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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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09•【文号】银保监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9日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境内开展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受托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

受托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

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监管制度,依法对委托投资、受托投资和资产托管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第五条开展委托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二)具有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三)财务状况良好,委托投资相关人员管理职责明确,资产配置能力符合银保监会有关规定;(四)建立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受托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五)建立委托资产托管机制,资金运作透明规范;(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8•【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合规经营(一)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业务,应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

(三)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1.保理融资;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五)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

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银保监发〔2020〕40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0号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改革、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持续提升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现将《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17日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金融业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持续深化金融改革,推动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切实提升公司治理质效,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坚持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坚持借鉴国际良好实践和立足我国国情及行业实际相结合,着力规范治理主体行为,着力弥补监管制度短板,着力健全体制机制,着力优化外部环境,持续提升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当前银行业保险业最突出、最紧迫、最可能影响机构稳健运行的公司治理问题或隐患,下真功、出实招,推动问题整改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是坚持标本兼治。

着力解决当前部分机构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继续深入整治市场乱象,同时全面梳理现行公司治理规制,尽快弥补制度短板,提升公司治理监管能力,夯实行业公司治理良好运行的体制机制基础。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模版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模版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完善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关联交易,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合法利益,根据《保险法》、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1.2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

1.3 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1.4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2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确认2.1 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时,应考虑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2.2 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2.2.1 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2.2.2 公司股东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2.2.3 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2.2.4 公司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2.2.5 本条所称公司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者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2.3 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包括:2.3.1 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2.3.2 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者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4 其他关联方是指不属于本规定 2.2 和 2.3 规定的关联方范围,但是能够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不按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与公司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系统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系统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系统本文纲要一、关联交易管理的背景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监管报送三、信息化进程中的关联交易管理近期,银保监会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为提高银行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的规范性、精准化和有效性,银保监会建立了关联交易监管系统,要求银行业、保险业相关机构11月15日之前完成关联方档案及第三季度关联交易季报的报送。

此次将关联交易报送与管理上升到银保监会统一管理的层面,表面上是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报送方式的改变,实则上是监管水平和要求的提升。

虽然改变往往会带来一些“阵痛”,但是此次的变化将给市场乱象的治理注入一剂强效针。

一、关联交易管理的背景1.政策背景近年来,在高回报高收益的诱惑之下,许多机构铤而走险,在关联交易方面违规操作,导致关联交易业务乱象丛生,风险堪忧。

在包商银行接管组组长周学东发表的《中小银行金融风险主要源于公司治理失灵——从接管包商银行看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的关键》文章中可以看出,包商银行正是由于股权过于集中,且存在大量的不正当关联交易、资金担保及资金占用等情况,导致包商银行被逐渐“掏空”,截止2019年因关联交易形成的不良贷款高达1560亿元,造成严重的财务与经营风险,直接侵害其他股东及存款人的利益。

面对关联交易的乱象,监管方一直本着从严监管,穿透监管的原则,先后出台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并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频频对违规机构开出大额处罚清单,对关联交易保持高压的监管态势。

2020年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各商业银行将在年内分步实现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的上线,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的上线将提升报送频率、细化数据颗粒度并引入外部数据校验,标志着关联交易的监管水平又上新台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0-05-20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五月四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投资入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对于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主要股东,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不得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保险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以中国保监会核准的文件和在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载有关股东的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一致。

55 岁“老建行”张卫东掌舵1.5 万亿信达,银保监重构AMC 人事版图

55岁“老建行”张卫东掌舵1.5万亿信达,银保监重构AMC人事版图中国信达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子艾到龄退休,总裁张卫东出任党委书记,拟接任董事长一职。

本刊记者 盆盆|文眼看着2022已经过去三月有余,然而金融业高管的换届依旧在进行。

继2月28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长城资产”)选举李均锋为董事长后,又一大AMC在近日迎来了“一把手”的变动。

《金融理财》从知情人士处获悉,3月9日上午,中国银保监会领导及组织部相关人士一行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信达”)召开干部会议并宣布新的人事任命:中国信达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子艾到龄退休,总裁张卫东出任党委书记,拟接任董事长一职。

55岁张卫东掌舵中国信达,“老中行”张子艾到龄退休总资产规模超万亿的AMC老大哥中国信达迎来新任董事长。

目前,中国信达官网“公司治理”一栏中尚未更新。

从“新掌门人”的履历来看,张卫东有过国有大行从业经验,早年间就加入中国信达并曾供职16年之久,中间四年短暂离开调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直至2020年初回归中国信达担任总裁。

公开资料显示,张卫东,1967年出生,1989年7月毕业于同济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并于1992年6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于1999年12月获中张子艾21Copyright©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国信达评为高级经济师。

工作履历来看,张卫东1992年7月至1999年4月在中国建设银行工作,曾任房地产信贷部干部、副处长。

1999年4月加入中国信达,自2002年9月起历任中国信达资产评估部副主任、资产评估部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引战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投融资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兼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金融风险研究中心主任、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等职务。

2015年11月至2019年10月先后担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总裁。

商业银行关于股权和关联交易情况的自查整改报告

XX银行关于股权和关联交易自查整改情况的报告为持续加强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提升股权和管理交易基础建设,完善风险管理体制,根据监管要求,我行成立关联交易管理小组,对照问题要点开展自查,围绕大股东违规质押、股权嵌套、股权代持等股权问题,以及通过信贷、债券、贴现等手段违规套取资金输送利益、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掏空机构等关联交易问题,深入摸排隐患,充分暴露风险,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干预、早处置”的原则,建立健全问题整改的长效机制,持续优化、完善我行内部控制管理机制。

现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如下:一、组织领导情况我行高度重视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基础建设,以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结合《银行保险机构交易管理办法》要求,成立关联交易管理小组,明晰工作职责和议事规则,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严格落实专人专岗,建立日常管理机制。

关联交易管理小组组长逐项牵头推动整改,明确任务分工与时间进度,有效组织落实股权和关联交易自查整改工作。

二、股权和关联交易管理落实情况(一)股权穿透管理情况我行股权权属明确,具有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

XXXX 对我行治理、资本和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持续的管控,将我行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纳入并表管理范围,未存在大股东进行违规质押、关联关系未有效识别、股权穿透不到位、我行董监高通过特定关系人,间接持有我行股权等高风险情形。

(二)关联交易管理情况《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在管理机制、关联方认定、风险管控、信息化水平等方面进行规范。

我行针对自身当前实际,逐条梳理需落实整改的问题,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过渡期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以及相应举措,将责任落实至牵头部门以及配合部门,力争在过渡期内,规范我行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风险,满足新办法对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具体如下:1、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内控机制我行遵循《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梳理关联交易管理架构与相应职责分工,明确关联方的定义、报告、管理以及关联交易的审查、报告、披露等内容。

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附件1:XX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第四章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第五章关联交易的种类第六章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第七章关联交易的报告与披露制度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提高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即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关联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董事会负责批准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负责审议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条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本行有关关联交易制度,并报董事会审批;(二)确认本行的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名单,并向董事会报告;(三)审查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审批;(四)向董事会报告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五)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本行的关联交易情况;(六)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本行关联交易情况;(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辖属的授信业务审批小组负责预审关联交易,并提交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查。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信息,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本行授信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本行公布的关联方认定标准以及关联方信息识别关联交易,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前期调查、申请、预审等项职责。

第九条营业部负责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本行资本净额。

第三章关联方的识别与确认第十条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第一期)数据填报规范(银行试运行版)

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第一期)数据填报规范(银行试运行版)第一部分引言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监管系统)旨在强化对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监管。

本规范依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要求制定,旨在收集填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信息,以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数据。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1.填报机构: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法人、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2.填报方式:通过银保监会数据采集平台登录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以批量导入或手工填报的方式报送。

3.批量导入数据格式:XML文件格式,具体数据填报模板可在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中下载。

4.数据单位:万元、百分比;“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如无特殊说明“天”均指自然日。

5.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6位小数;百分比保留4位小数,报送百分比时不带%。

6.日期类型:YYYYMMDD。

7.数据填报更新的顺序:需先填报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

在此基础上,根据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填报单笔关联交易,填报单笔关联交易前,应完善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填报关联交易季报数据前,需先填报基础数据(包括资本净额、金融产品信息等)。

8.填报币种: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

除权益类项目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

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权益类项目按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时期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按相应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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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今日,银保监
会起草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报告和披露以及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关联方的定义,《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
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通常关联交易。其
中,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
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 1%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易;同时,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达到前款标准
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
关联交易。
而通常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除了对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定义外,《意见稿》将关联交易划分为五大类
型,包括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保险业务类、利益转移类和提供服务类。
同时,《意见稿》还拟对关联交易的金额作出明确规定。如投资入股保险
公司的,以投资额计算交易额,减少注册资本的,以减资金额计算交易额;投
资于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的,以投资额计算交易额;资金运用类以保险资
金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额等。
此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三条比例要求。一是保险公司
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 30%与
上一年度末净资产额二者中较高者;二是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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