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关于九江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关于九江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九府厅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关于九江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发〔2016〕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九江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1日九江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粉尘污染,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和《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分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到2017年底,九江市城区(含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及所属工业园区,下同)基本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目标。
第一阶段:自2016年10月1日起,市城区新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批复和初步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市城区内新开工的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阶段:自2017年10月1日起,市城区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各县(市)结合实际情况,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成府令第号

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成府令第号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七年八月六日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生产、经营、储藏、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直接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散装水泥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区(市)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水务、经济、财政、质监、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规划与计划)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编制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规划,并将提高散装水泥供应量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鼓励表彰)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
对在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六条(设施能力)水泥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高供应散装水泥和散装预拌砂浆的综合能力。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第七条(企业要求)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建科函[2008]146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建科函[2008]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f26351a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df.png)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建科函[2008]146号)广州市建委、城建园林局,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城建局:根据省政府“2008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及省建设厅《广东省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要求,现将2008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请各单位充分认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抓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年度工作顺利完成。
一、建筑节能(一)既有建筑改造工作任务2007年既有建筑改造仅对空调系统、照明等进行了一些试验性工作,对建筑物的能源合同管理进行了一些尝试,没有明确既有建筑改造强制性任务。
按省政府要求,2008年既有建筑改造任务为500 万平方米。
现对2008年既有建筑改造500 万平方米分解如下:2008年既有建筑改造任务分配表地区2008年既有建筑改造面积(万)广州市133深圳市114东莞市71佛山市48中山市24江门市22惠州市19珠海市12汕头市9肇庆市8湛江市7清远市6茂名市5韶关市4阳江市4梅州市3河源市3潮州市3汕尾市2揭阳市2云浮市1合计500万具体措施:1、各市在对辖区内既有建筑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重点选定政府办公建筑和高耗能的大型公共建筑做为改造试点项目。
2、积极培育既有建筑改造市场机制,大力推广既有建筑改造能源合同管理。
(二)确保新建建筑符合建筑节能标准2007年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基本达到节能标准,但在施工阶段还存在一些建筑不能达到建筑节能标准。
2008年确保100%新建建筑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穗建质[201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0]1059号)各有关单位:我委对《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穗建筑[2003]274号文)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八月五日广州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产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关于将商品混凝土生产纳入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函[2003]356号)、《关于明确商品混凝土部分管理工作由省散办承担的批复》(粤建管函[2003]460号)等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使用和服务的生产企业和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预拌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建立企业综合诚信评价排名制度,开展企业评级、评比、行业统计、有关投诉的调查等工作。
《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广州市建委关于修订并重新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93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我委对1999年实施的《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了解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并贯彻执行。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高我市工地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施工现场,根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粤建施字〔1997〕1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在本市行政区(从化、增城市除外)内进行的拆除工程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包括市政道路、桥梁、排水、地铁和供电、供水、通讯、煤气管道)、装修装饰工程等施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协助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第四条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有实施文明施工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本工程项目的文明施工直接责任人。
各分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总承包单位的规定,接受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实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和协调文明施工的实施。
第六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应实现施工封闭化、围栏标准化、现场硬地化、厨房厕所卫生化、宿舍和办公室规范化。
建设工程应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第七条文明施工设施主要内容包括封闭施工、硬地、安全防护和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仓库、水电设施等。
散装水泥退款程序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办理程序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依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12号)。
建设单位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必须达到规定比例:建设工程水泥总用量400吨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60%以上;使用水泥总量700吨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70%以上;水泥使用总量1000吨以上的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应达到80%以上(《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
(1)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3)缴纳专项资金票据的复印件
(4)工程决算书
(5)建设工程使用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发票复印件(原件备核)。
因故延期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申报,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书面延期报告,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期限。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
1、申报退款材料与事实不相符
2、使用散装水泥未达规定比例
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或无书面延期报告。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退款申报表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地址:史可法路7号联系电话:87347186。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0•【字号】武政[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武政〔200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改善城市环境、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及《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在部分城市城区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68号)精神,现就我市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应用商品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从2008年7月1日起,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砂浆(含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本市其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体时间及区域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提倡在家庭装修工程及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工程中使用商品砂浆。
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建设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行布点,保证建筑工程商品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提倡利用现有预拌混凝土生产、水泥生产的技术设备基础,进行革新改造,生产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
三、商品砂浆生产必须全部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
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时、准确地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建筑施工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汕府建[2009]54号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建筑施工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汕府建[2009]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d6e357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50.png)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建筑施工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汕头市建设局关于建筑施工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汕府建[2009]54号)各区县建设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散装办,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施工、监理企业:根据《转发省打假办关于开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建筑用钢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汕打假[2009]1号)、《关于建筑钢材专项检查有关要求的通知》(粤建管函 [2009]38号)和《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一季度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粤建安函 [2009]57号)、《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汕安委办传[2009]10号)等一系列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建筑管理实际, 3月11、 12日,我局由局领导带队,组织了两个检查组,对全市在建工程的钢材使用情况、散装水泥使用情况、建筑节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好的方面(一)建筑钢材质量情况正常。
受检工地使用的钢材大部分是大厂产品,进场检验手续基本齐全,没有发现假冒伪劣产品。
(二)建筑节能落实情况较好。
建设各方主体对建筑节能工作比较重视,有关节能规定得到较好落实,设计图纸均有节能设计专编,监理规划中也有节能监理专编,民用住宅工程外墙绝大部分已采用蒸压灰砂空心砖、混凝土空心砖、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节能材料。
(三)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取得一定成效。
各区县建设局和大多数施工企业能按照有关通知精神,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主要表现在:1、多数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较为重视,安全管理制度比较健全,企业领导能带队对在建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排查登记表,有些项目安全生产气氛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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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
装水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2.05.15
•【字号】珠府建[2002]139号
•【施行日期】2002.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
的通知
(珠府建[2002]1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区及前山、南屏、湾仔、唐家、金鼎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均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二、特殊工程经批准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散装水泥搅拌混凝土;
2、具有自动配料设备的搅拌站;
3、配备有混凝土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工单位必须提交与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签订的《珠海市商品(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或与散装水泥供应商签订的《散装水泥购
销合同》进行备案后,方可办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手续。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五月十五日。