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说明书范文
论视听资料

论视听资料08法学(2)班02080201 陈山红摘要: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具有五个明显的特点及视听资料可分为四种以及视听资料所具有的证据能力及其证明力,然在我国立法中视听资料还存在缺陷。
关键词:视听资料特点种类证据能力证明力缺陷视听资料是指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①。
证据资料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产物,它对科学技术手段有很强的依赖性。
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高科技特征。
视听资料是一种借助于有形物质而存在的无形物质,具体而言视听资料是声、电、光、磁以及其他粒子等形式存在的,其最终表现为声音、图像、数据和信息等。
这种无形物质必须依靠一定的仪器、设备并依靠其特殊的功能才能实现。
(2)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直观性。
视听资料可以直观的展示与案件有关客体的声音特征和形象特征,可以生动的再现与案件有关的事件或活动的过程,使人们能够比较真实比较全面的认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和有关客体特征的情况。
(3)客观性和准确性。
视听资料是运用高科技手段记录下来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原始材料,是电子、机械等运动的客观结果,是客观物质运动的产物,在反映案件事实时不受个人主观意志的制约和影响,只要在制作收集时采用的仪器设备可靠,输入信息是没有差错,那么得到的视听资料一般是准确可靠的。
(4)易被伪造、篡改性。
视听资料是以磁性物质为载体,而这种信息很容易被改造、篡改或毁灭,而且一旦改动很难复原。
例如,录音磁带或录像带被消磁或删改后,极难复原且不留痕迹,而电子证据的删除或修改,往往也只是一个简单的命令或一个简单的程序就可以完成,有时瞬间的操作错误就可以使数据全部消失。
这是视听资料存在的一个很大的落点。
(5)视听资料具有便利高效的特点。
视听资料具有本身体积小、储存信息量大、便于保存、便于检索、便于使用等特点。
最新-证据法律性论文范文 精品

证据法律性论文条据书信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当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日益广泛。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证据形式,是科学技术发展到较高水平的产物。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法定形式的证据,不仅包括音像证据,而且包括电子证据。
视听资料是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首次将视听资料列为法定证据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应当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从而在立法上确认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它具有可视性,可听性,连续性等特点。
并且便于保存和使用。
视听资料既不同于以文字或符号等证明的书证,也不同于以外形、特性等证明案情的物证。
它是伴随着现阶段司法实践的需要和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产生的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种类之一。
视听资料存数的信息资料,包含反应案件事实的原始视频资料、音频资料、图像资料、数据等。
现实工作中使用的载体一般为录音录像带、照片、胶片、激光磁盘、计算机软盘等介质。
视听资料作为一种高科技证据,其收集、审查、运用不同于其他实物证据。
司法实践中,熟悉视听资料特有的证据属性,才能更好地运用视听资料查明证明案件事实。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属于法定证据形式一种,可以完美的证明在讯问过程中没有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没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力。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种类视听资料根据其来源的不同,按标准划分可以分为原始的视听证据资料和复制的证据资料。
如按照该证据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案件事实关系的标准,可以划分为直接性的视听证据资料和间接性的视听证据资料,现阶段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分为录像证据,录音证据,计算机存储证据,其他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证据,例如红外线、遥感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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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证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所记录的信息、声音、图像等所形成的证据。
在我国,视听资料证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视听资料证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视听资料证据的认定1. 视听资料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视听资料是真实、合法的,不得伪造、篡改或者销毁;(2)视听资料的制作、收集、保管、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3)视听资料应当具有完整性,不得截取、拼接或者篡改。
2. 视听资料证据的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视听资料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 视听资料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视听资料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三、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1. 收集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主体包括:(1)当事人;(2)诉讼代理人;(3)证人;(4)鉴定人;(5)人民法院。
2. 收集程序(1)当事人收集:当事人应当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视听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诉讼代理人收集: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法收集视听资料。
(3)证人收集:证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视听资料。
(4)鉴定人收集:鉴定人应当根据案件需要,依法收集视听资料。
(5)人民法院收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收集视听资料的,可以依法收集。
3. 收集方法(1)录音、录像:通过录音、录像设备对案件事实进行记录。
(2)电子数据:通过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获取的电子信息。
(3)其他方法:根据案件需要,采用其他方法收集视听资料。
实验室现场情况视频内容说明【模板】

附件5
实验室现场情况视频内容说明
(3-5分钟)
一、依托单位全景及基本情况
二、实验室全景介绍(地点、单位、实验室大楼等、实验室标牌、内设机构及标牌)
三、实验室现有和新增办公场地及实验功能平台、仪器设备展示
四、实验室主任及学科带头人、研究团队介绍(视频或照片、简介等)
五、二年建设期开展的主要工作及其成效(文件、照片、合同书、任务书、论文论著、知识产权证书、奖励证书等)
六、管理委员会、学术指导委员会成员、会议及其作用发挥(简介、会议照片、会议纪要、重要文件资料等)。
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

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内容提要: 视听资料在我国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它对民事案件过程的再现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法比拟的特性。
但是,视听资料本身又包含有易被伪造、篡改的先天不足,瑕疵视听资料(包括非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该如何判断?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的采信规则该如何把握?等问题,都是我们要面对且亟待解决的课题。
本文主要就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进行一番探讨,以为今后建立视听资料的有关具体制度作一些理论上的准备。
在我国,视听资料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使用的,它是1982年试行民事诉讼法所创设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
这与世界大多数国家将视听资料纳入书证之列的分类法相比可谓独树一帜。
从外部表象来看,视听资料兼有物证和书证的特征,同时又具有其他证据种类无与能及的特性。
物证是凭物的外部特征证明案件,而视听资料是以声音、图象等再现案件的发生过程,它不仅可以记录物证的外部特征而且更能再现该物证运动的过程。
书证虽是以载体上的文字、符号、图案说明案件,但是以静态的方式说明案件,而视听资料则是以“流动”的声音和画面反映案件的情况,是以动态方式呈现案件的发生过程。
由此,可以说,视听资料是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的独立证据形式。
[1]如果它是合法取得且内容客观真实的话,能直观、生动、形象地再现案件事实的运行过程,其高度的证明力有助于法院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审判效率。
在这一点上是其他证据形式所难以比拟的。
然而,“金无赤金”,视听资料也是一样,其自身伴随着“可能的虚假性”的缺陷。
因此,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等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本文想就这些问题进行一番探析。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特征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相带、磁盘等为载体所记录的图象和声音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虽然就视听资料的界定还有其他表述,[3]但主要是在字面上的差异而已,在内涵和外延上并无较大的差别。
均认为视听资料是以具有科技含量的物理器材所再现的案件发生过程中的声音、图象、电子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检验》课程设计论文模板

甘肃政法学院
视听资料检验实验
题目语音的处理和分析或者图像检验与鉴定
学院专业
级班
学号:__
姓名:_________
指导教师:______
成绩:______
完成时间:_2015 年 _7 月
一、实验目的
图书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管理范围大、内容广,若采取旧管理方式,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管理效率十分低下。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各项管理中充分应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现代化的管理方式,尤其是一些高科技技术,让管理中的许多日常工作实现自动化。
二、实验步骤
以下仅仅是格式的说明,内容与本实验无关,图下面要有图3 共振峰分析截图,在文中有如图3所示,如下面内容所示。
1、图书信息表如表1所示:
表1
2、子模块划分图如图2所示:
图2实验截面
三、实验结果分析
1、当图书管理员或者读者进入系统是,首先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其次选择相对应的角色,最后点击登陆进入到主界面。
登陆界面设计如图1所示:
图1 登陆界面图
四、总结和不足
格式是:
内容字体小四、1.5倍行距,首行缩进2字符。
标题字体小四和加粗。
视听资料效力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等非文字形式存在的证据。
在我国,视听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其效力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关于视听资料效力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视听资料的定义与分类(一)定义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或者声音与图像相结合的形式,记录、储存、传输和再现的信息载体。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视听资料被明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二)分类根据不同标准,视听资料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1. 按照记录方式分类: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数据等。
2. 按照内容分类:谈话录音、现场录音、录音录像、监控录像、电子数据等。
3. 按照产生时间分类:原始视听资料和传来视听资料。
三、视听资料效力的法律规定(一)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合法性1. 合法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
合法性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制作程序合法: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证明对象合法:视听资料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证据来源合法:视听资料应当来源于合法渠道,不得伪造、变造、篡改。
2. 可靠性原则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应当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真实性原则要求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相符;准确性原则要求视听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准确无误;完整性原则要求视听资料应当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
(二)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证明力1. 证明力原则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应当具有证明力。
证明力原则要求视听资料应当具有以下特点:(1)直接性:视听资料应当直接反映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证明力。
(2)关联性:视听资料应当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充分性:视听资料应当充分证明案件事实,不得遗漏关键证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收集运用、审查判断
•审查来源 •审查收集、制作过程 •审查相关技术因素 •审查内容 •审查其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运用: •1、确保电子数据的来源、调取以及出示 等程序和环节的合法; •2、形式合法(磁盘、光盘,纸质材料) •3、保证真实性和关联性。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注意:行政与刑事证据的转化
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 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电子资料的种类
• 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 与其他电子证据
• 电子设备生成证据、电子设备存储证据 、电子设备混成证据
• 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系统环 境证据
电子数据的特点
• 电子数据存储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 • 电子数据可以无限地快速传递 • 电子数据的解读是间接式的 • 绝大多数电子数据具有极强的稳定性与
• 1)制作的时间; • 2)制作的主体
视听资料的种类
• 声音资料、图像资料、音像混合资料 • 录音证据、录像证据、计算机证据与其
他电磁音像证据 • 公开制作的视听资料、秘密制作的视听
资料 • 作为案件事实要素的视听资料、作为案
件证明手段的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的特点
• 属于“高科技证据” • 具有较强的直观性 • 便利、高效
第二编 证据论
第九章 视听资料、电子数 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1991年《民事诉讼法》、1989年《行政 诉讼法》、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 》规定了“视听资料”
•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 诉讼法》规定了“电子数据”
一、视听资料
•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设备、录像设备等 专门技术设备记录和显示的,其内容能够 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音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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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说明书范文
XX公安局视听资料说明书
案件名称:XX、XX、XX 等人涉嫌扒窃案
视听资料来源:
平安XXX视频综合系统和公安讯问时同步录像。
视听资料内容:
一、平安XX视频综合系统,XX公交车站台监控视频,时间20XX年8月6日8时2分至8时10分,记录XX扒窃过程。
二、平安XX视频综合系统,XX公交车站台监控视频,时间20XX年8月20日7时24分至7时35分,记录XX扒窃过程。
三、公安讯问XX时的同步录像,时间20XX年9月11日14时01分至15时20分。
四、公安讯问XX时的同步录像,时间20XX年9月11日l8时39分至19时26分。
证明对象:犯罪嫌疑人XX、XX的扒窃过程和供认过程。
制作过程:技术人员XX于20XX年9月12日在XX公安局技术室将该录音录像视频资料刻录光盘二份(内含视频资料4件)。
制作时间:_20XX_年_9_月_12_日
(注:视听资料说明一式二份,一份由提供单位保管,一份交办案单位附卷)
提供人(或单位)确认意见:视听资料内容与原载体无异。
提供人签名(或提供单位签章):
年月日
侦查人员签名:
年月日制作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