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倒闭了但是没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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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一天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劳动仲裁成功案例

试用期一天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劳动仲裁成功案例

试用期一天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劳动仲裁成功案例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合同[案情简介]方某于2020年5月16日应聘到某纸业公司做操作工,双方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5月28日,纸业公司人事部书面通知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方某表示有事外出,没有签订。

2020年6月6日,该公司人事部再次书面通知方某签订劳动合同,方某又以工作忙为由继续拖延。

6月18日,纸业公司书面通知方某,因他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方某不服纸业公司的这一决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纸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仲裁委裁决驳回方某的请求。

[案例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方某与纸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5月16日起建立,纸业公司应当在2020年6月16日前与方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纯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

因此,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因方某本人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纸业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此举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仲裁员提示,用人单位应在用工起一个月内及时书面通知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故意不签订,用人单位需要固定证据。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依法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防遭受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Q: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合同,是否合法?A:是。

劳动仲裁案例法律分析(3篇)

劳动仲裁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具体包括工资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等问题。

劳动者张某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职位。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10000元,按月支付。

但在实际工作中,科技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张某工资,且未支付加班费。

张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仲裁请求1.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利息;2.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加班费;3.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仲裁过程1. 仲裁庭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依法调取了科技公司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记录、张某的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

2. 当事人陈述科技公司承认拖欠张某工资及加班费,但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了“加班费按实际工作情况另行计算”,因此不同意支付加班费。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科技公司认为张某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纪行为,遂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3. 仲裁庭调查仲裁庭对科技公司提出的违纪行为进行了调查,发现张某在工作中确实存在违规操作,但未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

因此,仲裁庭认为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仲裁裁决1. 关于工资支付仲裁庭认为,科技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张某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仲裁庭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及利息。

2. 关于加班费仲裁庭认为,科技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按实际工作情况另行计算”,但未明确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因此,仲裁庭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3.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庭认为,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法则不但在立法中引起激辩,一边叫好喝彩,一边无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质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立法通过后,激辩无法阻挡该罚则的实施。

但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所引发的争议更多,不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适用者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

因此本文,结合法理和相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解析和探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数和前提《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也仅适用于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

因此双倍工资赔偿的适用,首先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请求权。

二、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期间与基数双倍工资赔偿的期间,起始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但是终止时间,第一种观点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观点是满一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未签订的期间,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主张第二个观点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立法原意,我认为第二款应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样应是指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该认定第二个观点。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上海法院普遍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签合同满一年,单位应承担责任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不能要双倍⼯资⽹友提问:劳动法中是不是有“未签劳动合同要⽀付双倍⼯资”的规定?我怎么找上⼀个⼯作单位要钱?今天,我们谈谈双倍⼯资到底是怎样⼀回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双倍⼯资。

有这样⼀则案例:张⼥⼠是某幼⼉园教师,她于2012年9⽉1⽇进⼊某幼⼉园⼯作,每⽉⼯资由基本⼯资加技能⼯资加⼯龄⼯资等构成。

但幼⼉园⼀直未与张⼥⼠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6年5⽉30⽇,因个⼈原因,张⼥⼠向幼⼉园递交辞职报告。

单位在其多次要求下,也出具了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随后,张⼥⼠委托律师出⾯,要求幼⼉园⽀付2012年10⽉1⽇⾄2013年9⽉1⽇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的双倍⼯资差额。

对于张⼥⼠提出的双倍⼯资差额,该幼⼉园却以“请求过时效”为由拒绝⽀付。

随后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差额。

最后经仲裁裁决驳回了张⼥⼠的诉求。

店铺⼩编来给⼤家分析⼀下这个案件,为什么张⼥⼠没有跟幼⼉园签订合同还能进⾏⾃⾝维权?为什么她只主张11个⽉的双倍⼯资差额?为什么她提出权⼒主张时幼⼉园以“请求过时效”为由⽽拒绝?最后申请的补偿双倍⼯资差额劳动仲裁为什么也给驳回了呢?⾸先我们应该理解以下两个法条↓↓↓《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单位⾃⽤⼯之⽇起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之⽇起满⼀个⽉的次⽇⾄满⼀年的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付两倍的⼯资,并视为⾃⽤⼯之⽇起满⼀年的当⽇已经与劳动者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即与劳动者补订书⾯劳动合同。

”从这两个法条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点信息:⾸先,劳动者与⽤⼈单位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在离职后是可以⾏主张双倍⼯资的权利的。

其次,⼆倍⼯资所适⽤的时效为⽤⼯之⽇起超过⼀个⽉不满⼀年,即劳动者最多能拿11个⽉的⼆倍⼯资。

3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范文

3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范文

30个经典劳动争议案例范文案例1: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小王到一家小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没和他签劳动合同,干了5个月后,小王因为工资太低提出辞职。

他知道没签合同公司得赔双倍工资,就去申请劳动仲裁。

公司狡辩说这是疏忽,但仲裁员可不管,最后判公司给小王4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因为第一个月是可以不签合同的试用期。

这就告诉咱,公司不签合同,员工可不能吃哑巴亏。

案例2:加班工资的争议。

老张在工厂上班,经常加班,可工资条上的加班工资少得可怜。

他找老板理论,老板说加班工资就是这么算的,按基本工资来。

老张不服啊,他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加上绩效奖金那些的。

老张去仲裁了,仲裁结果是按老张的实际工资收入来计算加班工资,老板这下傻了眼,想占员工便宜可不行。

案例3:工伤认定的曲折。

小李在建筑工地上班,从脚手架上摔下来受伤了。

工地老板不想承认是工伤,说小李自己没注意安全。

小李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可公司又不配合提供材料。

但是劳动部门还是根据小李的工友们的证言和一些现场证据,认定了工伤。

老板这下不得不承担小李的治疗费用和后续的赔偿,所以啊,想赖工伤是赖不掉的。

案例4:调岗降薪风波。

案例5:孕期女职工权益保护。

孙女士怀孕了,公司想找个理由辞退她,说她业绩不达标。

孙女士知道公司是故意的,她在孕期公司不能辞退她。

她把公司告到劳动部门,劳动部门严厉批评了公司,还要求公司正常给孙女士发工资、交社保,一直到她产假结束,公司只能乖乖听话。

案例6:竞业限制纠纷。

刘先生从一家科技公司离职后,到了竞争对手公司上班。

原公司说他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要他赔偿违约金。

刘先生说原公司没给他竞业限制补偿金。

仲裁结果是,因为原公司没履行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刘先生不用承担违约责任,这就好比你让别人做事,又不给钱,哪有这样的道理。

案例7:年假未休补偿。

老周在公司工作多年,从来没休过年假。

他向公司提出补偿,公司说年假过期作废。

老周气去申请仲裁。

仲裁员告诉他,年假未休是要按工资的300%补偿的,老周顺利拿到了补偿,公司只能后悔自己不懂法。

案例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送达职工本人无效

案例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送达职工本人无效

案例|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送达职工本人无效隆安律所上海分所劳动法实务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且无故旷工,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起很普通的劳动事件,却由于公司在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时不够规范,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认定无效而败诉。

职工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今年48岁的张强自1994年7月受雇于河北省高速公路某服务区加油站。

2004年,该加油站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并安置了加油站的全部职工。

双方于2007年12月16日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至2012年12月15日。

2008年5月加油站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张强有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便要求张强向有关检查部门说明情况。

但张强拒绝接受调查,并无故离开工作岗位与单位失去联系。

公司认为,张强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旷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2008年6月,公司对其做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并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张贴在公司加油站的墙上。

但是张强却以未收到书面通知为由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未接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法庭上,该公司提出,因公司怀疑张强有违纪行为,要求其协助调查,但其却不辞而别,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并通知了职工本人。

而张强称,是单位告知其暂时不用上班了,并没有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于2008年6月5日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并将公告张贴在加油站墙上。

但其没有证据表明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职工本人。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未送达本人无效涿州市劳动仲裁委认为张强于2004年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于2007年12月16日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因此工作年限应从2004年算起,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同时,该公司以职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没有将书面通知送达本人,只张贴了公告,程序不合法。

工人确认劳动关系案例

工人确认劳动关系案例

工人确认劳动关系案例话说老王在一个建筑工地上班,那工地是一个挺有名的建筑公司承包的项目。

老王在这工地干了小半年了,每天累得像头牛似的,可一直没签啥劳动合同。

有一天,老王不小心在工地上摔了一跤,腿给摔伤了。

这一受伤,麻烦事儿就来了。

工地的小包头开始不认账了,说老王不是他们正式的员工,就是个临时工,受伤了自己负责去。

老王一听就火了,心想:“我在这儿辛辛苦苦干活,怎么就不是你们的人了呢?”于是,老王就开始了他确认劳动关系的艰难之旅。

老王先去了劳动仲裁委。

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就问老王:“你有啥证据能证明你和这个建筑公司有劳动关系呢?”老王挠了挠头,开始想啊。

他突然想起,每天上班的时候,工地门口都有个打卡机打卡。

这打卡记录不就是证据嘛!还有啊,他在工地干活的时候,都穿着印有建筑公司名字的工作服呢。

这工作服也是个有力的证据啊。

而且,老王每个月的工资虽然不是建筑公司直接发的,但是是那个小包头从建筑公司领了钱之后再发给他的,他有每个月发工资的短信记录。

劳动仲裁委根据老王提供的这些证据,开始调查。

他们到建筑公司去核实情况,发现老王说的都是事实。

建筑公司虽然一直强调老王是小包头自己找来的临时工,但是他们却无法解释为什么老王有公司的工作服、为什么会有打卡记录,还有工资的发放其实也是和公司有联系的。

劳动仲裁委判定老王和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建筑公司这下没话说了,只能按照相关规定,给老王治疗腿伤,并且赔偿老王因为受伤而产生的一系列损失。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啊,咱们工人虽然看起来是弱势群体,但是只要有证据,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认劳动关系没那么难。

就像老王,抓住那些关键的小细节,像打卡记录、工作服、工资发放这些事儿,就能在维权的道路上取得胜利。

小李是个风风火火的快递员,在一家快递站点工作。

他每天骑着小电驴,风里来雨里去地送快递,那速度快得就像一阵旋风。

可是呢,这快递站点的老板一直没给小李签劳动合同。

小李一开始也没太在意,觉得只要能赚钱就行。

劳动关系案例评析

劳动关系案例评析

劳动关系案例评析1、【案情】2001年11月至2006年4月期间,Y公司定期租用王某的车辆为公司商场的销售点送货,王某在约定的时间到单位打出勤卡出车,送货完毕即回家,超出约定的销售点送货公司另付费,车辆运营的相关费用均由王某承担。

租用后期,公司每月支付运费3200元。

2006年4月,公司购买了货车后即与王某解除了雇佣关系。

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000元,并由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3976.96元。

同年6月2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书,裁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00元。

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公司诉称,双方系雇佣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双方解除雇佣劳务关系后雇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不应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000元。

王某辩称,公司所述王某在公司处工作的时间、带车并负担车辆运营维修费等工作方式属实。

超出约定的销售点送货时,公司另付费实为加班工资。

公司为王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为事实劳动关系。

2006年4月,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理应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6000元。

2、【案情】李某,于2007年8月到某饭店担任厨师。

该饭店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7月1日才与其签订了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并开始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2008年11月,李某要求该饭店支付2008年1月—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并补缴2007年8月至2008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该饭店不同意。

于是李某于2008年12月10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开了该饭店,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饭店支付2008年1月至6月的双倍工资和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争议】李某认为,饭店自2007年8月直至2008年6月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己应该得到2008年1月—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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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倒闭了但是没签劳动合同劳动仲裁案例
李某于XXXX年X月XX日入职某健身公司,担任健身教练,负责健身房学员的指导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五个月,年薪10万。

XXXX 年X月X日,公司负责人通过邮件向李某发送劳动合同电子版,要求曾某填写后打印并签署,但直至公司负责人离职双方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续,李某通过邮件系统以与公司的理念不相符等为由提出离职申请,同年X月,公司负责人因为资产问题倒闭,后双方因股份标准等问题发生争议。

本案中,李某作为健身公司的人事行政部经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工作职责之一,且公司曾主动提出要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负责人做好合同签署工作。

而公司负责人则主张系公司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末能签订,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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