、港口岸线(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报告;(2)填写•港口岸线许可申请表‣(一式2份);(3)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档);(4)申请人(项目法人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2、临时港口岸线(1)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报告;(2)•港口岸线许可申请表‣(一式2份);(3)工程项目核准文件及临时港口设施设计文件;(4)工程建设期满拆除临时港口设施并恢复岸线原貌的措施、方案。
使用港口岸线申请的办理五、岸线核查与评估设区的市、县(市、区)港口管理局在受理岸线申请后,对港口岸线申请材料认真核查,视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后,按照审批程序作出是否转报或批准的决定。
省港口管理局在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上报申请后,组织专家对岸线利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形成专家评估意见。
在项目业主根据岸线利用合理性评估意见对工可报告修改和完善后,省港口管理局按照审批程序作出是否转报或批准的决定。
六、岸线许可时效自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两年未开工建设的,岸线使用许可失效。
港口岸线使用人终止使用港口岸线的,书面报告所在地港口管理局,并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项目审批或核准(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主席令2004年第5号)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4]20号)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二)总体原则1、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制2、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文件分别实行核准制、备案制当前,企业投资港口建设项目大多采用核准制,部分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进港航道、防波堤等公用基础设施项目采用审批制。
(三)审批或核准权限1、使用中央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国家发改委进行审批。
2、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家发改委进行核准。
3、其他港口建设项目,一般由省、市发改委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四)申报材料(一)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1、申请文件;2、项目建议书;3、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4、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项目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1、申请文件;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3、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者评估意见;4、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项目核准(核准制)1、项目申请报告;2、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港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岸线使用批复;7、航道、海事、水利等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或批复;8、安全、节能等评估意见;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主席令2004年第5号)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5、•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2号)6、•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7]86号)三、初步设计审批(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家主席令2004年第5号)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5、•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2号)6、•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7]86号)(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要求1、编制单位资质(1)大型项目,水运行业甲级(2)中型项目,水运行业乙级(含乙级)以上(3)小型项目,具备水运行业丙级(含丙级)以上详见建设部•水运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2、编制规定交通运输部•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JTS110-4-2008)3、初步设计文件主要内容由"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与材料"、"工程概算"、"设计图纸"等四篇组成。
其中设计说明书包括总平面布置、装卸工艺、水工建筑物、陆域形成和道路、堆场等共计二十四章。
(二)审批权限交通部负责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省交通厅(省港口局)负责省发改委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其他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由设区的市港口局负责。
(三)审批条件1、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2、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3、已经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4、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5、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6、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
(四)申请材料1、申请文件一式2份;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4、岸线使用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5、按规定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须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1份。
(五)申请受理1、项目法人向所在地港口管理局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
2、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向省交通厅(省港口局)、交通运输部逐级转报申请材料;3、省交通厅(省港口局)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由设区的市港口管理局向省交通厅(省港口局)转报申请材料。
(六)审查方式1、对于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沿海港口工程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内河港口工程,审批单位应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委托咨询审查)2、对于技术简单或投资额低于上述规定的,可由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专家审查)3、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主要是海事、航道、安监、水利、环保、消防等)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
(七)委托咨询审查主要内容1、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制),应当进行全面的技术(包括概算)审查,并提出设计方案的优化措施。
2、对于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核准制),主要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安全稳定性等内容及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进行复核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委托咨询审查单位1、交通运输部咨询单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2、江苏省咨询单位:交通部咨询单位、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勘测设计院、河海大学设计院(八)技术审查咨询费用审查咨询费用根据审查深度要求和工作内容不同,以建安工程费(指工程概算总表中的工程费用)为基数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