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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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外业务风险表现及防范

表外业务风险表现及防范

表外业务风险表现及防范2012-2-3 10:36:05 来源:《中国金融》2011年第24期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及风险表现在商业银行的发展中,从传统业务向表外业务扩散是一种趋势,发达金融市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收入一般在银行收入中占比达30%以上,规模以上银行这一比例更高,瑞士银行的表外业务占其利润的比例已达70%左右,而德国银行的这一比例也经常保持在60%以上。

我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种类相对比较单一,其中近两年获得快速发展的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理财业务。

2007年,商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规模在万亿元以内,此后三年发行规模逐年递增(见图1),这一数据到2011年上半年达到8.51万亿元,上升速度较快,其总量占商业银行总资产比例已经接近2%。

而银行承兑汇票在2010年开始迅猛增长,当年新增承兑汇票2.337Y亿元,比2009年增加1.87万亿元,并且在2011年上半年又增加1.33万亿元,总量增加也较快。

承兑汇票和理财产品的迅速发展,促使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融资功能迅速增强。

最近三年来产业资本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模式实现总量快速增长(见图1),2010年达到3.85万亿元,这一数据占社会总融资规模及同期商业银行报表内新增人民币贷款的比例均大幅提高(见图2)。

目前表外业务在中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与表内业务的严格监管和增量下降形成鲜明的反差,并酝酿着较大的表外业务风险。

实际上,问题在信托行业也已经体现出来。

从信托业协会2010年第一季度的数据来看,银信合作目前占整个信托资产的80%,2010年3月底达到1.97Y亿元,这个比例在2010年全年继续大幅增加,而增加的资金量则大部分投入到了房地产和一些基础设施投资中。

据测算,投入房地产的资金约占11%,其中银信资金大约6%;投入基础设施中的比例高达40%,其中银信资金大约占30%。

另一方面,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产品为了获得盈利把大量的资金投入到风险较大、收益率也较高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项目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现将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分类监管,确保信托公司业务发展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内控水平相匹配,银监会对不同监管评级的信托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计算标准。

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为标准系数。

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在标准系数基础上下浮20%。

二、对于同时包含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应按照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风险系数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和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三、对于TOT(信托之信托)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应按照被投资信托产品的分类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除TOT和股票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外,其他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原则上应按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四、银信合作业务以及受益权发生转让导致受益人超过两人(含两人)的信托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银行理财资金成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视为银信合作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五、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信托公司对资金来自非关联方但用于关联方的单一信托业务应按照规定的风险系数额外计提附加资本。

六、银监会将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确保信托公司风险可控、科学发展。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
个监 管机构相互博弈 , 并为各 自所监 管 的对象服务 。在实 际的运 作经 营中 , 他们 三方 均因各 自的经营范 围而受到制约 。 在逐 利本性
自2 0 0 6 年我 国银信合作业务开展 以来 , 一方 面是银行 利用信 托合作 业务逃 避信贷监 管 , 另一 方面是银信 合作业务 发展速度加 快, 银信产品种类不断增多 , 规模也 不断变大 , 在这样 的情况 下 , 一 系列用来规 范银信合作 业务 的规 章制度 由监 管部 门颁布 出来 , 如 《 商业银 行个 人理财业务 风 险管理 指引》、 《 银 行与信 托公 司业务 合作指 引》、 《 关于规范银信 理财合 作业务 有关 事项 的通知 》 、 《 商 业银行个人 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进一 步规范银 信合作 有关事项 的通知》 、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等。 2 0 O 9年至 2 0 1 1 年, 银监 会为 了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 接连颁 布 三条通 知 , 由此可 以反映 出在这期 问,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监管政 策 发生多次 变化 , 这充分说 明了银信合作业 务 的监管 规则处在 不
市场 。
银信 理财合作业务 的推出 , 有效地使 银行 和信托 公司 的政 策 瓶颈 问题 得到 了解决 , 实现了多方共赢 的 目标 。
二、 我 国主 要 银 信 理 财 业 务
银监会在发布《 商业银 行个 人理财业务 管理暂行 办法》 和《 商 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 风 险管理 指引》 时 指 出, 个 人理 财业 务是 建 立 在委托代 理关系基 础之上 的银 行服务 , 是商业 银行 向投 资者提 供的一种个性化 、 综合 化服 务。这是 目前 针对银 信理 财合作法 律
银信理财合作业 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和 防范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邮政储蓄银⾏,各省级农村信⽤联社:近年来,商业银⾏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些银⾏机构存在经营⾏为不规范、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业监管要求,不利于银⾏体系稳健运⾏。

为规范商业银⾏同业业务治理,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本通知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商业银⾏与⾦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的各项同业业务。

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

商业银⾏以外的其他银⾏业⾦融机构参照执⾏。

⼆、商业银⾏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由法⼈总部对同业业务进⾏统⼀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全⾯风险管理,建⽴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商业银⾏开展同业业务实⾏专营部门制,由法⼈总部建⽴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

商业银⾏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融交易市场单独⽴户,已开⽴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即销户。

对于商业银⾏作为管理⼈的特殊⽬的载体与该商业银⾏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员、制度等⽅⾯严格保持独⽴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四、商业银⾏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同业拆借、买⼊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融交易市场进⾏电⼦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机构办理。

商业银⾏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融交易市场进⾏电⼦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机构代理市场营销和询价、项⽬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额、期限、定价、合同进⾏逐笔审批,并负责集中进⾏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相关政策及其解读

我国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相关政策及其解读

主 导 地 位 , 才 能 实 现 “ 子 信 贷 ” 模 的 尽 可 能 的放 也 影 规
大 。所 谓 影 子 信 贷 , 指 在 银 信 合 作 业 务 中 , 于 银 行 是 由 理 财 计 划 产 品 由 银 行 负 责 设 计 , 因 此 商 业 银 行 可 以通 过信 托渠 道 给部分 急需贷 款 的老客 户继续 发放 贷款 ,
规 操 作 行 为 不 断 发 出警 示 和 约 束 。三 年 多 来 , 国 银 监 中 会直接针对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的政策共出台了四项。 20 0 9年 年 底 以来 , 了 上 述 四份 文 件 外 , 国银 监 除 中
债 表 内 , 能 绕 过 监 管 部 门对 银 行 利 率 的 监 管 , 谓 一 并 可 举 两 得 。 另 一 方 面 , 银 行 主导 的 银 信 合 作 中 , 行 还 在 银 可 以 安 排 银 信 理 财 资 金 “ 买 ” 己 的 信 贷 资 产 , 但 购 自 不

直 处 于 主导 地 位 ,而 信 托 公 司则 沦 为 银 行 为 规 避 金
融 监 管 , 大 “ 子 信 贷 ” 通 道 。 这 是 因为 , 现 有 的 放 影 的 在
金 融 体 系 中 ,只 有 商 业 银 行 才 有 无 限 扩 大 信 贷 规 模 的
内在 冲 动 , 而且 , 只 有 商 业 银 行 在 银 信 合 作 中 占据 了 也
体 指 商 业 银 行 负 责 筹 集 理 财 资 金 ,然 后 以单 一 委 托 人
的 身 份 将 理 财 资 金 委 托 给 信 托 公 司管 理 和 经 营 。 这 种 信 托 计 划 称 之 为 单 一 资 金 信 托 计 划 ,因 为 资 金 的 委 托 人 只有 一个 ( 即商 业 银 行 ) 从 而 区 别 于 信 托 公 司 单 独 , 筹集 资金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从 20 0 6年 民 生 银 行 与 信 托 公 司 合 作 发 行 了 第 一 款 银 信 合 作 理 财 产 品 以来 ,银 信 合 作 理 财 业 务 便 在 我 国 蓬 勃 发 展 起 来 。相 关 统 计 表 明 , 国 银 信 理 财 产 品 发 行 我 数 量 占 整 个 信 托 产 品 发 行 数 量 的 比 例 在 20 0 7年 达 到

2.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

2.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

银监会:银行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2017-12-22 18:33 Wind香港万得通讯社报道,为促进银信类业务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信类业务进行规范。

《通知》共10条,分别从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双方规范银信类业务,并提出了加强银信类业务监管的要求。

一是明确银信类业务及银信通道业务的定义。

《通知》首次明确将银行表内外资金和收益权同时纳入银信类业务的定义,并在此基础上,将银信通道业务明确为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二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的行为。

《通知》要求在银信类业务中,银行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穿透原则落实在监管要求中;要求在银信通道业务中,银行应还原业务实质,不得利用信托通道规避监管要求或实现资产虚假出表。

同时,《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应根据客户及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

三是规范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的行为。

《通知》要求信托公司积极转变发展方式,立足信托本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明确,在银信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要求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此外,《通知》要求银信类业务应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是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

《通知》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加强银信类业务的监管,应依法对银信类业务违规行为采取按业务实质补提资本和拨备、实施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并将进一步研究明确提高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监管要求的措施办法。

《通知》还要求,各银监局应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银信类业务的日常监管。

《通知》的实施有利于规范银信类业务,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减少银信通道业务、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明确业务创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2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明确业务创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2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明确业务创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明确业务创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银监发〔2011〕21号)各监管处,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合肥分行,浦发银行芜湖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九江银行、杭州银行、东莞银行合肥分行,东亚银行、汇丰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联社,国元信托公司,长丰科源、肥西石银、肥东湖星村镇银行:为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业务创新监管工作的要求,规范我省银行业业务创新监管工作,加强业务创新监管协调,根据银监会有关文件要求和部署,现就业务创新监管有关工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加强业务创新风险监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银监分局、各监管处要高度重视银行业业务创新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工作,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培育与防险并举”的原则,准确把握业务创新的发展方向,坚持金融创新紧贴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坚持“简单、实用、透明”原则,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进一步规范本系统、本辖区、本部门业务创新管理和监管工作,加强对个人理财业务、银行卡、代理保险、电子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以及其他市场风险等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建立完善公众金融教育服务长效机制,切实履行银行业社会责任,防范银行业声誉风险,确保业务创新规范、稳健发展。

二、明确业务创新监管职责分工按照监管职责分工,银监局城商非现处(以下统称为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负责业务创新监管协调的日常性工作,为各机构监管处、银监分局业务创新监管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业务创新管理的总体要求,汇总报告全省业务创新监管全面和重大专项工作,协调全局性业务创新监管工作的开展,牵头研究分析全省业务创新监管政策措施;各机构监管处、各银监分局具体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监管工作,对业务创新具体实施准入监管、风险监测、现场检查、内控评价等。

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我国自2005年开始开展较为规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在信贷资产出售、证券产品发行和流通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进展。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希望你们喜欢。

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真实性、整体性、洁净转让中国银监会21日消息,近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第一次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应该遵守的三原则,即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

具体来说,就是要求资产真实转移,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实现资产真实、完全转让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

《通知》指出,转出方和转入方应做到衔接一致,相关风险承担在任何时点上均不得落空。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信贷资产转让和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各项规定,不得使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地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出进一步要求,将有效防止个别银行利用信贷资产转让进行监管套利、规避监管或盲目扩大表外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散信用集中度风险、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加强流动性管理和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更好地防控金融体系风险、更好地保护客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在开展正常类信贷资产转让前,信贷资产转入方要做好对拟转入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和转让前的内部授信审批,复评贷款风险度,审慎开展此项业务。

信贷资产转入方应与信贷资产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拟转让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求保证人意见,保证人同意后,可进行转让;如保证人不同意,转出方应和借款人协商,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质押物,以实现信贷资产安全转让;拟转让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转入方应当行使信贷资产日常贷后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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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148号)
法规部、研究局、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银行四部、非银部、合作部、创新监管部、统计部、财会部、信息中心:
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各商业银行应于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

为进一步做好转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转表范围
原则上银信理财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余额指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融资类中贷款、受让信贷和票据资产的余额。

对于2011年内按合同约定到期的,采取自然到期的办法,不再按季度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对于2012年及以后到期的,从2011年起,按每季度25%计入风险资产和计提拨备。

二、关于转表方式
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入表标准的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表外资产,各商业银行必须转入表内;不符合入表标准的部分,可将相关产品单独列示台账,并相应计提拨备和计入加权风险资产,不对账务进行调整。

三、关于调整“1104”报表
为加强对银行转表情况的日常监测,由各监管部门负责设计符合监管需要的报表和填报说明,报统计部统筹协调后交信息中心组织开发相关系统。

在系统开发完成前,由各监管部门以手工方式收集相关报表。

各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被监管机构的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按照时间表做好银信合作业务资产转表工作,加强现场检查或实地走访以核实转表情况。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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