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问题及新规定
银信合作商业银行法43条

银信合作商业银行法43条摘要:1.银信合作概述2.商业银行法第43 条内容解析3.银信合作的法律规定及影响4.银信合作发展趋势及建议正文:一、银信合作概述银信合作,即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是指信托公司通过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借助银行的资金、渠道、客户等资源优势,开展贷款、投资、理财等业务。
在我国金融市场上,银信合作业务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创新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同时也为银行和信托公司带来了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商业银行法第43 条内容解析商业银行法第43 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可以合作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要求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银行的信贷资产转化为可在金融市场上交易的证券产品,有助于优化银行资产结构,降低金融风险。
三、银信合作的法律规定及影响1.法律规定:除了商业银行法第43 条外,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银信合作进行规范,如《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
2.影响: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有利于银行和信托公司发挥各自优势,实现资源互补。
同时,银信合作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如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银信合作的监管,确保合规发展。
四、银信合作发展趋势及建议1.发展趋势: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信合作业务将呈现出多样化、综合化、国际化的趋势。
2.建议:(1)加强监管,确保银信合作业务合规发展;(2)深化银信合作,拓宽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率;(3)加强风险管理,防范银信合作中的潜在风险;(4)积极开展创新,提升银信合作业务的竞争力。
总之,银信合作作为金融市场的一种重要创新业务,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银信合作商业银行法43条

银信合作商业银行法43条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一种金融机构,具有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结算业务、信用业务、担保业务、外汇业务等多种业务。
商业银行法是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法规,其中第43条是关于银信合作的规定。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进行解读,探讨银信合作对商业银行的意义与影响。
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即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
根据该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可以开展银行与信托合作业务,具体形式可以是将商业银行的业务委托给信托公司,或者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发行信托产品等。
这种银信合作的目的是促进金融机构间的资源共享和互惠合作,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资金利用效率。
银信合作对商业银行的意义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信合作能够提供更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合作能够打破传统银行单一的经营模式,使得商业银行能够通过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专业能力,提供更多样化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满足客户不同层面的需求。
其次,银信合作能够促进资金的有效配置和风险的分散化。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而信托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银信合作,商业银行能够将自身的资金优势与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专业能力相结合,实现更加有效的资金配置和风险控制,降低风险敞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三,银信合作有助于推动银行改革和创新。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合作能够为银行创新带来新的动力。
信托业务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产品,可以帮助商业银行发展新的业务模式和增加收入来源,促进银行改革和创新。
第四,银信合作能够促进金融体系的协同发展。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核心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能够促进各个机构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银信合作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一种常见经营模式。
商业银行通常会选择与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合作,共同开展信托业务、资管业务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银信新规逐条解读

条款
解读
本通知所指银信类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将表内外资金或资产(收益权)委托给信托公司,投资或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本通知所指银信通道业务,是指在银信类业务中,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设立资金信托或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仅作为通道,信托资金或信托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均由委托人决定,风险管理责任和因管理不当导致的风险损失全部由委托人承担的行为。
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不应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应积极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提高专业管理能力,为委托方银行提供实质金融服务,立足信托本源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此条要求信托公司放弃盲目追求规模和增速,转让提升专业能力。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信托资产规模增速快速上升,个别信托公司热衷追求资产规模的扩张,这是近年监管部门首次较为明确对信托公司发展模式提出了明确导向。当然,随着央行统一监管新规逐步实施,信托公司资产增速也将会逐步放缓。面对去通道的监管形势,信托公司必须要加快转型,提升主动管理能力,提高专业化水平,否则生存,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此条要求银行不能以通道业务规避监管规定。其实很多通道业务的重要目的就是规避监管,诸如针对MPA考核虚假出表、不良资产代持等,当然这类业务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有时候很难分辨,光通过框架性要求是很难执行的,其政策效果有限,不过考虑严监管、严处罚的震慑力度,金融机构还是会有所忌惮。当然,在严监管环境下,银行规模腾挪的路径被进一步封堵,而原有出表的资产也要面临重回表的需求,未来MPA考核、拨备计提等都面临更大的压力。
通过中信登加强信托业务透明度和规范性。信托登记绝对是个好思路,以后就是信托业务大数据库,相比现在的手动统计信息,可以运用更多科技手段,完成穿透等方面的深度分析,加强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监管。此外,这个平台的存在确实也有利于促进信托产品运营透明性。
银信合作趋势

银信合作趋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银行和通信行业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日益紧密。
银信合作是指银行和通信企业之间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合作模式。
这种合作模式可以有效促进银行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在提高用户体验的同时,也为通信企业提供了新的增值服务。
以下是银信合作的趋势。
首先,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将推动银信合作趋势。
随着移动支付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用户选择使用手机进行支付。
银行和通信企业可以通过合作推出更加便捷和安全的移动支付服务,提高用户的支付体验。
例如,银行可以与通信企业合作推出手机支付应用,用户可以通过手机进行购物支付、转账等操作。
这种合作模式可以有效提升用户的支付体验,同时也为银行和通信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收益机会。
其次,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将成为银信合作的重要趋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银行和通信企业都拥有大量的用户数据。
通过合作,双方可以将自身的数据进行整合和分析,提供更加个性化和精准的金融服务。
例如,银行可以通过分析通信企业的用户数据,了解用户的消费习惯和偏好,推送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而通信企业则可以通过银行的数据分析技术,帮助用户进行信用评估,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营销活动。
再次,金融科技的兴起将促进银信合作趋势。
金融科技是指将科技与金融业务相结合的创新模式。
银行和通信企业可以通过合作推动金融科技的发展,共同开展创新业务。
例如,银行可以与通信企业合作推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支付和结算服务,提高支付的安全性和效率。
同时,通信企业也可以通过银行的金融服务,为用户提供金融咨询和理财服务,扩展自身的业务范围。
最后,监管政策的支持和推动将促进银信合作趋势。
随着金融科技的兴起,监管机构开始重视银行和通信企业的合作模式,加大对合作机构的支持和监管力度。
例如,一些国家和地区出台政策支持银行和通信企业合作开展创新业务,鼓励双方合作推动金融科技发展。
这种政策支持将有效促进银信合作的发展,推动双方共同创新,提升金融服务的水平。
银信合作相关规制度银监会发(可编辑)

银信合作相关规制度银监会发(可编辑) 精选资料银行与信托公司相关制度年月目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现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四日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经营行为引领银行、信托公司依法创新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银信合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以及银行、信托公司的有关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银行、信托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合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本指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等要求充分发挥银行和信托公司的各自优势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公开透明、防范风险实现合作双方的优势互补和双赢。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银信理财合作第六条本指引所称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新规带来的挑战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新规带来的挑战近年来,银信合作通常由银行发起,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统一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由于信托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并且贷款利率比较灵活,因此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融资和理财需求的重要产品之一。
银信合作融资类产品不计入表内,使得商业银行避开了政策屏障,开辟了一条新的贷款通道,但这无疑使相关的货币政策调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正是出于对风险和监管的考虑,2010年8月10日,银监会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
《通知》明确了银信合作业务融资类产品所占比重等一系列事宜,并对商业银行将银信合作产品表外转表内做了具体说明,对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现状银信业务产品数量多,规模大。
2008年银信业务总额为1.2万亿元,2009年达到了1.8万亿元,2010年上半年超过了2万亿元。
今年6月份,银信合作产品的数量达到了顶峰。
根据用益信托网的统计,该月共有38家信托公司与33家商业银行合作发行568款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较2010年5月432款产品增加了136款,增长幅度为31.48%,创年内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发行量新高。
银信合作产品占据银行理财产品的半壁江山,比例为51.34%,较上月的42.40%上升了8.94个百分点(见图1)。
在发行量方面,6月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规模为8947.99亿元人民币,较5月5749.04亿元的规模增加3198.95亿元,增幅为55.64%(见图2)。
图1 银信合作理财业务发行数量走势图(单位:只)图2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走势图(单位:亿元)融资类银信合作产品所占比例持续处于较高水平。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作为贷款的替代品,银信合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融资。
根据用益信托网对信托贷款、信贷资产、组合投资、权益投资、票据投资、债券投资和证券投资7类银信合作产品规模的统计,融资类银信合作产品规模一直占有较高比重(见图3)。
银信如何合作更合适

银信如何合作更合适《中国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定》的出台为商业银行进军信托业打开了大门,近几年商业银行掀起了入股信托公司的风潮。
厘清银信合作的作用、商业银行通过何种方式进入信托业以及各种模式的利弊等问题对于促进银信合作的发展和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意义重大。
一、可见的好处自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合作以来,两者间的关系就不断拓宽和加深,通过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现业务合作与创新,对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影响积极。
有利于拓展业务范围。
受诸多法律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的的主要业务仍以存贷款业务为主,经营范围受到诸多制约。
如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能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不能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信托作为连通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全能型金融投资平台,可以将债券、股票、贷款、股权、房地产投资、未来现金收益等多种资产进行串接和整合。
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商业银行除了能够开展代理销售信托产品、信托资金托管、为企业担保和融资等初级业务外,还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开展房贷资产证券化、人民币理财、信贷资产转让信托、企业年金、不良资产处置信托,甚至可以通过信托公司为中高端客户提供遗产处置、合理避税等综合服务,可以极大地拓宽业务范围。
有利于提升金融创新能力。
一方面,银行可借助信托这个平台,使银行产品满足法律监管的要求,实现制度创新,如近一年来商业银行推出的银信连接理财产品;另一方面,银行和信托公司在新的业务领域进行合作,实现了业务创新,如信贷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信托等;当然,银行可以效仿信托原理,应用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和模式进行创新,如信用证、集合理财、高端客户服务等。
有利于扩大中间业务收入。
长期以来银行的利润主要来自于存贷利差,利润增长模式单一。
近两年来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直接融资比例快速上升,居民储蓄向股市分流;而利率市场化进程使银行存贷利差不断缩小,银行经营压力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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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问题及新规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行为,促进银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信托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本发展自主管理类信托业务,实现内涵式增长,现将银信合作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提高核心资产管理能力,打造专属产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
二、银信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
在银信合作受让银行信贷资产、票据资产以及发放信托贷款等融资类业务中,信托公司不得将资产管理职能委托给资产出让方或理财产品发行银行。
信托公司将资产管理职责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三、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债务人资产转让事宜,保证信托公司真实持有上述资产。
四、商业银行应在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资产的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或者加盖商业银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复印件移交给信托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办理抵押品权属的重新确认和让渡。
如移交复印件的,商业银行须确保上述资产全套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真实与完整,如遇信托公司确须提供原始权利证明文件的,商业银行有义务及时提供。
信托公司应接收商业银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并妥善保管。
五、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六、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即投资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单笔投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七、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且聘请第三方投资顾问的,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八、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政府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全面了解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对外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建立并完善地方财力评估、授信制度,科学评判地方财政综合还款能力;禁止向出资不实、无实际经营业务和存在不良记录的公司开展投融资业务。
九、对于银信合作业务中存在两个(含)以上信托产品间发生交易的复杂结构产品,信托公司应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
十、信托公司应加强产品研发和投资管理团队建设,积极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信托产品,切实提高自主管理能力,为商业银行高端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积极推动银信合作向高端市场发展。
十一、银信合作业务中,各方应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有序竞争。
相关行业协会可视情形制定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创新2010:银信合作理财全面实现升级和转型 2010-1-15 9:21:23 邢成每日经济新闻选牛股赢百万现金大奖兴业证券、慧眼识金[字体:大中小] [网友评论0条] [ 手机也能看]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博士年关将至,2009年12月中旬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核心内容是禁止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购买本行信贷资产。
同时对银信间真实贷款转让也作出了更严格的界定,要求信托公司亲自履行管理职责,禁止将资产管理职能转交给银行或第三方。
由于当前银信合作中,大量业务是“通道”类业务,信托公司的管理职能没有体现出来,报酬率低。
因此,监管部门希望信托公司能够尽快提升资产管理能力,把激励机制建立起来,引进人才,往高层次发展。
文件的根本用意是通过督促信托公司提高自主管理能力来对银信合作进行规范。
面对“新规”的出台和市场变化,银信合作是否开始走向低谷,甚至已经走到尽头?其实不然,在新的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下,银信合作的发展空间巨大,其根本出路在于更新观念、不断创新和增加产品科技含量。
首先,银信合作是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模式和金融服务平台。
实际上银信合作不是一种具体的产品概念,而是在我国特有的分业监管、分业经营体制下,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两类金融机构共同为客户提供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产品模式和金融服务平台。
因此如果有必要的话,几乎所有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经营范围之内的业务都可以嫁接在这一模式和平台之上。
但信托公司应该彻底摒弃传统的与商业银行合作就是简单、粗放、自然的出卖制度平台,主要目的就是为商业银行规避监管,利用政策空隙的僵化思路。
不然长期如此,不仅业务合作空间越走越窄,难以形成稳定持续的银信合作模式,受市场变化因素的影响极大,而且,政策风险也会进一步加剧。
2008年初,由于中央开始实施从紧的宏观货币政策,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空前紧张。
为此,不少银行信贷资产受益权转让信托产品,都是假卖出信贷资产、转入表外资产之名,行变相扩大银行贷款规模之实。
而此业务刚有扩大之势,即在第一时间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和警觉,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两次在内部会议上点名强调对此类业务要从严监管。
2009年下半年,随着货币政策的“动态微调”,银信合作产品在经历了上半年一段时间的低谷后迅速回暖,银信合作加速,信贷类产品成绝对主流。
统计显示,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出现了“井喷”行情。
9月份共发行了457款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环比增加了82.07%。
10月份,共有27家信托公司与24家商业银行合作,发行了388款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其中信贷类309款,组合运用类63款。
银信合作产品占银行理财产品总数的比重上升,其中所谓信托公司的“平台型”被动业务处于主导地位,如果任其发展,甚至有可能断送来之不易的银信合作的大好局面。
其次,银信合作的功能结构要作根本性调整。
根据新形势下国际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和中国理财市场的现状,信托公司应逐渐转换角色,成为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原创者和主导者。
这是由目前我国分业经营体制和两类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的业务边界决定的。
要想增加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竞争力,必须在产品的收益性和交易结构的组合性上下功夫。
绝不能拘泥于简单的投放于资金市场或债券市场,千篇一律极大同质性地获取一点固定收益,而是要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证券市场、资金市场、债券市场、实业投资市场进行有机组合;在国际市场、国内市场进行合理配置;在债权运用、股权运用和夹层运用等多种方式之间灵活选择。
而这一切目前在我国现有体制下只有信托公司可以做到。
因此,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项目论证、产品开发、风险防范、价格制订、交易结构、制度安排等诸多方面,信托公司应该责无旁贷地承担起主导角色和原创功能。
而商业银行则恰恰应发挥营销平台、客户平台、服务平台、推介平台以及极高的社会公信力、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广阔的地域覆盖范围等强大优势,与上述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对接,使得银信合作理财产品逐步接近基金化运作,在规模性、流动性、多元化、选择性等方面形成鲜明特色,逐渐成为两类金融机构稳定的、相对均衡的、可持续发展的合作业务模式。
第三,应加大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科技含量,银信合作领域需深度挖掘。
就目前我国具体情况而言,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都面临传统盈利模式转型的严峻挑战。
前文已经提及,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扩大和创新银信合作,通过开展信贷资产信托业务、票据资产信托业务、银信连接理财业务以及银信连接资本市场投资业务等,进一步增加其表外资产规模,扩大其中间业务收入规模,改善传统的盈利模式和利润来源结构。
除此之外,商业银行方兴未艾的私人银行业务,如果巧妙科学地与信托公司个人信托业务相结合,则会迸发出巨大的动能,使得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科技含量大幅度提升,跃上一个全新的高度,使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优势与信托公司的制度安排优势得到极大程度的整合与发挥,从而为两类金融机构所拥有的高端客户在财产保护、财富增值以及财产传承等诸多方面均获得全面和极具个性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会在同业竞争中,特别是在和外资银行的同类业务的竞争中,体现出鲜明的产品特色,大大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信托公司也增加了一大类创新信托业务门类,填补了信托公司产品链中的空白,通过与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对接开展难以复制的财产保护信托、子女教育信托、婚姻财产信托、财产传承信托等系列个人信托业务,在夯实银信合作业务模式的同时,逐步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以及专业化经营特色,为公司构建稳定的核心盈利模式和可持续发展的主营业务模式奠定坚实的基础。
这次“惹火上身”的是近几年风生水起的银信合作业务,其规模从去年9月末的不足6000亿元(含银信政合作理财产品),飙升到今年4月末的1.88万亿元。
“银信合作并非新生事物,目前处于风口浪尖,乃是因为它看上去与整个宏观调控大背景、监管要求格格不入。
银行信贷在收紧,为何银信合作的口子在放松?!”6月8日,东部一家信托公司中层告诉记者。
而他所在的公司,如同其他信托公司一样,正忙不迭地开展自查活动。
虽然银信合作发展至“如履薄冰”的境地,但上述信托公司中层仍然自嘲是“吃力不讨好”。
一种主流观点认为,目前银信合作业务的原动力并非信托公司,而是商业银行。
概括起来,商业银行寻求银信合作的动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在议价能力上升的背景下,将低收益信贷资产转让给个人客户和机构投资者,腾挪空间去摆布高收益的信贷资产;其二,在今年贷款总量和节奏控制的要求下,通过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渠道,来满足客户的新增融资需求,及调整自身的信贷资产结构,如压降融资平台贷款的规模,运用信托贷款来满足融资平台类客户的需求;其三,一些银行机构为规避计提拨备、资本监管等审慎要求,通过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将贷款转到表外。
正是由于银行的单边动力强劲,在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以“消极受托人”的角色为主,承担被动管理职责,信托报酬率也仅为3‰左右;不仅如此,由于信托公司间的恶性竞争,个别信托公司的手续费率还低于3‰。
面对高速扩张的银信合作业务,监管层予以高度关注。
“各种座谈会、调研函是一个接着一个。
”6月9日,一家上市银行理财业务人士称。
本报记者了解到,此前监管层已奔赴深圳、重庆、长沙、北京等地召集银行和信托公司人士座谈,并到多家机构进行现场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