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建配套设施一览表
广州公建配套设施一览表

附表:
表3-1广州市分区规划配套设施一览表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1
2、小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有关规定在详细规划阶段落实。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
表3-2 交通设施规划要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3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4
表3-3 城市道路交通功能和技术标准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5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6
表3-4 交叉口规划设置标准
表3-5 立交控制标准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7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8
表3-6 广州市分区规划绿系统规划要求
表3-7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求一览表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9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0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1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2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3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4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6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7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8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9
广州市分区规划整合技术要求及说明深度要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0。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表1 广州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物类型分类(等级)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类型停车泊位A区B区住宅类住宅泊/100㎡建筑面积0.5~0.8 0.7~1.0 1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超过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时,超出部分每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大型居住区应结合出入口分散布置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每处不宜超过10个泊位。
宿舍泊/100㎡建筑面积0.2~0.3 0.4 2宾馆类酒店、宾馆泊/100㎡建筑面积0.3~0.4 0.5 0.25●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旅游巴士停车位。
招待所泊/100㎡建筑面积0.1~0.12 0.15 0.25 ●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办公类行政办公泊/100㎡建筑面积0.6~0.8 1.2 1●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商务办公S建>15000㎡泊/100㎡建筑面积0.5~0.6 0.9 1S建≤15000㎡泊/100㎡建筑面积0.6~0.7 1.0 1商业类商场、配套商业设施泊/100㎡建筑面积0.5~0.6 0.8 1.5●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批发交易市场泊/100㎡建筑面积0.8~1.2 1.5 1.5●每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大型仓储式超市泊/100㎡建筑面积 1.0~1.5 2.5 1.5●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每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出租车上落客泊位。
独立餐饮、娱乐设施泊/100㎡建筑面积 1.0~1.5 2.5 1.5●每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设置1个装卸货泊位。
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表

1、中高速彩色复合机
60,000元/台
行政单位的文印室可配置1台,编制内实有人数100(含)人以上的单位视实际需要可增配1台
2、中速黑白复合机
30,000元/台
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
四、速印机(含A3)
40,000元/台
每个编制内实际人数50(含)人以上单位的文印室可配置1台
五、扫描仪
1、高速双面扫描仪
3,000元/台
1匹挂机1台
2、使用面积15至25(不含25)平方米房间
4,000元/台
1.5匹挂机1台
3、使用面积25至30(不含30)平方米房间
6,000元/台
2匹机1台
4、使用面积30至40(不含40)平方米房间
7,500元/台
3匹机1台
5、使用面积40至80(不含80)平方米房间
12,000元/台
18,000元/间
局级领导办公室
2、处级领导
8,000元/人
处级领导办公室
3、科级(含)以下干部
5,000元/人
科级干部办公室
二、会议室家具
800元/平方米
每间按使用面积配置
三、接待室家具
1,000元/平方米
每间按使用面积配置
空调设备
一、中央空调
10,000元/冷吨
专业标准
二、单体空调
1、使用面积15(不含15)平方米以下房间
5匹机1台
6、使用面积超过80(含80)平方米房间
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办公自动化设备
一、计算机
1、台式电脑
6,000元/台
可按编制内实际人数每人1台,另可按不超过编制内实际人数30%的比例配置单位专用电脑;单位有特殊需求另报市财政局审批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发布日期:2007-12-02目次第1节总则第2节术语第3节公共设施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4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5节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6节仓储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7节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8节雕塑、纪念碑规划控制要求附录用词说明第1节总则1.1 为进一步实现广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3 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国内外相关城市的同类标准,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 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
1.5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 本标准与准则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2节术语2.1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2 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3 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4 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 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 居住区用地(R)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6.1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的管理,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是指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的规定,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邮政、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当按本规定建设和移交所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
第四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监督管理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专业管理部门制定配套设施的项目、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专业管理或行业管理标准发生变化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业管理部门调整相关配套设施的设置标准。
配套设施设置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设定的配套设施种类、规模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规定配套设施的种类、规模和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在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核定配套设施的位置。
第七条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和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的位置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缩减或修改配套设施项目、规模,不得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的位置。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按照“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明确约定配套设施开发时序,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当明确在首期开发建设同时实施。
广州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合同

广州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合同【原创版】目录一、广州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合同的概述二、合同的内容和要点三、合同的签署和执行情况四、合同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影响五、合同的意义和价值正文一、广州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合同的概述广州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合同是指广州市政府与相关建设单位签订的,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后移交管理的合同。
这一合同旨在规范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与使用,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行。
二、合同的内容和要点广州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合同主体:合同的甲方为广州市政府,乙方为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任务的相关建设单位。
2.合同标的:合同约定的公建配套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公园、绿化带、排水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
3.合同期限:合同期限自建设单位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通过验收之日起计算,一般为若干年。
4.合同义务:建设单位需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标准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确保设施质量、安全及环保要求;市政府则负责对移交的配套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
5.合同价格:合同价格包括建设单位承担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和市政府支付的设施管理费用。
6.合同的签署和生效:合同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三、合同的签署和执行情况根据广州市政府的要求,承担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任务的相关建设单位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
建设单位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确保配套设施的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市政府有权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建设单位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四、合同对公建配套设施的影响广州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有利于规范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合同的签订还有助于促进政府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合作,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小区公建配套标准

注:①本表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有条件的区和县级市可以此表为下限制定适宜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②本表中“区域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服务规模超过居住区(社区),需要进行区域统筹的面向居住生活服务的公共设施。
街道级包括镇级和居住区级;居委级包括村级、小区级和组团级。
表中街道级指标不含居委级指标。
③▲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④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的概念,取户均3.2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 m2,每户100m2的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每100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在设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规划设计要点时,宜按照每100 m2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6 m2的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
⑤表中括号内数值为旧城改造用地不足时允许采用的指标,带方框线的数值为中心城区以外(增城市、从化市、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以北、番禺区沙湾水道以南及广州新城)地区采用的指标。
⑥表中的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街道级公共服务中心。
其中,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综合管理用房、社区服务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共同构成社区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文化站(原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等共同构成社区公共活动中心。
⑦表中的居委级公共服务设施宜集中设置,形成居委级公共服务中心,包括社区居委会、文化室(原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服务站点、(社区卫生站)、居民健身场所。
⑧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它建筑设置。
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⑨除肉菜市场之外的商业服务设施,按照每千人300-1000m2,即每标准户1-3.3m2控制建筑面积总量。
商业设施宜独立用地或集中设置,居住区(社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
某配套公建表格

层数 2F 3-5F 4F 4F 3F 3-4F
备注
5F
6F 3F 2-4F 6F 2-3F 2-4F 6F 1F 6F 3-5F 2-3F 4F 2-4F 3F 3F 2F 2-4F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所属地块 商6 商7
商9
பைடு நூலகம்
2号
8号
13号 14号 17号 18号 21号 22号
配套公建项目一览表 建筑名称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加油加气站 5000 800 中学 52410 29500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3600 3600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6000 9000 老年人活动中心 1260 6000 公安派出所 3600 4200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3000 街道办事处 2000 4100 工商税务市场管理 180 餐饮店 600 银行储蓄 360 交通中队 1250 3000 基层环卫机构 2810 1440 小学 17400 10800 室内综合健身馆 6050 3600 社区养老院 6060 5320 社区商业服务中心 46000 菜市场 1500 27000 自来水服务 200 邮政支局 2000 社区商业服务中心 3400 4080 公交首末站 7300 980 社区商业服务中心 3600 4320 中学 53500 29390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3700 3600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8900 6090 煤气服务 200 小学 18000 10950 基层环卫机构 3190 1440 室内综合健身馆 6010 3600 老年人活动中心 1400 800 小学 21300 13000 合计 264030 21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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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表3-1广州市分区规划配套设施一览表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1
2、小区级公共配套设施根据有关规定在详细规划阶段落实。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2
表3-2 交通设施规划要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3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4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5
表3-3 城市道路交通功能和技术标准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6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7
表3-4 交叉口规划设置标准
表3-5 立交控制标准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8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9
表3-6 广州市分区规划绿系统规划要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0
表3-7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求一览表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1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2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3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4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5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6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7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19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20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21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22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23
广州市分区规划整合技术要求及说明深度要求
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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