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旅游车辆的管理方案

合集下载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客运包车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包车行业的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运包车业务的客运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包车旅游使用者。

第三条客运包车业务是指客车企业根据旅客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包车服务,包括团队包车、散客包车、商务包车等形式。

第四条客运包车业务应当以提供安全、便捷、舒适、优质的服务为目标,充分尊重旅客权益,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客运包车经营者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包车服务的标准、价格及投诉处理方式,并签订明确的合同或协议。

第八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车辆安全、干净、整洁,配备人性化设施和服务用品。

第九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驾驶员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岗前考核。

第十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车辆设备,确保车辆在良好的技术状态下运营。

第十一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旅客投诉。

第十五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突发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客运包车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的质量和安全监管,确保车辆达到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委)、旅游局、公安局、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省交通运输厅、旅游局、公安厅、安监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包车客运管理,确保旅游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行社旅游团队为目的,为旅行社旅游团队提供旅游交通服务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包车客运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包车客运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包车客运的许可和管理。

第六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公安部门核准获得《机动车行驶证》,并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准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方可允许经营旅游客运业务。

(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车辆符合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四)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标识,并按规定放置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标志牌。

标志牌由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按规定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

旅游包车客运车辆的标识式样由省级交通运输、旅游、公安和安监部门共同制定。

旅游客运车辆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旅游客运车辆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旅游客运车辆节能减排实施方案为了推动旅游客运车辆的节能减排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优化行车路线1. 结合实际情况,优化旅游客运车辆的行车路线,避免不必要的空驶和绕行,减少能源的浪费和排放物的产生。

2. 寻找和建议更短的行车路线,以减少车辆的行驶里程和旅行时间,提高车辆的运输效率。

二、提供培训和教育1. 向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提供节能减排的培训和教育,包括驾驶技巧、燃油管理和车辆维护等方面的知识。

2. 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考核,以提高驾驶员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视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1. 鼓励旅游客运企业采购和使用新能源车辆,如电动汽车、混合动力车辆等,以降低对传统燃油的依赖和减少尾气排放。

2. 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财务补贴,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新能源车辆,并建设充电桩等基础设施,方便新能源车辆的使用和充电。

四、定期检查和维护车辆1. 设立检查机制,定期对旅游客运车辆进行排放检测,提高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合格率。

2. 加强车辆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运行状态良好,减少能源的消耗和尾气排放。

五、鼓励拼车和共享交通1. 鼓励旅游客运企业和个人提供拼车和共享交通服务,减少空驶率和车辆的总数,降低每个旅客的出行成本和能源消耗。

2. 推广使用相关的拼车和共享交通平台,方便旅客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车辆共享。

六、加强宣传和意识培养1. 加大宣传力度,向公众普及旅游客运车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影响,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2. 开展宣传活动,如举办节能减排论坛和展览等,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节能减排的工作中。

七、加强监督和评估1. 建立健全旅游客运车辆节能减排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

2. 定期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

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规范

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规范

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规范随着旅游业的发展,道路旅游客运服务的规范化变得愈发重要。

规范的服务能够提升旅游客运的安全性、便捷性和舒适性,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旅行体验。

同时,规范的服务也能够保护乘客的权益,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建立并完善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1.车辆服务规范:(1)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年检和保养,确保车辆的性能良好。

(2)车辆应明确标明车牌号码和营运证明,保证车辆的合法运营。

(3)车辆内部应保持干净整洁,设立垃圾桶并做好垃圾分类。

(4)车辆应配备紧急逃生工具、急救箱等应急设备。

2.司机服务规范:(1)司机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

(2)司机应文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的安全。

(3)司机应礼貌待客,提供周到的服务,解答乘客的问题。

(4)司机应熟悉旅游目的地的情况,提供相关的旅游信息。

3.乘客权益保障规范:(1)旅行社和车辆运营者应为旅游客运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障乘客的权益。

(2)旅行社和车辆运营者应明确退改签政策,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

4.安全管理规范:(1)车辆运营者应设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车辆运营的安全性。

(2)车辆应配备安全设备,如防火灭火设备、紧急出口指示等。

(3)司机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车辆运营者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5.环保规范:(1)车辆应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减少环境污染。

(2)车辆应遵守和践行节能减排的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为了确保规范的执行,需要加强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道路旅游客运的监督检查,依法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车辆和司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形成威慑效应。

同时,还应建立举报机制,鼓励乘客和社会公众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者予以奖励,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加强对车辆运营者和司机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引导他们按照规范提供服务。

桂林市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

桂林市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

桂林市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9.12•【字号】市政办[2003]118号•【施行日期】200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办〔2003〕118号2003年9月12日)第一条为确保旅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旅游汽车客运市场的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旅游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跨国及港、澳、跨省(区)及我市范围内经营旅游汽车客运的业户和经营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旅游汽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名胜古迹、风景点(区)为目的的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其营运种类分为旅游班车、旅游专线车和旅游包车。

第五条旅游汽车客运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针。

旅游汽车客运经营权原则上按照国家交通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实行行政审批和质量信誉考核招、投标等方式经营。

第六条开业条件(一)业户和经营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规定的条件,旅游汽车必须是新车或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技术车况规定的在用车辆。

车辆档次必须达到中级客车以上。

(二)业户和经营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以及经营、安全等管理制度。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坚实平整、规定的停车场地。

其面积应是实有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属外租场地的应签订有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应在1年以上。

客运车辆管理规定

客运车辆管理规定

客运车辆管理规定客运车辆管理规定客运车辆是指一切以载客为营运业务的车辆,那么应该对客运车辆制定了怎样的管理规定呢?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客运车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客运车辆管理规定一、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一、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二、凡我公司的客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三、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善方可参加营运,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二级维护,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四、车辆必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

严禁车辆带病出场、出站。

五、严禁超员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六、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放。

八、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3、严禁酒后回车、疲劳行车;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6、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9、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二、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规定:(一)、车辆档案管理1、新车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行车资料交给公司,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2、车辆驾驶员要在每月25日前将车辆的月行程里程、保养维修、肇事情况上报公司登记,由相关负责人核实后填写车辆技术登记;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二)、车辆检查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

客运公司车队管理制度

客运公司车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客运公司车队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行车安全,降低运营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客运车辆及驾驶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管理规范、成本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车辆使用范围1. 公司提供的客运车辆用于公司日常客运业务,包括城市公交、城乡公交、旅游包车等。

2. 遇紧急情况或政府指令,车辆可调配用于救灾、抢险等任务。

第五条车辆调度与维护1. 车辆调度由公司调度中心负责,根据运营需求合理分配车辆。

2. 驾驶员需按时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行驶。

3. 车辆维护保养由公司指定的维修部门负责,驾驶员需配合维修人员完成车辆保养。

第六条车辆报废与更新1. 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因事故、故障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时,应及时报废。

2. 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和车辆状况,定期更新车辆,提高车辆档次。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七条驾驶员招聘与培训1. 驾驶员招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驾驶员具备合法资格。

2. 公司对新入职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包括交通安全法规、服务规范、车辆操作等。

第八条驾驶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司管理,确保行车安全。

2. 保持车辆整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

3. 提高服务质量,关心乘客需求,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4. 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第九条驾驶员考核与奖惩1. 公司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安全行车、服务质量、遵章守法等方面。

2. 对表现优秀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驾驶员进行处罚。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条交通安全1. 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且在有效期内。

2. 驾驶员需熟悉车辆性能,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1. 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司。

2. 公司根据事故情况,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客运公司负责解释。

包车客运管理规定

包车客运管理规定

包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维护包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7座以上不含7座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与客户签订包车合同,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第四条包车客运分为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和非定线包车客运;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路线至少有一端是旅游景区点,且定点定线定时运行;非定线包车客运是指除定线旅游包车客运外的其他包车客运;定线旅游包车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由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具体规定;第五条按照经营区域的不同,包车客运分为县内、县际、市际、省际包车客运;第六条包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经济高效、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科学发展,安全第一,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七条国家实行包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包车客运车辆星级评定制度,鼓励包车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第八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包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条件: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4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5尾气排放量应符合国Ⅲ及以上标准,车辆燃料消耗限值符合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的要求;6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2、车辆数量和经营范围要求:1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包车客运车辆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不少于30辆、客位900个以上;2经营市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包车客运车辆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不少于20辆、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自有中高级包车客运车辆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二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55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三经营场所条件:1、包车客运企业应拥有或租用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所,其面积不少于实有车辆或承诺投入车辆投影面积的 1.5倍;2、包车客运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行政办公、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维护、车辆动态监控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安全管理条件:包车客运企业应制定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基础保障、管理职责、驾驶人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运输组织、操作规程、目标考核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其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市际、省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包车客运经营和申请新增包车客运运力同时进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包车运力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章程文本;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对现有包车客运市场供求状况,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和有说服力的分析等;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8、经营及服务质量承诺书;9、行政办公、驾驶人安全教育、车辆日常维护、车辆动态监控的固定场所、停车场所属证明和示意图,若租赁需提供一年以上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已获得相应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新增包车运力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包车客运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第十三条包车客运实行宏观调控发展规划和年度运力投放计划制度;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权限,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旅游业发展水平、包车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包车客运发展规划或年度运力投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包车客运运力投放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鼓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用经营权招标投标方式投放包车客运运力;第十四条包车客运实行经营期限管理,经营期限为4-8年,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经营期限内车辆报废不更新,经营期限到期后经营权自然终止;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办法规范的许可条件、程序、时限对包车客运进行行政许可;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包车客运经营及新增包车客运运力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包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经营范围、新增运力数量及车辆要求、运力经营期限、车辆投放期限180天;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预许可证经营期限为180天,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增包车客运运力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包车客运新增运力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运力数量及车辆要求、经营期限、车辆投放期限180天,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十七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包车客运企业在180天内履行投放承诺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和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并将道路运输经营预许可证换发为正式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十九条包车客运企业在经营期限内要求运营车辆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包车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第二十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包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二十一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标准的,不得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包车客运车辆进行审验;审验内容应包括:一车辆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档案;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包车客运经营者按规定为包车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车辆技术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开业要求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包车客运车辆车容车貌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规定的整车装备与外观检测项目的相关标准要求;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第二十五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第二十六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包车客运运营线路的一端必须在车籍所在地;车籍所在地原则上为设区市所辖范围、条件成熟的可设为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辖范围,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不得超越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包车客运经营权;第二十八条包车客运经营须凭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许可证明等营运标志标识和包车合同协议,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运行,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九条包车客运经营不得从事班车客运业务,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协议以外的旅客乘车;第三十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所聘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保障从业人员享受各种法定权益;第三十一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三十二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运营车辆和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制定完善的服务标准、应急预案,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包车客运市场秩序;第三十三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 第三十四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着位置公示服务质量投诉电话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及时处理相关服务质量投诉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第三十五条包车客运企业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包车客运企业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包车客运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标志牌管理第三十七条包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全部采用铝质;按经营范围、发放权限分为:一省际、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配发;二县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配发;三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配发;第三十八条包车客运标志牌实行一车一牌配发制度,需要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合并使用方为有效; 省际包车客运业务还需申领包车运营趟次标贴参考样式见附件,实行一个运营趟次一申请制度,在一个运营趟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第三十九条包车客运企业从事省际包车客运业务时,应按规定流程和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真实可信的承运业务资料;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相应运管机构出具含讫点地名称、载客人数、途经线路、有效期等相关内容的包车运营趟次标贴;具体申请流程及申领要求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规定;第四十条在春运、黄金周、节假日或者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需临时调用班车或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时,组织疏运者应申领包车运营趟次标贴;具体申请流程及申领要求参照省际包车客运业务,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规定;班车和非营运客车从事包车业务凭包车运营趟次标贴运行;第四十一条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实行网上包车运次审核;第四十二条包车客运车辆应按规定放置包车客运标志牌;第四十三条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应定期审验;具体审验要求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第四十四条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包车运营趟次标贴的基本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见附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基本式样作出具体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省级统一规定印制、下发;禁止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许可证明、趟次标贴;第四十五条包车客运运力经营期限到期,或车辆报废退出客运市场时,由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许可证明;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秩序;对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敲诈勒索、刁难企业的,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四十八条包车客运企业应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对不按照本办法要求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旅客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包车客运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人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行证件;第五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第五十二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五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包车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第五十四条包车客运企业当事人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包车客运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包车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第五十六条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第五十七条违法包车客运企业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包车 15 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包车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二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包车客运经营的;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包车客运经营者使用伪造、转让、涂改道路运输管理费专用收据或者缴讫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缴其非法收据和缴讫证,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包车客运经营以及包车客运相关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包车客运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包车客运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第八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十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客运旅游车辆的管理方案
前言
旅游业是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而旅游客运车辆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客运旅游车辆的数量和规模也在不断增长,因此对客运旅
游车辆的管理越来越重要。本文将针对客运旅游车辆的管理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一
些管理方案以保障旅游客运安全和顺畅。

管理方案
第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要想有效管理客运旅游车辆,必须完善管理制度。具体来说,需要明确车辆的
管理范围、标准和流程。建立汽车物流信息系统,了解车辆的实时位置及信息并监
控车辆,制定导游和驾驶员的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和完善车
辆违章处理机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机制。

第二步,建立检查制度
要确保客运旅游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建立检查制度。在车辆的维修、保养和
更新方面,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和维护,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对
于车辆的安全装备,如灭火器、安全锤等,要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防止在紧急情
况下出现问题。此外,针对车辆的整体质量和车速,也要进行定期检查,制定制度
明确检查周期和检查标准,定期对车辆进行检验和技术评估,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步,规范驾驶员行为
驾驶员的安全行驶是保障客运车辆安全的关键。因此,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
和培训,规范驾驶员行为。对于新的驾驶员,要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技能
和知识。对于老驾驶员,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激励他们刻苦学习。定期对驾驶
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优化培训的指导,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服务意
识。

第四步,加强配备管理
客运旅游车辆还需要配备导游和服务员等人员,因此我们需要加强人员配备管
理。配备导游和服务员的车辆要有明确的标志,要统一着装,确保旅游服务的专业
性和形象。此外,我们还要针对不同的旅游线路和客流情况,合理规划车辆配备,
达到经济、安全和服务的最佳平衡。
总结
客运旅游车辆的管理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旅游客运安全的基础。
针对管理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规范驾驶员行为,加强
人员配备管理,以确保旅游客运的安全、顺畅和协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