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配套用房配建标准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武房发〔2012〕190号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监察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
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住宅小区周边应该具备哪些配套

住宅小区周边应该具备哪些配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卖房,地段/配套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买房是人生中的大事,个人生活习惯不同,对其所居住房屋周边的生活配套设施的要求也是不同的。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楼盘周边基础的配套设施应该有哪些?配套设施主要指的是满足生活机能需求的小区附属设施。
主要由两块内容组成:外部配套(市政配套)、内部配套(开发商自建配套)。
外部配套包括:交通配套、教育配套、政务配套、商业配套、资源型配套。
内部配套包括:商业配套:小区自建沿街商铺、超市、卖场等;教育配套:配建幼儿园、小学等;会所:会所又分为运动型会所、休闲服务型会所。
优质小区应该拥有的配套分类:1.交通类:交通类配套除了考量小区外道路的平整、宽阔度、距离城市环线等主干线的距离以及上下班时间的拥挤度,对于公交站点以及轨道交通的数量、途经路线以及早末车时间、遇到风霜雨雪等恶劣天气是否容易叫到出租车也是要留心的。
2.生活服务类:生活服务类又可分为以下三大类——a.购物:考量周边的商场、超市、菜市场、农贸集市等是否可以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
b.餐饮休闲:根据自己的消费水平和饮食习惯考量周边的饭馆、酒店、酒吧、特色餐厅、大排档等餐饮设施的数量和质量。
c.杂项:主要包括洗衣店、宠物店、美容(美发)店、房产中介店等。
3.医疗类:在医疗类配套上不仅应该有一至两所大型医院,小区周边的社区医院、24小时药店、正规按摩院也是医疗类配套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4.教育类:这一点很好理解,主要看看周边是否有幼儿园(注意了解公立还是私立、收费标准等问题)、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
推荐大家在买房前确认一下该小区的所在片区、以及该片区可以直接进入(无赞助费、助学款等明目的费用收取)哪所小学、中学进行学习。
5.金融类:现在大家的工资大多数是直接划入银行卡了,所以小区旁边有一所相应的银行会让平时的存取款变得方便很多。
这里要注意的是周边银行好具有24小时自动柜员机(ATM)的服务,这会免去我们存取款时漫长的排号等待时间。
湖南省居住小区基本配套服务设施配备标准-征求意见稿

UDC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 43/TXXX-2018P 备案号 JXXXXX-2018湖南省居住小区基本配套服务设施配备标准The Standard for Basic Supporting Service Facilities of Residential Quarters in Hunan Province(征求意见稿)2018-XX-XX发布 2018-XX-XX实施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湖南省居住小区基本配套服务设施配备标准The Standard for Basic Supporting Service Facilities of Residential Quarters in Hunan ProvinceDBJ 43/TXXX-2018批准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行日期:2018年X月X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8 北京关于发布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湖南省居住小区基本配套服务设施配备标准》的通知湘建科[2018]XXX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房产(住房保障)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由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湖南省居住小区基本配套服务设施配备标准》已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审定通过。
现批准为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 43/TXXX-2018,自2018年X月X日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该标准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湖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X月X日前言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湘建科函〔2017〕423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公共服务设施;5 绿地与绿化;6 道路与交通设施;7 管线综合;8 二次供水及通信设施。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北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彻底解决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平衡和短缺的矛盾,进一步维护业主、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AA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AA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北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安置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等八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含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登记,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区政府或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小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按照标准装修完成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社区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居委会、养老设施)、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建配套设施。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物业管理。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内容由区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区城建部门应会同区人社(民政)、社会事业(教育、卫生(计生)、体育)、相关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对该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权属界定等事项提出要求,出具“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附件1),区国土部门将“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的文件内容之一。
武汉居住区配套面积

根据裙楼基础埋深
计算人防面积=[S1+S2+S3(含S1与S2重叠面积)]*0.4% 或者,人防面积=S4
37.5-45 6班 180 2700 1940 9班 270 3780 2730
45-54 9班 270 3780 2730 9班 270 3780 2730
5
配套设施
武汉市其他规划设计要求规定 物业管理用房: 按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需求面积=总建筑面积*0.2%≥80 社区服务用房: 人防地下室: 按照《关于进一步统一人防设计标准提高人防设计质量的通知》的规定 1.修建10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如果地面首层有架空的,应当按照建筑 的第二层(即标准层)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修建由10层(含)以上高层塔楼和10层以下裙房组成的联体式民用建筑, 如裙楼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则应按照该建筑的高层塔楼的标准层面积+裙 大于5000 户 不少于 1000 楼总建筑面积(不扣除塔楼重叠部分的面积)*0.4%之和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若基础埋深超过3米,则应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政府关于我市住宅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5% • 居住组团配套公建占比 此规定是明确居住区建设配建幼儿园指标 住宅区居 住人口规 模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此规定是《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补充及细分,并分为市级、区 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个配置等级 以人口规模0.5-1.2万人的居住小区为例 住宅区 (w㎡) 设置规模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1500 2250 1522.5 6班 180 2700 1940 2250 3000 22.530 9班 270 3780 2730 3000 3750 3037.5 12班 360 4860 3600 3750-4500 4500-5400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
但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三条 (基本原则和要求)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人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
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发展局)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综合协调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计划、规划、房地、市政、公用、电力、环卫、环保、水务、工商、公安、财贸、邮电、教育、卫生、民政和园林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住宅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制定)本市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应当与住宅建设投资、施工计划相协调。
本市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由市住宅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配套项目的规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新建住宅详细规划要求,落实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配套项目,并督促住宅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建设。
第七条 (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市住宅发展局应当将住宅竣工配套计划,下达给住宅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具体落实。
住宅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应当根据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签订住宅配套合同,落实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责任。
公共建筑设施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建设,并接受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
共同开发同一住宅项目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协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在配套建设方面的责任。
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

1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一_ -一一一
户數(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組团、居住 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 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凡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 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 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 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技 术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员:涂英时、吴晟、刘燕辉、杨振华、赵文凯、 张播。
其他参加工作人员:刘国园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
'建标[1993]542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 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 冇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 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为强 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 - 93(2002 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 岀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关于加强新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北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彻底解决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平衡和短缺的矛盾,进一步维护业主、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北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安置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等八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含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登记,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区政府或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小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按照标准装修完成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社区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居委会、养老设施)、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建配套设施。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物业管理。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内容由区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区城建部门应会同区人社(民政)、社会事业(教育、卫生(计生)、体育)、相关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对该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权属界定等事项提出要求,出具“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附件1),区国土部门将“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的文件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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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配套用房配建标准
住宅小区配套用房的配建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国家的规定和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配套用房是指为了满足小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和服务需求而建造的设施,包括商业、教育、医疗、休闲等方面的用房。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住宅小区配套用房配建标准的参考:
1. 商业设施:根据当地规划和市政要求,住宅小区的商业设施配建标准可以包括商业综合体、超市、便利店、餐饮店等,以满足居民的日常购物和消费需求。
2. 教育设施:一般情况下,住宅小区配套用房需要配备一定规模的教育设施,如幼儿园、小学或者中学等,以方便居民家庭的子女接受教育。
3. 医疗设施:住宅小区通常需要配备相应规模的医疗设施,如社区医疗服务中心、诊所等,以提供基本的健康服务和急救服务。
4. 公共休闲设施:住宅小区应提供一定规模的公共休闲设施,如公园、游乐场、运动场等,以丰富居民的业余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配套用房配建标准是根据当地政策和规划要求来确定的,可以参考相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和住房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在实际开发和建设过程中,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沟通,遵循当地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