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
(2023年修订)
一、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行为,如教育教学工作不负责任、违反
教育教学计划等;
2. 滥用职权、私自改变教学内容或方法,以及故意干扰学生的
正常研究活动;
3. 教学不公正,对学生实施不公平评价或歧视;
4.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利用学生从事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5. 对学生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
6. 侵犯学生或其他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尊严、权益等;
7. 私自收受礼品、贿赂或其他利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8. 故意传播不真实或无法确认的信息,误导学生或其他教职工。
二、处罚措施
根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严重程度,中小学教师将会受到以下处罚措施:
1. 轻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责令检讨;
2. 一般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记过、降级、停职检查;
3.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撤职、开除、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诉和复核
中小学教师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并进行复核。
申诉和复核的程序和要求详见《中小学教师申诉和复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2. 对于举报投诉属实的,将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
3. 鼓励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中小学教师的良好职业道德进行表彰和奖励。
以上即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罚办法》(2023年修订)的内容摘要。
具体细则和条款请参阅正式文件。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教师,其中包括公办、民办、家庭教师和特聘教师等(以下简称“教师”)。
二、定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和教育法规,以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并在教育教学或行政管理等方面擅自破坏学校的纪律,触犯社会道德规范,影响学生思想发展、学习积极性和良好的学习习惯,破坏教学秩序和教育教学质量,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不良影响,损害教师身份形象,保护学校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并负有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一)蔑视职务,迟到早退,无故不上课,无视教育教学管理要求。
(二)虚假宣传,损害学校形象,妨碍教学秩序。
(三)作弊行为,枉法分配时间,伪造记录或文件。
(四)破坏考试秩序,干扰考试公平正义,煽动强制抢答。
(五)任意加减分,滥用权力,布置不切实际的作业。
(六)收受贿赂,谋取私利,混淆公私,挪用学校资源。
(七)以各种形式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八)抄袭网络资料,加入不学有用的群组,搞色情音乐视频等行为。
(九)损害教育秩序,在教育工作中有欺诈、虐待等行为。
四、处理办法(一)政策性处理1.严厉批评、教育。
根据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性质,给予严厉批评和教育,加强对教师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帮助教师提升业务素质,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并将该教师职业道德情况纳入考核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从而落实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在职业发展中的道德观念和素质。
2. 给予经济处罚。
违反本办法的教师,将按照相应的规定给予教育处罚、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二)举报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全社会可进行举报处理。
有关单位、学校和社会监督机构都有权在发现教师涉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接受并处理有关举报案件。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师德师风建设的部署要求,强化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推进“清廉云南”“清廉学校”建设行动,引导广大教师坚定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保障教师、学生、幼儿的合法权益,省教育厅制定了《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保障教师、学生、幼儿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个人整理精品文档,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案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案纪律,敷衍教案,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案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案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32)

解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七、处分所涉行为
解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九、处分权限及程序
种类 警告 公 记过 民 学校 建议 决定 建议 建议 教育部门 决定 备案 决定 决定 备案 备案 人事部门
降级 公 撤职 民
开除 公
(解聘)
民
决定
备案
解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十、处分原则 1、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是宪法确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
主体 党组织 处分 中共党员 对象
警告 处分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种类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 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
教育、医疗卫生、科 中小学教师 技、体育等单位人员 警告 记过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开除
警告 记过 降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撤职(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降级
期间
× ×
暂缓
申报高一级
撤职
期间
重新申报
受处
期间
定期注期
解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十二、特别规定理解
3、 依据《教师法》第十四条 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 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 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 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 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 格。 注:故意犯罪是相对于过失
等原则在处分之中的体现和运用。(要点:一视同仁,客观对待, 没有特殊)。 2、惩教结合的原则。惩教相辅相成,有教无惩,教育失效,必 要的惩处也是教育。不唯“教育万能”,也莫“不教而诛”,结 合最重要。 3、错罚相当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 危害程度相适应。(不过轻也不过重) 4、“24字”办案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在中小学教育环境中,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至关重要。
教师的言行举止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具有直接影响力。
然而,时常会有一些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出现。
针对这些情况,教育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以保障学生的正常教育权益。
首先,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教育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渠道,让学生、家长及其他教职员工能够主动向相关部门举报。
这些举报渠道应当充分保护举报人的隐私,确保其安全。
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轻微行为,教育部门可以通过私下警告来进行处理,警示教师并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例如,教师不按时批改作业或迟到早退等行为,可以通过私下警告进行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教育部门应当进行严肃处理。
例如,教师存在体罚学生、虐待学生等行为,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此时,教育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1. 开展调查:教育部门应当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以了解事实真相。
调查应当严格保密,确保公正公平。
2. 停职检查:对于涉嫌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教育部门可以采取停职检查的措施,确保教师不会继续伤害学生。
停职期间,教育部门应当进行深入调查,以便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3. 处理决定:在调查结束后,教育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确实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的教师,可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措施,甚至可以解除其教师资格。
4. 培训教育: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教育部门应当组织相应的培训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加强道德修养。
这样可以帮助教师改正错误,提高其教育水平和道德意识。
5. 受害者保护:教育部门在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同时,也需要关注受害者的权益保护。
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确保他们能够尽快恢复正常学习和生活。
总之,教师作为社会的灵魂工程师,其职业道德行为至关重要。
对于那些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公正地进行处理,确保学生的正常教育权益,同时帮助教师改正错误,提高整个教育系统的道德水平。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保障学生、家长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理原则处理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肃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处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管理和处理。
第四条处理内容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 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2. 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3.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行为;4. 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5.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6.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二)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1. 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2. 擅自变更教学内容,降低教育教学质量;3. 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遇突发事件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4.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5.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6. 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7. 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行为;8. 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9. 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10. 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11. 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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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解
读观课随笔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