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须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程序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可行性报告
C
社会组织章程草案
D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申请成立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A B C D E F G H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
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及章程 代表人登记表、负责人备案表、理事(董事)、 监事备案表 社会组织办事机构备案表 验资报告或银行进账单 住所证明 新注册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情况申报表
常州天问职业培训学校
杨飞
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管理暂行办法》(苏民规[2014]1号)
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 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 社会组织,激发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 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 会组织体制。
一、江苏省民政厅文件
1、
允许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名称使用字号
办公场所证明
备注
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一份 交业务主管单位一份
社会团体留存一份
C
D
申请变更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A
名称变更
2 B 法定代表人变更
C
住所变更
D
业务范围变更
E
注册(开办)资金变更
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A
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
2 B 清算情况报告
C
资产清算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D
会议纪要
E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
4、 5、 6、
成立登记 ----发起人(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 申请成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
公告 ----社会组织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 民政网站或者其他有关媒体进行公告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全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成立登记第四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1【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10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全国二○一○年二月十一日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并协助本级民政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授权的组织授权期限为5年。
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协助本级民政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扶持社会团体发展,规范、引导社会团体的行为,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并及时协调解决社会团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社会团体可以投资设立与其宗旨相适应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
但利用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审批。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乡镇、街道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理办法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

《理办法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xx年第1号【颁布时间】【实施日期】【正文】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xx〕第1号《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已经xx年2月10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年二月十一日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并协助本级民政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授权的组织授权期限为5年。
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协助本级民政部门实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扶持社会团体发展,规范、引导社会团体的行为,支持其依法开展活动,并及时协调解决社会团体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社会团体可以投资设立与其宗旨相适应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
但利用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审批。
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省性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由省民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乡镇、街道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的通知作者:来源:《大社会》2019年第02期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我厅制定《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
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2016年5月10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名称规范的意见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团体名称管理,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團体名称的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
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使用国家规范的汉字和词语,准确反映其业务和工作特征,并与其活动地域、业务范围、会员分布相一致。
社会团体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与日常民俗文化相冲突。
第五条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依次包括社会团体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和组织形式。
省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广东省”字样;市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某某市”字样;县(区、市)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某某县(区、市)”字样;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名称应冠以“某某县(区、市)某某街道(镇)或某某村(社区)”字样。
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社会团体的组织形式包括(行业、工业)协会、(行业)商会、联合会、联谊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同业公会、校友会、慈善会、福利会、互助会等。
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的名称可以使用字号。
使用字号的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其名称依次包括行政区划的名称、字号、业务范围的反映和组织形式。
第六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10929(颁布时间)20010929(实施时间)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文号)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9月29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成立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但是不属于《条例》规定登记范围的,不进行登记。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全省性的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由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市、县(市、区)的社会团体,由所在的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社会团体实施委托监督管理的,应当在该社会团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有关登记文件和社会团体管理委托书。
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从接到社会团体管理委托书之日起,负责对所委托的社会团体进行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甘肃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细则

甘肃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细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下文是甘肃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细则,欢迎阅读!甘肃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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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须知
一、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须知
(一)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条件
1、会员、业务范围等发生轻微变化带来名称变化;
2、名称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三)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原件);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原件);
3、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变更的意见(原件);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修改的章程草案;
7.、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
注:所有申报材料中涉及表格的须在本网站“网上办事”一栏中填写并打印。
(四)程序、期限
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之日10日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须知
(一)依据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条件
1、业务范围须符合社团宗旨的要求,在章程规定的范围之内;
2、与社会团体的会员构成、活动资金等综合实力相符合;
3、业务范围不得有经营性质。
(三)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原件);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原件);
3、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变更的意见(原件);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修改的章程草案;
7、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
注:所有申报材料中涉及表格的须在本网站“网上办事”一栏中填写并打印。
(四)程序、期限
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之日10日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须知
(一)依据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条件
1、业务主管单位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三)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原件);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原件);
3、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变更的意见(原件);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职能的文件(原件);
7、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能的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复印件)。
注:所有申报材料中涉及表格的须在本网站“网上办事”一栏中填写并打印。
(四)程序、期限
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之日10日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四、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须知
(一)依据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条件
1、法定代表人符合《条例》和本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条件,选举过程符合民主、公开、公正原则。
(三)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原件);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原件);
3、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变更的意见(原件);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
注:所有申报材料中涉及表格的须在本网站“网上办事”一栏中填写并打印。
(四)程序、期限
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之日10日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五、社会团体办公住所变更登记须知
(一)依据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条件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有效使用期在一年以上。
(三)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原件);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原件);
3、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变更的意见(原件);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新住所使用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注:所有申报材料中涉及表格的须在本网站“网上办事”一栏中填写并打印。
(四)程序、期限
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之日10日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六、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须知
(一)依据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条件
1、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的来源,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三)申请活动资金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原件);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的会议纪要(原件);
3、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变更的意见(原件);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6、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注:所有申报材料中涉及表格的须在本网站“网上办事”一栏中填写并打印。
(四)程序、期限
1、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准予变更登记之日10日内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