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豫人口[200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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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计划生育服务总结和意见(2篇)

2024年计划生育服务总结和意见(2篇)

2024年计划生育服务总结和意见2024年是一个重要的年份,也是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关键之年。

在这一年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将继续得到落实和推进。

在过去的一年,我国计划生育服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有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解决。

在总结过去工作的基础上,我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我国计划生育服务。

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虽然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实行多年,但仍有不少人对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不够了解。

因此,需要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可以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制作宣传片和宣传海报等方式,向群众传达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和意义,以及合理生育的重要性。

此外,还可以通过增加计划生育知识的普及,提高群众对生育规律和节育措施的认识,以帮助他们做出更科学的生育决策。

其次,要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服务体系。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是现代生育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不断提升其服务水平和能力。

一方面,可以加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建设,提高其硬件设施和技术设备水平,以满足群众对计划生育健康服务的需求。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培训和提高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提高他们的服务能力和质量。

同时,还可以加强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一体化的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计划生育健康服务。

第三,要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关怀和服务。

特殊人群指的是计划外怀孕、特殊疾病患者、晚婚晚育家庭等。

这些人群在计划生育服务中面临着特殊的困难和问题,需要特殊的关怀和帮助。

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服务制度和机制,为特殊人群提供专门的计划生育咨询、医疗服务和心理支持等。

同时,还应加大对这些人群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他们对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的了解和认同度。

最后,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

计划生育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之间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推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

可以通过与联合国人口基金、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提高我国计划生育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口计生委: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出台了一系列含金量高、可操作性强的奖励优惠新政策,初步形成了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等为基本内容,集“奖优免扶保助”六位一体的利益导向政策框架体系。

不少地方也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拓展政策覆盖范围,提高奖励标准,增加政策项目,制订了许多奖励优待政策。

为落实这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把好事办好、办实、办出成效,更好地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形象,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今年,省委、省政府把落实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作为2009年省委省政府承诺办好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十件实事”之一,并定期进行督查。

省政府纠风办今年也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作为对人口计生行业行风评议的重点。

可以说,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党和政府的诚信和执行力,关系到人口计生工作的作风和形象,更关系到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的切身利益。

因此,人口计生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提高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督促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作为人口计生部门转变作风、服务群众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实抓好。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时间: 2008年07月31日来源:河南人口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构建“全员管理、全员应用”的信息化建设新格局,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主导,信息网络建设为基础,信息资源开发为核心,信息人才培养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管理为保障的综合体系,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信息化、办公自动化,以及流动人口信息、优质服务信息交换的网络化,建成以人口宏观信息和育龄妇女个案信息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库。

第三条信息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推进,互联互通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化工作应根据总体规划组织进行,不得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统一推广的软件系统,各单位不得另行开发;信息化管理工作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规范》执行;有关网络环境、硬件配备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规范》执行;有关软件系统、信息资源等应用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应用规范》执行。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本级信息化工作常设办公机构,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信息管理)部门,成员由发展规划(信息管理)、各业务管理部门(单位)、人口信息中心分别指定的人员共同组成。

第七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信息管理)部门是信息化工作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

第八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业务管理部门是本部门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部门。

第九条各级人口信息中心(工作站)是本级信息化建设具体实施、技术支持和服务机构。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豫人口[2008]128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8〕128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现将《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送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申报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1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西部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

建立和实施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完善与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

实施这项制度,体现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豫人口办[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口办〔2008〕42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稳步推进我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省人口计生委决定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

现将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我委科技处反映。

附件:1、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的实施方案2、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宣传工作指导意见3、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营养素补充指导意见4、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单位名单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1:关于在部分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简称《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生缺陷预防工作,研究探索适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出生缺陷预防工作模式,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31个县(市、区)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项目(简称项目),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强化以人为本理念,把开展项目作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切入点,依靠党委、政府重视,争取财政支持,利用计生服务网络优势,加强部门合作,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满足群众对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的多层次需求,为实现中原崛起创造有利的人口环境。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妥善解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深山村移民中有关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妥善解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深山村移民中有关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妥善解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深山村移民中有关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豫人口[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妥善解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深山村移民中有关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意见(豫人口[2009]86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有关县(市)人口计生委:为妥善解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深山村移民中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发〔2008〕20号),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科学合理界定城乡不同生育政策的适用人群(一)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农村土地或依法具有承包农村土地资格的居民,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二)成建制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成建制农转城”人员),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继续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三)“成建制农转城”人员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日起五年内,继续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五年过渡期满不再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政策的规定。

但此前已经按省辖市有关规定适用了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成建制农转城”人员,不再适用五年过渡期。

(四)原适用深山村生育政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水利建设、扶贫开发等原因,成建制搬迁到非深山地区的,五年内继续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关于深山村的生育政策规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洛政[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洛政〔2012〕128号)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精神,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推动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牺牲个人和家庭利益,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政府应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补充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在经济上给予计划生育家庭适当的补偿,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引导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福民强市”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努力开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不断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近年来,国家、省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利益导向政策,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

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改革方向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
制的意见
文号: 财社[2016]16号 颁布日期:2016-04-15 执行日期:2016-04-15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6.04.பைடு நூலகம்5,截至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策部署,支持统筹推进生育政
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 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的决定》明确了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大力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 支持体系的目标和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人口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实行计划生育40多年来,大量独生子女父母逐步进入老龄人口 行列,调整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健全家庭发展体系,意义十分重大,任务十分艰巨。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 于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 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等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投入机制。 二、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改革方向,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由控制人口数量 为主向调控总量、提升素质和优化结构并举转变,由管理为主向更加注重服务家庭转变,由主要依靠政府力量向政 府、社会和公民多元共治转变。 (一)加大扶助保障力度。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安排,补助资金按照目标 人群数量和人(户)均标准、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中央财政以2015年补助数为基数,增支部分(包括自然增支和提 标增支)对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对东部地区按照50%-10%不同比例予以补助。继续实施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及“少生快富”工程。 (二)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 庭扶助标准,将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 (三)加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各地区有关规定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对全面两孩政策实 施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等政策。 (四)调整经费使用方向,支持改革完善生育服务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支出方向,重点支持实行生 育登记服务制度、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加强基层计划生育人员培训、落实计划生 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等工作。同时,支持做好常住人口(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技术服务、宣传教育、 信息统计等工作。 (五)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入计划生育事业,鼓励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积极运用项目合作机制,吸引国内外资金。 三、工作要求 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周密部署,统筹 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级财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工作的组织领 导,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财 政部、卫生计生委将加强对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落实筹资责任,确保投入到位。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统筹考虑与相关政策和制度的有效衔接,有效 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增强基层计划生育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保障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所必须 的经费以及各项扶助保障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支出。 (三)完善考核办法,强化资金管理。各地区要将财政投入纳入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财政部门和卫生计 生部门要加强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管理,确保资金分配及时,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财政 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和卫生计生委将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绩效评价,根据工作开 展情况,在安排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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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豫人口〔2009〕38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豫发〔2007〕7号)精神,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不断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促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国人口发〔2008〕5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县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县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县乡服务机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然存在建设标准低、队伍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业务开展局限、作用发挥不理想、服务能力不能满足群众需求等问题,与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存在差距。

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的历史阶段,要求县乡服务机构必须强化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理念;必须明确职能定位,提高服务效能;必须依法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殖健康需求。

这些,都对加强县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强县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是完成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艰巨任务的重要组织保证。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县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加强县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县级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为着力点,突出县级服务机构的中心地位和对基层服务站(所)的指导、带动、示范作用。

要坚持“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科学规范、优质高效”的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八位一体的公共服务职能。

从自身实际和群众需要出发,围绕生殖健康,依法拓展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能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打造一支理念创新、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科学、群众满意的技术服务队伍,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坚持加强县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基本原则依法执业,依法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人员要不断强化依法执业、依法服务的意识,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严格实行行业准入制度,从事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药师、护士和其它相关医护执业资格。

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围绕主业,拓展服务项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坚持计划生育行业特色,要以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为重点,以满足群众需求为中心,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围绕生殖健康,开展系列化、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满足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需求,提高人民生活生命质量和健康素质。

加强质量管理控制。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认真执行相关计划生育和卫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确保服务质量。

加强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加强基础质量建设和环节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认真落实知情同意制度,减少和防止手术并发症和事故的发生。

建立健全转诊机制,要与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系统内部以及医疗保健机构畅通转诊渠道,明确责任,规范转诊程序,提高转诊效率,确保服务对象获得安全、及时、快捷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

做强县站,带动乡所,县乡联动。

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龙头作用,开展对乡所技术人员的临床带教、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乡级服务机构的人员素质。

要通过“做强县站,带动乡所,县乡联动”,使县站成为乡所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使乡所成为县站拓展业务的来源,形成县乡联动的工作局面,全力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整体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县乡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拓展业务要根据当地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需要、服务机构的自身条件和能力以及广大育龄群众的需求,充分发挥县乡服务机构的积极性,实行分类指导。

鼓励有能力的服务机构率先发展,并为其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强化县乡服务机构的基本职能和业务拓展范围(一)县级服务机构县级服务机构是本辖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和指导中心,承担本辖区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对乡级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为育龄群众开展巡回服务和指导,接收乡级服务机构转诊。

县级服务机构要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同时,努力创造条件,围绕生殖健康,拓展服务项目,开展生殖保健相关业务,增强生机和活动,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程度发挥政府公共卫生资源作用。

服务机构应根据自身能力和条件,依法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常见妇科疾病诊疗、常见妇科疾病手术、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服务、出生缺陷预防、不孕不育症诊治、更年期保健、家庭保健、婴幼儿早期教育等项业务。

力争经过三年时间的努力,县级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作用。

按照严格依法执业的要求,到2009年底,国优县(市、区)的县级服务站要分别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资格;2010年,省优县(市、区)县级服务站须取得上述三种资格;2011年,全省所有县(市、区)站须取得上述三种资格,依法开展相关服务业务。

(二)乡级服务机构乡级服务机构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孕情环情监测、避孕药具发放、咨询随访等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职能;负责对村级服务人员和育龄群众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乡级服务机构要在做好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同时,认真落实《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乡镇计生服务中心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的指导意见》(豫人口〔2007〕44号)对拓展服务能力的工作要求。

五、着力改善技术队伍结构,提高技术人员素质要把改善技术服务队伍结构,提高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作为加强县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关键性问题,认真加以解决,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各地实际,配齐配强县乡服务机构技术人员。

县级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少于30人,乡级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少于4-7人。

各地应根据工作需要、实有人口数量以及服务半径,合理增加技术人员编制,适应职能拓展的需要。

县级服务机构具有执业医师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在80%以上。

县、乡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相关医学背景,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临床执业资格。

县级服务机构至少配备2名高级职称、6名以上中级职称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乡级服务机构至少配备1-2名以上临床执业(助理)医师;新聘用的技术服务人员应全部具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等执业资格,或具备申请相应执业资格的基础条件。

多策并举,提高技术人员业务素质。

各地要制定技术人才培养中长期计划。

鼓励技术人员参加在职专业学历教育,与医学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学历提高班,定向培养适用人才。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到上级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学习进修制度,保证每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

通过开展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提高队伍素质,增强服务能力。

深化县乡服务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县乡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实行科学管理、事务公开、民主监督。

要优化队伍结构,多渠道面向社会招聘县乡服务机构技术骨干。

认真总结推广县乡服务机构实行全员竞聘、以岗定人、绩效考核的管理经验,逐步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建立一支以医学专业为主的职业化、高素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队伍。

六、进一步完善县乡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县乡服务机构新建和改扩建要按照国家“三部委”《农村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2005〕206号)(以下简称《标准》)实施。

要因地制宜确定建设规模,合理规范内部结构和科室布局,完善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药具发放、信息咨询等项服务功能用房。

重点科室要充分体现计划生育和人文关怀特色,方便育龄群众,满足个性化需求,为育龄群众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服务环境。

要特别重视手术室、检验室、消毒供应室、污物处理室等医疗服务用房的标准化建设。

要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要求,实现服务中心(站)外观颜色、标识设置、人员服装、字体图案、站内外标牌、宣传办公用品“六统一”。

要认真落实国家《标准》,为县乡服务机构装备先进的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人员培训设备,提高设备装备水准。

七、切实加强对县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的领导各地要把县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作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规划,精心组织实施。

要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提高党政领导对加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为加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措施。

要将县乡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公共服务发展总体规划。

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各地不得合并或撤销县乡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卖、转让、出租、承包或变相承包县乡服务机构及其科室。

县乡服务机构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财政全额拨款服务机构,对县乡服务机构的投入属国家公益性事业的基本投入,应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要确保县乡服务机构人员工资、计划生育四术费用、康检费用、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和必要的事业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证服务机构工作正常运转。

各地要把县乡服务机构能力建设纳入当地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并作为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的重要内容。

对做出突出成绩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先进工作者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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