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向时间老人乞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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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百岁乞讨老人 制度不是万能的

百岁乞讨老人 制度不是万能的

百岁乞讨老人制度不是万能的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民政》
【年(卷),期】2015(0)15
【摘要】6月初,一则"世界上年龄最大的乞讨者"的微博广为流传,来自民权县的103岁老人耿生茂在郑州乞讨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

某些媒体立刻掀起了口诛笔伐,"百岁老人乞讨养病拷问农村养老体系"似乎使他们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上。

然而,随着当地民政部门的回复,剧情发生了反转。

据《郑州晚报》报道,自称没有亲人的耿生茂育有三子两女均健在,
【总页数】1页(P61-61)
【关键词】生茂;民政部门;百岁老人;乞讨者;养老体系;道德失范;留守老人;法定责任;东北新闻;《齐鲁晚报》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6
【相关文献】
1.百岁老人的乞讨人生 [J], 陈卓;
2.百岁老人乞讨街头背后的痛点 [J], 郭晓;
3.百岁乞讨老人需要道歉吗 [J], 钱夙伟;
4.践行健康生活方式百岁老人不是梦 [J], 唐振兴
5.110位百岁老人长寿经验调查:长命百岁不是梦 [J], 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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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

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县民族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式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9.08.18 • 【字 号】南府办[2009]190号 • 【施行日期】2009.08.1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9〕190号) 各县、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南宁市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治安管理,以文明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市貌和良好的社会环境迎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和“两会一节”等重大节庆活动,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我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良好发展势头”的工作大局,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民政部门主导,各城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单位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的联动机制,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时间安排及主要工作目标、任务 从2009年8月5日起至10月30日,由市民政局牵头,各城区、开发区组织实施,联合公安、城管、卫生、残联、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开展一次全市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8月5日至8月31日为宣传及集中整治、救助管理阶段。 各城区、开发区和相关单位要细化具体工作方案,在全市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巡查,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宣传、劝导、教育、救助;对确因生活困难进行乞讨的人员实施救助;对以乞讨为职业的人员,依照城市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力争一周内做到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无流浪乞讨人员。 (二)9月1日至9月30日巩固提高阶段。 专项行动结束后,转入巩固提高阶段。由各城区、开发区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继续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常态化管理,巩固完善、保持专项行动工作成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持续稳定、高标准落实到位。 (三)10月1日至10月31日为长效管理阶段。 各城区、开发区和相关单位要注意总结经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全市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使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三、组织机构 成立南宁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分管副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城管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残疾人联合会主席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分管副职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统一协调指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各城区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 四、行动范围 根据南宁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分布情况,重点对市区主要街道及人口比较密集的机关、学校、医院、车站、市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所、运动场、体育馆、展览馆、旅游景点、宾馆和街道十字路口、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地段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和管理。 五、救助对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对需要和符合救助条件的育婴、乞讨人员、流浪儿童,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智力障碍者、精神病患者及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进行救助和管理。 六、职责分工 (一)各城区、开发区负责以下工作。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在辖区范围内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拉网式巡查,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引导及护送工作。将确需救助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护送到市救助站和各福利、指定医疗机构。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应及时通知120和110进行救助。 3.对停留在机动车道上向机动车车主乞讨或索要财物的,对进入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乞讨影响交通秩序的,胁迫、诱骗、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以及纠集流浪乞讨人员对过路群众进行强讨硬要的,要依法予以打击,对组织策划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由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城区、开发区做好对确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分流、护送工作。做好市救助管理站、市社会福利院、市社会福利医院等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返乡工作。 (三)由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城区、开发区公安分局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由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城区、开发区城管局加强对城管执法队员教育管理,做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文明管理。 (五)由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协调指定医疗机构做好对符合救治条件的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六)由市残联负责,指导、协调各城区、开发区做好对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城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属地管理”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原则,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二)各城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要细化相关工作方案,确保本次专项行动顺利进行。各城区、开发区及所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在本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或引导其前往救助站求助。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特别是社区公开栏、宣传栏的作用,系统全面地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法规,组织力量在市区内人口密集地段及主要街道发放相关宣传资料及救助服务卡,告知求助者救助站地址、电话,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各新闻媒体要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假装残疾、以假乱真、强讨硬要、拦车乞讨,租借、组织和强迫未成年人乞讨等行为予以曝光,以教育广大群众,避免上当受骗。 (四)各城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可参照《关于重大节庆活动期间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南民政发〔2005〕20号)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五)专项行动具体时间由南宁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六)专项行动结束后,由市民政局负责将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为进一步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城市管理、维护我市正常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无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应将其护送至指定救助机构,民政部门设立的救助机构应当予以安排救助。

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老年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以及其他愿意接受救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应告知并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站,救助站应当予以安排救助。

二、对在本市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公安、城管执法人员应通知或将其护送至指定医院救治,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安排救治。

三、各级民政、卫生部门应当落实和完善各项措施,及时、规范地救助、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

医疗单位对送来救治的属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流浪乞讨人员,在采取救助措施至其病情基本稳定后,应告之或护送其前往本市民政部门救助机构求助。

民政部门对属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的流浪乞讨人员,应积极查找并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接领。

须跨省接领的,应向省民政部门报告,由省民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四、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听劝阻,执意在机关、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外国领事馆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露宿,影响市容卫生;或在上述公共场所强索强讨,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二)进入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乞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的;(三)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公私财物的;(四)拐卖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拐骗、租借儿童,压榨少年儿童乞讨牟利的;(五)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组织、参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乞讨团伙等违法行为的。

关于乞丐的作文8篇

关于乞丐的作文8篇

乞丐的作文关于乞丐的作文8篇乞丐,一个贬义词!处处见,天天闻,他们也是社会的一员,自然的一子,乞丐的形成是个悲剧,他们胸无大志,毫无自尊?接下来小编搜集了关于乞丐的作文8篇,欢迎查看。

关于乞丐的作文【1】我成长中的一个过客,是一个乞丐,虽然她是一个乞丐,但是却对我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她教我如何保住自己的自尊,即使在被别人看不起的境况下,也要活得有自尊。

记忆中的她,大约二十岁,衣衫褴褛,蓬头垢面,还有时好有时疯有时傻。

我猜想她大概是冬天的时候出来的,因为她夏天还穿着一件棉袄。

村里的人可怜她,给他面包。

钱。

麻花等,她都不要,她要米饭,要肉,我想:到了这种地步,还想着米饭和肉,还想着不劳而获,她是一个懒惰而又贪吃的乞丐。

在他神经理智的`时候,有人问她为什么当上了乞丐,她说父母不给她应有的地种,一气之下跑了就再也没回去。

为了仅仅的一点地,就放弃了人世间最难能可贵的亲情,却来沿街乞讨,她是一个不孝的乞丐。

有人毫不客气地扔给他一个鸡蛋,虽然那对于她来说那是一顿美食,但她却轻蔑地看了那个人一眼,头也不回地走了,眼角分明盈满了泪水,她是一个自尊的乞丐。

她的面孔在我眼中越来越清晰,越来越高大,仔细一看,她也是一个眉清目秀的乞丐。

虽然他也许只是在我的成长道路上的一个擦肩而过的人,但是这一擦肩,却让我明白了:无论处于什么境界,都不要忘了自己是一个人,应该有人应有的自尊,而自己,也要努力维护自己的自尊,同样不践踏别人的自尊,对别人尊重,才能赢得别人对自己的尊重,那个扔鸡蛋的人,就是一个很好的反例。

关于乞丐的作文【2】一个卑微的人——乞丐,他们也是社会中的一员,我想一般不会有人想入乞丐这一行吧!在我们看来,乞丐是卑贱的,但乞丐自身不一定这样想吧!我认为他们应该会觉得自豪,不费吹灰之力便得以温饱。

在某酒店门口,一人消费后正准备离去,一妇人跑到他面前,苦苦哀求他施舍一点,他有些不耐烦,给了她一个硬币。

但她似有不甘,“噗咚”一声跪了下来,“您施舍一下吧!我已几天没吃饭!……”那人有点仁慈,又给了她10元,她才依依不舍的离去,目光似有不想放开这条大鱼,嘴里却说着谢谢,那人一离去,那妇人就跑到同行旁炫耀自己的演技……真是世态炎凉啊!这位妇人向我们诉说她们的经历,可现在她们的自尊一文不值,被她们践踏的体无完肤,她们唯一的希望就是别人的施舍,自己的乞讨。

流浪乞讨巡查情况汇报

流浪乞讨巡查情况汇报最近一段时间,我对城市中流浪乞讨者的巡查情况进行了汇报。

根据我的观察和了解,流浪乞讨者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他们的生活状况和求助方式也有所变化。

首先,我发现城市中的流浪乞讨者数量有所增加。

在我进行巡查的过程中,经常能够看到在街头巷尾、商场门口、地铁站等公共场所出现了更多的流浪乞讨者。

他们中有一些是老人,有些是残疾人,还有一些是年轻人。

他们有的举着写有求助信息的牌子,有的在地上摆放着一些小商品,有的则是直接向行人发出请求。

这种情况让我感到非常担忧,因为流浪乞讨者的增加不仅反映了社会的一些问题,也给城市的整体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

其次,流浪乞讨者的求助方式有所变化。

以前,我们经常看到流浪乞讨者在街头乞讨,但最近我发现一些流浪乞讨者开始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进行求助。

他们在一些平台上发布自己的求助信息,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社会大众发出求助。

这种方式虽然给了流浪乞讨者更多的曝光机会,但也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和安全隐患。

因此,我们需要对这种新的求助方式进行更加细致的关注和研究,以便更好地帮助他们,同时也要防范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欺诈和诈骗。

最后,我还发现一些流浪乞讨者的生活状况比以往有所改善。

在我进行巡查的过程中,我发现一些流浪乞讨者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帮助和关注,他们的生活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

有的得到了临时的救助和资助,有的得到了医疗和庇护,有的还找到了工作和住所。

这些变化让我感到非常欣慰,也表明我们的努力和关注是有成效的。

综上所述,城市中流浪乞讨者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但也存在一些积极的变化。

我们需要继续加大对流浪乞讨者的关注和帮助力度,同时也要警惕一些新的求助方式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让更多的流浪乞讨者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让城市更加和谐美好。

老汉一条猎狗写作文

老汉一条猎狗写作文一个小女孩和一个小男孩他们牵着一个女子的手在一座墓前鞠躬,那两座墓大小不一,一个是一个老汉,另一个是一条狗。

事情是这样的,一天,老汉带着一条猎狗上山砍柴,他和那条狗相依为命,已经在一起五年了。

他们每周星期六在这个点都会上山砍柴。

可是,意外发生了,老人砍柴累了,停下来休息,没想到脚下一滑,就滑下去了。

狗急忙跟着跑下去,老汉幸好并没有什么事,只是擦破了一点皮。

他站起身来,“哎!今天真倒霉。

咦?那边怎么会有一座房子,我来这么久,居然不知道!要不,去看看?”于是,老汉带着犬来到了这座小屋。

却发现一件不得了的大事!他看见一个男子手里拿着刀,地上有两个孩子和一个女子,那女子应该是那两个孩子的母亲他们的手和脚都被绑着,老汉看见以后,用脚把门踹开,先把狗放了进去然后拿着棒子冲了进去。

犬把男子的刀咬掉了。

男子先是震惊后来开始发怒,老汉一棒子把男子敲晕了。

也许是由于刚刚的打斗,草房子开始坍塌,老汉解开他们手上的绳子,一起跑出去。

结果两个孩子不小心摔倒了,老汉让母亲快出去,自己和犬则回去救孩子。

结果房屋在这时倒塌,老汉拼命将两个孩子扔到了外面,自己和猎狗被埋在了里面,牺牲了!原来老汉和猎狗都是从部队退役后在外面独自生活的,跟本没有儿女。

乞讨老人这里,是整个城市最偏僻的角落昏暗的灯,水泥地板,一张好像快要坍塌的床。

在泛黄的墙壁上,挂着一位老人的照片,这张照片有些年了吧,可老人的笑容并没有因年代而退去。

这屋子里简陋却干净,一位老奶奶鞠着身子,衣衫褴褛,脸色苍白,低垂着头,喃喃地说:“老伴,我的时间不长了,快来陪你了,你等着我啊!”两痕老泪无声地落下,的确,无儿无女,老伴有去世,一个老人孤苦无依,怎样填饱穿暖?老人提着一件“大衣”和一个破碗上街了,她并不抱希望可以过乞讨的日子让自己吃得饱些,但除了乞讨她没有延续自己生命的办法了,因为,她什么也干不了。

她带着焦急、害怕的心情向人群中走去,在一个岔路口,她停下来,如果今天并没有痕顺利地拿到几个铜板,这一天恐怕就熬不过去了吧?她想着,再一次鼓足勇气向前迈去,他拖着疲惫的身子往超市门口走去。

关于救助站的规章和条例

提供的救助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编辑本段救助管理相关法规条例(部分摘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摘要)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

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浅析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

浅析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摘要】流浪乞讨人员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和帮助。

本文首先介绍了流浪乞讨人员的定义、现状以及他们面临的问题。

接着探讨了社会救助的意义,介绍了现有的社会救助政策和存在的不足之处。

最后提出了提升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措施,包括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促进他们融入社会,建设更加包容的社会环境。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更好地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摆脱困境,重新融入社会。

这样不仅可以提升他们的生活质量,也能建设更加和谐包容的社会环境。

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是社会责任与义务,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定义、现状、问题、政策、不足、措施、加强、工作、融入、包容、环境。

1. 引言1.1 流浪乞讨人员的定义流浪乞讨人员的定义可以说是指那些没有固定住所,靠乞讨来维持生计的人群。

他们可能是因为生活困难、家庭问题、失业等原因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而被迫流浪乞讨。

这些人常常无法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和救助,生活在贫困和困苦之中。

流浪乞讨人员的定义也可以理解为那些缺乏稳定居所,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取生活来源而只能通过乞讨等非正常手段谋生的人群。

这些人往往处于社会的边缘,缺乏法律保护和社会支持,面临着种种不公平和歧视。

流浪乞讨人员的定义可以涵盖那些因为各种原因使得他们无法正常融入社会,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求而被迫流浪乞讨的人群。

对于这一群体,社会应该给予更多关注和支持,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重建生活。

1.2 流浪乞讨人员的现状流浪乞讨人员的现状并不容乐观。

他们通常是因为生活困难、失去社会支持或精神健康问题等原因导致无家可归、无法自给自足而成为流浪乞讨者。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流浪乞讨人员中有相当比例是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这些弱势群体更容易陷入流浪乞讨的困境。

流浪乞讨人员往往面临着经济贫困、缺乏基本生活保障、面临暴力和歧视等问题。

他们生活在社会的边缘,缺乏温暖的家庭、稳定的工作和社会关系,生活环境恶劣,身心健康处于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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