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局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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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局规划条件

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

天津市规划局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规划条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四、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防灾、气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筑工程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工程

1、规划条件申报表;

2、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3、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1/2000或1/10000现势地形图2份和电子文件;

4、核定用地图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包括DWG和SHP两种格式);

5、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防灾、气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内容,按照有关法规提供文件;

6、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划拨和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建筑工程

1、规划条件申报表;

2、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3、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1/2000或1/10000现势地形图2份和电子文件;

4、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5、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防灾、气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内容,按照有关法规提供文件;

6、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市政工程

1、规划条件申报表(市政工程);

2、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长度大于等于2千米的单项市政管线建设项目还需提交:

1、选线规划:外环线以内,管线工程和道路规划提交起点至终点1/2000现势地形图(含规划路网)1份、电子图1份;外环线以外,提交起点至终点现势地形图:1-10公里管线工程提交1/10000地形图1份,10公里以上长输管线工程提交起点至终点1/50000地形图1份;

2、路径规划:外环线以内提交起点至终点1/500实测地下管线地形图(含规划路网)1份、电子图1份;外环线以外提交起点至终点1/1000或1/2000现势地形图1份、电子图1份(局部穿越公路、铁路、河道等提供1/500实测地形图)。

长度介于200米至2千米之间的单项市政管线建设项目还需提交:

1、为建筑物配套的工程,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2、1/500实测地下管线地形图(含规划路网)2份、电子图1份;

3、专业管理部门拟建方案和说明;

4、属政府资金项目,提交经批准的投资计划文件,大型市政工程项目还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及批复;属非政府资金项目,提交投资核准文件。

六、办理程序

1、窗口预审受理;

2、承办部门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3、会审审定,作出决定;

4、同意的,核发规划条件审定通知书;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

七、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需要现场踏勘。

八、法定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承诺时限内不能完成的,经分管局长同意,可以延长到法定办理时限,法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经局长同意,可以再延长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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