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执业药师第十章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

第十章药品安全法律责任(多项选择题)1.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构建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体现了药品从严管理的态度,体现了重典治乱的决心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A.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B.强化药品安全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C.加大对药品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D.明确规定了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答案:A,B,C,D2.药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强调处罚到人。
法律责任人员包括A.法定代表人B.主要负责人C.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D.其他责任人员答案:A,B,C,D3.《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A.明确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赔偿责任,药品出现质量问题,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国境内的代理人与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C.民事赔偿首负责任制D.对生产假劣药或者明知假劣药仍销售的,受害人还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答案:A,B,C,D4.《药品管理法》增加了人身罚行政处罚手段,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处五日至十五日的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包括A.生产销售假药的B.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C.伪造变造许可证的D.骗取许可证答案:A,B,C,D5.资格罚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责任人员在规定时限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行资格罚的违法行为有A.假药劣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资格罚由原来的十年禁业提高到终身禁业B.生产销售假药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关的申请C.伪造变造许可证、骗取许可证行为的责任人的资格罚D.严重违反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的责任人的资格罚答案:A,B,C,D6.《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
下列情况界定为假药的是A.变质的药品B.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C.药品所合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D.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答案:A,B,C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包括A.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B.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C.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D.药品注册申请单位的工作人员指使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情节严重”的虚假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答案:A,B,C8.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以“没收全部储存、运输收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收入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收入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进行处罚的违法情形包括A.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B.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C.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D.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答案:A,B,C,D9.根据《药品管理法》,既属于生产、销售假药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事项,又属于生产、销售劣药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事项的情况有A.以特殊管理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特殊管理药品B.违法药品以孕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C.违法药品是生物制品、血液制品D.违法事件经处理后重犯的答案:B,C,D10.根据《药品管理法》,情节严重的情况下需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处罚的违法情况包括A.无证生产、经营B.从无证生产、经营企业购入药品C.未经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D.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答案:C,D11.药品安全法律责任中提到的“从无证企业购入药品”又称之为“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

案例与思考:
徐建国在湖北麻城火车站出站时,麻城铁路 公安处车站派出所的3名警察强行要求检查居 民身份证。徐要求警察严格按照《居民身份 证法》的规定,说明理由且出示执法证件方 可查验,但遭到警察拒绝,并强行带至民警 值班室继续接受盘问,徐建国认为警察行为 违法,遂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麻城铁路 公安处,在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找到原告, 表示道歉,并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必要支 出,赔偿原告损失。鉴于被告能闻过则改, 原告提出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贸市场一律给予优先安排。三、在规定的时 间内,到新集贸市场申请摊位经营的一律给 予优惠,免收一个月摊位费。四、新集贸市 场的摊位费和摊位费的交付方式基本按照旧 农贸市场的标准和方式执行或面议。五、如 有旧农贸市场的摊主已预交四月份以后(含 四月份)的摊位费,迁入新集贸市场继续经 营的,新集贸市场顺延免收摊位费;不再经 营的由新集贸市场给予退还(凭有效凭证)。 六、自2004年4月1日起取消旧农贸市场,逾 期不迁移摊位者,采取强制措施迁移。
本案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 拘束力、执行力是如何体现出来的?
条件
效力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 无 如要求行为人去犯罪、 自始不发生效力 效 行为毫无法律依据、
毫无事实根据
后果
可随时主张无 效;随时宣告 无效;可获行
政赔偿
撤 行为一般违法或明显
销
不当
被撤销前被推定 为有效,撤消后 溯及力为自始无
确定力是相对的。
㈢、拘束力
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 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
1.拘束力的关键词是“自觉遵从”
2.拘束力的作用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 人。
3.拘束力可能产生两种意义上的后果,一 是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实现,二是相对人在 法定期间不主动履行而激活执行力。
行政责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一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一章第一节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一)行政责任的概念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为构成行政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如下四种: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违法行为,便不构成行政责任。
《环境保护法》从第35条至第39条规定了如下行为都是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制裁:(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6)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投产或使用的。
(7)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又超标排污的。
(8)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9)令其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环境保护法》第44条又规定了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的,其中情节不很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要承担行政责任。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故意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环境、公私财产或人体健康的危害,而“明知故犯”。
过。
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土地资源的管理遵循本法。
第三条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全民所有的土地,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五条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占补平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保护,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土地调查制度应当符合科学、规范、统一、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登记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国家对土地实行分级管理。
土地管理权的具体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地的义务,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土地调查与登记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土地调查应当包括土地权属、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质量、土地权属纠纷等内容。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包括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六条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成果,经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登记,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土地权利人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11.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讲行政违法

(二)对行为人责任的影响
n 行政违法必定出于行为人的过错, 而且,行政违法是对受法律所保护 的行政关系的一种直接侵害。因此, 行为人必须为其行政违法承担行政 责任,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也应该追 究行政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第八讲行政违法
(三)对有关国家机关法律救 济的影响
n 行政违法出现后,有关国家机关 必须对其实施法律救济。这里所 讲的救济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确 认其无效;二是撤销其行为。
n 一是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 予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
n 二是甲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授 予乙行政机关的职权
第八讲行政违法
2.行政越权的表现形式
n (4)超越法定幅度 n (5)超出了法定时效,也叫时
间上的越权行为 n (6)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
手段
第八讲行政违法
(三)行政滥用职权
n 1.行政滥用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n 行政滥用职权亦称行政滥职,是
第八讲行政违法
2.程序违法的表现形式
n (2)步骤违法。表现为: n 第一,省略法定步骤。 n 第二,无根据增加步骤。 n 第三,颠倒法定步骤的先后次序,也叫
顺序违法。 n (3)时限违法。即行政行为的作出违反
法定的时效。
第八讲行政违法
(七)行政侵权
n 1.行政侵权的概念 n 行政侵权是指行政主体不法
n (5)行政主体适用了尚未生效,或 者已经失效,或者无效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
n (6)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本 应适用特别法条款,但却适用了一 般法条款。
第八讲行政违法
2.适法错误的表现形式
n (7)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规范时, 遗漏了有关条款或有关规范的适用, 没有全面地考虑和适用相关法律规 范。
行政法论述题及其答案

3 、 论 行 政 主 体 承 担 行 政 责 任 的 方 式 。
答:行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责任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 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①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②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③行 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而且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必须依法确定;④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 故意或过失。
作为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之一的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通报批评。
即由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的一 种书面形式的批评措施;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本身向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悔过措施;③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
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或其他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④返还权益, 恢复原状。
针对违法和不当的剥夺权益、侵害财产的行为采取的恢复措施;⑤停止违法行为;⑥撤销违法决定;⑦撤销违法的抽象行 政行为;⑧履行职务。
即针对行政主体不作为行为而采取的继续履行职责一种方式;⑨纠正不当。
对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⑩行 政赔偿。
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要给予经济上的赔偿。
行政主体的执行公务的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①通报批评;②赔礼道歉,承认错误;③退赔,恢复原状;④停止违法行为; ⑤采取经济制裁措施;⑥赔偿损失;⑦行政处分;⑧罢免。
答:⑴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⑵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内容。
⑶ 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三方面: ①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 存在;②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 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8.11.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章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序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
违法行政: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称为违法行政。
违法行政又可分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公务员的违法行政、被授权组织的违法行政和被委托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政。
作为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或者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不作为义务。
不作为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或者行政行为所规定的作为义务。
行政不当:也称行政失当,或称不当行政,主要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
行政违法的特征
(1)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规范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
(3)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4)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行政违法是一种客观存在(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
行政违法的分类
⑴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首先可以将行政违法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
⑵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行政违法又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⑶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行政违法可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实质性行政违法,又称实体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具体表现为:①行为主体不合法;②行为超出了行为主体的法定权限;③意思表示不真实;④行为的内容同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目的、原则和规则相悖。
形式性行政违法,又称程序上的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
具体表现为:①行为的作出和实施不符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②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形式。
实质性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依据实体法追究行为主体的惩罚性行政责任,而形式性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是依据程序法追究行为主体的补救性行为责任。
实质性行政违法往往被撤销,从其发生时即没有法律效力;而形式性行政违法一般经过有效的补救措施,仍能发生法律效力,有些亦可被撤销。
(4)根据行政的范围,行政违法可分为内部行政违法和外部行政违法
与行政违法相比较,行政不当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不当不构成行政违法,它以合法为前提,是合法幅度内的失当,表现为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等。
(2)行政不当只针对裁量行为,而行政违法则是针对羁束行为和裁量行为的。
(3)行政违法必然引起行政责任,可以引起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而行政不当一般只限于补救性行政责任。
(4)行政违法一旦被确认,一般可溯及其发生时无效,而行政不当既可只部分影响其效力,也可全部影响其效力。
行政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违法以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侵权责任: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义务,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依法应
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责任法定原则:只有法律规范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
正当防卫: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对侵害人实施侵害,以迫使其放弃侵害行为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人为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及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侵害法律保护的其他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权益的行为。
行政责任的特征
(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2)行政责任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
(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3)主观过错的要件性问题。
2、行政主体及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法行政或者不当行政,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
(2)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
(3)只有发生在行政公务行为中的行为才能引起行政责任
(4)行政责任的追究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
(5)行政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损害的存在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未普遍要件
3、相对人的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相对人,只要不依法行使权利或者不依法履行义务,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即构成行政违法。
相对人的行政责任,皆由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具体规定,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相对人的行政责任则不能成立
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是指只有法律规范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
(2)责任和违法程度相一致的原则。
要求适用于违法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等必须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者的责任能力等相一致,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适用适当的责任形式,选择适当的强度和方式。
(3)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确认和追究违法行为责任时,对责任种类、方式和强度的选择都应体现此原则。
行政责任的追究和免除
行政责任的追究,是指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政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的过程。
认定行政责任是追究行政责任的前提。
行政责任的免除,指在特定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并且在事实上对一定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但是,因该行为的实施是为了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所以排除其违法性,免除对行政责任的追究。
排除行政违法性的行为主要有:(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厉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4)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5)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利)的行为
行政处分:是公务员承担违法行政责任的主要形式,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事务的公务员给予的惩戒措施。
行政赔偿:是一种财产上补救性的违法行政责任。
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上损害和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损害,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⑴通报批评。
⑵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⑷返还权益。
⑸恢复原状。
⑹停止违法行为。
⑺履行职务。
⑻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包括已完成的行为和正在进行的行为。
⑼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
⑽行政赔偿。
公务员的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
(1)接受批评教育。
形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和狭义的批评教育两种
(2)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或追偿)。
(3)接受行政处分,我国《公务员法》第56条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行6种类型。
行政处分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责任形式,在这一点上,与一般的纪律处分区别开来。
2)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
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不涉及一般行政相对方的权益。
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接受行政处罚等制裁;
3、履行法定义务;
4、恢复原状,返还原物;
5、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